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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
辛普森杀妻案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案发背景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
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Jordan)和“魔术师”埃尔文·约翰逊(Earvin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
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
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
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
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
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见钟情(注:
妮可当年十八岁),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
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案件始末
案发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
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
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
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
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
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妮克。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
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
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
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
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
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
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
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
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
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
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追逐。
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审理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
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
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
戈德曼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
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
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
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他已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
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稍有差错闪失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
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
这种作案方式不仅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辨方认为,妮克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克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
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之间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
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
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
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蹓跶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
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
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
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
辛普森无罪。
进展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现新疑点凶手或另有其人
案件沉寂了近二十年后,2012年11月21日,美国调查探索频道(InvestigationDiscovery)播出的一部纪录片再次轰动全美。
纪录片通过缜密的调查指出,50岁的连环杀手罗杰斯很有可能是谋杀辛普森前妻妮可·布朗及其友人高德曼的真正凶手。
这无疑是一枚重磅炸弹。
罗杰斯的兄弟克雷对美国调查探索频道的制作人表示,他的兄弟曾经亲口跟他说这个凶案是他做的,他当时应辛普森的要求要去他的前妻家里面偷回一对耳环,大概是2万美金,而且还告诉她,必要的时候你可以把她放倒。
当年,要让美国人相信辛普森无罪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
新的证据被挖掘究竟给美国的司法和美国社会带来了什么样的震动?
相关专家告诉记者,新的证据或许将让一部分美国人意识到,当年的审判坚持了程序正义或许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但要让更多的美国人相信辛普森的无辜,将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
案件疑点
血迹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
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
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
但是,辩方阵营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
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
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
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
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
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
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
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
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
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
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螯合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
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
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
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
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
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
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
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
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
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
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
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
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
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
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
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手套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
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
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凶案大约发生在1994年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1994年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
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
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
辩方提供的解释是:
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
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
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
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在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
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
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
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
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
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
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
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现场警官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
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
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
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
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
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
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
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
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
他甚至狂言:
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
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
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
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
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
值得一提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则怪罪主审法官。
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
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
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
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
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
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
“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
”福尔曼答:
“就我所记得,没用过。
”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
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
“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
”这个反问简直盖了帽儿了!
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
“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
”律师步步紧逼:
“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
”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
“不,不可能。
”律师趁热打铁:
“你是否就此宣誓?
”警官只好回答:
“那正是我的意思。
”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
“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
”福尔曼被迫承认:
“没错,他们是在撒谎。
”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
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案发后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
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
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
“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
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
”他还声称:
“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
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
”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
“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
”“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
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
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分录音。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
“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
”“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
”“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
”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
“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
”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
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
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
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
“警察是法庭的公仆”。
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
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检方几乎输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
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
这样,有杀人嫌疑的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因为人生污点沦为重罪案犯。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
“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
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
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
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
他们在近4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
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
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
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
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
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
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
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
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
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
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案件漏洞
这个世纪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Ito)主持审理——他的父母在二战时曾被关入日裔集中营。
这位法官博才多学,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著称。
检辩双方阵营都有黑人律师,日裔法官主持审判,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闹事也没啥理由。
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
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死者被发现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
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
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
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长的这一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因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
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
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
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
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姗姗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到达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
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
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
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DNA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
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
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
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
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1994年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
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
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
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
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在辛普森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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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普森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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