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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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doc
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09-2020)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
委托单位:
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编制单位: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
前言
1993年,郑州市二七区设立马寨经济开发区,对马寨乡镇企业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园区化管理。
1996年5月,马寨经济开发区被科技部评为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
1998年6月,马寨经济开发区更名为马寨工业园区,2007年6月,正式更名为郑州马寨(食品)工业园区,郑州马寨工业园区是河南省2010年首批180个产业集聚区之一。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马寨产业集聚区现在已经成为郑州产业集聚集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马寨镇的经济文化信息中心,承载着工业组团与镇区的双重职能。
马寨产业集聚区规划以食品加工产业和机械装备制造业为主导产业,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评为一星级产业集聚区、省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现代食品制造产业试点单位等,连续2次被市政府评为全市“五强”产业集聚区、“两快”产业集聚区,目前集聚区已入驻康师傅、花花牛乳业、苏宁云商等各类企业累计达到340余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86家,2017年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了186亿元。
2010年,马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了《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09-2020)》,并于2010年12月取得了河南省发改委批复(豫发改工业〔2010〕2055号)。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管委会同步开展了规划环评工作,《郑州马寨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10年3月取得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的审查意见(豫环审〔2010〕42号)。
截止目前,《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09-2020)》已实施8年,接近规划期末年。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此外,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按照上述法规和文件要求,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此次规划环评工作于2019年2月启动,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了此次《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09-202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编制工作。
评价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对规划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实地调查了集聚区及其周边环境状况,收集整理并分析了相关资料,对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对比分析,对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进行了评估;并开展了公众参与相关工作。
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的最新要求,本次评价本着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原则,切实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结合产业集聚区规划特点,在充分识别规划实施过程中显现的环境制约因素及潜在的环境问题,并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补充提出了规划实施的环境保护减缓对策及控制措施,提出需要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三张清单,以期为园区管理委员会及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从环境保护层面为下轮规划的修编提供技术参考。
2019年3月,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完成《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09-202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本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得到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二七区环保局、规划局等相关局委以及委托单位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划编制单位给予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总论
1.1编制依据
1.1.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10月1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创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6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174号)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五规合一试点工作指南》(豫集聚办〔2015〕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豫环文〔2012〕18号)
《河南省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27号)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35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5号)
《郑州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年)》(郑政办〔2017〕110号)
《郑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郑办〔2018〕3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及十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郑办〔2018〕8号)
《郑州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郑办〔2018〕7号)
1.1.2评价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19-2011)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945.2-201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
1.1.3相关规划、文件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
《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
《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河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2017年修订)
《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总体规划(2011-2030年)》
《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09-2020)》及批复文件(豫发改工业〔2010〕2055号)
《郑州马寨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1年4月)及其审查意见(豫环审〔2010〕42号)
《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1.2跟踪评价对象、范围与时段
1.2.1评价对象
