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CRHYZY002物资合约管理作业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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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CRHYZY002物资合约管理作业指引
物资合约管理作业指引
批准:
审核:
拟稿:
主责部门
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
相关部门
城市公司成本合约组
执行日期
备注
1.
合同分发与保管
1.1区域总部主责的招标
1.1.1区域总部项目采购合同共计十份,正本二份,副本九份。
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应当保存采购合同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交区域总部人事行政部存档,副本一份交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一份交区域总部财务部,一份交城市公司财务部,二份交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一份交工料测量师行,一份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保管使用。
中标供应商保存采购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1.2区域总部集中采购合同共计四份,其中正副本各二份。
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应当保存采购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正本一份交区域总部财务部管理部存档,副本一份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保管,副本复印件分发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给各城市公司。
中标供应商保存采购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1.3分发合同时应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行政助理填写《采购合同分发登记表(适用于区域总部)》。
集中采购合同需填写《集中采购合同分发登记表》。
1.2城市公司主责的招标
1.2.1城市公司项目采购合同共计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
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当保存采购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交城市公司人事行政部存档,副本一份交城市公司财务部,一份交工料测量师行,二份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保管使用。
中标供应商保存采购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2.2分发合同时应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行政助理填写《采购合同分发登记表(适用于城市公司)》。
2.合同交底
2.1区域总部主责的招标
2.1.1合同正式签署后7天内,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组织进行合约交底,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视需要)、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及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相应负责人参加,对于大额物资合同视需要请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参加。
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负责填写《物资采购合约交底记录(适用于区域总部)》,交底完成后,由参与交底的人员进行会签。
2.1.2合约交底完成后,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将确定的甲供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部位、供货周期、验收标准以及最小申请数量等内容通知使用甲供物资的承建商。
2.2城市公司主责的招标
2.2.1合同正式签署后7天内,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进行合约交底,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参加。
对于大额物资合同视需要请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参加。
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负责填写《物资采购合约交底记录(适用于城市公司)》,交底完成后,由参与交底的人员进行会签。
2.2.2合约交底完成后,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将确定的甲供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部位、供货周期、验收标准以及最小申请数量等内容通知使用甲供物资的承建商。
3.付款
3.1合同关系确立后或合同签署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3.2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负责区域总部及城市公司签署所有物资采购合同的ERP系统录入工作。
根据ERP系统要求编制《合同款项支付审批表》,并按照以下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2.1单次付款额度300万元以下,经城市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报城市公司负责人批准。
3.2.2单次付款额度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经城市公司财务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审批后,报区域总部财务部批准。
3.2.3单次付款额度500万元(含)以上,经城市公司财务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区域总部财务部审批后,报区域总经理批准。
3.2.4非正常周期付款/合约外付款,非正常付款单笔额度不得大于500万元(不含),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负责填写《非正常周期付款/合约外付款审批表》,经城市公司财务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审批后,报区域总部财务部批准。
3.2.5结算付款,经城市公司财务部审批,报城市公司负责人批准。
结算付款额度300万元以上,参照3.2.1~3.2.4审批程序执行。
3.3《合同款项支付审批表》应附下列文件或凭据:
3.3.1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附供应商付款申请书及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付款条件所在页)复印件。
3.3.2物资到达前需支付货款的,附供应商付款申请书及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意见。
3.3.3物资到达后支付货款的,附供应商付款申请书及物资验收凭据。
另按合同条件扣回全部或部分定金或预付款。
3.3.4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的,附供应商付款申请书和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意见,如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已撤销,则附城市公司客户服务部意见。
3.3.5原合同范围以外增购物资付款的,附供应商付款申请书及增购协议(或补充协议)之主要内容。
4.货期及物资采办管理
4.1合同签署后至物资到达前,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应视具体情况每隔一定时间了解一次物资生产及采办进展,发现异常时应及时与对方交涉。
4.2如有需要,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应组织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赴供应商或其经销的物资工厂核查生产进度和加工质量,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应核查其物资订购方面的文件,供应商代理进口物资的,核查其物资订购凭证、加工委托书、运输、提单、进关、存贮等文件。
4.3合同规定中间验货作为付款条件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验货后,应出具证明文件,并作为《合同款项支付审批表》的附件。
4.4集中采购物资供货管理
4.4.1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应视情况每隔一定时间了解集中采购供应商在城市公司各项目的供货情况,同时应密切注意特殊项目、特殊物资或急需物资的生产情况及供货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及时与集中采购供应商交涉。
