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docx
- 文档编号:30144803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93
- 大小:92.16KB
中国法制史.docx
《中国法制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制史.docx(9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第一讲导论
一、“中国法制史”
1、法:
“灋”:
平之如水,触其不直
2、制:
制度、规则以及生活方式
3、史:
历史是客观存在的吗?
如何理解法制的中国历史?
4、“中国”:
何时出现的概念?
从“中央之国”、“华夏”到“中国”,意味着什么?
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1、历史-唯物主义
→“语境论”
→避免简单化的“历史局限性”的结论;
2、实践史的视角(黄宗智)
3、大历史-小人物(国家-社会)相结合的视角(黄仁宇)
三、理解中国法制史的立场
法律制度背后的“农业文明”
比如:
第一,比如对“天”的崇拜、对季节规律的尊重、对差等的正视(差序格局);
第二,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等等。
四、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
1、早期法制阶段(习惯法时代)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代
2、封建法制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
3、近现代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降
5、《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与发展
1、史料的不断发现;
2、多学科的研究方法;
3、不同知识背景的共同参与;
4、研究力量的均衡分布(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第二讲夏商法律制度
(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
夏代
一、中国法律起源
1、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2、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3、习惯法的产生
→皋陶制法(“常刑”)
→吕侯制“吕刑”(西周末年)
提请注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法律起源中的“礼化为法”和“刑起于兵”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早熟的标志在于较早进入文明社会)
3、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刑事法律规范发达而民事法规范相对落后;
5、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具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提请注意:
→法律起源中的“礼化为法”和“刑起于兵”
◇“天秩有礼,天讨有罪”
◇“侀”…→“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
三、夏代法律的形式
1、习惯法;
2、制定法: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誓:
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甘誓”)
→有人将《甘誓》看成是我国第一部军法。
四、夏代法律的内容
1、将原始社会的礼改造成为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2、法律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背“王命”和反抗国家统治的行为;
3、规定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政典》,用以维护奴隶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4、确认土地“国有”的民法内容;
5、确认征收赋税的各项制度;
◇提请注意:
*《周礼·秋官·司法》: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去脚)、宫、大辟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皋陶之刑”。
5、夏代司法制度
1.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大理”
2.地方司法官:
士
3.基层则称:
蒙士
4.监狱:
圜土
商代
一、商代的立法思想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殷(商)尚鬼”、“率民以事神”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将“天神”与“祖先神”、天罚和王罚相结合
二、商的法律形式
1、制定不公开的刑书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2、誓:
君主在战时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汤誓)
3、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训)
三、商朝的主要法律
*《汤刑》:
商代法律的泛称;
*《官刑》: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
*“民居”之法
*车服之令
四、商代法律制度的内容
刑事法规内容:
1、运用刑法手段,严厉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种犯罪;
2、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继承制度
→从“兄终弟及”到“嫡长子继承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1、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正/史(审判官)
2、士/蒙士(基层司法审判官)
3、审判制度:
三级审理、疑难案件持谨慎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
4、天罚与神判
5、圜土(囹圄)
第三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8世纪)
法制上的时代贡献:
1、所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
2、“礼、刑”并用的法律模式对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法律与道德相为表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和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原则以及早期的教育刑思想,都影响了以后的刑法理论与实践;
4、有关婚姻的制度和礼仪,以及富有特色的司法制度,都影响着后续的相关制度;
一、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德”的中心内容是“敬天保民”,也是周人为政的理念。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
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
2.宗法制的表象,便是国家结构上的“封邦建国”;
3.宗法制的关系,便是“小宗”服从“大宗”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
1、“周公制礼”
2、“吕刑”
3、“九刑”
4、“遗训”和“殷彝”
四、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1、礼
2、刑
3、誓:
用之于军旅;
4、诰:
用之于会同,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
5、命
