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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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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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新
2009第一版
2009-10-04
有效
余志勇
王进
郭德彪
版次
生效日
失效日
状态
编写
审核
批准
修改说明
内蒙古岱海保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HPC-CW-003-2010
财务产权部专业文件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2010第一版)
本文件之产权属于内蒙古岱海保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获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递或泄露该文件。
修改记录
版次
生效日期
页码
章节
修改内容和依据
关于下发《内蒙古岱海保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子公司、三级公司、分公司、项目部:
为加强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占用,发挥集团资金规模优势,提高集团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规范和提升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建发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结合建发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内蒙古岱海保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现下发你处,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内蒙古岱海保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二O0九年十月四日
内蒙古岱海保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占用,规范和提升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结合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1.2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本部及其分(子)公司资金管理的专门机构,资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有偿使用、灵活调剂”的原则,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行使管理职权。
1.3除特殊条款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三级公司、项目部等。
2.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2.1安全性原则
保持优良的资产负债比率,合理规避财务风险。
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根据资金用途合理选择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积极规避金融风险。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和办理资金业务。
2.2效益性原则
确定并保持公司最佳资金持有量,不断优化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
投资项目及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评估论证,谋求最佳效益。
以效益为目标,实行效益否决制。
2.3统一性原则
各项资金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统一调度。
实行统一筹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量化考核。
2.4流动性原则
不断优化流程,加速资金周转,防止不合理的资金沉淀,逐步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
2.5前瞻性原则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平台,不断加强资金电子化结算及管理的能力,探索和完善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管理模式及其组织结构。
3.组织机构、目标及工作职责
3.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项目部、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是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3.2资金管理的目标为提高公司资金运行效率,保障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3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除负责常规性管理工作外,还应承担以下的工作职责:
3.3.1项目资金管理
3.3.1.1负责公司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
3.3.1.2监控、跟踪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3.3.1.3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来源与方式;
3.3.2融资管理
3.3.2.1汇总编制公司现金预算、资金支出预算,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司年度资金平衡计划;
3.3.2.2负责制定公司统一的融资方案;
3.3.2.3负责融资方案的执行;
3.3.2.4统一组织协调公司各财务部门,积极开展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优扶资金”的工作,并进行跟踪与汇报。
3.3.2.5负责根据资金的短缺情况确定合理的短期融资方式;
3.3.3日常资金结算与管理
3.3.3.1负责汇总制定日常资金使用计划(月度、周计划)并执行;
3.3.3.2负责对日常资金进行调度调配;
3.3.3.3负责优化结算工具及结算期间;
3.3.3.4负责资金分析和预警;
3.4.项目部及分(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除负责日常资金结算及管理工作外,还应做好本单位资金计划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完成各项资金管理工作。
4.货币资金的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4.1现金的管理
4.1.1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4.1.1.1职工工资、津贴;
4.1.1.2个人劳务报酬;
4.1.1.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1.1.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1.1.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4.1.1.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1.1.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1.1.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目前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4.1.2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办现金岗位和记账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控制原则。
4.1.3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
无特殊情况不得坐支现金,特殊业务需要坐支现金的,事前需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
4.1.4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做凭证后收付,收付款凭证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入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伪币收入。
4.1.5企业的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现金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财务印鉴备用。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各种密钥及口令要严格按照《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4.1.6因采购材料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开户银行,同意方可支付现金。
4.1.7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4.1.8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
上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1.9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视同贪污,依法处理。
4.1.10出纳人员对银行派出监督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人员应主动配合,积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4.1.11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一定要符合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4.1.12各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员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现金及有价证券定期(或随机)进行盘点,编制现金及有价证券盘点表,做好盘点记录。
4.2银行存款的管理
4.2.1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公司及分(子)公司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
4.2.2企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4.2.3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账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4.2.4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4.2.5经办人借用空白转账支票必须经授权审批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1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管理部门核销。
公司授权审批人为公司总经理,分(子)公司授权审批人为公司法人或公司负责人。
4.2.6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
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4.2.7预付款应填制预付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付款合同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4.2.8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死)账损失,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4.2.9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2.10公司要组织专门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结存情况进行检查。
4.3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4.3.1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
主要包括: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
4.3.2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4.4往来账户的资金结算管理
4.4.1企业对往来结算所发生的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分科目设立账户核算。