4.4.2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应及时协调处理集中采购供应商同城市公司之间的工作分歧,特别是对集中采购合同理解上的分歧。
4.4.3如有需要,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应亲自或组织城市公司相关人员(视物资种类而定)前往集中采购供应商或其经销的物资工厂核查生产进度和加工质量。
集中采购供应商为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应核查其物资订购方面的文件,集中采购供应商代理进口物资的,核查其物资订购凭证、加工委托书、运输、提单、报关、存贮等文件。
5.合同履行与变更
5.1涉及合同履行中的一般事项,供应商来函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认可;致供应商函件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签发。
往来函件存档作为合同履行的补充文件。
5.2涉及合同一般性条款变更的,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与经办人讨论决定;涉及产品替代的,应经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审批,超越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权限的,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上报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
5.3不论供需双方中何方提出,涉及重大合同条款变更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应知会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或城市公司财务部(付款条件变更),并向城市公司负责人报告,征得初步认可后,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拟订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会签程序;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按1.2款发至原合同保有部门。
若涉及区域总部签署的物资采购合同,需同时上报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征得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初步认可后,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拟订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会签程序;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按1.1款发至原合同保有部门。
5.4合同签订后,采购物资发生数量增减的,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应向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发出工程指令。
如数量增减较大或原物资属定制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尽快拟订补充协议,安排供应商组织生产或采办;数量较少的,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向供应商发出供货通知,该通知及到货物资验收凭证(数量增加时)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5.5集中采购合同履行与变更
5.5.1涉及到城市公司项目采购合同条款的一般事项或条款,按照5.1~5.4条办理。
5.5.2不论供需双方,还是城市公司,只要任何一方提出,涉及重大合同条款变更的,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应知会集中采购合同会签相关部门,并向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负责人报告,征得初步认可后,拟订补充协议,履行集中采购合同会签程序。
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按集中采购合同分发程序进行分发。
5.5.3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后,如城市公司所需物资仍属集中采购合同范围之内,只是所需物资数量上存在少量的增减,则由城市公司根据不同项目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自行调整,如采购数量增减的幅度较大,城市公司应及时将增减的情况上报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依据集中采购合同,并结合数量增减的具体情况,报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负责人审批后决定城市公司是否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5.5.4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后,如所需物资种类的调整超出集中采购合同范围,城市公司均应将调整的情况上报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
如调整的范围对集中采购合同影响较小,则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直接同框架合作供应商进行议价,议价结果经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区域总经理批准后即可生效。
如调整范围对集中采购合同影响较大,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组织相关人员按议标程序进行议标,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负责整理议标情况报告,并填写《集中采购合同价格变更审批表》,经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负责人签署后,报区域总经理审批。
议价报告经区域总经理批复后,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即可编制补充协议,并按集中采购合同的会签程序进行会签和分发。
5.5.5集中采购合同签署补充协议后,城市公司根据相应项目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署补充协议。
5.5.6城市公司如因项目定位或其他原因,拟选用集中采购供应商之外的厂家或产品,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须填写《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物范畴物资审批表》,经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仅参加装饰性材料或涉及材料档次等原因的审批)审批后,报区域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5.5.7集中采购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对集中采购合同进行全面评估。
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填写《继续纳入集中采购范畴物资评审表(表一)》,经城市公司工程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填写《继续纳入集中采购范畴物资评审表(表二)》,经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仅参加装饰性材料审批)审批后,报区域总经理批准。
5.5.8继续纳入集中采购范畴物资评审表审批完成后,对于不再继续纳入集中采购范畴的物资,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终止该集中采购合同;对于继续纳入集中采购范畴的物资,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经办人填写《集中采购合同续约评审表》,经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仅参加装饰性材料审批)、区域总部财务部审批后,报区域总经理批准。
6.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造价管理办法
涉及物资合约管理的工程签证参照《工程合约管理作业指引》内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造价管理办法相关约定执行。
7.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
涉及物资合约管理的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参照《工程合约管理作业指引》内暂定价款工程合同核销相关约定执行。
8.合同结算
8.1采购合同在供货完成后两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计算出供货数量、合同金额、使用单位(承建商)领用数量,并向供应商、承建商分别发出数量和/或价款确认函。
