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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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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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印发给你们,请在监理招标活动中施行。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28日
备案编号____________备案盖章处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发出时间: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
目录
第一篇 合同文件
第一章 投标单位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件
第四章 投标书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二篇 技术规范
第六章 施工监理规范
第七章 施工技术规范
第三篇 附件
第一篇 合同文件
第一章 投标单位须知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项目说明
1.1.1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
1.1.2 工程建设地点:
____________;
1.1.3 工程建设规模:
____________;
1.1.4 工程开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
1.1.5 工程概算:
____________;
1.1.6 工程图纸设计单位:
____________;
1.1.7 资金来源(政府国家集体私人):
____________
1.1.8 投资批准单位:
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
____________;
1.1.9 规划部门批准文号:
____________;
1.1.10 工程性质(民用市政工业交通项目等):
____________;
第二条 项目法人
2.1 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住所或地址:
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银行帐户:
____________
第三条 招标单位(或招标代表机构)
3.1 名称:
____________
3.2 住所或地址:
____________
3.3 联系人:
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第四条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4.1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北京市批准的____________级以上监理资质。
中央、军队在京和外地监理单位还应有市建委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
4.2 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单位代表应该递交一份投标单位答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投标费用
5.1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投标书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招标文件
6.1 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6.1.1 投标邀请书
6.1.2 投标单位须知
6.1.3 合同通用条件
6.1.4 合同专用条件
6.1.5 投标书的格式
6.1.6 技术规范
6.1.7 附件
6.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如要求业主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业主。
凡在年月日前澄清的问题,业主均将予以答复。
业主的答复的副本将交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该部分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场地勘察与投标预备会
6.3.1 场地勘察定于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时,在____________举行。
6.3.2 建议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本监理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3.3 业主准许投标单位及其代表为了考察现场而进入现场和有关场地。
但投标单位及其代表应对由于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任何其它的损失、损坏费用负责,业主不负任何责任。
6.3.4 投标预备会定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时,在____________举行。
投标单位派_____位代表按上述要求参加会议。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必须在投票预备会召开的7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如果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6.4 招标文件的修改
6.4.1 业主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6.4.2 该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尽快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
第七条 投标书的编制
7.1 投标书的语言
7.1.1 投标书及投标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7.2 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7.2.1 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应包含下列文件:
正确填写的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本文件第四章所列的文件必须全部填写,但可以按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第八条 投标价格
8.1 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应是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
8.2 监理费按第一章所列的工程概预算乘以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费率计取,可以上下浮动,但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
8.3 投标价格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业主给付的奖金。
8.4 在本合同执行完毕时,接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但原中标费率不变。
第九条 投标书的有效期
9.1 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4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第十条 投标书的签署
10.1 投标单位应按6.2.1款的规定向业主提供一式_______份投标书,其中一份正本,其它为副本,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2 投标书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0.3 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单位在改动处盖章。
第十一条 投标书的送达
11.1 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1.1.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1.1.2 投标文件应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密封袋和封条。
11.1.3 投标文件密封专用封条在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壹枚。
11.2 提交投标书截止期
11.2.1 投标单位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将投标书报送到签收。
11.2.2 招标人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
接收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11.3 迟到的投标书。
11.2.1 款规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后送达的投标书,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11.4 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
11.4.1 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
11.4.2 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或撤回。
第十二条 开标与评标
12.1 开标日期、参加人数及地点,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12.2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2.3 开标时应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2.4 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2.5 招标单位将负责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2.6 无效标书的确定按《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12.7 招标单位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12.8 评标方法按《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12.9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12.10 中标通知书
业主将评标结果报经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11 合同订立
12.11.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应和业主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12.11.2 合同采用本市颁布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第十三条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3.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一)“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二)“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五)“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六)“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七)“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八)“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3.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3.3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义务
14.1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14.2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4.3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14.4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五条 业主的义务
15.1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
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15.2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业主应当向监理机构提供业主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分包合同和订货合同。
15.3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逾期应视为业主同意。
15.4 业主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15.5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15.6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1)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15.7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其中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业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15.8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
16.1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二)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三)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四)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商,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六)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七)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八)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或更换;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九)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十)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十一)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16.2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
16.3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行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七条 业主的权利
17.1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17.2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7.3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17.4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7.5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
18.1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8.2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违法行为、或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3 监理单位对业主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8.4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业主的责任
19.1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9.2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20.1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 监理单位向业主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和业主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单位,收到监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0.3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酬金。
20.4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20.5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56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0.6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本条第20.3款、20.4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20.7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20.8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酬金
21.1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21.2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时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21.3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21.4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其它
22.1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复试费设备,所需费用应由业主负责解决或报销。
22.2 监理单位如须加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或业主需要,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22.3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将给予适当奖励。
22.4 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2.5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23.1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监理业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外部条件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_______。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在____天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一)办公用房及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生活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通信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__名服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5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业主同意按国内同类型工程监理费的______%计收。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 双方同意用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愿意提请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六条 其它专用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投标书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监理大纲
(3)监理企业证明资料
(4)近三年来承担监理的主要工程
(5)反映监理单位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
(6)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7)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8)如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试验检测,须明示其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提供下述文件及资料:
(1)投标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投标单位监理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三年内所获国家及地方政府荣誉证书复印件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监理单位综合情况审查表(附表三)
(6)监理单位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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