本次跟踪评价对象为《郑州马寨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09-2020)》,规划总面积为10.1km2,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见图1.2-1。
1.2.2评价范围
为更好地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本次评价各环境要素的评价范围与原规划环评时尽量保持一致,详见表1.2-1。
表1.2-1评价范围一览表
序号
环境要素
原规划环评评价范围
本次跟踪评价范围
1
环境空气
以园区为中心5km×5km范围内区域
规划范围及其边界外延1km区域,兼顾区外敏感目标
2
地表水环境
园区内部各个企业排污口下游50km范围内
1、园区内:
孔河入园区断面至孔河入常庄水库处,长约8km
2、园区外:
污水处理厂排口入须水河上游500m处至排口下游2000m处
3
地下水环境
/
集聚区规划区域内及周围1km范围内的浅层地下水
4
声环境
园区规划总面积11.8km2
集聚区规划区域及边界外200m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目标
5
生态环境
陆生生态评价范围与园区规划施工范围基本一致,水生生态评价范围与园区排污影响范围一致
以集聚区范围为主,兼顾区域相邻边界交界区域,即区域边界东、西、南、北均向外延伸1km的区域。
6
土壤环境
园区规划总面积11.8km2
园区规划范围面积
根据集聚区产业定位,结合集聚区发展现状及环境特征,确定各环境要素评价因子见表1.2-2。
表1.2-2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表
环境要素
原环评
本次跟踪评价
环境空气
SO2、NO2、PM10
SO2、NO2、PM10、PM2.5、CO、O3、非甲烷总烃
地表水
pH、COD、BOD5、氨氮、总氮、总磷、挥发酚、石油类、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杆菌
pH、COD、BOD5、悬浮物、氨氮、硫化物、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地下水
pH、色度、总硬度、溶解性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六价铬、总大肠菌群
水位、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氰化物、砷、汞、六价铬、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噪声
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
土壤
砷、铜、铬、镉、汞、镍、锌
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锌
固体废物
/
工业废物(一般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
1.2.3评价时段
评价时段:
自原规划环评的基准年2009年起截止到目前,并按照集聚区近期发展规划和拟入驻项目情况,对规划期满前剩余时段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评。
1.3评价目的和原则
1.3.1评价目的
本次跟踪环评旨在摸清产业集聚区发展现状和环境质量现状,找出存在的环境问题,识别出集聚区后续发展的环境制约因素,以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已经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检验规划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性质、程度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有效性为目的。
1.3.2评价原则
跟踪评价应完全遵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体上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应做到与规划实施单位、编制单位保持整体一致、过程互动,科学客观地对目前规划实施产生的实际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及减缓对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研判,根据规划主导产业,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地对已入驻项目与规划相符性进行判定,最终实现优化规划。
⑴整体一致、过程互动原则
跟踪评价对象与原规划环评保持整体一致,并与规划涉及领域和区域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
同时做到与规划实施单位、编制单位全程互动,详细了解规划实施过程及背景,深刻剖析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体现实施单位已采取的减缓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与实施单位、编制单位共同会商规划期满之前的环境问题解决方案。
⑵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原则
评价目的、原则、依据应与环境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等相符合,评价内容和专题设置应突出跟踪评价特点,并综合考虑本规划的类型和区域环境特征。
⑶科学客观、优化规划原则
跟踪评价依据的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可信,选择的因子和指标有针对性,采取的评价方法科学可靠,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并可为优化规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1.4总体思路与工作重点
1.4.1总体思路
一是检验规划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及减缓措施有效性:
本次跟踪评价通过对集聚区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进行调查,收集集聚区建设以来历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资料并辅以本次环评实测,深入了解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演变趋势,找出存在的环境问题,识别出集聚区后续发展的环境制约因素,通过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已经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检验规划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性质、程度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有效性,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完善环境管理的建议或对规划方案进行修订或终止实施的结论,并给出下一步规划修编的建议。
二是论证规划期满前建设方案的环境可行性:
同时统筹考虑集聚区的产业定位、发展目标、环境基础设施等,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为约束条件,本着“量水而行,量环境承载力而行”的原则,对规划期满之前的建设方案进行简要论证,按照新的环境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和建议,提出空间管制、总量控制要求,以清单方式给环境准入条件和负面清单。
1.4.2工作重点
⑴深入调查集聚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现状,掌握集聚区排污现状,重点回顾集聚区规划实施与各项上位规划、产业政策、环境管理要求等之间的协调性,找出产业发展、已入驻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
⑵收集集聚区建设以来历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资料并辅以本次环评实测,深入了解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演变趋势,并根据资源环境剩余承载力情况,检验规划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性质、程度,同时识别出集聚区后续发展的环境制约因素。
⑶根据集聚区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照原规划、规划环评批复及评价指标体系,掌握集聚区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落实情况,判定减缓措施是否科学有效性。
⑷根据总体规划实施年限和建设方案,按照当地环境资源禀赋及能源利用现状,结合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对后续建设方案进行环境承载和环境影响可行性简要论证,并从规模、布局、结构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指导规划向着环境友好的方向发展。
⑸依据集聚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以及改善目标,结合规划主导产业的行业特点,估算规划期满前集聚区新增污染排放量、排放强度、特征污染物等,提出总量管控上限,据此预测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和建议。