→后三种都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五、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1、“礼”的核心是:
亲亲、尊尊
2、礼的构成是“五礼”:
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宾礼(宾客)、军礼(军队)、嘉礼(冠婚)
3、“礼禁恶于未然,刑惩恶于已然”
4、“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六、西周刑事法制的政策与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第一,8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7岁以下的孩童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幼弱、老耄、蠢愚的人,除故意杀人罪外,一般都可赦免;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
4、刑罚世轻世重:
《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七、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
2、违背盟誓;
3、犯王命;
4、群饮;
5、失农时
……
8、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
1、五刑:
墨(黥)、劓、剕(去脚)、宫、大辟
2、“九刑”:
5+4(流刑、赎刑、鞭刑、扑刑)【扑刑即为杖刑】
补充:
圜土之制(有期徒刑)、嘉石之制(劳役刑)
9、西周时期的民事制度
1、所有权;
2、契约制度:
(第一,买卖契约:
“质”和“剂”;前者形状较长,后者短;前者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后者用来买卖兵器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第二,借贷契约为“傅别”。
)
3、婚姻制度:
“昏礼者,礼之本也。
”第一,一夫一妻多妾制。
第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三,同姓不婚(其生不蕃)。
婚姻成立的程序:
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第一,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妒忌、盗窃、恶疾;
第二,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家庭继承制度
第一,“三纲五常”;
第二,嫡长子继承制;继承的内容包括:
宗祧、爵位和财产
◇提请注意:
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十、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大司寇(中央司法机关)
2、“争财曰讼,争罪曰狱”
3、“剂”(诉状)、“束矢”(民事诉讼,一束箭)和“钧金”(刑事诉讼,三十斤铜)
4、五听:
辞、色、气、耳、目
5、三刺: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
6、读鞠(宣判)和乞鞠(不服判决要求重审)
7、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五过: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8、刑罚的执行:
秋冬行刑;
9、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
第四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前221)
思考的命题:
为什么经历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大争鸣,结果却形成了逆向淘汰,最终走入误区?
也即思想的解放最终却终结为秦始皇的集权和暴政,接着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窒息思想的两千年困局?
春秋时期的法律活动
1、春秋时期的社会发展与变化
1、铁制农具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
2、“井田制”被破坏,“私田”大量出现;
3、“礼崩乐坏”
二、相关的立法活动
1、成文法公布的原因:
法律由神秘主义走向公开,原因在于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出现,尤其是大量私田的开发,秘密法的状态无法保障其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因为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新兴的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这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
2、楚国的立法活动:
(1)楚文王时期(前689-前677),《仆区法》;
(2)楚庄王时期(前613-前591),《茆门法》;
3、晋国的立法活动:
(1)晋文公四年,“被庐之法”;
(2)前621,赵盾(赵宣之)制定“常法”
(3)前593,范武子执政,制定的“范武子之法”
(4)前513,晋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做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受到孔子的反对)
4、郑国的立法活动:
(1)前536,郑人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2)邓析写《竹刑》,开创私家注律的先例;
三、成文法公布引起的争论
1、叔向VS.子产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
……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叔向反对法律的公开,认为法律公开,会使百姓多争心,法律必将增加,最终带来国家的灭亡;
2、孔子VS.子产
孔子反对法律的公开,认为法律公开,百姓凡事依法行事,无需依赖贵族,最终导致贵族的尊贵无从体现,贵贱无序,进而造成国家的灭亡。
4、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1、成文法公布后,法律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2、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以及由此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战国时期的变法
一、战国时期的社会背景
进入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更加壮大,春秋晚期出现的法的公开日渐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此时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再局限于法的公开这一问题,而更关注公开的法律的内容问题,即法律内容的变革问题,也即变法问题。
二、战国时期的社会思潮
“百家争鸣”,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儒、墨、道、法
*→儒:
民为邦本;为政在人;过犹不及;礼治与德治(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
*→墨:
兼相爱,交相利;
*→道:
无为而治;道法自然
*→法:
以法治国;法-势-术
3、法制的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律公开: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3、“行刑,重其轻者”
→商鞅: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以刑去刑)
四、魏国的李悝变法
1、经济方面:
尽地力之教、善平籴[di](粜)
2、政治上:
废除世卿世禄
3、法律上:
制定法经
五、李悝的《法经》
《法经》共六篇:
盗、贼、囚、捕、杂、具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
