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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的好习惯
诉讼律师的好习惯
有一次我和同事曾律师去顺义的一个派出法庭开庭。
我们早早到了,在大厅里等着。
原告和他的律师来了。
我瞄了一眼,见对家律师穿着不是很讲究,但让人不可理解的是他那双明显大得不适当的、灰乎乎的皮鞋。
我小声对曾律师说:
“这个哥们不注意细节,作案子八成也这德行。
”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准确的。
庭审中对家律师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涉外当事人的委托手续办理这等问题理解得模模糊糊,表述意见拖泥带水。
最后庭审因为案件管辖和委托等的细节问题被迫中止。
我想原告对他的律师不会太满意。
我们每天也在被别人这样打量和评判着。
无论我们的执业水平如何,“外包装”绝对不能漏了马脚。
低头看看你的皮鞋,它得体吗?
合脚吗?
擦得亮吗?
我曾经提示过一位同事,说“兄弟你的皮鞋该擦了”。
他回答:
“我中午吃完饭到大堂的擦鞋机擦一下。
”啊,记住,擦鞋机可擦不好鞋。
穿着上注意细节能促使我们工作和学习更认真、细致。
记住,每天都要把鞋擦亮在出门。
之二:
我们代理案件一般都是两人搭档。
庭审中,一人主说,一人配合、记录。
让主说的律师把笔录记全那是不现实的,所以配合的律师或者助理就应当记好笔录。
前段时间我们做了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
我们的委托人没有出庭。
庭后我们就庭审情况与客户进行了及时的沟通。
几天前,客户突然打电话跟我们要庭审笔录。
我在卷里找了半天没有找到。
最终,还是我的搭档从他的笔记本中翻了出来。
幸好没丢!
这种问题其实是不应该发生的。
庭审结束以后,配合律师就应将笔录原件一起放到卷里。
庭审过程中时间紧,任务急,笔录容易写得草,有时还会省略一些内容。
这就要求庭下应尽快把笔录重新录入电脑,打印出来,以免过段时间谁都搞不清笔录原件里到底记了什么,落了什么。
律师出具的文件就是律师的脸面。
好的文件内容和形式一样重要。
记得2004年初我在朝阳法院开一个小庭。
当对方律师把答辩证据提交到法庭时,承办法官毫不客气地说:
“你看到原告提交的证据了吗?
看看人家是怎么准备的!
你就这么对你的当事人负责吗?
”对方律师推脱说:
“不好意思太匆忙。
”虽然被告本人没有对他的律师横眉立目,但我确信他心里肯定不是滋味。
庭审结束后,被告和他的律师先签了笔录,走了。
法官对我说:
“孙巍啊,我看你也挺年轻。
看你做的文件就知道你是在认真做律师。
一定要继续坚持,好好做业务,别像有的律师那样只想着邪门歪道。
”这是我六年律师工作中最触动我心的忠告。
怎么做一套至少表面漂亮的文件呢?
有很多要点值得注意,以下简要列举三个:
第一,证据一定要打页码,打印文件一定要在页面底端居中插入页码。
庭审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律师说的滔滔不绝,法官却打断问:
“你到底说的是哪份证据,哪一页,要不你上来给我指一指。
”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时也会添油加醋地使坏道:
“唉,不打页码真麻烦,我也找不到是哪一页,也麻烦你给我指指。
”法官这么说是因为他确实找不到。
我这么说是想给对家律师施加点心里压力;这样他就更可能露马脚。
为了避免这种尴尬,请千万记住文件多于两页,必须要有页码。
有的律师会在证据的页面底端手写页码,这实在是太原始了。
文具用品店的打页码器只有二、三十元,只要调号页码位数和起始页就可以轻松打码了。
第二,证据材料中要提请法庭或仲裁庭关注的重要内容最好用黄色的荧光笔标记上。
我们总在援引证据,论证我们的意见,争取获得法庭或仲裁庭的支持。
想想看,如果你是法官,原告说根据合同约定,应判令被告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而你找了半天也找不到这个合同条款,你会舒服吗?
如果你终于找到了这个条款,看来得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了,你会不会觉得你在替原告的律师工作?
会不会骂他是个混蛋呢?
我想我会。
让法官或仲裁员一眼就看到我们援引的内容,他们会在心里肯定我们的工作态度。
这对我们代理的案件,以及我们今后的发展都很有好处。
为什么要用黄色的荧光笔呢?
