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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综合知识
养老保险综合知识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它是一项强制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险。
2、国家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现称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退休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1、什么是退休?
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按照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从事上述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即提前5年)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3、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因病,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经本人申请办理因病退休。
4、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能否退休?
1997年4月1日前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
5、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将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6、退职条件是什么?
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不到因病退休年龄(即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职。
7、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能否办理因病退职手续?
根据合劳社秘〔2006〕256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再办理因病退职手续,不能享受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待遇。
8、职工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
1、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的高低以及工龄的长短之间有何关系?
缴费基数的高低以及工龄长短与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成正比。
即缴费基数越高、工龄越长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就越高。
2、参保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如何发放?
每月何时发放?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职工,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及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于每月15号起可领取当月基本养老金。
3、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基本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后,则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不补足15年,则同上述不满15年的处理办法。
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帐户应怎样处理?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5、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待遇如何计发?
根据按政〔2006〕59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块组成,对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另发给过渡期补贴。
具体为:
(1)基础养老金:
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
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91/C91+X92/C92+…+Xn/Cn)÷N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 与1991—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 的比值取指数。
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
N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及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4)调节金:
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5)对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实行5年过渡。
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
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新办法中对缴费年限的计算,均保留一位小数。
根据规定,老办法中不再与按原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待遇进行对比。
6、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各地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规定,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7、基本养老金包括企业福利待遇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企业发放的福利。
8、获得过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是否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
9、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支付?
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支付。
职工离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职工死亡。
10、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59号文件实施后(即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但在五年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2%的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11、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前后,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帐户前(即1996年1月1日前,下同),职工所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年限可按规定折算工龄。
但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建立个人帐户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12、调转的职工退休,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执行?
调转的职工在调入地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13、被解除劳动关系到再次参加工作的这段时间能否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年限?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职工被解除合同到再次参加工作这段时间里,如果一直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段时间可以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年限。
如不缴费,这段时间不能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年限。
14、企业奖励计划生育资金从哪里来?
什么时候支付?
标准是多少?
根据《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83号)规定,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时,应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预留出来,并一次性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存储。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计划生育部门的审核证明,从财政专户预留的资金中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标准为2000元/人。
15、符合条件的人员怎样领取计划生育奖励奖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由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到所属社居委进行申报。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工作人员填写《计划生育奖励审核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所属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核实。
经核实无误的,由街道(乡镇)、工业区计生办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区计生委审核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16、对职工退休时已领过计划生育奖励的有什么规定?
企业已经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给予了一次性奖励的,不论数额多少,社保经办机构都不再补发。
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费
1、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是怎样计发的?
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丧葬费为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一次性抚恤费为8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或生前本人月养老金,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2、什么是供养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供给的下列人员: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核减手续时需要携带那些材料?
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核减时需要携带:
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复印件、殡仪馆火化证明。
4、办理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抚恤费需要携带那些材料?
死亡离退休人员办理遗属抚恤费时需要携带:
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遗属身份证、死亡职工档案。
农业户口的需携带镇(乡)、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5、丧葬费、抚恤费如何领取?
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当月来办理的,次月20日左右支付到死亡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移交社区管理的,支付到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的银行帐户上),由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亲属到单位(街道)领取。
连续工龄的认定
1、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工龄如何计算?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在计算连续工龄时,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每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每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工作不折算增加。
2、“抗日战争时期”指的什么时间?
指的是1937年7月7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止。
3、“解放战争时期”指的是什么时间?
指的是1945年9月3日起至1949年9月30日止
4、什么叫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在某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他们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5、职工自动离职、开除或刑事处分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按除名情况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曾被开除、刑事处分后再次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6、在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工龄能否计算?
在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并享受劳保待遇,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7、民办教师的工龄如何计算?
凡在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岗位上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民办教师时算起。
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过组织批准调动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专业运动员工龄如何计算?
建国后,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他们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专业运动员中来自机关、工厂、学校的正式职工,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与调为运动员以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9、临时集训的运动员工龄如何计算?
凡属于临时集训的运动员在集训期间不作为参加工作不应计算工龄,但通过集训选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工作的,其工龄应从参加集训之时开始计算。
10、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能否计算工龄?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医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
11、国家机关中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能否计算工作年限?
国家机关中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2、什么情况下的临时工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3、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的时间如何计算工龄?
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4、随家庭下放农村人员的时间如何计算连续工龄?
随家庭下放农村后按有关规定补办了知青手续的知识青年,其下乡插队的时间,原知青部门认定了下乡时期的,从其本人年满16周岁后不在学校读书的时候起计算连续工龄。
15、城镇待业青年在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1968年以来,凡是在经过批准开业的城镇街道或国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小集体单位工作的城镇待业青年,被招收(合同自然减员补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原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6、“开除留察看处分”职工工龄如何计算?
因违犯劳动纪律而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如果本人未受刑事处分,在行政处分撤销以后,其受处分期间可以与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7、劳动教养期间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在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能计算工龄。
18、未开除公职与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有何区别?
未开除公职的劳动教养人员、劳教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19、被精减职工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工龄怎样计算?
被精减职工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精减下放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20、工作人员经组织保送到各类学校学习的工龄如何计算?
工作人员经组织保送到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领取了原工资(含调干助学金)的,其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经组织批准考入大、中专学校学习,学习期间领取人民助学金(含职工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算工龄,学习前和学习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21、1970年至1978年期间到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工龄如何计算?
工作人员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到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可以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22、工作人员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职工的工龄如何计算?
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23、出国进修和访问学者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24、自费出国留学的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期间,能否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25、城镇街道和县属镇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办理?
参照全民单位工作人员的办法办理。
26、在“文革”前被错开除公职的职工,复查改正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中组发[1980]7号文规定,对于确属被错开除公职的,复查改正后,其被错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被错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7、在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全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学员的工龄能否计算?
根据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1979]教工农字021号、[1979]劳总劳字176号文规定,在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全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28、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流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终止原劳动关系后又在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就业或因流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9、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怎样计算连续工龄?
军龄应与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30、临时工参军后复员,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原当临时工的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
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的,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1、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能否折算工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服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
特殊情况下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支付
1、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否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退休职工失踪后,其待遇如何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后,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一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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