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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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规章管理制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
实验室运行管理总则
1.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
2.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3
实验室科研管理
1.开放课题管理条例4
2.课题及科研成果档案管理条例6
3.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条例7
4.科研成果管理制度8
实验室日常管理
1.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9
2.重点实验室暨“中心”办公场所使用办法10
3.实验室安全与日常管理11
4.重点实验室及“中心”公章管理12
5.实验室专业技术支持人员的岗位职责13
6.图书管理条例14
实验室运行管理总则
1.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最大效益地利用现有资源,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决定成立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由重点实验室正副主任、各研究室主任,资深专家,行政、科研秘书组成。
第三条凡属重点实验室内重大事项,都应提交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所属各研究室及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由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各研究室的运转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调配。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各研究室成员的行为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工作环境与卫生的监督与检查,各研究室的工作秩序、小型仪器设备的协调使用等。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工作进展,安排下月工作。
2.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将涵盖本实验室的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2名。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华中师范大学推荐,湖北省教育厅聘任,报湖北省科技厅备案。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华中师范大学聘任。
原则上华中师范大学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华中师范大学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评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审查和建议重点实验室有关的重要学术活动。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3)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重点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请华中师范大学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实验室科研管理
1.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一、开放课题的设立与申请
第一条湖北省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
为鼓励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领域新理论、新思想的诞生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加强室内外的学术和人才交流,创造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学术风气,本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
第二条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研究人员。
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基金申请通告,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四条开放课题的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在职的有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
不具有副高职称的申请者需有二位副高职人员书面推荐。
第六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确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
二、开放课题学术管理
第八条经批准的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该课题批准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
第九条在课题实施一半时间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向本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室务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若偏离原计划方向,室务委员会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本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
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湖北省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实验室与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
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
论文须标注由湖北省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普通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权威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
且其署名事项须满足第十三条要求。
第十五条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的承担者来实验室交流。
来实验室交流期间,实验室将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承担者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实验室给予开放课题承担者同本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同等优惠的设备使用安排。
第十七条本实验室对所有立项的课题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动态跟踪课题进展。
三、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每项开放课题的资助金额一般为普通项目2-3万,重点项目4-6万;所有项目资助时间为2年。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
第二次下拨时间为第二年初。
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根据课题研究人员提交的课题进展报告进行评审,决定下次经费划拨的时间和额度。
第二十条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如下:
(1)实验材料制作费
(2)设备费(含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
(3)资料费
(4)调研/会议差旅费。
(5)通讯、办公用品费。
(6)劳务费(含主试及被试劳务费;该项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二十一条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
