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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考试复习资料
保险学复习资料
第一张生命表:
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是1693年由著名天文学家哈雷以西里西亚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的。
共同海损原则:
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
船货抵押借款:
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在其它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
损失说、非损失说:
损失说:
以损失概念为保险的核心
(1)损失赔偿说:
保险是赔偿损失的合同
(2)损失分摊说:
保险是共同分摊损失的合同
(3)风险转移说:
保险是将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
2.非损失说:
不以处理损失作为保险核心内容
(1)技术说:
强调保险在技术方面的特性
(2)欲望满足说:
保险是为了满足经济需要或金钱欲
望
(3)相互金融机构说:
保险是互助基础上的金融机构
(4)共同准备财产说:
保险是一种共同准备财产制度
择一说:
二元说(择一说)
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两者只能择其一。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分别属于?
风险的概念:
风险(risk)的基本含义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
两层含义:
可能存在损失;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不确定的程度可以用概率来描写。
例题2.1:
当损失概率为(0.5)时风险最大。
A、0B、0.5C、0.8D、1
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计算:
损失频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数,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
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发生事故件数,表示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
风险的基本要素:
风险的基本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一)、风险因素:
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包括物质风险、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因素。
物质风险因素:
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
如疾病的传播、恶劣的气候等。
道德风险因素:
是与人的品德教育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指由于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如欺诈、纵火。
心理风险因素:
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
如企业或个人投保财产后放松对财务的保护措施。
(2)风险事故:
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对于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成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成为风险因素。
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是冰雹是风险因素。
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它是风险事故。
(3)损失:
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三者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会造成损失。
2.2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C)。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
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
2.3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
则风险因素是(C)。
A、小偷进屋B、家具被偷
C、外出时忘记锁门D、房东外出
2.4上题中,风险因素属于(B)。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
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
风险的分类:
(1)按损害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一种只有损失可能性的风险,结果
是损失和无损失,如水灾、火灾、车祸等,为人们所厌恶畏惧。
投机风险:
投机性风险具有盈利和受损两种可能性。
如赌
博、股票买卖等。
大数法则适用于纯粹风险,因而只有纯粹风险具有可保性
(3)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因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等风险。
)
(4)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分类:
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全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而特定风险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
)
风险的特点: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3)灾害性
(4)某一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5)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6)风险的可变性
损害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一种只有损失可能性的风险,结果
是损失和无损失,如水灾、火灾、车祸等,为人们所厌恶畏惧。
投机风险:
投机性风险具有盈利和受损两种可能性。
如赌
博、股票买卖等。
大数法则适用于纯粹风险,因而只有纯粹风险具有可保性。
2.5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A)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B、自留风险C、避免风险D、减少风险
2.6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应该采用(B)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B、自留风险C、避免风险D、减少风险
2.7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C)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B、自留风险C、避免风险D、减少风险
2.8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应该采用(D)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B、自留风险C、避免风险D、减少风险
可保风险:
(1)纯粹风险
(2)发生具有偶然性
(3)发生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保险的概念: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经济上:
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
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2)法律上: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加以规定。
保险特征:
经济性:
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互助性: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法律性:
根据合同来进行。
科学性:
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
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随机事件为基础,都可能以较小的支出获得较大的回报,但事实上,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从参与者对风险的态度看,投保人属于风险厌恶者,理论上,他愿付出比期望损失价值更小的成本(保费)来转移损失的不确定性;而赌博者属于风险爱好者,他愿付出比期望收益值更小的成本(赌本)来获得利益的不确定性。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为确定性成本(保费),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而且,保险提供的补偿以损失发生为前提,补偿金额以损失价值为上限,所以不存在通过保险获利的可能。
赌博行为则是主动创造风险,把确定性的成本(赌注)转变为不确定性的收益,除成本外,不承担损失风险。
从社会学角度看,保险体现了人们的互助精神,把原来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的因素,从而保障社会健康发展;而赌博则是一种投机行为,它把原本稳定的收入转化为不稳定的风险,只会给社会、家庭带来不稳定因素。
保险与储蓄:
保险和储蓄都是人们应付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目的都在于保障未来正常的生产、生活。
所不同的是,储蓄是将风险留给自己,依靠个人积累来对付未来风险。
它无需任何代价,也可能陷入保障不足的窘境。
而保险,是将所面对的风险用转移的方法,靠集体的财力对付风险带来的损失,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但同时,保险需付出一定代价,即保费;而银行储蓄不需支出,到期获得本金和利息。
可见,保险与储蓄各有其特点。
现在,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具有储蓄性质的险种,如两全人寿保险,无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残废,或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将给付保险金
保险与救济:
救济是指对由于种种原因陷入经济困境者给予无偿的帮助,以维持其生活。
这是一种单方面的人道主义行为,救济方和被救济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负有交付保费的义务,被保险人享有获得损失补偿的权利。
而保险人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负有损失发生时提供赔付的义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是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职责,不存在风险大小的规定。
被保险人只要发生合同规定内的损失,保险人必须履行赔偿和给付的义务。
救济对被救济人经济困难的大小是有一定条件规定的,只有在经济困难达到一定的限度时,救济才会开始。
对于一般风险造成的经济困难,只能依靠自己救助。
因此,保险和救济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社会保障手段,它们应该各行其职。
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摊风险损失和经济补偿
保险的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
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保险市场上,如对雇主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大多采用法定保险的方式实施。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
(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
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
(2)处理的风险性质不同:
法定风险具有社会性。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
自愿保险在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才产生。
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
