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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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制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及票据的管理工作,确保企业货币资金及票据安全与完整。
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具体包括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应遵风险控制原则。
通过货币资金程序控制、授权控制、实物控制、职责划分、人员控制、会计及核算控制、监督措施,加强货币资金的风险控制,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职责
1、制定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3、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工作;
4、其他工作。
第六条所属各单位货币资金管理职责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2、货币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单位其他部门和人员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3、财务部门货币资金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程序控制、授权控制、实物控制、职责划分、人员控制、会计核算控制及监督控制内部控制体系,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确保严格按照国家、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2)具体办理货币资金的日常收付工作及货币资金的会计核算;
(3)负责现金盘点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4)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单据和相关印章的保管;
(5)积极配合公司对货币资金的核查工作。
4、财务部门负责人货币资金管理职责
(1)根据公司的有关部门规定,对现金、银行付款单据进行复核,确认申请单中收款单位、金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授权批准要求等;
审查有关现金、银行记账凭证并签章;
(2)监督现金盘点过程,审核现金盘点记录无误并签字确认;
(3)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无误,并签字确认;
(4)抽查支票的登记、保管情况;
(5)授权批准出纳人员办理购领支票业务;
(6)确保按内部牵制制度合理的安排现金、银行存款的工作。
5、会计核算人员货币资金管理职责
(1)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原始凭证;
(2)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银行存款的会计账薄;
(4)复核购领支票的种类和数量,并作为支票购买入账依据;
(5)监督出纳对现金的盘点结果,核对现金日记账,并在现金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6)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账薄记录核对,并调节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6、出纳货币资金管理职责
(1)根据相关的单据,办理现金的收付业务,保证每一笔付款都经过充分的授权批准并有规定的单据支持;
(2)根据填制准确的银行付款凭证,开具银行结算票据,办理款项的支付,保证银行存款的支付经过充分的授权批准和规定的手续;
(3)逐笔序时登记每一项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保持完整、真实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授权办理支票领用手续,并及时登记支票的购领、借用、销号、作废情况;
(5)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6)银行余额调节表中的未达账项与支票使用登记簿和银行对账单核对,落实外借支票使用情况,跟踪长期未入账支票;
(7)根据公司规定,安全保管、正确使用现金、重要空白票据和印章。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程序与内控要求
第七条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1、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相关负责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经相关负责人初步审核后交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相应的会计人员做账,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经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后的付款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货币资金管理的内控要求
1、授权批准制度的总体要求
(1)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各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2、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审批职责划分
(1)遵循各负其责、金额权限划分原则;
(2)首先确认货币资金业务已纳入预算管理;
(3)业务部门审查该经济事项是否发生,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4)财务部门审核财务单据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内部审批制度;
(5)符合资金用款计划,并进行资金的安排和资金的控制。
3、所属各单位制定授权审批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
(1)预算内与预算外审批权限不同;
(2)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审批权限不同;
(3)单笔支出一定限额以上审批权限不同。
4、实物控制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职责划分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6、人员控制
(1)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2)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现金管理
1、现金开支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各单位的现金收支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开支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现金收取范围
公司收入原则上是通过银行结算直接划入公司基本账户,除此之外只允许零星现钞收款行为的发生,主要范围如下:
(1)备用金借款报销时的零星现钞退回;
(2)废料及废旧物资处理收入;
3、现金收支管理
(1)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牵制制度,钱账分管。
实行现金业务处理与会计记录分开,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2)各单位应根据金额大小及业务性质建立支出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现金业务的审批权责和程序。
(3)现金的收付必须填制或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审核后方可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依据。
(4)各单位应建立稽核制度,每笔现金的收付都必须经会计人员认真复核,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合法等;
(5)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如下规定:
Ø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Ø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Ø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Ø不准将单位收取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Ø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Ø不准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4、现金的库存限额
(1)根据日常零星开支估计所需要的现金使用量,确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及时与开户银行协商;
(2)根据预计现金使用需求量,出纳人员在规定额度内开具现金支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备用;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人前往办理。
5、现金的保管
(1)各单位财务部门应配备专用保险柜,由出纳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
放置保险柜的办公室应当具备完善的防盗和安全监控设施;
(2)库存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内禁止存放私人现金或财物。
保险柜的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接触。
6、现金的盘点清查
(1)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建立盘点清查制度: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存数额进行核对,每日登记现金盘点情况;
