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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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
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
产品合同
产品发行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类型:
股票投资型保险产品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1
第二部分产品的基本情况6
第三部分产品份额的发售7
第四部分产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9
第五部分存续销售期内的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10
第六部分产品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17
第七部分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5
第八部分产品资产的托管26
第九部分产品份额的登记26
第十部分产品的投资27
第十一部分产品的资产32
第十二部分产品资产估值34
第十三部分产品费用与税收39
第十四部分产品的收益与分配40
第十五部分保险保障42
第十六部分产品的会计与审计46
第十七部分产品的信息披露47
第十八部分产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产品财产的清算49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51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52
第二十一部分《产品合同》的效力52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事项52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或“产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产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产品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保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产品合同”)。
《产品合同》是规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涉及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投保人。
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在销售代理机构投保本产品,即表明对产品合同和本产品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份额经产品发行人确认后,即成为本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保险法》、《合同法》、《暂行规定》、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产品由产品发行人按照《保险法》、《合同法》、《暂行规定》、《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进行销售。
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保监会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
投保人投资于本产品,必须自担风险。
产品发行人和投资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保人的最低收益。
《产品合同》应当适用《保险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更改或更新导致《产品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产品合同》:
指《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保险法》: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合同法》:
指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颁发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改
《暂行规定》:
指中国保监会2003年12月8日颁布,2004年6月1日施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产品或本产品:
指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
《产品说明书》:
指《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产品份额的发售、产品合同生效、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产品投资、产品的资产、产品资产估值、产品收益与分配、产品费用及税收、保险保障、产品的会计与审计、产品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产品终止及清算、对投保人的服务、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产品的信息,供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签订的《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集中销售公告》:
指《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集中销售公告》
中国保监会:
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产品发行人:
指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
指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
指投保本产品的个人客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产品份额持有人:
产品份额持有人即指投保人
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产品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产品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产品集中销售、投保申购、退保赎回和其他相关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产品代销机构
产品销售网点:
指产品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保人账户管理、产品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产品份额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投保人名册等
产品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合同》当事人:
指受《产品合同》约束,根据《产品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投保人
产品成立日:
指产品在集中销售期结束后,由产品发行人暂停投保申购,确认投保人份额后,发布产品成立公告日
产品合同生效日:
与产品成立为同一日,即指产品成立日
产品存续销售期:
指产品集中销售期合同生效日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产品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投保申购、退保赎回或办理其他产品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投保认购:
指在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投保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销售机构向投保人销售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投保申购:
指投保人根据产品销售机构营业网点规定的手续,在产品存续期内,向产品发行人投保产品份额的行为。
产品集中销售期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本产品受理投保申购申请
退保赎回:
指投保人根据产品销售机构营业网点规定的手续,向产品发行人提取全部或部分份额价值。
本产品的退保赎回申请自产品集中销售期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受理
投保申请书:
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产品发行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格式填写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申请书》
退保申请书:
指投保人在退保时,按照产品发行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格式填写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申请书》
保险单:
指产品发行人在投保人首次投保申购成功后,向投保人寄送盖章确认、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书面凭证
投保人账户:
指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给投保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保人持有产品份额情况的账户
投保人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保人开立的记录投保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产品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等交易引起的产品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产品收益:
指产品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分红、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产品资产总值:
指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产品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产品资产净值:
指产品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产品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保监会指定和本说明书约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
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
二、产品类型
股票投资型保险产品
三、产品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保持资产流动性,分享中国经济、资本市场和优秀公司的成长,追求长期稳定增值。
在秉承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下,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根据细致的财务分析,精选出业绩增长前景良好且被市场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产品的最低发售份额总额
本产品的最低发售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产品份额面值
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产品存续期限
五年。
期满后,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产品自动续期。
第三部分产品份额的发售
本产品经2007年4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2007]13号文批准销售。
一、集中销售期
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产品说明书》及《产品集中销售公告》。
二、存续销售期
二年。
期满后,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产品存续销售期自动续期。
三、发售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销售规模
本产品销售规模限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不包含投保认购期间利息)。
五、投保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产品将通过产品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销售。
任何与产品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销售产品份额。
投保人投保认购时应缴纳最低投保认购金额。
在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可多次投保认购,投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保认购当日17点之前投保人可到代销机构原营业网点撤销投保,过时将不得撤销)。
六、投保认购费用
产品的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费用于本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等集中销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列支产品发行人运营成本。
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费率如下:
投保金额(M)
集中销售期投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M≥100万元
0.80%
七、产品投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投保认购份额将依据投保人投保认购时所缴纳的净投保认购金额(即:
投保认购金额及其集中销售期的利息扣除投保认购费用)除以产品份额面值确定。
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投保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产品资产。
计算公式如下:
净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金额/(1+投保认购费率)
投保认购费用=净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费率
投保认购利息=投保认购金额×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天数/360)
投保认购份额=(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费用+投保认购利息)/产品份额面值
八、投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可多次投保认购,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投保认购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九、保险保障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不享受保险保障。
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产品发行人开始对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产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一、产品合同的成立
本保险产品合同经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
二、产品集中销售期产品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本产品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产品发售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产品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产品集中销售,并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产品发行人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宣布产品成立,自产品成立之日起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产品发行人开始对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未达到相应标准,则产品合同不生效。