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物的保险。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身体或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
原保险: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属于第一次风险转嫁
再保险:
保险人将部分或全部保险业转让给另一方,属于第二次风险转嫁
共同保险: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属于风险第一次转嫁
按照保险的经营性质分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是一种通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两者区别: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1)行为依据不同:
宪法民商法律
(2)实施方式不同:
强制实施自由选择
(3)强调原则不同:
社会公平个人公平
(4)功能不同:
满足生存需要满足各个层次需要
(5)体制不同:
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盈利为目的
例题2.9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A)
A、罗地安海商法B、罗马法典C、“佟蒂法”D、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例题2.10(B)在1693年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
A、巴蓬B、哈雷C、辛普森D、陶德森
例题2.11(D)依照年龄等计算保费,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理论,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A、爱德华.劳埃德B、哈雷C、辛普森D、陶德森
例题2.12牙医巴蓬的贡献在于(A)
A、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B、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C、提出差别费率D、提出了均衡保费理论
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特点: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
除了医疗保险合同既可以是给付性合同,也可以是补偿性合同之外,均属于给付性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价值的比较大小,分为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2)定额保险合同是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保险人,自然人不得从事保险人的业务。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死亡顺序判断:
第一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话,如果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保险合同的内容:
1、基本条款
(1)保险标的
(2)保险金额
(3)保险费
(4)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5)保险期限
(6)保险赔偿
2.附加条款
保险认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上增加的一些补充内容。
保证条款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既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保证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行协会制订,如有违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变更:
1.主体变更: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特殊险种(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种可随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但一般险种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才可以变更,否则合同终止。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要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2.客体变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履约终止
(4)违约终止
(5)原始无效
表见代理:
我国《保险法》第128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办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由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这一条款意味着“表见代理”的法学概念引入了保险法。
“表见代理”始见于《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表见代理”是对一般代理的例外规定。
其区别是,在一般代理规定为无效代理行为的时候,如果具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的情况,“该代理行为有效。
”
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致达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由:
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要为法律所承认。
(2)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计量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4)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要为法律所承认。
(2)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计量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4)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可保利益的目的:
(1)防止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可以限制赔付额度
保险利益的适用期限: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P73)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所谓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的隐瞒、欺骗;
所谓信用,就是保险人和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的、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内容
(1)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之后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
书面的陈述;保险人要主动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
要进行明确说明。
(2)保证: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担保对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明示保证:
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这种条款可以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单无效。
默示保证:
在保险单中没有文字记载,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
与明示
保证同样效果。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有很重要的意义。
弃权和禁止发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就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的表现:
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行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
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者保险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而且除寿险之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损失补偿原则:
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情况为准则给与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它是财产保险处理赔案时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人身保险是采用定额给付保险金的原则,损失赔偿原则并不适用。
补偿上限:
(一)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
1.被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才能获得赔偿。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来衡量。
(二)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假定某栋房屋投保时的市价为30万,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跌至25万,则保险人只应赔偿25万,尽管保险金额为30万。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上例中,如果房屋受损时的市价涨至35万,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30万赔偿。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合同中,银行以受押人名义对所抵押的房屋投保。
如果银行的贷款为25万,房屋价值30万,那么保险人只能赔偿给银行25万,因为银行对该房屋的保险利益只有25万。
保险的赔偿方式:
1.货币赔偿
2.置换
3.恢复原状
损失赔偿原则的应用: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当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计算公式: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损失补偿的例外: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
(2)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保险金额事先确定,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3)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
(4)施救费用的赔偿
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代位求偿的含义
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和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代位求偿的例外
代位求偿金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某保险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某保险人承保金额/各保险人承保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某保险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某保险人赔款限额/各保险人赔款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首先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损失额超过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
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
近因不是时间和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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