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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公司专职、非专职及分散车辆驾车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强化驾驶员身体健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科室和基层单位的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基本原则,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各科室和基层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科是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科室。
负责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制(修)订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科室、基层单位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科负责公司驾驶员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根据各基层单位生产实际招聘符合任职条件的驾驶员。
第六条总调度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合理安排驾驶人员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任务。
做好驾驶员行车过程中GPS监督监控工作。
第七条各有驾驶员(专职、非专职)科室、单位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负责实施落实公司、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各项要求,为驾驶员提供良好、安全工作环境。
第八条其他科室、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驾驶员业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驾驶员聘用管理
第九条需聘用驾驶员的基层单位应向人事科提出聘用需求,人事科制定聘用需求计划。
第十条被选定为聘用的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23-55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2.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效证照齐全(身份证、驾驶证、危险品从业资格证、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3.驾龄2年以上,具有3年无交通事故证明;
4.无违法犯罪历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书面承诺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聘用驾驶员时,应由受聘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工作和生产需要以及岗位的特殊要求进行初选,由公司人事科牵头组织生产、安全、设备、综合治理等相关科室、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拟聘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际的考核。
考核结果实行考核组成员会签审核制,对考核合格者,报请公司行政主要领导核准后,由人事科上报公司履行报备程序,质量安全环保科签发内部准驾证。
第十二条人事科组织拟聘用驾驶员进行《员工手册》学习、安全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入厂教育,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宜。
第四章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实施驾驶员内部准驾证管理。
内部准驾证的申领条件、考评标准、发放程序、审验和注销等执行《公司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办理程序和管理要求》。
按照车辆类别实行内部准驾证分类管理。
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人员禁止驾驶公司车辆。
第十四条各单位、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驾驶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评价工作责任。
驾驶员单独上岗1个月以内不得执行长途运输任务;单独上岗3个月以内不得执行山区道路、环境敏感区域道路、危险路段及恶劣天气下的运输任务。
第十五条应当对驾驶员实施ABC分类动态管理和安全记分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驾驶员及驾驶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即由一名驾驶人员保管一辆指定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确因生产需要调整车辆、人员时,要做好车辆交接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各有车、驾驶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熟悉掌握驾驶员技术状况,客车驾驶员必须由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安全驾驶经历在五年以上,或安全行驶十万公里以上的人员担任。
驾驶员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资质、工作经历、教育培训、奖惩考核、事故记录、证件审验、驾驶员职业健康体检记录及安全行车记录等。
第十八条各有车单位(科室)当严格落实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根据道路安全环境、运输任务和驾驶能力等因素,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意识、预防性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教育培训及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操作规程、车辆技术条件、安全驾驶技能、道路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
还应当利用车辆管理系统监控数据,开展驾驶员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定期组织违规驾驶员专项培训。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并及时上报本单位(部门)领导和安全部门。
各有车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违法违规、或月度安全考核排名末位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能力评估,暂时收回其内部准驾证,培训评估合格后归还内部准驾证。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单位(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出车必须由车辆所属单位生产调度或指定管理人员进行统一调派,调派人员在调派车辆前须查验《车辆检查合格证》,生产调度做好出车前“安全交代”工作。
驾驶员长途行驶须执行放行审批程序,报备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总调度室、质量安全环保科、业务分管领导或安全分管领导。
第五章非专职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驾驶公司内部车辆的非专职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公司在册员工;
2.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实际驾龄5年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3.熟悉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的技能;
4.没有发生过重伤及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业务人员内部准驾只能申领C类证,仅限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特定标志-蓝牌)。
原则上不得夜间行车、长途驾车,遇有特殊情况,需得到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非专职驾驶员审批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填写《非专职驾驶员准驾证考核审批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复印件等;
