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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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的定义:
载客12人及以上,航速在沿海≧25nmil,在内河≧35km的动力支撑型船舶或排水型船舶。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操纵灵活、可靠;
2.续航能力差;
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珠江三角洲—港澳高速客船有四类:
气垫船、双体船、喷射水翼船、水翼双体船;
2.大部分建造于HSC规则生效以前,建造的时间、地点各异,依据的规则各有不同;
3.设计和布置十分简单和开放;救援者所需抵达现场的时间在一小时之内;
4.航行在温暖水域;
5.航程较短,航行线路均在比较遮蔽的水域。
三、检查依据
1.97安检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3.HSC规则—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纳入99法规;
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99.9.1之后建造的国内航行高速客船;
5.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66国际载重线公约(68.07.21日生效);
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82.07.18日生效);
8.STCW78/95公约(95公约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9.MARPOL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10.72国际避碰公约(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HONGKONG
8.轮机入级证书
*注:
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各种检验,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预定用途;
2、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
五、船舶文书、资料的检查
1.四册一划:
船舶操作手册;航线运行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2.SOPEP及ORB
3.GMP及GRB
4.稳性资料(包括完整稳性及破舱稳性);***
5.法定检修报告(L/R及CO2);
6.检验报告(最近的年度检验及特检);
7.法定日志(航海、轮机、电台);
8.SOLAS训练手册;
9.SMC体系文件。
六、船员证书检查
1.适任证书;
2.船员服务簿;
3.专业训练合格证书
4.高级船员必须持一等适任证书;(珠江水域部分有特殊情况);
5.在正式任职前,在船上担任实际职务不少于10小时;
6.船长、驾驶员的实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七、救生设备检查
1.救生艇:
全船L/R总容量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110%;(不需要认可的降落装置)。
2.个人救生设备
1)救生圈:
每个正常出口附近配备一只连接至少30M救生索的救生圈,全船至少2只此种救生圈;
2)除此之外,每舷至少配备一只带自亮浮灯的救生圈;
3)救生衣:
按乘员定额的105%配备,加10%的儿童救生衣,救生衣置于座椅底下;
4)救生设备存放的位置应有清晰的IMO标志。
3.烟火信号:
1)至少6支红光降落伞火箭信号,存放在驾驶室附近;
2)存放位置应有清晰的IMO标志。
4.应急铝制登筏梯
1)长度从降落站可以到达最轻载水面;
2)适当系固,不防碍人员工作。
八、消防设备
1.防火控制图:
经授权的组织批准的防火控制图(含有关各项应急措施),应永久地张贴在船上易注意到的醒目之处;
2.结构防火:
1)防火分隔的耐火试验应满足至少在30min内能阻挡火焰和烟雾通过,主体结构不坍塌;
2)易失火区与乘客处所、船员处所、控制站、救生艇筏存放处所相邻的舱壁和/或甲板应为防火分隔;
3)防火分隔上的门及关闭装置应具有与防火分隔同等的阻火能力,能防止火焰和烟雾的穿透;穿过防火分隔的管路、电缆不能破坏防火分隔的完整性;
4)乘客与船员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的隔壁、天花板的暴露表面应由低播焰性材料制成;
5)所有隔热、隔音材料,家具、织物(窗帘、地毯、座椅套)应采用不燃、阻燃或低播焰性材料;防火布置
6)每个机舱除常用出入口外还应设有脱险通道,直达上层建筑救生甲板;
7)控制站、人员的撤离线路、登乘站、救生艇筏存放处所应尽量远离易失火区域;
8)机器排气管应有隔热防护,以防止排气管表面成为火源;
9)服务于两层以上起居甲板的内部梯道,应进行烟密分隔环围。