因为黄色很柔和,容易让人心情平和。
如果法官或仲裁员心情不爽,看到你用红色或紫色的荧光笔标记的内容,他可能会有点更不爽。
还有一点,就是黄色荧光笔标记后,再复印不留标注痕迹。
在案件准备阶段,我们在阅卷时常常会标记一些重点内容。
这些内容有的是我们的死穴,有的是我们的笑穴。
这些已经用黄色荧光笔标记的文件,再复印做成证据不至于留下你死穴的痕迹。
第三,文件资料要摐齐。
文件资料越是厚,就越要摐齐。
整齐的材料至少在印象上让人觉得严谨。
有一次一个实习生把没有摐齐的文件交给我。
我问:
怎么不齐啊?
她说纸的大小不一样吧。
哈哈,律师事务所用的都是标准A4纸,怎么会大小不一样呢?
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律师——开庭时不断的从大信封、文件袋、手提袋中翻出这样或哪样的文件。
这可绝对不是好习惯。
诉讼、仲裁律师整理好案卷是十分重要的。
益处至少有以下三点:
第一,各类文件有序存放,提高工作效率;第二,降低执业风险;第三,给法官、仲裁员以及我们的客户留下好印象。
如何理好案卷呢?
我觉得至少要做到如下九点:
第一,最好用两英寸或三英寸A4文件夹做卷壳。
文件夹内用五档一套的分页纸分隔各类文件。
第二,文件夹中文件分六档存放:
第一档:
分页纸的封面页与第一分页之间存放《案件联系表》和《案件进展明细表》。
第二档:
第一分页与第二分页之间存放往来文件,包括律师与客户之间,或律师与合作律师之间的传真、电子邮件、往来信函等。
在第一分页预留标记处写明往来函件。
第三档:
第二分页和第三分页之间存放原告文件,包括:
起诉状、证据清单,证据说明、证据,以及原告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或者上诉人文件、申请人文件等等,视案件种类和程序而定。
在第二分页预留标记处写明原告文件(或上诉人文件、申请人文件,视情况而定)。
第四档:
第三分页和第四分页之间存放被告文件(或被上诉人文件、被申请人文件等,视情况而定)。
在第三分页预留标记处写明被告文件(或被上诉人文件、被申请人文件,视情况而定)。
第五档:
在第四分页和第五分页之间存放法庭文件,包括法庭的传票、通知、裁定、判决、庭审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函等文件。
在第四分页预留标记处写明法庭文件。
第六档:
在第五分页以下存放参考文件,包括虽未列入证据但可兹参考的文件。
第三,《案件联系表》是为记载客户、合作律师、对方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仲裁员、书记员等的联系方式而设计的表格。
《案件联系表》应记录前述人员的电话、传真、电邮、地址、邮编等有效的基本联系信息。
第四,《案件进展明细表》是为承办律师记录案件进展情况而设计的表格,其中应工整、详细记录案件的每一个进展情况,如会议、开庭、文件领取、电话通知或讨论等等。
每一条记录均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诸要素,以便日后查阅、核对。
为什么要写《案件进展明细表》呢?
一则是案件进展明细表记录了律师办案的全过程,我们随时可以倒查案件进展过程中的每一个事件;二则是确定责任承担。
想想看,如果你已经向合伙人汇报了案件情况,合伙人口头指示案件应如何处理,你记录在明细表中。
如果日后发现合伙人指示的处理方式不妥,那就可以作律师自保的稻草了。
第五,往来函档中存放的传真文件必须附传真发出的报告单(OK单)。
在我们承办的一宗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诉一客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我们的客户对我们发送的文件、提供的法律服务矢口否认。
我们提交的传真发送报告单在庭审中就起到的重要的证明作用。
第六,如果我们向客户或法院寄送文件,必须在详情单上注明文件的名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交寄时间。
待速递公司或邮局取件后,必须保留“客户留存联”原件,并粘贴到空白A4纸上,打空,入到案卷中的往来函档。
同样,我们客户邮寄给我们的文件的详情单也应照此处理。
第七,第三、四、五、六档文件中凡两页以上文件,建议或者用订书器装订,或者用燕尾夹夹牢,尽量不要使用用回形针。
回形针很容易脱落,导致某一档内文件散乱。
第八,文件夹内都配有钢卡,在文件暂不使用时应卡紧文件,否则案卷前几页很容易破损。
第九,卷脊上应分两列纵向打印案件名称。
左列列名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使用简称;右列列名案由。
案由应严格按照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
如:
A公司诉B公司补偿贸易纠纷案中,“A公司诉B公司”在左列,“补偿贸易纠纷案”在右列。
带着漂亮的案卷去开庭吧。
带一本实用的法条汇编在身边吧,你肯定不吃亏。
