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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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珠海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珠发改价成监审[2015]02号
监审项目:
城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
监审形式:
定调价成本监审
监审日期:
2015年8月-2015年11月
被监审单位:
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珠海港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监审机构:
珠海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
监审人员:
罗锦铿钟滋明
关于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珠海港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
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所委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对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珠海港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气公司”)2013年至2015年9月的天然气供气定价成本实施监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三)《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粤价〔2006〕228号);
(四)《广东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粤价〔2008〕176号)(以下简称“监审办法”);
(五)《会计法》、《税法》、《企业会计准则》;
(六)供气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月至9月供气成本明细表;
(七)供气公司提供的与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月至9月供气成本有关的账册、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
(八)供气公司提供的2013、201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供气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我市城市管道燃气实行分区域特许经营,分别为主城区(香洲区、高新区、保税区)管道燃气项目和横琴新区、金湾区、斗门区及高栏港经济区管道燃气项目。
由于横琴新区、金湾区、斗门区及高栏港经济区管道天然气项目正在建设中,本次成本监审选取主城区管道天然气项目实施定价成本。
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业务涉及两家经营企业,分别为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珠海港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一)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临时经营管理我市城市管道燃气业务的通知》(珠府函[2009]402号,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获得临时经营管理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业务的经营权,于2010年1月28日注册成立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管道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供气、运行和抢修业务,负责“三站一线”(珠海主城区天然气输配上游工程,包括南屏门站、前山储配站、珠海大道高压管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公司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控制的企业。
2015年5月22日,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人民政府签定《珠海市香洲区、高新区、保税区及万山区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
(二)珠海港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前身由珠海市煤气公司、珠海市双保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26日以合作经营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珠海市煤气公司持股90%,珠海市双保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持股10%)。
2007年7月18日,珠海市煤气公司与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85%的股权转让给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将其余5%股权与珠海市双保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一起转让给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将其15%股权无偿划转给珠海港控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持有。
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燃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100%控股)于2010年11月30日吸收合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燃气公司,注销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燃气公司,公司85%股权上移到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将其持有的55%股权转让给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将其持有的15%股权无偿划转给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
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权70%、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权30%。
公司负责香洲主城区市政管网(珠海主城区天然气输配终端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负责香洲主城区居民、工商用户的供气(包括提供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服务。
(三)供气公司天然气综合日最高供气能力情况:
单位:
立方米
天然气
2013年
2014年
2015年1-9月
设计供气能力
240,000
240,000
240,000
实际供气能力
32,693
86,835
100,304
实际比率
14%
36%
42%
(四)截止2015年9月30日,供气公司天然气供气气化站情况:
序号
站名
设计规模
备注
1
前山储配站
LNG20000标方/小时
用于应急气源
NG68000标方/小时
2
南屏门站
中压供气30000标方/小时
高压供气68000标方/小时
(五)截止2015年9月30日,供气公司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
元
资产原值
港泰燃气
城市燃气
合计
管网资产
142,177,518.75
33,669,298.20
175,846,816.95
非管网资产
27,869,666.93
1,014,812.52
28,884,479.45
合计
170,047,185.68
34,684,110.72
204,731,296.40
(六)2013年--2015年9月供气量情况
年份
港泰燃气(m3)
城市燃气(m3)
合计
2013年
3,688,091.22
1,362,634.00
5,050,725.22