仅服务于两层甲板且全部位于公共处所,不必环围。
3.通风布置
1)机舱的通风系统独立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
2)机舱的通风筒应是独立的且不穿过其他处所,其他处所也不应穿过机舱。
如通风筒在靠近穿过的分隔处有认可的自动挡火闸时,可放宽;
3)机舱通风机能从机舱外部控制关停,且控制机构与其他通风控制机构完全分开。
4)机舱的进出风口及其他可能有人处所的主要进出风口应能在机舱/该处所之外进行关闭。
5)排气风机6次/小时的通风,进出风口装设金属防火网。
4.燃油系统
1)高速客船使用350C≦闪点≦430C的燃油时:
2)燃油舱柜不能布置在机舱内(除非≧600C);
3)与船体不连续的独立燃油舱柜所在处所应设有CO2保护;
4)燃油加油在认可的加油站进行,并在操纵手册中说明。
5)使用接地的本质安全电路,不允许使用接地配电系统;
6)燃油管通过的处所设有固定气体探测装置,并在驾驶台报警;
5.水灭火系统
1)消防泵:
a)载客≦450人的高速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其中1台可为手提式。
消防栓维持2股不小于12M的水柱;
b)载客≧450人的高速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2台泵同时工作时,在所有消防栓处应维持0.21MPa的压力;
c)消防泵的总排量不小于(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规定,舱底泵排量的2/3,且每台消防泵的排量不小于25m3/h。
6.消防栓:
2股消防水带来自于不同消防栓的水柱射至船舶的任何地点;
消防栓的数量经同意,机舱入口处至少一个;
7.消防水带:
1)消防水带应耐腐蚀,长度适当;
2)每只消防栓备有1根水带,载客超过450人的高速客船内部,消防水带应保持与消防栓的连接;
3)每根消防水带应配备带关闭装置的认可两用水枪。
4)机器处所易接近的地点,设消防总管的隔离阀。
8.CO2系统
1)机舱设CO2系统予以保护;
2)CO2系统应在被保护处所外进行释放控制;
3)控制装置应予以保护,以避免因误操作对船上人员造成伤害。
9.消防用品
1)手提灭火器:
a)每一机舱内至少2个,其中1个靠近门口;
b)驾驶室至少1个;
c)每一乘客处所至少2个,对位于不同甲板但连通的乘客处所至少4个;
d)每一船员处所至少1个;
e)每一小卖部配1个。
2)消防员装备:
载客超过450人至少配备一套消防员装备。
九、一般安全设备检查
1.电气装置一般要求
a)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纵状态和满足正常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所有电力辅助设备供电,而不需求助于应急电源;
b)在各种紧急状态下,向安全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
c)乘客、船员及船舶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2.主电源:
每一艘高速客船至少配备2组主电源,每组电源的容量应满足高速客船正常航行情况下的需要,当一组电源失效时,另一组电源仍能保证正常航行供电。
主电源可以是:
由独立的原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由主机轴带动的发电机;蓄电池组。
3.应急电源:
高速船一般应设独立的应急电源。
4.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该发电机应符合:
由1台具有独立的冷却装置和燃油供给,并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其燃油的闪点应符合规定;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规定的各项应急设备也应能自动换接至应急发电机供电;自动起动系统和原动机的特性,均应能使应急发电机在安全和实际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地(最长不超过45s)承载额定负载;应设置符合734所要求供电的临时应急电源。
5.应急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应符合: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能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至少能立即向前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6.作为临时应急电源的蓄电池组应符合: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规定的各项应急设备供电30min。
7.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和范围:
1)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供电2小时:
a)救生设备存放处;
b)所有脱险通道,如走廊、梯道、居住和服务处所的出口、救生艇筏登乘站;