(2)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月正式盘点一次)组织库存现金的盘点清查。
盘点记录应由出纳人员、监盘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1)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及使用详见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司的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公司应定期检查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2、银行存款收支管理
(1)各单位应根据金额大小及业务性质建立支出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银行存款业务的权责和程序。
(2)没有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不得随意在账户间进行转款;
(3)各单位应建立用款手续,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转账结算方式办理银行存款的转账结算。
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付款凭证,开具银行结算票据,办理款项支付。
(4)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5)各单位必须建立稽核制度。
Ø每日终了,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Ø月度终了,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之间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备用金及借款管理
1、备用金及借款的管理原则及使用范围
(1)备用金及借款的管理要求实行限额控制、分级审批、前清后借、按时归还的原则。
(2)使用范围包括:
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业务会议费、车辆运行费、招待费、办公用品费、资料费、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协议预付款等。
2、备用金及借款的管理要求
(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备用金及借款时,须填写请款单,并按相关授权审批规定的限额及审批程序审批;审批人在签署审批意见时,应签署“同意借款”的意见,财务部门方可借支。
(2)审核报销会计负责对备用金及借款的清理、催收工作,编制申请备用金借款使用时间备查账,并每月末发出未报销清单,通知相关部门;
(3)借款人经办业务事宜办理完毕后,须在一个月内内到财务办理备用金及借款的核销手续。
(4)严禁长期占用借款,同一部门累计3笔以上支出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该部门所有先支付后取得收款凭证的资金支出,均需公司主管领导特批。
(5)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借款清结手续,否则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3、费用报销管理
(1)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严格审核报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
(2)对不符合规定或在月度资金预算外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
(3)对弄虚作假、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具体规定参见《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各单位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清查其使用情况,对逾期未使用的其他货币资金应及时结转为银行存款。
1、账户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
在开立账户时应经过特别批准。
2、建立管理责任制
其他货币资金应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正确地登记入账。
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其他货币资金的安全。
3、定期清查核对
严格执行清查盘点与核对制度,防止挪用或侵占其他货币资金,避免损失。
第四章票据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票据结算业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十四条加强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五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第十六条为防范所属各单位因商品交易而取得商业汇票的风险,所属各单位在收取商业汇票的种类和期限上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从公司关联单位范围以外客户取得的承兑汇票,只限于由上市银行(包括开发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否则需事前获得本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
2、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接收公司关联单位范围以外客户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3、所属各单位取得承兑汇票的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票据须妥善保管,一旦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措施;
第十八条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收到承兑汇票时,应于当日办理入账手续和登记票据登记簿,逐笔续时登记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日期、票面金额、货币种类、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
如将票据办理贴现,还应登记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
发生拒付时应登记拒付以及追索等事项。
票据到期收清票款的,在登记簿内注销;
第十九条票据背书转让的需同时取得盖有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领用、保管、注销、作废均应及时填写支票登记簿;
2、支票必须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禁止提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存款账户结清时,出纳人员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3、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签发不确定日期的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及空头支票;
4、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在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一律使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提取现金;
5、借款人应在支票领用之日起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
6、无法填写金额的支票开据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写清日期、限额及用途,存根联必须由使用支票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印章管理
1、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印章的加盖要求清晰、及时、无遗漏,禁止提前加盖各种财务印章;
(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盖章;
(4)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5)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
2、印章的保管
(1)银行预留印鉴应严格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各自保管的印章每日终了应放入保险柜或抽屉内加锁妥善保存,不得私自交由他人保管或使用;
(3)相关人员离职或工作变动应做好财务印章的更换和交接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检查机构与检查方式
1、公司审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
检查包括年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
2、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3、检查工作完毕后,检查机构应对被检查单位的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执行情况的做出客观的评价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及时进行复检,直至符合制度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与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委托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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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资金 票据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