经费如有结余,节余经费的40%由本实验室收归入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60%留课题组继续使用。
2.课题及科研成果档案管理条例
为提高科技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使科技档案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重点实验室科技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凡重点实验室集体或成员个人申请并获正式批准立项的课题,必须做好课题资料收集及建档工作。
第二条凡实验室成员所取得的科研成奖励和鉴定项目,均应做好资料收集及建档工作。
第三条课题档案工作由科研秘书负责,建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课题资料的收集、信息采集、数据库管理、统计报表形成等。
第四条在科研课题从立项之日起,由课题负责人建档,同时在科研秘书处建立课题信息档案。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开发内部科技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全部科研活动、成果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六条课题的归档文件材料,分为管理性文件材料和科技文件材料。
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归档管理文件材料必须是原稿(原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成员个人申请的课题结束(或经费到期)时,课题负责人应将有关管理文件和科技材料一并交科研秘书归档。
(课题组可留复印件一份,以备查阅)
3.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条例
第一条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重点实验室将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做学术报告。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鼓励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学术交流,如日常学术进展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介绍等。
第三条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重点实验室于每学期初制订本学期学术活动计划,由各方向负责人轮流根据重点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
学术讲座原则上按照计划进行,主讲人如有变动,需提前一周通知实验室科研秘书。
第四条全体重点实验室人员每年一次全面的学术交流。
第五条对应邀来重点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由重点实验室支付部分费用。
第六条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科研秘书整理,由科研秘书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
4.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一、科研成果与论著发表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维护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和论著作者的权益,鼓励重点实验室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文,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全体专业人员应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避免在研究过程、成果形成、成果发表和科研公布等科研工作环节的一切非道德非规范行为。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所有成员,取得科研成果,须同时标注单位名“华中师范大学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及“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第四条非重点实验室人员,受本实验室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
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
论文须标注由湖北省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并标示基金号。
第四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名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为鼓励我重点实验室师生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特制定如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一)奖励原则:
1.奖励的范围包括论文发表、获得科研方面的重要奖励以及知识产权的获得等。
2.奖励人员的范围包括:
重点实验室教师、研究生以及博士后、访问学者等。
3.所有获得奖励的成果必须以本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
4.只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根据其他合作者的贡献,自主分配奖金。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同为我重点实验室人员时,只奖励通讯作者,由通讯作者分配奖金。
5.奖励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标准另行制定。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的一月初进行上一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统计,各位老师应认真填写科研成果统计表,实验室将根据统计结果,进行奖励。
实验室日常管理
1.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一、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特根据实验室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所有到实验工作学习研究人员必须爱护实验室财产,并遵守本规定。
制订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指设备具体包括:
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实验室区域内内各种办公设施、机器设备、软件、音像资料等等。
三、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实验室设备,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调走或拆卸仪器设备。
四、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必须是经相应仪器设备技术咨询人员技术培训,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经技术咨询人员检查其操作合格后方允许独立使用。
五、每次使用前应对实验仪器例行检查后方可正式操作,在使用过程中,要准确、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程序,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有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六、使用完毕,要求及时切断电源,整理好仪器,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做好仪器设备使用前和使用后的运行情况的档案纪录。
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应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安排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七、教学科研需要外借实验室设备,所带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向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携出手续。
