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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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山东电力系统
调度管理规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二OO九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第3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遵照上级调度规程规定制定。
第4条
第5条山东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6条
第7条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调度管理。
第8条
山东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9条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10条
第11条凡并入山东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司)、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调度管理。
第12条
第13条山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运行人员(以下简称变电运行人员),发电厂值长(单元长、机组长)及电气运行人员统称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第14条
第15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电力调度中心。
第16条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调度管理任务
第17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第18条
1、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
2、调整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系统内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9条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第20条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管理。
3、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电网的频率、区域控制偏差(ACE)和电压调整;指挥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4、负责组织编制、执行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和月、日调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省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5、负责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及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6、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
7、负责新建机组的并网管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负责机组退出调度运行管理。
8、负责发电厂的机网协调管理。
9、负责调度系统的应急管理;负责编制黑启动方案,并组织黑启动试验。
10、负责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11、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12、参及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及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3、参及编制本网年、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
14、行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第21条下列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并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第22条
1、发电厂值长(单元长、机组长)、电气(集控)班长。
2、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站(队)长、值班员。
3、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第23条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所谓调度指令,是指上级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系统下级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的一切正常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令。
第24条
第25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调度关系上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省调值班调度员为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
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26条
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当发生无故拒绝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受令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28条
第29条各级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指示时,应迅速报告调度机构负责人。
第30条
第31条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32条
第33条网调调度设备状态改变前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网调管理设备,在操作前应征得网调许可,操作后应及时向网调汇报。
网调和省调双重调度设备,双方均可操作,操作前后均要通知对方。
第34条
第35条对于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地调在操作前应向省调申请,在省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省调汇报。
第36条
第37条紧急需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地调负责操作的设备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38条
第39条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
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及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第40条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第41条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者设备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42条
第43条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到两级调度互相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应按上级调度指令执行,并向下级值班调度员说明。
第44条
第三节调度汇报制度
第45条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46条
第47条省调管辖及许可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须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规定向上级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48条
第49条遇下述情况之一者,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第50条
1、300MW及以上机组故障跳闸。
2、统调发电厂全停。
3、电网解列成两部分或多部分。
4、大面积停电或极重要用户停电。
5、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6、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7、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第51条地调、发电厂管辖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52条
1、重要发供电设备损坏或遭受较大的破坏、盗窃。
2、发生人身伤亡或对重要用户停电。
3、220kV变压器、线路非计划停运或故障跳闸。
4、220kV任一段母线故障跳闸。
5、电网损失负荷(包括事故甩负荷、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负荷和限电、事故拉路)。
6、地区电网发生功率振荡和异步振荡。
7、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9、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第53条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
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54条
第四节调度应急管理
第55条调度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迅速响应、分级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56条
第57条为了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和应急预案有效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58条
第59条调度机构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编制相应工作预案,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的判定、工作流程、人员到位要求、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告程序等。
第60条
第61条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
调度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相关厂站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62条
第63条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编制并及时修订黑启动方案。
黑启动方案包括研究方案、试验方案和调度操作方案。
黑启动方案必须得到电网经营企业的批准,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64条
第65条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典型事故处理预案。
发电厂和变电站制定全厂(站)停电预案和保厂(站)用电方案并报所辖调度机构备案。
第66条
第三章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67条山东电力系统设备按照调度管辖划分为网调调度、省调管辖、地调管辖、县调管辖设备。
第68条
第69条网调调度设备为跨省联络线及相关设备。
网调及省调调度分界设备定为网调及省调双重调度设备。
第70条
第71条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第72条
山东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
1、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
2、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500kV变压器、母线,单元接线的220kV升压变压器,接有600MW及以上单机的220kV母线,接有机组容量600MW及以上的重要220kV母线,无功补偿设备)。
3、装机容量超过10MW的并网风电场。
4、50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主变、母线、无功补偿设备)。
5、220kV变电站中存在稳定问题的220kV母线和出线6条及以上的重要220kV母线。
6、500kV线路,跨地区(供电区)的220kV线路。
7、省调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有关的自动化、通信设备;机组涉网保护以及有关的调节控制系统。
省调管辖设备中,运行状态变化对华北主网或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继电保护配合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备,列为网调管理设备,山东电力系统内网调管理设备由网调规程确定。
省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
如:
部分发电厂设备,风电场,部分跨地区的220kV线路。
第73条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第74条
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地调管辖设备中,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列为省调许可设备。
第75条县调管辖设备原则在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中明确。
第76条
第77条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自行管理。
第78条
第四章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第一节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79条根据调度管辖范围,调度机构负责编制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日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
第80条
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须经相应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日调度计划由相应调度机构领导批准。
第81条编制系统运行方式应遵循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第82条
1、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当电网发生N-1故障时,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扩大,最大限度保证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短路电流不超过开关的额定遮断电流。