2014年
16,464,628.00
506,444.00
16,971,072.00
2015年1-9月
20,853,108.00
330,309.00
21,183,417.00
(七)2013年--2015年9月供气人员
年份
港泰燃气(人)
城市燃气(人)
合计(人)
2013年
152
56
208
2014年
185
18
203
2015年1-9月
194
20
214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
(一)制定监审工作方案。
(二)组织报送数据资料。
(三)初审:
对2家被监审单位报送的成本资料和成本数据进行初步审查。
对数据、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经营企业按规定补充完整并重新修正数据。
(四)实地监审:
对被监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生产经营统计报表、与经营成本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实地审核、查验、取证。
具体审核程序包括:
1、以供气公司提供的各年度审计报告、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各年度供气成本进行复核,检查成本列支的真实性;
2、对供气成本明细表中的项目按照《监审办法》进行标准分类,如将工资、福利性质的支出进行归类合并等;
3、对经审核后的三年数据实施分析性程序,检查分析异常项,并按照《监审办法》,检查账面供气成本是否符合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4、按照《监审办法》规定,将非供气业务对应的费用进行计算、调整;
5、按照《监审办法》对人工成本进行审核、测算、调整;
6、按照《监审办法》对折旧费用进行审核、测算、调整;
7、按照《监审办法》对其他项目进行审核、测算、调整。
(五)反馈意见:
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形成初步监审结论,并将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被监审企业,听取反馈意见。
(六)出具监审报告:
在采纳合法、合理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审议形成监审结论,出具监审报告。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管道天然气供气定价成本,由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一)购气成本
是指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者从其他企业购入天然气所发生的购气费用以及运输装卸等费用,即进气价。
(二)输配成本
是指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在向用户输送天然气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合理费用。
包括输配系统(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用、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安全生产费及与输配相关的成本等。
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由门站、天然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
(三)期间费用
是指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管道天然气输配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
包括销售部门(不含瓶灌站、汽车加气站)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营业场地租赁费等费用。
2.管理费用:
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
3.财务费用:
包括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一)成本核算总体描述
供气公司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登记各年度的供气成本。
(二)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及分摊方法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年折旧率(%)
预计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35
2.71
5
管线
25-30
3.17-3.80
5
机器设备
10
9.5
5
运输设备
8
11.88
5
电子及办公设备
5
19
5
2、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辞退福利。
供气公司根据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人工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1)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3、购气成本
供气公司购入天然气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4、安全生产费
供气公司为维持管道供气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其中大修理费在正常大修理周期内平均分摊,其他日常维护费用直接费用化记入安全生产费;其他安全生产费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计入输配成本。
5、借款费用
供气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6、所得税
供气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六、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涉及金额单位均为元。
)
(一)总体情况
经审核,对各年供气成本的总体审核调整情况如下:
年份
账载成本
调整金额
审核后金额
2013年度
75,777,821.11
-54,134,460.68
21,643,360.43
2014年度
152,736,601.82
-83,991,302.26
68,745,299.56
2015年1-9月
145,167,164.68
-53,774,265.79
91,392,898.89
各年度供气成本审核调整明细情况如下:
调整项目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1-9月
备注
不得列支的成本费用
-20,886,241.96
-58,834,870.48
-43,191,373.38
非天然气业务费用税金
-31,632,931.71
-22,800,100.84
-7,628,902.22
其中:
人工成本
-16,339,811.68
-11,126,945.43
-4,289,048.71
折旧
-4,855,142.90
-4,489,749.03
-1,499,421.15
业务招待费
-651,869.56
-207,608.35
-66,635.46
税金
-1,050,877.11
-919,055.77
-249,725.82
人工成本
21,774.76
37,101.46
-304,504.70
不含非天然气调整
折旧
-1,637,061.77
-2,393,432.40
-2,649,485.49
调整总计
-54,134,460.68
-83,991,302.26
-53,774,265.79
(二)主要项目审核过程
1、不得列支的成本费用审核说明
审核依据
《监审办法》第四条城市供气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气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气生产经营相关。
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监审办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气定价成本:
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
与城市供气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气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对外投资等支出;
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审核结果:
调整项目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1-9月
不得列支的成本费用
20,886,241.96
58,834,870.48
43,191,373.38
其中:
内部供气成本
19,946,513.26
57,925,166.01
42,372,190.63
企业年金
936,728.70
901,704.47
814,182.75
其他费用
3,000.00
8,000.00
5,000.00
调整说明:
内部供气成本调整包括港泰燃气公司购气成本中从城市燃气公司采购的部分;调整港泰燃气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城市燃气公司管理人员为其提供的劳务支出。
调整供气公司账面列支的企业年金支出,依据《监审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法定社会保险费可计入定价成本,而对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等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企业年金并非企业的必要支出,同时借鉴于《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审核调整供气公司的企业年金支出。
其他费用调整是供气公司账面列支的慰问金支出。
2、重分类调整说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等规定,对部分人工成本项目进行归类合并(供气成本明细表中各项目之间的重分类调整,合计金额不变),具体重分类情况详见以下人工成本的审核。
3、非天然气业务费用审核说明
审核依据
《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同时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人员、资产以及资金等情况的,在按燃气销售量核算购气成本的同时,应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从业人员数量比例、按资产比例、按销售收入比例等)分别核算管道燃气业务、瓶灌站业务、汽车加气站业务应分摊的共同费用。
《监审办法》第二十八条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
其他业务存在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情况的,或者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合理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净额为负数的,直接以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供气公司对主营业务中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石油气购气成本已分开核算,其他业务支出已通过其他业务成本单独核算,而输配成本未对天然气和石油气分开核算。
依据监审办法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法计算分摊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中的天然气供气成本。
(1)港泰公司输配成本的分摊比例如下:
收入类别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1-9月
管道天然气收入
20,926,405.86
65,392,701.47
92,535,475.32
石油气收入
160,494,658.01
97,886,656.86
30,805,530.11
管道天然气比例
11.53%
40.05%
75.02%
石油气比例
88.47%
59.95%
24.98%
由于城市燃气公司账面的输配成本均属管道天然气成本,无需分摊,可直接计入供气成本范围;港泰燃气公司的输配成本包含石油气成本,需按天然气和石油气收入比例分摊应计的输配成本。
港泰燃气公司输配成本计算过程如下:
年份
账面成本
剔除调整后成本
天然气成本比例
管道天然气成本
非天然气成本
2013年
14,524,896.10
14,313,010.10
11.53%
1,650,290.07
12,662,720.03
2014年
17,263,121.48
17,003,178.48
40.05%
6,809,772.98
10,193,405.50
2015年1-9月
12,258,140.66
12,041,005.16
75.02%
9,033,162.09
3,007,843.07
城市燃气公司输配成本计算过程如下:
年份
账面成本
剔除调整后成本
天然气成本
2013年
3,508,392.87
3,458,015.47
3,458,015.47
2014年
2,042,528.19
2,021,919.59
2,021,919.59
2015年1-9月
1,355,850.10
1,355,850.10
1,355,850.10
管道天然气输配成本总计:
年份
港泰燃气
城市燃气
合计
2013年
1,650,290.07
3,458,015.47
5,108,305.54
2014年
6,809,772.98
2,021,919.59
8,831,692.57
2015年1-9月
9,033,162.09
1,355,850.10
10,389,012.19
审核说明:
剔除调整后成本是指经以上“不得列支的成本费用审核“后确认的成本。
输配成本总计是指经扣除不得列支的成本和非天然气成本后确定的成本。
(2)收入情况及期间费用分摊比例如下:
收入类别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1-9月
①账面主营业务收入
201,037,780.35
223,400,608.95
167,145,509.44
减:
内部供气收入
13,707,949.66
57,925,166.01
42,372,190.63
②实际主营业务收入
187,329,830.69
165,475,442.94
124,773,318.81
③其中:
管道天然气收入
26,835,172.68
67,588,786.08
93,967,788.70
其中:
石油气收入
160,494,658.01
97,886,656.86
30,805,530.11
其他业务收入
7,615,436.77
15,497,947.03
1,482,247.50
=②+
194,945,267.46
180,973,389.97
126,255,566.31
管道天然气收入比例(=③/
)
13.77%
37.35%
74.43%
非管道天然气收入比例(=1-
)
86.23%
62.65%
25.57%
审核说明:
表中账面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为已剔除无需分摊期间费用的收入(费用已在其他业务成本归集)。
期间费用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1-9月
账面期间费用合计
22,733,183.10
19,284,603.04
17,697,601.95
其中:
折旧费
465,732.12
495,332.51
352,457.64
剔除调整后期间费用合计
20,780,858.80
18,655,450.17
17,095,554.70
非天然气业务比例
86.23%
62.65%
25.57%
非天然气业务期间费用合计
17,919,334.57
11,687,639.57
4,371,333.33
其中:
折旧费
401,600.81
310,325.81
90,123.42
非天然气税金(不含增值税)
1,050,877.11
919,055.77
249,725.82
非天然气业务费用税金合计
18,970,211.68
12,606,695.34
4,621,059.15
4、人工成本审核说明
审核依据:
(1)工资的确定
《监审办法》第十条货币性职工薪酬是指企业按定员标准和规定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按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等费用。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监审办法》第十一条人均工资按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核定。
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
企业定员标准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
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2)社会保险和职工经费的确定
《监审办法》第十条计入定价成本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计提基数按照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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