c)乘客舱室内;
d)机器处所及主应急发电机处所,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e)控制站内;
f)操舵处所。
2)下列设备供电2小时:
a)《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灯(失控灯除外);
b)在疏散时用于通知乘客和船员的船内电气通信设备;
c)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包括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d)通用报警系统;
e)灭火系统的遥控装置(如为电动时)。
3)对下列设备间断工作2小时:
a)白昼信号灯,若本身无蓄电池组独立供电者;
b)船舶号笛(如为电动时)。
4)主要电气仪表和推进机器的控制装置供电2小时(若这些设备无替换电源时);
5)为失控灯供电至少3小时。
8.公共广播与信息系统:
1)应设置1套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所有舱室、通常有船员工作的处所以及开敞甲板都应能听到警报。
警报在触发后,应能持续作用到正常关闭的公共广播系统或使之其信息广播暂停(越控功能);
2)应设置1套公共广播系统,该系统应能覆盖乘客和船员进入的所有区域、脱险通道和登乘救生艇筏的处所,并应在任一舱进水或着火情况下,该系统的其他部分仍能工作。
9.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供电
1)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电源应不少于2套,其中1套应为应急电源,应设独立馈电线供电。
这些馈电线应接到位于或邻近探火系统的控制板的自动转换开关。
2)当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电源发生故障时,应在控制板上显示与火灾信号相区别的视觉和听觉报警。
10.舱室布置与安全通道
一般要求:
1)窗玻璃应采用不会裂成危险碎片的安全材料制造;
2)船舶设计应能使所有人员在各种应急情况下均可安全撤离,进入救生筏;
3)驾驶室到客舱应有方便、安全和快速的通道,船员舱室应使船员从船内方便、安全和迅速通往公共处所。
11.驾驶室的视域
1)从正前方到任一舷向后22.50的扇形区中总的盲区不超过200;每一单独盲区不超过50;两个个盲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不小于100。
2)驾驶室的海面视区域,当驾驶员就座时,从船首到任一舷900,盲区不超过一个船长。
12.舱室布置
1)每位乘客和驾驶员提供一个固定座位,客舱第一排座椅(含客舱内横向通道处的第一排座椅)和驾驶员座椅均应设有安全带。
2)若设有沙发,沙发与甲板应可靠固定。
3)桌子应进行保护,公用电话、小卖部应设在舱壁后侧,大件物品应系固定位。
4)如设船员卧铺,则船员舱室应有足够防火措施,其布置不应防碍船员紧急撤离。
13.出口
1)公共处所、撤离线路、出口、救生设备存放处所以及登乘站,应设有清晰而永久性的标志;
2)客舱应至少有两个出口,尽可能分布在相对两端;出口应安全易达,直通正常登、离船点;
3)出口门可内外操作,开闭装置及标志显明易见,操作简便;
14.安全通道
1)组成脱险通道的走道、门及梯道尺寸,应使穿着救生衣的人员易于通过;
2)脱险通道不应有任何可能伤人、钩住衣服、损坏救生衣或阻碍受伤人员撤离的凸出物;
3)登乘站应设有扶手栏杆,登乘甲板防滑;
4)撤离通道的设计应符合合理的撤离程序和撤离时间;
5)撤离时间:
t=(tf-7)/3min(tf为耐火试验时间)
十、报警设备检查
1.探火与火警报警系统
a)机器处所应设有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b)在正常工况下,在驾驶室自动显示失火部位,并同时报警;
c)乘客处所设置手动操作呼叫点,数量和布置应经同意,正常通道出入口附近应设置;
d)应急电源供电。
2.机器设备控制报警
一般要求:
a)任何遥控系统或自动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并不防碍正常的手动控制;
b)在实施控制功能的所有控制站之间,以及每一控制站和监视位置之间,均设有双向通话设备。
3.应急控制装置:
a)设置一个或数个应急控制站,易于到达,并具有下列功能:
b)固定灭火系统控制站;
c)机舱通风筒挡火闸、风机应急停止;
d)机舱燃油速闭阀;
e)全船断电控制;
f)主辅机紧急停车。
4.报警系统:
所有听觉和视觉报警,应一直保持到得到应答,视觉信号保留到故障消除为止。
报警系统应含有试验装置。
5.下列报警应立即行动,在驾驶室内船员能完全看到:
a)火警报警;
b)主配电板断电;
c)主机超速;
d)镍—镉电池充电中的热崩溃。
6.下列视觉报警,应指明需要采取行动的状态;
a)除主机超速外,机器或系统的重要参数超过极限值;
b)动力方向或纵倾控制装置的供电故障;
c)航行灯故障报警;
d)重要的液体容器内低液位;
e)通风机故障。
f)舱底水报警
g)集中控制,设置反馈仪表;
h)显示各舱浸水探头的分布;
i)一旦高位浸水,立即发出警报;
j)如自动控制舱底排水设备,其联动性。
十一、船体设备检查
1.稳性资料,经批准的稳性资料应放在船上。
