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重点.docx
- 文档编号:30148177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2.48KB
高等教育法重点.docx
《高等教育法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等教育法重点.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等教育法重点
教育法重点
1、教育法制化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法制化的要求: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4)救济有道
教育法制化的内容:
(1)教育立法
(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
2、教育法的概念
广义的教育法:
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
指教育法律,既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和规范教育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教育法是有权制定教育法规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21能理解展开阐述)
1)依法治教的原则
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4、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
广义的法的渊源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包含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等。
法的渊源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造权限和创制方法,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②有关教育的法律。
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5、法律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
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6、我国教育法体系及构成?
P29
教育法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构成:
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
7、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的精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原则都是一致的。
其在社会主义法律中的地位是由教育在社会主义整体系统中的地位以及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决定的。
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有密切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与教育立法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不能用教育政策代替教育法,也不能用教育法代替教育政策。
主要关系是: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8、各个法律的颁布年代和立法宗旨
一、《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施行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宪法,制定了《教育法》。
《教育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教育优先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为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教育法》为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三、《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四、《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的《义务教育法》所作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老师补充,知道即可)
投入机制
教育资源的分配
学校安全
法律责任
2006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六、《民办教育法》200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具体内容如下:
①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②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③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9、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40能理解展开阐述)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10、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2)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我国现行的学业证书有许多种,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可以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教育投入的体制:
我国的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具体指啥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1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有: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P58---P61看看
12、教师的权利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聘,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13、教师资格要素
国籍要素、思想品德素养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
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
14、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与违反教师法等法律的行为是密切相关的,承担法律责任应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就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违法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是一种救济责任。
*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教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发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责任应由行政法律主体承担。
*违反教师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与教育事业有关的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主体是自然人,某些情况下是法人。
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和认定的主体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机关。
这些机关处理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超越权限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违反教师法法律责任的大小,应当与违法行为对教育事业的危害性相适应。
15、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性质:
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首先,我国的高等教育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最后,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方针:
首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其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
最后,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任务:
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是高等教育又一个任务。
16、高等教育学制
所谓高等教育学制,就是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础。
高等教育主要分为两大类:
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17、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条件:
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8、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利
高等学校的自主招生权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权
高等学校的教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的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高等学校的海外交流自主权
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
19、1989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教育法》规定: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0、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包括以下方面:
必须是中国的公民;
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就可以申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
21、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聘任的原则:
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
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议。
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包括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等。
聘任合同的类型:
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22、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于学校给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3、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
第53条规定: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54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55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56条规定: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8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60条规定: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61条规定: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32条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33条规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34条规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24、《高等教育法》第60条规定: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25、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26、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1)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
2)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相互吸纳人才的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
3)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补充。
4)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各类教育体系有各自的培养目标,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针策略。
26、职业教育的形式:
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专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驾驶学校不属于职业培训的范畴;跆拳道培训班也不属职业培训。
27、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P148理解能阐述)
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
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
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
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是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
职业教育也不例外。
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开发;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农业服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与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结局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
28、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它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强制性全面性权力性公共性
29、《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0、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
2004年6月7日,由教育部起草的《修订稿》上报国务院,2006年1曰14日由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
由原来的18条增至95条,修改的内容包括:
①教育经费,制定相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并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②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③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到农村任教,促进学校均衡发展;④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⑤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供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⑥减少教科书的种类,提高教科书的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⑦学校安全被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⑧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
31、义务教育法颁布的意义
1为提供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2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战略性措施
3标志着我过教育开始走向依法治教的轨道
32、民办教育的性质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33、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鼓励保护原则
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44、教育侵权行为
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特征:
违法前提的特殊性
违法主体的多样性
违法性质的双重性
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45、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力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着呢工厂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此点更重要)
46、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理解能阐述P225)
事后救济的原则(权利没有受到侵害是不能启动这一原则的。
)
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一般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启动救济,而你仅能是请求救济)
正当程序原则(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无程序则无正义原则)
47、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
教师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48、教育申诉制度概念:
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股或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主体(申诉人):
教师和学生
被申诉对象: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特点:
(1)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
(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申诉书的内容包括:
申诉主体的姓名、职业、住址等必须
被申诉主体
申诉要求
申诉理由
附项
教师申诉的管辖:
隶属管辖
地域管辖
选择管辖
移送管辖
49、行政复议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等 教育法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