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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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
第1章概述
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的分类
合同当事人
一、概念
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种类:
辨析合同的差别
1.双务/单务:
务指义务
1)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即后者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
2)意义:
a.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B.单务履行部分义务且违反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
3)例子:
买卖、租赁、委托——赠与、借用、自然人借贷、保管
2.有偿/无偿
1)有无给付对价:
一方给付义务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代价
2)意义:
a.确定合同性质(如有偿为买卖无偿则变成赠与)
B.义务内容(无偿合同利益出让人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c.主体要求不同(纯获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合同)
3)例:
买卖、租赁——赠与、借用
两者都可以:
保管、委托、借款
3.有名/无名
1)法律上是否确定名称及规则;法律未规定其内容和名称,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
2)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有效
3)无名分类
a.混合合同:
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
承租人提供劳务代替交付租金的合同
b.准混合合同:
有名合同中规定无名合同
4)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
4.诺成/实践
1)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诺成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2)例:
买卖、运送——借用、保管、自然人借贷、小物件寄存、定金合同
5.要式/不要式
1)合同是否一定要形式
2)要式:
a.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b.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
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
6.主/从
1)是否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
3、合同关系
1.主体:
合同当事人
1)债务人+债权人
2)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限制/无能力行为人纯获益合同可以,政府部门之间平等交易合同可以,某大学法律系不能
2.内容:
1)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代位权、撤销权
2)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3.客体:
债务人应为的行为
4.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主体:
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
2)内容:
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不及于第三人
3)责任:
当事人应自己过错造成违约或第三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仍应只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4、合同法
1)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
2)范围:
第2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
3)原则:
自由、诚信、合法、鼓励交易
第2章合同的成立
成立
要约
承诺
1、成立
1)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
3)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合同形式
1.概念:
订立合同的方式,法律关于当事人订约的特殊要件的要求
2.特点:
1)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表现方式
2)合同的法定形式要求有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3)合同的法定形式是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所必须采取的方式
3.法条
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1条: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要约
1.概念:
14条:
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件:
1)特定要约人
2)具由订立合同的意图
3)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
4)发出确定具体内容
5)到达要约人
3.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贵方若有意,欲速购买;询问商品价格;表明商品价格的标牌(正要出售的标牌为要约)
2)《合同法》15条:
价拍标股广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都属于要约邀请
4.要约的法律效力
1)开始生效:
《合同法》16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a.对话:
对方听到
b.非对话: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若要约人为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c.数据电文: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间为到达时间
2)存续期间(即承诺的期限):
a.口头形式:
若无承诺期限,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才产生拘束力
b.书面形式:
要约人具体规定的存续期间为有效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应当确定合理时间作为存续期限(邀约到达,承诺作出时间,承诺到达)
3)效力内容:
a.形式拘束力:
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b.实质拘束力:
只有受要约人可作出承诺、不能随意转让,但可以放弃
5.撤回与撤销
1)撤回:
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第18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要约人。
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付赔偿责任
3)不可撤销:
19条:
a.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c.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邀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同意撤销按照缔约责任赔偿,合同不生效
6.要约失效:
第20条
1)撤回: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撤销: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未承诺:
撤销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际性变更
7.交叉要约:
指定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四、承诺
1.概念: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a.只有受要约人才能作出
b.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及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如果为数据电文,其承诺时间以电文载明的日期起算,没有载明的,以到达时间为准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通知方式
2.方式:
1)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若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可用口头形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3)承诺应当采用通知的形式也包含了这样一种含义,即不得以缄默或不作为来作出承诺
3.承诺期限
1)23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承诺的,承诺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应当在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延迟也应当将到达时间作为承诺生效时间
3)到达:
是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可支配的范围内
4)期限起算时间:
从信件载明的日期起算,没写日期以到达日期起算
4.延迟、撤回
1)承诺延迟: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a.通常的延迟:
受要约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意外,为新要约
b.特殊的迟延:
非因受要约人而因送达等原因而导致延迟,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3)买错东西无法撤回,只能撤销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1.书面形式:
1)25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信件、数据电文与承诺确认书:
《合同法》33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口头形式: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味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
1.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其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弥补侵权责任之间不足的一种责任
2.条件:
1)缔约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一定有过错)
a.先合同义务:
在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之前,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随附责任:
通知、协助、告知、保护、保密、紧止、恶意磋商
b.道德性义务,不能单独提出请求强制执行,只有这种行为造成了损失才能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4)违法诚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
违约
侵权
责任性质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责任
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产生的责任
赔偿性质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
期待利益的损失
人格权、物权等绝对权
赔偿形式
可以由当事人订立
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三、类型
1.假借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谈判意图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
3)受害人基于虚假情况而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1)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3)泄漏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损失
4.其他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四、赔偿范围
1.以信赖利益损失为基础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个机会利益