我一直积极地推动这种习惯。
我的同时冯婧律师曾就此提出异议,认为用电脑检索法条远比法条汇编来的快、方便。
冯律师的意见在某些方面毫无疑问是对的。
比如不太常用的法条可能在汇编中就找不到,而通过电脑检索则轻而易举。
但一本常用法条汇编还是很重要的。
理由如下:
第一,法条汇编更方便我们预先学习。
比如你不怎么做执行,最近接手了一宗执行的案子。
你得把执行中适用的基本法律、司法解释预先学习一下吧。
好的法条汇编都会分类编排,这样预先学习起来十分方便。
另外,没事的时候翻翻看看,总会有收获。
第二,我们可以随时在汇编上注记,方便于日后对同一法条的更深入理解。
有的时候,我们会在执业过程中,对某一法条格外关注,并有较深的理解。
这时,在汇编上对这个法条做点精要的注记是很有益的。
举个例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三十八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二)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地产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前述规定确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否则不得进行房地产的转让。
就前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003年6月9日 法函[2003]34号)中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因此,未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而进行转让的,其转让合同无效。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民一终字第46号判决书中又认为:
“关于投资开发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中的该项规定,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个是司法解释,一个是最高院的判例,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作出迥然不同的两种解读。
在汇编上标记上吧,下次再遇到这个问题你肯定能又快、又好得说出意见。
律师不就是这么积累的吗?
第三,带着法条汇编去开庭,引述法条更准确。
开庭时遇到什么,需要什么,用到什么你没法充分预测。
带着法条汇编去开庭,需要的话就查查;准确的引述法条,对于凭记忆援引法条的对家很可能就是不小的打击。
第四,法条汇编有时是庭审的道具。
我一直都带着法条汇编去开庭,并且把法条汇编放到桌角显眼的地方。
这是一种心理暗示——暗示着我随时可以查阅法条,而对方却不能;你少了一样武器,我却可以利用它随时纠正你的错误。
有点心虚吧?
以上四点还不足以让你赞同我的观点吗?
!
推荐一本对诉讼仲裁律师管用的汇编——《民商事审判法律精编(第二版)》,浙江高院民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真的不错。
你有没有见过律师这样去开庭——拎着纸带子,里面装着卷,或者干脆就用胳膊夹着卷?
你又是否见过律师这样去开庭——拎着一个像百宝箱一样的大包,里面除了卷以外,还有好多律师必备的用品?
在法官和当事人眼里着第二种“装备”的律师看起来更专业。
干什么吆喝什么,基本的装备是社会各行业执业的要求。
诉讼仲裁律师拎一款适合的包去开庭,这是个好习惯。
不要把卷放到纸袋子里,这会让当事人觉得:
(1)好像这位律师的收入实在太低连个大一点的包都买不起;
(2)这位律师似乎不够认真、严谨、专业。
基于以上的感觉,当时人还会怀疑这位律师的执业能力,他能把我的案子处理好吗?
另外,有些文件放到纸袋子里确实不够安全。
一个适合的包至少得装得下一个3英寸(即7.5CM)A4文件夹。
我们常用的包里除了装得下卷以外,还有一个笔记本电脑、庭审记录本、预约记事本、黑色签字笔,浅黄色荧光笔、报事贴、计算器、律师职业证、面巾纸、口香糖等等。
前述每一样东西在庭审时都可能用得上。
在商场里要选一款适合前述要求的包可是不容易。
一要容量够大,二要外观购体面,三要耐用,四要价格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
但即使是这样,我们还是得费心选一款。
看看你拎的包是啥样的?
法官经常会问律师:
你看某天某时开庭没问题吧?
律师有什么反应呢?
有的望望天,想一想,说:
应该没问题吧。
有的翻翻随身携带的预约记事本,看看法官的安排是否和先前的其他工作安排有冲突。
如果有,向法官说明,通常情况下法官会再协调时间。
大部分律师的工作都很繁忙,开庭一个接一个。
如果开庭安排冲突了,那可就惨了。
你有没有注意到每个法官都有一个开庭排期本?
法官就是用注记开庭排期本的方式避免安排开庭冲突。
律师该怎么作呢?