2.由申请人所在基层单位(科室)进行初审;
3.由公司安全、人事、生产、设备等部门组成考评组,对申请人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制度知识、驾驶技能等进行考核;
4.经考评合格的申请人,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5.所有的考核、审批意见,都必须完整填写在《非专职驾驶员准驾证考核审批表》上;
6.经安全分管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填写《非专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申请统计表》,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发号备案;
7.质量安全环保科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统一下发的内部准驾证号码和模版,制作内部准驾证(照片处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考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非专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申请条件不符、审批程序未完成不能办理准驾证,违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非专职驾驶员实行定人、定车的管理,持有内部准驾证的人员只能保管一辆指定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车辆每周必须检验一次,有车单位(科室)具备检验条件的,检验人员应填写《车辆检验登记台帐》,签发车辆检验合格证。
无条件自己检验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车辆检验单位代检,受委托车辆检验的单位应签发车辆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非专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跨单位使用,如有丢失要及时补办。
第二十九条专职驾驶员转岗后仍需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需办理非专职内部准驾证,已持有专职内部准驾证的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条非专职驾驶员申请驾驶公司车辆的范围:
1.申请非专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人员必须是生产、经营、设备管理、车辆维修相关岗位员工,其他岗位人员不得申请;
2.科级及以上干部不得申请办理非专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已持有的内部准驾证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科室)非专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自用小车数量的1.2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注销非专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违章违规处罚和处理的;
2.由于工作岗位变化,新岗位不适合驾车的;
3.公司生产、安全、人事等部门或驾驶人员所在单位认为不适宜驾车或本人提出注销的;
4.离岗、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5.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其他行为的。
6.注销的非专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必须收回,妥善保管或销毁,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六章驾驶员健康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科室)要对本单位所有驾驶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一次彻底排查,要根据驾驶员体检报告建立每名驾驶员身体状况监测台账,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关注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二条对健康状况有问题的驾驶员,或驾驶员患有不能继续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下简称禁忌疾病)时,必须书面通知驾驶员去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确保其胜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年满50岁以上、家庭变故、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血管疾病的驾驶员要作为重点人员、重点管理、重点跟踪,严禁“带病”上车,并及时了解驾驶员思想动态,监督正常作息,确保充足睡眠;年满55周岁,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及禁忌疾病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每年至少对驾驶员开展一次急救健康培训,提高其现场急救知识、技能和职业病预防意识,以及自救互救和现场救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人事科、各单位人事管理人员要严格新聘驾驶员“入口关”,从严落实资质审查、跟车实习、上岗考核等层层把关考核,不得简化程序或走捷径。
要突出驾驶员身体健康审查,对于有禁忌疾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疾病的驾驶员坚决不予聘用。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务必确保各生产点的血压计、温度计、血糖仪、酒精检测仪等检测仪器配备到位,并配备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感冒、发烧等常用药品。
检测仪器的发放标准和计划由安全环保科制定,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认定后由物资公司执行,发放至各单位后,由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检测仪器配备登记台账
第三十七条临时或特殊需用的检测、防护用品,由岗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批后由物资公司采购、发放。
第三十八条职责权限
1.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各单位驾驶人员出车前身体健康检测情况和配备检测仪器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2.人事科负责对存在禁忌疾病驾驶人员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驾驶员健康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岗位的日常管理,并建立驾驶员身体健康监测台账。
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4.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按照单位管理要求,自觉配合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测,当检测结果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服从单位要求停班休息。
第三十九条管理要求
1.质量安全环保科和人事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驾驶员进行上岗前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大型车及营运性职业驾驶员:
1年;小型车及非营运性职业驾驶员:
2年),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驾驶员本人。
2.各单位(科室)必须坚持每天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驾驶员进行一次出车前身体健康检测,对每名驾驶员的酒精含量和体温进行检测,询问驾驶员是否服药等情况并登记在册;若发现驾驶员饮酒24小时内严禁安排出车任务、醉酒者48小时内严禁安排出车任务,并将习惯性饮酒的驾驶员要作为重中之重、重点监控,坚决杜绝药驾、酒驾、醉驾、毒驾等行为。
3.对于不符合出车条件的驾驶员坚决不允许上车,若不测量或不符合出车条件的驾驶员执行生产任务,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4.各单位要把驾驶员出车前身体健康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完善制度、建立标准、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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