产品发行人应将产品集中销售期间发售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产品集中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产品成立时,投保认购款项在集中销售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产品份额归投保人所有。
三、产品合同不能生效时投保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产品集中销售期结束后,本产品合同不能生效时,产品发行人承担相应债务和费用,并将已收取投保认购资金及应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集中销售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保人。
四、产品存续销售期的保险责任
在产品的存续销售期,投保人于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投保申购申请,正常情况下,本产品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经确认投保申购申请有效后,产品发行人在T+1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五、产品存续条件
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合同生效日后的存续销售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产品资产净值高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则本产品有效存续;若连续20个工作日产品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产品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存续销售期内的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
一、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场所
本产品的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将通过本产品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
销售机构如有变动,产品发行人将另行公告。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投保人/产品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产品销售机构、产品发行人或投资管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
二、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产品的投保申购、退保赎回自产品集中销售期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产品发行人应在开始办理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的具体日期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产品发行人公告暂停投保申购、退保赎回时除外)。
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产品发行人可对投保申购、退保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保人/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投保申购、退保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投保申购、份额退保赎回”原则,即投保申购以金额申请,退保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申请可以在产品发行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产品发行人可根据产品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保人/产品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产品发行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程序
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保人/产品份额持有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产品销售机构提出投保申购或退保赎回申请。
投保人在投保申购时应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缴纳资金。
投保人在提交退保赎回申请书时,应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明,同时必须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保赎回申请无效。
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产品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保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保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生效情况。
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投保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投保申购不成功,若投保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保人缴纳的全部款项将退回投保人。
产品份额持有人退保赎回申请成功后,产品发行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退保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退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产品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数额限制
1、产品发行人可以规定投保人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产品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产品发行人可以规定产品份额持有人最低产品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产品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产品发行人可以规定单个产品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产品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产品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产品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保申购金额和退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产品发行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手续费
1、本产品的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手续费由投保人承担,不列入产品资产。
2、在产品存续销售期内,产品份额持有人可全部或部分退保赎回。
退保赎回手续费在退保赎回时收取。
3、本产品存续销售期的投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退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
4、本产品存续销售期内投保申购费率如下:
投保金额(M)
投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M≥100万元
1.00%
5、退保赎回费用
本产品退保赎回费用按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产品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退保赎回费率
N<1年
0.50%
N≥1年
0.00%
6、本产品的投保申购费率、退保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产品发行人确定并在产品说明书或最新公开说明书中列示。
产品发行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产品发行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投保申购份额与退保赎回金额的计算
产品发行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产品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产品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保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促销活动。
在产品促销活动期间,产品发行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保人/产品份额持有人调低产品投保申购手续费率和产品退保赎回手续费率。
产品发行人对部分投保人手续费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保人的同等义务。
1、产品投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投保申购金额=投保申购金额/(1+投保申购费率)
投保申购费用=净投保申购金额×投保申购费率
投保申购份额=(投保申购金额-投保申购费用)/T日产品份额净值
2、产品退保赎回金额的计算:
退保赎回总额=退保赎回份额×T日产品份额净值
退保赎回费=退保赎回总额×退保赎回费率
退保赎回金额=退保赎回总额-退保赎回费
3、T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投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投保人缴纳的全部款项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5、退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退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退保赎回份额以当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本产品的投保申购手续费由产品投保人承担,不列入产品资产,主要用于本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退保赎回手续费由产品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保人投保申购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保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保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退保赎回。
投保人退保赎回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产品发行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7、除出现如下情形,产品发行人不得拒绝或暂停产品投保人的投保申购申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产品净值;
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使投资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投保申购的情形;
投资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投保申购;
发生上述
(1)到(4)项暂停投保申购情形时,产品发行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投保申购公告。
8、除下列情形外,产品发行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产品份额持有人的退保赎回申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产品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保赎回,导致本产品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产品发行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如能足额给付,对已接受的退保赎回申请,产品发行人将足额给付;如暂时不能给付的,可给付部分按每个退保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保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退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给付部分由产品发行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给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保赎回申请可延期给付退保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给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产品份额持有人在申请退保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9、在导致暂停退保赎回的因素消除时,产品发行人应及时恢复办理退保赎回业务。
10、暂停产品的投保申购、退保赎回,产品发行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退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保赎回的认定
本产品单个开放日,产品净退保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保赎回。
净退保赎回申请份额=退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投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2、巨额退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保赎回时,产品发行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保赎回或部分顺延退保赎回。
(1)全额退保赎回:
当产品发行人认为有能力支付产品份额持有人的退保赎回申请时,按正常退保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保赎回:
当产品发行人认为兑付产品份额持有人的退保赎回申请,可能导致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产品发行人在当日接受退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保赎回申请,按单个产品份额持有人退保赎回申请量占退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保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产品份额持有人未能退保赎回部分,除产品份额持有人在提交退保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退保赎回的表示外,默认方式为撤销退保赎回。
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退保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退保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退保赎回为止。
(3)巨额退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退保赎回并顺延退保赎回时,产品发行人应立即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产品发行人或投资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保赎回,如产品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退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给付退保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给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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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健 投资 交通 意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