我建议带一本预约记事本。
这个预约记事本得预先印有年、月、日、星期,并给每一天预留充分的记事空间。
如果某一天的某一时段已经预先安排工作了,那就用红色笔注记上。
每一天的每个时段的工作内容都用黑色或蓝色笔注记上。
这样,这个预约记事本即记载了以前的工作内容,也标注的了未来的工作安排,是我们进行时间管理的好工具。
现在国内的很多律师事务所都安装了律师工作计时系统,并要求律师严格记录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作为计收律师费以及考核律师的重要指标。
这个系统不能替代预约记事本。
最明显的原因就是记事本可以随身携带,方便查阅。
而律师工作记事系统则受到网络等各种因素的限制。
带一本预约记事本吧,让我们的所有的工作都按部就班,都有据可查。
绕着我们的办公区转一圈,我总是觉得目不忍视——一个个把自己收拾得干干净净的律师怎么把办公桌、文件柜搞得如此混乱。
如果上班时间同时用的文件太多算作借口,那下班后把文件杂乱铺在桌面上就怎么也说不过去了。
这绝对是个坏习惯。
我曾经和一位律师朋友讨论过这个问题。
她说我之所以能把办公桌、文件柜收拾干净是因为我不够忙。
哈哈,这话绝对没道理。
再忙我们的女律师不也把自己收拾得干干净净吗?
把桌面收拾干净,用什么文件拿什么文件,用完后及时归卷、处理,这是律师一入行就应该养成的好习惯。
这样做至少有以下五个好处:
第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当那么多案子的各种待处理文件或需要参考、援引的文件都摆在桌子上的时候,我们很有可能手足无措,不知从何做起。
这时不妨把所有文件先收拾停当。
再按照每宗待处理案件的紧急程度、重要程度排序。
需要最先处理的案件先把卷拿出来,按部就班地完成。
其他案件再依次进行。
这样做工作效率会大为提高。
第二,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我们处理的好多案件的重要资料都保存在我们手头。
文件使用、存放混乱就容易造成文件遗失或错误归卷,引发执业风险。
记得2001年一次开庭前的晚上,我在核对证据原件时发现有一份股东会决议不见了!
急得我全省冒冷汗。
两个小时以后,我在一个合伙人的一堆大约四十公分厚的杂乱文件中找到了。
幸好找到了,不让责任由谁承担可说不清了。
第三,有利于我们提高工作质量。
当一宗案件一宗案件,一个文件一个文件按部就班处理时,我们就更容易集中思想,会作出逻辑更严谨,语言更流畅、表达更得体的“法律作品”。
第四,有利于放松心情。
把杂乱的文件整理成有序的案卷,把乱糟糟的桌面收拾得干干净净,这是减缓心理压力,放松心情的一种有效途径。
第五,有利于办公环境的整洁。
你乱,我乱,大家乱,那是什么办公环境?
为了自己,为了别人,一定要把桌面、文件柜收拾干净。
这和我们每天穿的衬衫要干净、熨平,每天穿的皮鞋要擦亮,每天要保持发型整齐、利落
2002年一次外出执行,执行员一见到我就抱怨说:
“你们律师怎么回事?
!
律师费赚的不够多还是工资太低,怎么连个手机号码也不留。
我找你们半天也找不到。
就算我打你手机,能花你几个钱!
”你知道执行员大人和法官大人是怎么想的了吧。
尽量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你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让法官能以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找到你。
这是个好习惯。
诉讼就像战场一样,瞬息万变。
我们一定要尽量和法官保持顺畅的沟通;而沟通的障碍永远不应该出现在我们这边。
有人会想:
诉讼、仲裁都是工作上的事,我没有必要把纯粹私人联系方式留给法院。
如果这样想,那你的眼界就不够开阔了。
给法官留下手机号码不仅便于工作,更有利于提高我们自己,尤其是资历尚浅的朋友。
想想看,如果你是法官,原告有两个代理律师,一个是合伙人,一个是正在积累经验的你。
合伙人没有注明手机号,而你注明了。
法官更容易给谁打电话呢?
当然是你,因为打手机更容易找到。
那相对合伙人和当事人而言,你就是最先了解法院信息的人。
你就有更多的机会把握案件处理的分寸。
当合伙人对案件的资讯大多是从你那转递的,你在承办这宗案件中的地位就提升了。
你就有更多的锻炼机会,而不是仅仅按照合伙人的指示行事。
这是个很实用的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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