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出。
八、借用设备时须约定归还日期,按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2.重点实验室暨“中心”办公场所使用办法
一、本办法所约定场所包含中心多功能厅、团体辅导室、资料室三处。
其他区域办公设施只能由实验室中心人员及值班人员使用。
二、周一至周六白天上班时间本院研究生可以凭本人证件到资料室学习,使用电脑查阅资料,下班时间须离开,不得带其他人员进入,不得有喧哗玩游戏等不当行为。
三、中心多功能厅研究生课程时间学期初由心理学院统一安排,优先保证需使用多功能厅设备的课程。
四、凡是需要使用本中心场所的其他临时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天向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明确使用时间和安全卫生责任人。
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并填写使用记录。
五、责任人应在离开前负责关好电器、门窗,将房间陈设恢复原样。
六、中心多功能厅举办重要会议等活动时,其他活动须让路。
七、中心钥匙不得外借,中心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转借、复制钥匙。
八、中心无人值班时段上述场所不开放使用。
特殊情况须经主任同意。
3.实验室安全与日常管理
为保障实验室正常的科研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实验室安全与日常管理规定。
望所有实验室研究人员、工作人员、学生遵守:
第1条严格遵守钥匙管理规定,严禁私配、转借钥匙,如有遗失应马上报告。
第2条不得带无关人员出入实验室,不在实验室做与工作学习无关的事情。
第3条各研究室所有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衣冠整洁,不乱挂、乱放衣物。
第4条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喧哗,实验室为无烟区,不准吸烟。
第5条仪器设备、电脑显示器、主机、键盘、工作台面等应保持清洁整齐
第6条不许在实验室电脑上安装与工作学习无关的程序,经常做好资料存储备份。
第7条离开时关好电脑以及各种电器。
第8条最后离开者关好电器,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无钥匙人员应在下班时间离开。
第9条节约办公耗材,节约用电。
4.重点实验室及“中心”公章管理
1.本规定涉及的公章包括“湖北省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二枚。
2.公章由专人保管及执行盖印程序。
管理人由室务委员会委任。
管理人须妥善负责公章的保管及加盖职责。
3.须加盖公章的事项分为两类,一类为常规业务活动,此类事项盖章事宜由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另一类为特定事项,此类事项须荆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4.实验室设备采购购买遵循学校相关规定。
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招标采购,小型设备、耗材遵循质优价廉原则购买。
5.遵守实验室课题经费遵守经费来源之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6.实验室下发的项目经费有负责人确认后,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加盖实验室公章,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经费划拨、借款、报销等相关手续。
7.由实验室出具介绍函、证明等文件,需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加盖实验室印章有效。
8.由重点实验室出具聘书、奖励等文件需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批准后有效,并由实验室备案。
5.实验室专业技术支持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技术维护
1.熟悉相应实验室的实验流程,各种设备之间的连接以及相关软件的操作等;
2.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领用、登记、保管、维修等工作。
财产帐要清楚,做到帐、卡、物相符。
调入调出、报损报废、报失赔偿和借用等手续要完备。
3.了解一般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对于仪器设备的质量状况,利用率做到心中有数,并协助实验室主任编制好年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4.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并建立设备借用登记表,用后要及时收回。
5.日常仪器及配件的维护和保养,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注意仪器设备的整洁,各类物资存放要有序,查报方便,防止破坏。
6.保持软件的定期升级。
7.关注该仪器设备使用及数据处理的国际最新进展,并及时向各位老师和同学传达。
二、技术指导与培训
1.面向实验室人员的技术培训。
2.接受学生和老师的技术咨询。
3.编制简便易用的使用手册。
4.编制操作规范。
6.图书管理条例
实验室信息资源中心现有藏书近3000册,分为“英文”、“普通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测量/统计/方法”、“心理辅导理论与技巧”、“健康心理学”、“丛书”、“工具书”等几大类。
其中“心理辅导理论与技巧”和“健康心理学”两类书籍存放在综合办公室书柜内,其它类均存放在春雨网资料室书柜内。
实验室信息资源中心对心理学院全体老师、全日制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开放,欢迎师生借阅,请借阅者借书前仔细阅读本条例。
一、借/还书规范
1、由于图书管理员有限,图书借出和归还手续只在规定时间办理。
所有师生凭工作证或学生证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借/还书。
值班时间参看每学期通知。
2、所有书籍采用闭架形式,借阅者通过浏览鉴别找到所需图书,然后通知图书管理员开柜取书。
3、最高借书数量老师为五本,学生为两本(上下册类套书视为一本)。
每本图书借阅期限教师为四周(28天),研究生为两周(14天)。
每本图书仅可续借一次,续借时限教师为两周(14天),研究生为一周(7天)。
4、师生可以通过电子信箱预借图书,图书归还后管理员将按预借顺序通知预借者。
预借者在通知后的第一个借书日办理借阅手续。
5、所有图书在寒暑假前一周内统一归还。
寒暑假需借阅者在假前一周统一办理假期借阅手续,假后一周内归还。
假期所借图书不得续借。
6、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必须还清所有借阅书籍,获取统一办理的“还清图书证明”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此后不再有借阅资格。
7、违反上述条例的师生办理处罚手续后方可继续办理借阅手续。
二、奖惩条例
1、超期未还者处以每日1元/本的罚款;乱写乱画损坏图书者根据损坏程度处以不低于原书价20%的罚款。
2、遗失图书者需在归还日期前向图书管理员报告,并在一周偿还同样书。
对无法偿还同样图书者,将视遗失图书的情况处以不低于原书价300%的罚款。
3、累计3次借阅超期者取消一学期的预借资格,累计5次借阅超期者取消一学期的借阅资格;累计10次借阅超期者取消借阅资格;对不服从处罚条例者取消借阅资格。
4、累计2次预借超期者取消一学期的预借资格,累计5次预借超期者取消预借资格。
5、实验室信息资源中心每学期末将统一采购一批新书。
师生可通过图书管理信箱和电子信箱推荐好书和好音像品,推荐品被采纳者享有该品的优先借阅/使用权。
附录:
重点实验室统一英文译名
单位标注
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华中师范大学)
HubeiHumanDevelopmentandMentalHealthKey Laboratory(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
受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基金号:
)
ProjectsupportedbythefundsforHumanDevelopmentandMentalHealthHubeiKey Laboratory(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GrantNo.)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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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发展 心理健康 湖北省 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