2.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
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1)因要约邀请和有效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合理费用
2)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支出合理费用
3)为支出上述各项费用失去的利息
3.费用支出必须合理
第3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合同权利
1)请求履行的权利:
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保全债权的权利:
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
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4)处分权能:
可以转让债权、抛弃债权
2.合同义务
1)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
2)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主义、照顾、忠实等随附义务
3.合同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a.法律、行为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b.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2)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3)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4)明示义务、默示义务
5)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
2、合同条款、内容
1.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住所不影响
2)标的:
必须的主要条款
3)数量和质量:
必须条款
4)价款或报酬:
不影响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不影响
6)违约责任:
不影响
7)解决争议的方法:
不影响
2.条款
1)概念:
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2)分类
a.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必须具备的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b.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c.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3.免责条款
1)概念: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2)生效要件:
a.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c.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D.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
一、概念
1.概念:
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特点:
1)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3)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订立一方在法律或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
5)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
3.理论基础:
合同自由理论、交易成本论、企业内部组织论
二、内容与义务
1.内容:
合同书、保单、价目表、使用须知、使用说明书、车票、机票、邮单、单据、收据、提单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1)遵循公平原则: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乙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显示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关于注意与说明的义务:
a.提供格式条款的乙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予以说明
b.提示和说明形式:
宣读、声明、特别标示、特别告示
c.程度:
充分、合理
d.举证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已经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f.违反说明义务的后果:
《司法解释二》9:
提供格式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与示范合同:
1)示范合同:
根据法规和管理而确定的具有示范使用作用的文件
2)适用:
买卖、租赁、建筑
3)格式条款是固定的,不能修改的,而示范合同可以
3、格式条款的无效
1.法条:
1)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第52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第53条
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职责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
2.解释
1)免除其责任:
(见上3)
a.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义务
b.例:
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2)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a.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b.例:
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a.指排除对方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b.例:
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发生纠纷不能提起诉讼;商品离柜,拒不退换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1.概念:
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做出说明
2.原则: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a.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
b.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c.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时间使用,消费者与指定人对用语理解不同,应当以交易时消费者的理解进行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4章合同的效力
成立与生效
1、成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阅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生效
1.《民通》第55条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纯获利
2)意思表示真实-欺诈、胁迫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性条款
2.第44条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附条件、期限的合同
1.第45条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的、不予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
2..第46条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效力待定
1.第47条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第48条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5.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
1.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合同
1.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确认无效、被撤销后果
1.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第57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第59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履行
适当履行
协助履行
经济合理
情势变更
一、履行原则
1.概念:
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债务。
2.分条:
适当履行、实际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
2、合同的适当履行
1.概念: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2.约定不明总公式:
1)补充协议:
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2)交易习惯、有关条款(整体性解释):
第61条: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仍然不能解决,见62条
3.履行主体:
1)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权的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债务方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权的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负责
4.履行标的:
1)给付的内容:
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
2)以实物履行合同的
a.标的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
b.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c.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部分履行标的,支付价款的问题、逾期支付
a.以货币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法支付价款或报酬
b.合同对价款或报酬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c.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d.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e.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f.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按照低价执行
g.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预期付款的,按价格高的执行
5.履行期限
1)概念:
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
2)内容:
a.履行期限明确的,当事人应当按确定的期限履行;
b.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c.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d.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旅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旅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4.履行地点
1)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2)履行点明确的,当事人应当按确定的地点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4)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理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若不能确定确定的按接受货币一方、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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