2.完整稳性应计算出各种排水与非排水状况下的稳性,包括:
1)满载出港和空载到港装载情况的稳性;
2)液舱及液柜中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3.破舱稳性应核算在浮态和稳性较差装载情况下的破舱稳性,包括一舱不沉,及特殊情况下的破舱稳性:
4.结构密性
1)所有水线以上外部开口均应所有风雨密关闭装置以保证风雨密。
位于舱壁甲板(指水密横舱壁上伸到达的连续甲板)以下的所有水密舱壁上的开门数量应尽可能少,门的强度与相邻舱壁强度相当,且保证风雨密。
2)水密舱壁上的门在船舶航行时保持关闭,并在驾驶室显示其关闭状态。
3)位于舱壁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和升降口的外门应为风雨密。
凡通至舱壁甲板以下处所者,其门槛高度应不少于380mm。
如船舶的储备浮力大于100%满载排水量,则门槛高度允许减少至180mm。
对不通至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门,其门槛高度允许减少至120mm。
4)所有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窗均应为风雨密。
5)所有露天甲板上的舱口盖均应为风雨密,其结构强度与相邻结构的强度相当。
舱壁甲板上的舱口盖的围板高度通常为380mm。
如船舶的储备浮力大于100%满载排水量,则围板高度允许减少至180mm。
6)下列部位没有过度锈蚀和凹陷,无裂痕,清洁无油污:
a)船壳水线以上部分;
b)各层甲板、舷墙。
7)所有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窗均应为风雨密。
8)所有露天甲板上的舱口盖均应为风雨密,其结构强度与相邻结构的强度相当。
舱壁甲板上的舱口盖的围板高度通常为380mm。
如船舶的储备浮力大于100%满载排水量,则围板高度允许减少至180mm。
9)下列部位没有过度锈蚀和凹陷,无裂痕,清洁无油污:
a)船壳水线以上部分;
b)各层甲板、舷墙。
10)各层甲板排水管系,无锈蚀、渗漏、堵塞。
十二、航行及信号设备检查
1、一般要求
a)船上配备的航行设备应为认可型;
b)配备的雷达应能在9GHz频率上工作,对新建船配备的雷达应附有至少象光学反射标绘仪同样有效的标绘设备;
c)现有高速客船上的雷达如没有标绘设备,该雷达可继续使用直至更换新雷达,新雷达应附有标绘设备;
d)雷达和定位仪的性能应能与船舶的航速相适应。
高速客船航行设备配备定额
备注
①全垫升气垫船不要求配备;
②载客450P以上的高速客船,另配一个显示器;
③GPS应能自动向VHF无线电装置输送船位信号;
④电罗经可用有信号输出接口的电子罗经替代,电子罗经需每年校核;
⑤仅夜航船舶配备。
2、基本号灯的安装要求:
1)当垂直装设2盏号灯时,号灯的间距如下:
a)船长为30米或30米以上的高速船,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0.6米,其中最低1盏号灯应装设在驾驶室顶甲板以上高度不小于1米;
b)船长小于30米的高速船,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0.4米,其中最低1号灯应装设在驾驶室顶甲板以上高度不小于0.5米。
2)黄色桅顶式闪光灯应安装在主桅的顶上。
3)当高速船只设1盏桅灯时,该灯应安装在船中前部,船长小于20米的高速船不必在船中之前设置,但应尽实际可能设置在靠前的位置。
十三、无线电设备检查
1.一般要求
a)船上配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应为认可型。
b)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应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及值班功能。
c)无线电通信设备应安装在操纵室内。
2.电设备电源
a)无线电通信设备应自主电源或应急电源供电的无线电分配电板敷设独立馈电线路,各种与无线电通信设备无关的用电设备不得接入无线电设备的电路内;
b)每艘高速客船应配备1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当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供电时间至少为1小时,以便进行遇险及安全通信。
十二防污染设备检查
●一般要求
★防止油类污染;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如需要时)。
●防止油类污染
1、为确保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符合规定,高速客船应设有下列防油污设备之一:
★排出物含油量小于15ppm的油水分离设备,及足够容量的残油储存设备。
★应不向水域排放,而将含油污水储存在船上的储存设备。
十二防污染设备检查
3、防止油类污染
2、客船应设有下列防油污设备之一:
★排出物含油量小于15ppm的油水分离设备,及足够容量的残油储存设备。
★应不向水域排放,而将含油污水储存在船上的储存设备。
3、残油/含油污水储存设备,可以是固定式或可携式的。
固定式储存设备还应备有可用于将设备中的残油/含油污水向岸上排放的适当管路及标准排放接头。