《采购合同结算确认表》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负责填写,供应商、承建商签字盖章确认后,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8.2结算确认单审批完成后,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拟定定标报告,并填写《采购合同结算审批表》,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8.2.1合同结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经城市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报城市公司负责人批准。
8.2.2合同结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经城市公司财务部、城市公司负责人、区域总部合约管理部、区域总部财务部审批后,报区域总经理批准。
8.3结算报告仅起知会作用,供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监督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合同管理职责及作成本分析与工作检讨之用。
9.结余物资管理
9.1每项合同完成后的结余物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应及时填入《结余物资明细表》。
该表每季度末更新一次。
更新的结余物资明细表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存档备查,同时抄报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
9.2结余物资的领用,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应填写《结余物资领用审批表》,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发放。
10.物资管理办法
10.1总则
10.1.1此处所述物资是指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公司自营或合作项目采购的供承建商使用的(或是以供货为主带安装的)建筑材料、装饰性材料、设备和机电设备。
A.建筑材料包括:
外墙面砖、石材、屋面瓦、铝板、墙地砖、防火门及门锁、进户门及门锁、电线电缆等。
B.装饰性材料、设备包括:
内装石材、玻化砖、墙纸、橱柜、木地板、收纳系统、户内门及门锁、内墙涂料、空调系统、地暖系统、厨房电器、洁具龙头、新风设备、净水系统、智能家居系统、垃圾处理器、浴霸、淋浴房、工程灯具、淋浴隔、水暖装饰件、五金、康体娱乐设施等。
C.机电设备包括:
电梯、发电机组、水泵、水箱、阀门、变频柜、空调主机、空调末端、冷却塔、热水炉、煤气调压柜等。
D.物资采购种类由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根据公司相关文件和项目特点参照常规采购范围确定。
10.1.2本工作程序试情况可作为含有甲供物资的分判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是亦可作为物资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承建商和供应商应按本工作程序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10.2物资需求计划
10.2.1需要使用甲供物资的承建商,须较正常供货周期提前7天向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申报物资需求计划,填写《甲供物资申请表》,计划到货时间精确程度不得超过7天。
《甲供物资申请表》由承建商项目经理申报,并签字盖章,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复核。
10.2.2承建商必须根据不同供应商提出针对性的需求计划,即一张《甲供物资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份采购合同,同种物资不同供应商供应的,应分开申请,同一份申请不可同时申请多份采购合同范围内的物资。
10.2.3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在收到《甲供物资申请表》后3天内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采购指令,填写《供货指令》附《甲供物资申请表》。
10.2.4承建商须对其提出的物资需求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因数量不准造成物资过剩的,如采购合同未作规定,则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不负责剩余物资退货;造成物资供应不足的,承建商可继续向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申报需求计划,但因物资供应延迟导致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建商承担。
10.2.5因设计变更导致物资用量增减的,承建商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必须立即口头知会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承建商在3天内向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发出物资需求增减的申请,申请格式依然使用《甲供物资申请表》,但需在备注栏中对此变更引起的物资增减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必要时需附计算资料等。
发生延误时,延误责任依据相应合同条款执行。
10.2.6供应商负责安装的物资,较正常供货周期提前7天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填写《供应带安装物资进场计划》,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采购指令。
10.3物资卸货及看管
10.3.1除供应商负责安装的物资以外,如分判工程合同和采购合同未作规定,则卸货责任方规定如下:
A.建筑材料、装饰性材料及设备由承建商卸货(除洁具外);洁具由供应商卸货。
B.机电设备由供应商卸货。
C.以上卸货责任如相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10.3.2建筑材料、装饰性材料及设备的卸货责任包括用人力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
机电设备供应商卸货责任包括用人力或机械辅助手段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指定的位置(包括露天场地和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不负责二次转运。
10.3.3供应商到货时间不得超过当天21:
30(对于有特殊要求或需求紧急的材料除外,如商砼等)。
承建商应组织足够的人力参加卸货,尽量缩短卸货时间。
供应商不得无理地催促承建商加快卸货。
10.3.4承建商对其使用的物资负有存储、保管、看管、采取措施以防恶劣天气及自然条件对物资造成损害的义务。
因未尽义务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承建商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机电设备的承建商,应负责将设备从堆放地点搬运至安装地点。
10.4采购样板
10.4.1饰面材料、地板以及水暖装饰件、五金等主要品种物资应确认样板。
10.4.2采购样板至少应确认两套,一套由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保管,另一套移交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供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承建商使用。
10.4.3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主责的招标,采购样板必须由区域总部设计管理部负责人签署封样意见。
10.4.4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主责的招标,采购样板必须由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负责人签署封样意见。
10.5到货准备
10.5.1采购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应要求承建商提供甲供材料接收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签名式样及承建商项目部印章式样。
10.5.2首批物资到货前一周,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协调承建商准备好仓储场所。
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和供应商将现场查看仓储的位置和条件。
对仓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协调承建商配合完成。
10.5.3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供应商、承建商应共同确定运输车辆停靠地点。
如相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10.6验收、接收
10.6.1首批到货的物资验收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进行,承建商接收人员参加。