4、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5、电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83条发电厂、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及主网的正常结线相适应。
发电厂的正常结线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
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
第84条
第二节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第85条年度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86条
1、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2、本年度新建及扩建设备投产计划。
3、本年度电网分月电力平衡分析(包括负荷预测,发电预测,外网受、售电计划),调峰能力分析。
4、本年度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5、电网结构变化、短路分析及运行结线方式选择。
6、电网潮流计算分析。
7、电网稳定计算分析。
8、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分析。
9、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和低频、低压自动减负荷整定方案。
10、系统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及措施。
第三节月、日调度计划编制
第87条月度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88条
1、电力平衡方案。
2、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3、新设备投产计划。
4、重大检修方式下的电网分析及措施。
5、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第89条日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90条
1、全网、地区电网预计负荷和负荷限额。
2、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
3、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4、发电厂及电网出力计划(每日负荷备用容量不小于最大发电负荷的3%,事故备用不小于本系统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上述备用容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合理分布,调用应不受系统安全的限制)。
5、开停机方式安排,机组AGC投停计划。
6、检修方式出现薄弱环节的潮流分析、反事故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节特殊时期保电措施编制
第91条电网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措施应包括电网日调度计划(含前后各1日)的全部内容,并制定保电预案。
第92条
第五章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第一节检修计划管理
第93条电力系统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
设备年、月度检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
第94条
第95条发电厂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省调报送下年度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省调根据电网负荷预测和电力平衡情况,对年度检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下一年度发电机组检修计划。
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的规定,每台机组每年只安排一次A、B、C级计划检修,D级检修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在月度计划中安排。
第96条
电网输变电设备的年度计划检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97条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次月检修计划(包括新设备投产计划)报省调。
省调批准后于月底前5天下达,属网调调度及管理的设备由网调批准。
月度检修计划包括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检修。
第98条
第99条发电厂的省调许可设备,其检修计划由发电厂报所属地调,地调安排后报省调。
第100条
第二节检修申请管理
第101条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计划,有关单位仍需在开工前履行申请手续。
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网调提出申请,省调在网调批复后通知有关单位。
第102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按管辖范围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申请并通知有关单位。
超高压、发电厂的检修工作,涉及省调、地调管辖设备停电的,应向相应地调提交检修申请,再由地调向省调提出申请。
节日检修(含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在节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节前1个工作日12时前批复。
第103条对于网调调度设备的检修开工令,若网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若网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申请单位下达开工令,完工后申请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04条
第105条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检修开工令,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提申请的发电厂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超高压公司生产调度值班员,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06条
网调管理设备,在操作前须征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在开竣工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汇报网调值班调度员。
第107条地调管辖设备停电,需省调管辖设备配合停电、代用或需将负荷调其他地区电网供电时,也应按照第51条规定执行。
第108条
第109条检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停电范围、检修性质、主要项目、检修时间、最高(低)出力、降出力数额及原因、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系统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
未履行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第110条
地调代管、省调许可设备,地调在向省调提申请前要对地区电网进行分析,提出运行方式调整及需采取的措施,报省调审核、批准。
第111条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工作到期不能竣工者,申请单位应按申请程序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转提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的延期申请。
第112条
输变电设备预计提前竣工的,应在竣工前3小时向省调汇报,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
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113条网调调度、网调管理、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远动设备停用、试验、改变定值,影响发电厂出力的附属设备及公用系统检修、消缺等工作,也应按上述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114条
第115条设备非计划停运,可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转提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的非计划停运申请。
第116条
第117条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临时检修项目:
第118条
1、8小时内可以完工,且对系统和用户无明显影响的检修。
2、及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第119条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第120条
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
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
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
第121条省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及对保护、通信、远动的影响,并得到同意,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
如带电作业需持续多日时,应遵循“当日工作,当日结束”的原则。
第122条
第123条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非计划停运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日12时前应向省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124条
第六章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一节新建输变电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125条调度机构应参及新建(含扩建或改建)输变电设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第126条
第127条对于需接入山东电力系统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运营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向省调上报新设备编号建议。
省调在新设备启动前2个月明确调度名称、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电力电量计量点等。
第128条
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见附录二。
第129条对于网调调度、省调管辖及省调许可的新设备,运营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向省调提供书面资料,同时提供有关电子文档。
书面资料应包括:
第130条
1、一次系统结线图。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3、线路长度、导线规范、杆号、同杆并架情况等。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图纸(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5、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在向省调提供资料的同时,也应将有关资料报相关地调。
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的资料报通信管理部门。
第131条对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输变电设备,在启动前15天由运行单位书面向省调提出启动措施。
其内容包括:
启动日期、启动范围、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等。
第132条
第133条相关单位应在新设备启动前7个工作日,在专用调度管理系统维护新投产设备参数、母线联结方式等基础数据,并经省调审核。
第134条
第135条省调应在新设备启动前5个工作日答复下列问题:
第136条
1、运行方式和主变分头位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2、省调调度员名单。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试)定值。
第137条新设备启动申请应在启动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提前2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
第138条
第139条提交新设备启动申请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140条
1、基础数据已维护正确并经调度机构审核确认。
2、调度自动化信息接入工作已经完成,调度电话、自动化设备及计量装置运行良好,通道畅通,实时信息满足调度运行的需要。
3、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措施已批准。
第141条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142条
1、设备验收合格。
2、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
第143条新设备投入运行必须核相。
设备检修改造后,如需核相由运行单位在申请中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
第144条
第145条地调管辖的220kV新设备,在向所属地调申请启动的同时,也需将设备规范、一次结线、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等主要资料报省调。
第146条
第二节新建发电机组启动并网管理
第147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148条
第149条发电厂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3个月,向省调提供书面资料和有关电子文档(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版本),提出一次设备编号建议。
书面资料应包括:
第150条
1、一次系统结线图。
2、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抽水蓄能电站应包括水库资料)。
3、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图纸资料(原理图、配置图、二次线图、装置说明书等)。
4、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省调应在机组启动并网前2个月确定调度名称,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第151条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45天,以公文形式向省调提交机组启动试运申请书。
省调应在收到机组启动试运申请书后15天内进行批复,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152条
1、机组名称和参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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