可携式残油/含油污水储存设备,则在停港时直接向岸上的适宜设备进行排放。
十二防污染设备检查
4、免除
★如果高速客船从设计上已经予以考虑,使设计能确保机舱舱底水在正常运行和停港情况下不会排向舷外,则可免设防止油类污染设备,但应设有标准排放接头,以便将含油污水排向岸上接受设备。
★防污证书应作相应签注。
十二防污染设备检查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如需要时)
★高速客船的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形式的排放粪便污水。
★高速客船应设有下列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设备之一:
◆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经认可的集污舱柜。
★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受设备的管路及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正常情况下,只有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且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水域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见水变色时,生活污水才可排入舷外水域。
十三营运要求的检查
●一般要求
★备有法定证书和/或船级证书,配备合适船员,还应备有包括“高速客船操作手册”、“高速客船航线运行手册”、“高速客船保养手册”和“维修计划”等内容的技术文件。
★下列措施未能达到满意程度,应撤销所颁发的适航证书:
◆考虑“高速船航线运行手册”中所载的安全限制和有关资料对船舶拟从事业务的适用性;
◆设有与基地港作业区一致的管理措施,包括气象及航班管理、交通管制等;
◆操纵船舶所需船员人数、乘客和货物的监督;
◆对船员的考核与培训
十三营运要求的检查
◆船员作息时间和防止疲劳的措施;
◆关于定位、夜间或雾天的航行限制;
◆船舶与岸台、基地港电台、救助站和其他船舶之间的通信联系;
◆持有供核查的下列记录:
▲船舶按规定的参数运行;
▲应急和安全程序的遵守;
▲操作船员的工作时间;
▲船上的乘客数量;
▲船舶应遵守的法规;
▲船舶操作;
▲按批准的计划表进行维护。
十三营运要求的检查
●船舶文件
★高速客船操作手册,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船舶的主要要素;
◆船舶及其设备情况的简要说明;
◆核查浮力舱完整性的程序;
◆半截程序和限制,包括最大劳动重量、重心位置和载荷分配
◆根据第2章的要求,在破损情况下控制下列因素的应急措施和程序:
▲船舶倾斜;▲进一步浸水;
▲乘客登乘位置保持正值干舷;
▲保持组织撤离用的基本应急设备易于达到和可操作性;
十三营运要求的检查
◆机器系统和说明和操作;
◆方向控制系统的说明和操作;
◆遥控与报警系统的说明和操作;
◆电气设备的说明和操作;
◆探火与灭火设备的说明和操作;
◆结构防火布置图;
◆无线电通信设备与航行设备的说明和操作;
◆指示危急情况或危及安全的故障报警方式与应采取的对策(包括对船舶与机器操作方面的善后限制)。
★高速客船航线运行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运行限制,包括最坏预期情况,如风级、浪高、高速回转时速度与回转舵角等;
◆在
(1)限制推进下的船舶操纵程序;(操作限制清单)
◆在可预见的偶然事件中,用于救援的应变计划;(应急计划)
◆获得气象资料的措施;
◆指定“基地港”;
◆指定作出取消或延迟航班决定的责任人员;
◆规定船员编制、职责和资格;
◆对船员工作时间的限制;
◆起点港与终点港的安全措施;
◆珠江与香港(澳门)的交通管制和限制;
◆船舶与岸台、基地港电台、应急服务站和其他船舶之间的通信联系,包括使用的电台频率和守听值班;
◆紧急情况下弃船撤离程序。
十三营运要求的检查
★高速客船保养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船舶安全运行所要求的所有船舶结构、机器装置和所有安装的设备与系统的详细说明和示意图;
◆保养要求的所有充注液体和结构材料的规格和数量;
◆结构或主机部件损耗限制,包括要求按日期或运行时间换新的部件的寿命;
◆有关主辅机械、传动装置、推进装置、垫升装置和弹性结构件的详细拆装程序,包括应采取的任何安全预防措施或要求的专用设备;
◆机器或系统部件更换后或故障诊断时应遵循的试验程序;
◆船舶起吊或进坞程序,包括重量和状态的限制;
◆当船舶可能需拆卸运输时,应提供有关拆卸、运输和装配的说明;
◆检修计划表,无论是包括在维修手册内还是单独编制,应详细说明为保持船舶及其机器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操作所要求的定期维护操作;
◆在申请部分机械有计划保养系统附加标志PPMS时期人有关项目应包括在该手册中。
十四操作性检查
★高速客船在紧急情况下,最关键的是控制人群,保证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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