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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笔记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原则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2.个人独资企业的原则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实物或者企业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3.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该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不能作为投资人的有: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在设立登记是明确注明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的。
投资人应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B: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
C:
挪用企业资金自用或者借贷给其他人的。
D: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户储存。
E:
擅自将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F: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
G:
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H: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提供他人使用的。
I: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J: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事物管理的内容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应当解散的情景有: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他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投资人在清算15日以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以内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日60日以内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者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合伙企业的概念
2.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注意:
(1)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由国务院规定。
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协商原则。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4)依法纳税原则。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特
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特殊普通合伙中,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一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损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组织。
设
立
条
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由合伙人任教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一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仅限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噤声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纱衣第三人。
如善意取得,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进行追索。
如果是第三人恶意取得或与合伙人同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权益的,则合伙企业可以对抗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和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粮油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他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人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未接受委托的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下列事项除外,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②执行那个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力;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该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适用于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商议确定;商议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
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规定或全听合伙人讨论决定。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XX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优先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①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②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④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货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有限合伙人清偿债务须先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自由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和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向新入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出名。
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合伙协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退伙。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的情形: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协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著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果。
退伙效果分为财产继承和退货结算。
①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去的该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资格:
一是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继承人愿意。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②退货结算。
a.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货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物了结后进行结算。
b.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c.合伙人退货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时,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
③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或合伙协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继承人的权利。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
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企业名称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一个人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早横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的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确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首先应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包括:
A:
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等。
B:
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C:
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通知债权人的费用、调查债权人的费用、调查债权的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
(2)合伙企业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
和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3)分配财产。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5.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3.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二)其他有关规定
1.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循顺序
(1)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
(2)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违法行为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用剩余财产缴纳罚款、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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