→六篇结构:
正律(盗贼囚捕)、杂律和具律
《荀子·修身》:
“窃货曰盗,害良曰贼”
六、《法经》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
它所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第二,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七、商鞅变法
商鞅携《法经》入秦,先后于秦孝公三年、十二年进行两次变法;变法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废除世卿世禄,奖励耕战;
3、郡县制;(打破了以宗法血缘为基础,依靠分封制所构建起来的国家组织方式)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第五讲秦代的法律制度
前221-前206
秦代法制的特点:
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律、制、诏等主要法律形式;较为繁杂的刑罚体系;区分故意与过失、诬告反坐、犯罪连坐等刑法原则;廷尉等中央司法机构的建立;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等。
1、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事皆决于法;
→“一断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
2、法令由一统;
→“明法度,定律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3、轻罪重刑;
→“禁奸止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
二、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
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令:
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这一时期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
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由此开始,制、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称。
它们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的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式:
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以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如《封诊式》,是关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4、法律答问:
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与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廷行事:
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6、程:
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7、课:
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三、秦朝刑事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男子六尺五,女子六尺二为成年人)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意识成为认定构成犯罪的标准之一)
3、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为“端”或者“端为”,过失为“不端”。
)
4、共犯加重处罚: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
5、自首减刑
6、诬告反坐:
(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名予以处罚)
7、犯罪连坐:
血源性和地缘性连坐同时存在
(二)主要的刑事罪名
1、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
(1)不敬皇帝罪(对皇帝不恭顺、对其命令有怠慢)
(2)诽谤与妖言罪(诽谤皇帝、私下积聚议论)
(3)妄言罪(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4)以古非今(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度)
(5)非所宜言罪(说了不该说的话)
(6)挟书罪(收藏违禁书籍罪)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盗窃罪;
(2)贼杀伤罪;(即故意杀人、伤人)
3、破坏经济秩序罪
(1)匿户罪(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
(2)盗徒封罪(私自移动田界)
(三)主要的刑罚
1、死刑
(1)具五刑;
(2)族诛;(3)腰斩;(4)车裂;(5)磔zhe刑;(6)弃市;(7)枭首
2、肉刑:
黥、劓、斩左右趾、宫
3、劳役刑
(1)城旦舂(筑城、舂米)
(2)鬼薪、白粲(伐柴、择米做饭)
(3)隶臣、隶妾(从事不同场所劳役)
(4)司寇(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盗兼服劳役)
4、耻辱刑:
髡kun刑(强制剃除鬓发胡须)、耐刑(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
5、身份刑:
废刑、夺爵
6、财产刑:
赎刑、没刑、赀zi刑(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7、流放刑:
迁、徙、谪zhe
四、秦朝民事法制的主要内容
1、所有权:
区分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
2、债权:
第一,禁止使用人质抵押方式;第二,可以用劳役抵偿官府债务;第三,租借关系主要是官府出借财物给人使用。
3、婚姻家庭制度:
一是对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解除等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有夫而私逃的要受处罚;丈夫休妻要到官府登记;
二是夫妻关系相对比较平等;
三是对到女家就婚的赘婿采取歧视态度,赘婿的法律地位很低。
五、秦朝行政法制的主要内容
秦朝建立了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形成了三公九卿的中央行政体制,地方上采用郡县制,开创了中国古代的行政体制格局。
→其中:
*三公:
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
*九卿:
奉常(掌管皇室祭祀宗庙等礼仪活动)、
郎中令(统领皇帝身边的卫士,负责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
卫尉(统帅卫士,负责皇城的警卫)、
太仆(掌管皇帝的车马仪仗和国家的马政)、
廷尉(负责司法审判)、
典客(掌管朝廷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物)、
宗正(掌管皇帝宗室事务)、
治粟内史(掌管全国租税和国家财政事务)、
少府(掌管皇室产业的税收和财政事务)
*地方上采取郡县制:
全国设36郡,后增至40余个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乡设有“秩”管理本乡行政事务,设“三老”掌管本乡教化事宜,设“夫”,掌管辞讼和赋税征收,设“游徼”掌管治安防范与管理工作。
乡下设里,掌管本里什伍组织,编制里内居民。
六、秦朝的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
第一,官吏选任的标准与限制;“五善”。
第二,官吏选任的方式和程序;“察举”、征召和任子。
2、官吏的考核:
上计制度和结合具体职司予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3、官吏的监察:
御史大夫
七、秦朝的司法组织和机关
1、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
2、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廷尉的职责是:
第一,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第二,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3、地方的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他们有权审结一般案件,但死刑或重大疑难案件须上报廷尉审核裁决。
4、基层机构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掌巡察禁奸,缉捕贼盗。
八、秦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1、秦律运用奖惩手段引诱和强迫人们“告奸”的同时,对诉权进行限制:
第一,禁止“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子女告发父母、奴婢告发主人,都不得受理。
第二,将告发案件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
“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第三,为防止诬告,规定“州告”,即指控告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指控不实之罪。
对于诬告,秦律实行反坐原则。
2、比较注重收集证据,各种证据必须详载于笔录,即爰yuan书;
3、重口供与慎用刑讯;
4、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鞠”,不服判决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鞠”;
5、秦律对司法官员的责任有专门的规定,严禁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
过失造成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则为“纵囚”罪。
第六讲汉代的法律制度
前206-220
◇汉代法制的亮点:
首先,汉代形成以经过改造的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制指导思想,为后世所继承;其次,制定以《九章律》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在法制的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第三,汉文景帝对刑制的改革,促使中国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为后世封建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最后,司法实践中盛行的“春秋决狱”更是法律儒家化的标志,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汉初期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
1、社会背景:
秦的过度压榨已使社会经济趋于崩溃,加之秦亡后多年战乱,导致社会经济凋敝,民不聊生。
2、内容:
奉行“清静无为”思想,采取“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的“与民休息”政策,以求缓和社会矛盾,恢复经济发展。
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趋于稳定,整个中国逐渐形成大一统的局面。
汉初奉行的无为思想在汉中期出现了问题:
同姓诸王势力膨胀威胁中央政权;豪强地主宗室贵族大肆兼并土地,加剧社会矛盾;匈奴屡犯边境等。
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1、董仲舒: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
2、主张“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三、汉代的立法情况
(一)西汉初期
1、“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2、《九章律》:
萧何参酌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即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户籍、赋税)、兴律(征发徭役)和厩律(牛马畜牧驿传)三章,合为九章。
→其立法的体例特点,是相当于总则的“具律”既不在律典之首,也不在律典之末。
3、韩信等制定“军法”与“章程”;叔孙通就九章之律“所不及”者加以补充,制定《傍章》十八篇,主要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二)西汉中后期
1、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有关宫廷事务和警卫方面的;
2、赵禹制定《朝律》六篇,有关诸侯百官朝贺制度;
→“汉律六十篇”:
越27+朝6+傍18+九章9
(三)东汉时期
1、“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
”
四、汉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1、律:
是汉代基本法律形式,经过一定立法程序修后后颁布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
2、令:
指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汉代的律、令关系:
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即前皇帝所颁布的令在他死后仍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就上升为“律”,在位皇帝所颁布的命令一般称为“令”。
3、科:
东汉时期比较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是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种条文,称为“事条”或“科条”;
→科,大多是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定。
4、比:
是汉朝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亦称“决事比”、“辞讼比”。
决事比既包括行政先例也包括司法判例。
作为司法判例的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
→比,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为适用法律提供规范,从而被广泛采用。
5、汉代的刑事法制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衿老恤幼原则:
(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
(3)监禁期间免戴刑具;
(4)女徒顾山,为女徒犯规定专门的赎罪办法。
2、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孔子曾言: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汉宣帝(公元前66年)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颁布诏令: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指,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卑幼隐匿尊长罪行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隐匿卑幼罪行的,除死罪要上请,其他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汉代以“孝治天下”、引礼入法的重要体现。
(二)主要的罪名
1、维护皇帝专制权力:
不敬、大不敬,矫制、矫诏,僭越,腹诽、诽谤、非所宜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