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及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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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及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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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及预案
xxxxxxxxxx公司
xxx煤矿民爆物品
管理制度
岗位制度
应急预案
xxxx煤矿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日
珙县隆发煤炭生产有限矿桂花煤矿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民爆物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民爆物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民爆物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民爆物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领导机构
矿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
组 长:
xxxx
副组长:
xxxx
成 员: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领导组下设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负责民爆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
1、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对矿内涉及民爆物品的事件负责。
矿安监科、保卫科负责民爆物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2、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民爆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对民爆物品管理负总责。
3、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民爆物品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会议,布置落实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并与相关责任单位签定责任书。
4、保卫科负责民爆物品的地面看守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安监科负责井下民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民爆物品回收。
6、保管员负责民爆物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7、供应科为民爆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供应科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8、保卫科为地面库的安全保卫单位。
9、供应科、保卫科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
10、保卫科、安监科为地面库的日常监督检查单位。
11、生产科负责民爆物品的井下运输及民爆物品的回收工作,供应科的民爆物品库人员负责民爆物品的装卸和监护。
民爆物品井下运输班长为运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供应科长为民爆物品装卸和护送的第一管理责任人,民爆物品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2、各采掘班(队)负责民爆物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班(队)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13、煤仓人员负责井下民爆物品回收管理,班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节 管理制度
一、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组织一次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二、每月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民爆物品管理情况,排查民爆物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三、每年组织一次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四、采掘班(队)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五、采掘班(队)长是本班(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民爆物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班(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六、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七、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八、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井下爆破员特种工种证,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九、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十、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十一、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的照价赔偿。
第三节 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
一、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1、申请购买民用民爆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⑶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民爆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运输民用民爆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民爆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民爆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
运输民用民爆物品的,应当凭《民用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民爆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民爆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民爆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禁止携带民用民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民爆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民爆物品。
7、民爆物品到矿后,保卫科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员和供应科组织保卫、安检联合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卸民爆物品,卸完后由民爆物品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民爆物品:
(1)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2)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3)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
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对方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
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
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4)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7)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8、民爆物品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消防器材齐全。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xx吨,雷管xx发。
10、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11、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否则处罚仓库保管员50元/次。
12、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0元。
13、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民爆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民爆物品的领发与清退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民爆物品台帐。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民爆物品领料单上,经采掘班(队)长和生产副矿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调度室审批,没有采掘班(队)长和生产副矿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3、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到地面炸药库领取民爆物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
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
放炮员领取民爆物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领取民爆物品应有两名炮工领取,有一人休班,由安全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取民爆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领到民爆物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生产班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
5、爆破工在领取电雷管时,必须经库房管理员在跟踪卡片上登记雷管段数、编号,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发放人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到作业地点,安全员完成监督任务,由班组长对雷管使用进行监督,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在下班后未用完的,必须退回库房,由收回人核对清点雷管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完成雷管的监督使用任务。
6、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无安全员监督,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无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5)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
(7)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民爆物品不发。
7、运送爆炸材料到井下时,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采用人力搬运,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机械运送民爆物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4)放炮员领取和运输雷管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运到井下使用地点。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①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料10kg。
②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③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④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8、认真执行民爆物品领发、清退制度。
各单位民爆物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9、各单位民爆物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在查收后必须给放炮员开一联红单,单中注明清退名称和数量,放炮员收到红单后,将红单交回材料保管,由保管进行保存,必须做到帐与物相符,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10、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民爆物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科和保卫科,每人次给予50-100元的处罚。