4.4.2往来账户必须逐笔进行登记,并注明经办人及形成原因,经办人负责往来账户的清理工作。
4.4.3个人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在出差归来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者按借款额加收利息,并逐月从其工资中扣回。
4.4.4业务往来户必须于月终列出分户余额清单,经办人人为造成往来款项长期拖欠,查明原因酌情处理。
4.4.5每月度进行一次对账,必须要有明细对账确认函,如有差错无法确认的业务要派人进行核对。
4.4.6对超过账期的应收款要逐笔进行分析,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坏账损失处理,对账龄较长的,但不属于坏账的,责成专人负责限期清理。
4.5应收票据的管理
4.5.1应收票据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4.5.2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
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单位名称、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余额等资料。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账内逐笔注销。
4.5.3财务管理部门收到计划部门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对第一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电查认证手续,以防假伪票据的发生。
4.5.4公司可以收取经销商直接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原则上尽量收取国有商业银行及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为规避风险,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收取小规模信用社及小规模城市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4.5.5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
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4.6工资的结算管理
4.6.1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
4.6.2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企业,应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选国有商业银行办理。
5.账户管理
5.1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全部属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5.2需新开立外部结算账户的,必须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5.3凡需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和预留印鉴的单位,必须提前10天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申请,获准后办理变更。
5.4严禁各开户单位出借账户,更不准出租账户。
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5.5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为本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更不准开立储蓄存款账户。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公款私存。
5.6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只准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严禁提取现金。
6.资金计划
6.1为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做到规模控制、科学管理、合理调度资金资源,公司对资金流量实行计划管理。
6.2财务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
每年根据公司预算编制要求及时间,各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须编制本单位现金预算,按时上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由财务管理部门汇总。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汇总的现金预算编制公司年度资金平衡计划。
6.3各部门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量,按周、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建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后按计划平衡各项资金支出。
7.投资资金管理
7.1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7.1.1投资项目资金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技改项目和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补、调、换小型资产的购置项目;承包、租赁项目;合资、合作项目;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等资本性支出所需资金。
7.1.2根据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办法》,项目所需资金依据立项审批文件确定投资额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筹措。
7.1.3对于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技改项目、承包、租赁项目;合资、合作项目;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等资本性支出,各项目承办单位需提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所需资金计划表,分别按照对外投资及项目周转金方式办理。
8.外部融资管理
8.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现金流量逆差形成的中短期资金缺口及其他活动形成的临时性资金缺口,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融资,以调剂资金余缺。
资本性支出及其他长期投资所需资金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8.2临时性资金的筹借,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办理,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审批人负责审批。
8.3公司的融资业务,按照公司章程约定须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8.4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授权审批人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出借有价权证提供抵押担保。
一经发现,按有关违纪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8.5本章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相关法规执行。
9.资金信息管理与监控
9.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资金信息进行管理,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库存现金、现金使用、收付结算、资金占用等情况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9.2各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月度计划表及资金日报表,按计划使用资金。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将资金月度计划及资金日报数据进行分析,编写资金分析报告,按时报公司相关领导。
9.3财务管理部门对资金流量监控过程中的流量逆差要查找原因,必要时进行重点分析,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9.4对于公司现金流入量或流出量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分析原因,适时做出预警。
10.现金流管理
10.1公司及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现金流管理,严格作好现金流量预算预测、管理监控及分析考核工作,保证公司现金流安全、均衡、有效运行,保持营业收入、利润和自由现金流的有效动态平衡,保障持续、良性的发展。
10.2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项目部等要加强对存量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的管理。
在不影响企业信用的情况下减少现金流出量,延后现金支出时间,增加现金流入量,提前现金流入时间,提高资产增值水平,均衡、稳定、持续增加经营现金净流量。
10.3财务管理部门代表公司对资金资源及资金运作过程行使监控管理职能,任何单位、部门或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
11.纪律及责任
11.1公司及下属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内部的保密程序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保守集团资金商业秘密的职责。
否则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并进行处罚。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1.2凡不按规定报送资金需求计划、资金流量预算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或停止逆差借款业务及其他业务的办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11.3经办人、当事人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经办人自行负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1.4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收入资金和其他资金。
违反本规定的,按截留、坐支、挪用资金的二倍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处罚。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1.5严禁各单位出借出租账户。
违反本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按出租出借账户存取、结算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1.6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开立银行账户将单位资金存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存取结算。
违反本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按账户存取、结算金额的二倍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1.7严禁任何单位将存款存在各类信用社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机构)。
未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不得用银行存单抵押或为他人担保,不得将资金委托给中介机构。
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1.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违反本规定者,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1.9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的罚款处罚,由财务管理部门出具处罚意见,报建发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12.附则
12.1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12.2本办法由内蒙古岱海保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2.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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