⑹根据区域空间开发的底线,确定需要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提出优化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建议和空间管制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政策,明确应限制或禁止的生产工艺或产品清单,提出集聚区内禁止准入及限制准入的环境负面清单,指导集聚区后续发展,为规划实施单位做出环境合理决策提供依据,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⑺根据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结合最新的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修正评价指标和拟达到的环境目标,并给出下一轮规划修编建议。
1.5环境保护目标
1.5.1生态红线
根据《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加强空间管制,指在明确并保护生态空间的前提下,提出优化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意见和要求。
集聚区所在地区已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将生态保护红线区作为生态空间的核心部分。
依据《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郑州二七区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为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水源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平原区水源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常庄水库、尖岗水库),经对照,马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之外,产业集聚区选址不触碰生态红线。
具体位置关系见图1.5-1。
1.5.2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和《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二七区马寨镇距离较近的常庄水库和尖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保护范围具体如下:
1、常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常庄取水口至刁沟村桥的水域及其沿岸200m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m的陆域,保护区面积2.38km2。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外,常庄水库防汛路、四环路、贾鲁河内的水域和周边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m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m的陆域。
保护区面积9.87km2。
2、尖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尖岗水库郑密公路桥至王胡侗桥水域及其沿岸200m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m的陆域。
保护区面积4.62km2。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外,尖岗水库郑少高速、绕城高速、侯寨公路内的水域和汇水区的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m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m的陆域。
保护区面积22.11km2。
1.5.3文物保护单位
产业集聚区评价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基本情况见表1.5-1。
表1.5-1产业集聚区内主要文物古迹一览表
名称
保护级别
保护内容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陈家沟遗址
省级第五批
2006年发现,文化堆积比较厚,为单一的仰韶文化遗址,对于新石器时代时期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东至孔河,北部、西部至孔河支沟沟边,南部自遗址南侧断崖向南20m。
自保护范围边界外扩50m。
明周悼王墓
省级第七批
现存有墓葬、神道石刻及守墓人家庙等,对于研究明代藩王墓布局及其所附石刻群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以墓冢为中心,南北长271m,东西宽177m。
自保护范围边界各外扩100m。
张河遗址
市级
该遗址暴露文化遗存丰富,采集陶片较多,陶质有夹沙陶和泥质陶,陶色有红陶、红褐陶、灰陶,纹饰有绳纹、弦纹、篮纹、方格纹、素面和彩陶。
器型有大口尊、鬲、钵、平底罐等。
东部、北部至孔河,南部、西部至支沟。
东部、北部至孔河,南部至公安路,西部至张河村南乡村公路。
臧氏家庙
市级
清代臧氏家族世系碑刻五通
自本体范围外扩30m。
东、南、西自保护范围边界各外扩50m,北至同兴街。
1.6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6.1环境功能区划
产业集聚区环境功能区划见表1.6-1。
表1.6-1环境功能区划
环境类别
功能类别
大气环境
集聚区内及周围地区均为二类功能区
水环境
孔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污水处理厂废水纳污河流须水河执行
类标准。
声环境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GB3096-2008)2类标准;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执行4a类标准;其他区域执行3类标准
土壤环境
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属于第一类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道路交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等属于第二类用地。
1.6.2环境质量标准
⑴大气环境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参考限值,详见表1.6-2。
表1.6-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浓度限值,mg/Nm3
标准来源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PM10
0.07
0.15
GB3095–2012二级标准
PM2.5
0.035
0.075
/
SO2
0.06
0.15
0.50
NO2
0.04
0.08
0.20
NH3
/
/
0.2
HJ2.2-2018附录D
H2S
/
/
0.01
⑵地表水
园区内地表水孔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详见表1.6-3。
表1.6-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指标值(mg/L,pH除外)
项目
pH,无量纲
COD
BOD5
总磷
NH3-N
石油类
指标值
6~9
≤20
≤4
≤0.2
≤1.0
≤0.05
项目
铅
汞
高锰酸盐指数
铬(六价)
镉
氰化物
指标值
≤0.05
≤0.0001
≤6
≤0.05
≤0.005
≤0.2
项目
氟化物
铜
锌
砷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粪大肠菌群
指标值
≤1.0
≤1.0
≤1.0
≤0.05
≤0.2
≤10000
⑶地下水
区域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详见表1.6-4。
表1.6-4地下水质量主要指标值(mg/L,pH除外)
项目
pH,无量纲
耗氧量
总硬度
溶解性总固体
氨氮
硝酸盐
亚硝酸盐
菌落总数
指标值
6.5≤pH≤8.5
≤3.0
≤450
≤1000
≤0.5
≤20.0
≤1.00
≤100
项目
硫酸盐
氯化物
挥发性酚类
Na+
氰化物
砷
汞
六价铬
指标值
≤250
≤250
≤0.002
≤200
≤0.05
≤0.01
≤0.001
≤0.05
项目
铅
氟化物
镉
铁
锰
总大肠菌群
指标值
≤0.01
≤1.0
≤0.005
≤0.3
≤0.1
≤3.0
⑷声环境
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3和4类,详见表1.6-5。
表1.6-5声环境质量标准(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适用区域
2类
60
50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
65
55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
4类
4a类
70
55
交通干线两侧
4b类
70
60
⑸土壤
集聚区内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限值,园地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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