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将重点介绍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验收方法和标准,以便承建商今后可以独立验收。
以后分批到货的物资由承建商独立验收,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监督。
10.6.2物资验收重点是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所示的物资外观特征与采购要求是否相符、包装如有损坏是否影响物资的完整等,此外清点本批物资数量。
物资的质量在开始使用时验证。
10.6.3包装、外观、数量均合格且物资完整则视为初步验收合格,物资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经办人打印《甲供物资初步验收表》,一式三份,供应商经办人签字盖章,并交由承建商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在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复核并签字确认后,供应商、承建商、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各执一份存档。
10.6.4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应监督承建商对物资质量负检查责任。
承建商在开箱(封)启用物资时,若发现下述现象,应暂停使用物资,并立即报告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
A.物资质量存有疑问;
B.物资的规格、系列、颜色等与采购合同不符;
C.箱内物资实际数量少于包装所示数量;
D.缺少附件、配件;
E.开箱(封)时箱内物资已经损坏;
10.6.5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工地检查。
反映现象属实的,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向供应商交涉。
如部分物资存在上述现象之一或数种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协调承建商先行使用合格物资,以尽量减少对工期的影响。
10.6.6供应商负责安装的物资,其验收与接收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经办人打印《供应带安装物资初步验收表》并签字盖章后,直接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确认。
10.7付款申请
10.7.1合同有预付款或备料款的,合同签订后,由供应商经办人打印《预付款申请书》,并提供预付款银行履约保函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材料为附件,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制单付款。
10.7.2达到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后,由供应商经办人打印《物资款申请书》,并将各方均按要求签字确认的《甲供物资初步验收表》(供应商负责安装的则为《供应带安装物资初步验收表》)、检验检测报告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进口物资需提供报关单)作为申请书附件,由监理复核和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后,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办人制单付款。
10.8物资使用
10.8.1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分判工程合同向承建商提供的物资仅供承建商使用,未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承建商提供给其他承建商、业主其它部门或与业主有关的其它单位使用的物资将不被认可,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将按该承建商实际接收的物资数量计算货物价值,并通过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抵扣工程款。
10.8.2承建商应小心使用物资。
使用、安装需要技术指导的,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安排供应商现场指导。
因承建商使用或操作不当造成物资损坏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不负责退换。
10.8.3经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认可的退货,承建商应与供应商办理签收、接收凭据。
承建商应在退货后一周内将供应商签收、接收物资的凭据报知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以便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与供应商结算货款,与承建商结算物资数量。
承建商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退货凭据报知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而在该期限届满后,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已与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且付讫货款,造成退货款项难以收回的,承建商应承担责任。
10.8.4承建商应对需退物资的包装完整性负责。
因无包装、或包装损坏严重导致供应商拒收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不负责任。
10.9物资数量结算
10.9.1每一采购合同物资最后一批到货后,供应商在一周内将签署的所有验收、接收凭据报送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分别与承建商核对物资供应、领用数量。
10.9.2经核对并经确认的数量,由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10.10对供应商履约评价
10.10.1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需根据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提供的格式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作出评价,为城市公司、区域总部决定供应商资格提供意见。
10.10.2履约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
11.区域总部集中采购合同后评估
11.1后评估工作目的
在集中采购合同期满后,通过对集中采购合同执行全过程进行回顾、分析,全面总结经验,并通过与集中采购原则与目的的比较,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改善今后操作流程及提高合同执行能力,不断改进集中采购工作。
11.2后评估原则
11.2.1客观性:
项目采购合同期满后,对项目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客观描述。
依据已发生的情况和形成的数据,充分考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对今后工作切实可行的建议;
11.2.2公正性:
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与区域总部招标采购部分别对项目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和集中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站在科学、合理的角度进行客观分析,得出公正的评估意见;
11.2.3全面性:
集中采购合同执行后评估是对集中采购执行全过程的综合评价,涉及到执行过程中的集中采购合同交底、项目采购合同签订、项目采购合同执行和集中采购合同执行等阶段,并据此得出综合、全面的评估意见;
11.2.4评估意见可达性:
为了吸取集中采购合同执行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应用和改善,需及时将评估的有关意见反馈给区域总部相关部门及城市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供其参考和借鉴。
11.3后评估工作内容
11.3.1实际签约数量、金额;
11.3.2成本节约额;
11.3.3合同执行情况;
11.3.4对集中采购供应商的总体评价;
11.3.5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与决策时的目标相比较,从中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为完成上述工作,应收集的资料有:
A.项目采购合同及集中采购合同;
B.项目采购合同执行情况:
包括物资定购、运输、到货时间、验收、存放、安装、成品保护、付款、沟通与配合、特殊情况处理等,应根据项目特点有选择的重点描述,对集中采购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和自身工作的总结;
C.集中采购合同执行情况:
以项目采购合同执行情况为依据,对集中采购供应商在整个集中采购合同期内的合作情况进行总结。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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