11、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科;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科。
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给予现金奖励。
12、安监科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并及时送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3、安监科、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4、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当一级严重三违处理,并按每发处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5、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民爆物品使用
1、民爆物品使用应由爆破员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每次填写为一式三份,下班后经全部审核签字后,一份交回炸药库,一份交回调度室开单处,另一份存在班组。
2、民爆物品使用单情况说明:
使用单中,在民爆物品领取时,爆破工必须亲自签字,并写明领取时间,领取数量。
再经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三人确定后分别签字。
3、民爆物品领取后,按规定运至工作面使用地点,在使用时按爆破说明书和实际每次爆破使用量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
要求每次使用要由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在现场,并对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记录清楚,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签字。
对于每次实际爆破用药量与规定不相符的,要在说明事项中填写清楚。
在下班时对于本班内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如数退还给地面民爆物品库,经库管员清点验收后,清退爆破工方可在单上签字。
4、现场负责人是指当班的跟班安全员,在下班时对本班使用的民爆物品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本班使用数量,还剩余数量,并签名。
5、各单位所留报表必须认真保存,不得随意丢失。
第四节 井下爆破管理
一、井下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统一归矿部领导。
爆破工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矿发给的爆破合格证。
二、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炮器。
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明线头。
发炮器要随身携带。
五、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表、民爆物品使用跟踪卡片。
六、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七、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岛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必须坚持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爆破,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八、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小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m3,才准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爆破三联单上,由瓦检员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爆破工作。
严禁瓦斯超限爆破,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爆破。
爆破工必须亲自联大线由,严禁其它任何人代替。
九、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由爆破工、瓦检员、生产班组长三人连锁。
十、爆破撤人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拐弯100m以外的安全地点。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直线150m和拐弯100m。
有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300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3、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任何一条巷道爆破,正副巷都要撤人。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十一、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止工作面及回风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止巷道内电器设备电源,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爆破,防突门以内(包括正副巷及回风)电源全部停电。
十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爆破,坚持执行拉槽、刷帮和压顶“分打、分装、分放”和爆破一次、出净一次煤、检查一次瓦斯的规定。
禁止使用毫秒雷管一茬齐爆破。
要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爆。
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
十三、回采工作面爆破落煤采用平行作业时,装药距钻眼的距离不少于20m,装药距割煤的距离不少于20m,装药距割煤的距离不少于25m,装药距放顶距离不少于15m。
十四、爆破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爆破,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爆破。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
十六、排除爆破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
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是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十七、坚持一个爆破工,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爆破。
第五节 电雷管编号和导通管理
一、电雷管编号管理
1、电雷管在出厂时,每箱内1000发雷管的编码、每盒内100发雷管的编码均明确标记在箱外产品标签和盒外包装标志上;每盒内100发雷管每20发为一把,其雷管编码前十一位相同,后两位分别在00-19、20-39、40-59、60-79、80-99间连续排列。
2、出厂时经公安机关统一认证登记后方准进入我矿。
3、进入矿后,经统一登记核对,准许入库,入库后由库房管理员统一登记入库存放。
4、各用料单位领取电雷管,经民爆物品管理员逐一登记核对后进行领取,发现异常码不得发放,并及时向厂家反馈。
二、电雷管导通管理
1、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电雷管的导通工作,没有进行导通的电雷管不得发放。
2、导通必须在专用室内进行,导通过程中,谨慎细致,轻拿轻放,防止碰撞震动引起爆炸,如发现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做好当班工作记录。
3、导通时,首先检查测试仪有无故障,不得将导通的雷管放在操作台上,操作时不得谈笑聊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用的导通室内。
4、每次导通的雷管,要写明数量、时间、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工作人员及合格报废情况,工作时要戴安全帽,不穿化纤衣服。
第六节 民爆物品销毁
一、凡列入报废范围的民爆物品,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联合鉴定,确定后方可准许销毁。
二、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报告,说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的安全措施。
三、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
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如该单位不能处理,可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经与火工厂联系办理移交手续后由火工厂销毁)。
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销毁民爆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应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
四、销毁爆破器材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经过检查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进行销毁。
2、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器材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等活动。
3、煤矿企业应建立爆破器材销毁场,场地应布置在有自然屏幛的安全地段,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将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交爆破器材制造厂执行。
4、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破材料贮存库。
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也可以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
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5、销毁场地应设置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
围墙距作业场所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米。
6、要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管理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
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应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7、销毁爆破材料必须在常用的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场地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的易燃物、杂草等。
8、采用的销毁法要根据销毁炸药的性质、情况而定。
9、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00kg。
10、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不得小于150m。
11、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电雷管。
12、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汇同公安、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销毁时应按规定距离做好警戒,除销毁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点火起爆。
13、不得夜间及雨、雪、大风天销毁爆破器材。
第七节 民爆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一、处理残爆后的民爆物品或其它原因造成民爆物品丢失的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存档。
二、档案中必须明确有民爆物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三、对民爆物品丢失后因未到保卫科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矿保卫科或交至安监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五、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六、爆破管理人员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七、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
第八节 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负责人岗位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负责按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使规章制度贯彻实施。
3、负责编制本单位民爆物品使用年度计划,呈报审批,交纳安全管理费。
4、负责对本单位民爆物品储存、使用、领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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