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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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2010-0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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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研究
内容摘要:
法律事务专业作为新兴专业,目前它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主要是借鉴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虽然教师力求教法创新,但未进行系统研究的弊端已经显现,因此结合我校实际研究适合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意义重大。
本项目从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就业市场的细化分析入手,探讨了本专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目标定位以及就业岗位群;分析了全国乃至我校的法律事务专业的现状;研究了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在高职教育中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对目前高职法律教育中的一些主要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进行分析鉴别,最后确定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学等作为我校法律事务专业的主要教法。
关键词:
法律事务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职业技能
一、目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
我国自1999年实行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以来,各政法高职院校在教学方法的改革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试图建立一套具有法律高职教育教学特色的教学方法。
特别是广大教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加强教学规律研究,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积极开展启发式教学法研究和实践,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先后总结和摸索出具有高等职业院校特色的“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主题辩论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与此同时,还加强了多媒体教学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开发和利用,积极组织模拟训练,建设实践基地,把课堂延伸到校园外,把以教师为中心的传授式教学过程逐步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自主式学习过程,收到良好的效果。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教学方法方面,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表现在:
一是个别教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在思想观念上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有的认为高职学生属于大专层次,在知识的掌握上要求并不高,传统教学模式对于他们比较好用,而有的则认为法律高职教育与成人大专教育或者本科教育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都差不多,没有必要进行改革,由此产生了抵触、畏难或者推诿情绪;二是教法、学法和考试方法还不能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需要。
课堂教学中“满堂灌”、“照本宣科”的现象依然存在,理论课的讲授过分强调“讲清”、“讲透”,学生课后无任何独立思考与回旋的余地;模拟教学实际运用得并不普遍;课堂上“一枝粉笔打天下”的现象虽然有所改变,但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如何运用,怎样用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际效果还不明显;而学生的学习由于方法不得当,且学习方法适应期比较短,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有的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课堂纪律差,听课质量差,学习效果自然就差;有的学生平时满足于死记硬背,主动、独立思考问题少,积极向老师请教问题的更少。
有的班级在考试成绩上,不及格率居高不下,留级现象无法控制;而考试方法单一、死板,“一卷定乾坤”的情况还没有大的改变,对于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学习过程也没有进行综合性的全程跟踪考评,无法全面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
这种模式长期运行下来,在教师和学生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知识轻技能、重记忆轻理解、重原理轻运用、重讲授轻训练、重理论轻实践、重书本轻课外的倾向。
其结果,造成不少学生在理论素养上本身就不如本科生,而在专业技能上也没有明显优势,缺乏从事某种
职业应有的专业实际技能和竞争优势。
纵观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现行培养模式,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专业设置过细,培养模式单一
在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专业界线划分过死、学生知识面过窄的弊端。
这一弊端至今仍严重存在。
我国的法律院系在法律专业的设置上,本科专业就有好几个,专科专业也是单独招生,自成课程体系。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单一,每个专业都只重视自身内容的纵向发展,而忽视了不同学科内容内在的横向联系,致使学生知识面狭窄,基础知识薄弱,难以解决稍微复杂的综合性实际问题。
学生毕业以后往往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在专业界线划分过死的情况下,培养模式也很单一。
目前,我国的高职高专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培养普通法学人才,即从事简单或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往往既不通事务操作,又不精通法学理论。
这也是近年来高职高专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比较难的原因之一。
时代要求法律人才要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应用技能。
所以全面加强学生的综合性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步骤,应当予以足够的关注。
(二)强调传统知识传授,忽视创新知识养成
我国高校自1999年全面扩招以来,学生数量激增,法律院校中一、二百人的大班上课成为常事。
研讨式的教学方法、案例式的教学方法、课堂讨论、模拟教学法基本没有办法开展,讲授式教学法、演讲式教学法成为唯一现实可行的方法。
我们的教学方法只能保持教师的一言堂,这就造成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高职高专院校尤其如此。
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包括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也是如此。
而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有人甚至将传统的教学过程归纳为形象的“填鸭”、“烤(考)鸭”和‘。
板鸭”三步曲。
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
而我们又在教授学生们什么样的法律知识呢?
“现在书本上的法学理论框架脱离时代,往往流于照搬一些政治性口号,学生们不喜欢,教师仅仅注意技术操作层面的东西,变成条文解说,注释法条,而忽视理论、甚至没有理论。
”“学生们对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
比如知识产权、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
而这些领域中的法律知识恰恰是社会最需要的”。
(三)实践性课程设置简单化、概念化
法学,诚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言,“从本质上说,它是一门实践科学”。
近些年来不少高职高专院校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置上,普遍采用的是传统的也是主流的方法,缺乏以方法训练为基础的实践课程。
通常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安排学生的实习,到实践单位进行工作上的体验;二是在日常课程的讲授中加人一些实践性的知识,鼓励教师进行案例的讲解,侧重于让学生掌握具体法律条文的含义,学习和条文相关的实践案例。
而实用能力的培养,除了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以外,更要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
(四)教师业务素质欠缺,学校与社会实践联系不够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学生的基本保障,虽说学生的自身素质、学习动机、努力程度等因素对教学效果有重要影响,但从大学阶段知识技能传授的角度看,教师是占主导地位的。
但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本身没有足够的法律实务知识,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知识、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法律人才。
此外,限于教师的社会活动能力、学校的财力、社会对法学教育的支持力度等各种主客观因素,高职高专院校一般较难聘请到有水平、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前来讲学,较难建立起固定或相对稳定的法律实践和见习基地,这也严重阻碍了法学专业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研究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意义和依据
(一)教学方法的意义
人们常说,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由于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任务与教学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其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并且根据教师、学生、教材、教学条件和专业、学制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由于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技术性又决定了它在具体教学方法上有自己鲜明的个性和特色。
教学方法的科学、恰当、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和教学质量的高低。
因此,创造、选择、运用和总结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体现在:
1、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是遵循教学规律的具体要求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也有其教学规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探索、总结,并且尊重和掌握教学规律。
只有按照教学规律办事,才能收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而教学规律必然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必须选择和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
例如,按照法律高职专业特点、教学内容和学生的认知水平,采用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等教学方法,就是遵循法学教育教学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教师运用教学方法的具体要求。
2、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是贯彻教学方针的迫切需要法律高职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
在教学过程中应用和贯彻好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就表现为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
由于法学教育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特点,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又是以培养高等职业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教学内容具有应用性、操作性、技能性和职业性的鲜明特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要求理论教学要在讲清概念原理的基础上,强化应用。
做到密切联系社会生活、司法实践和学生的实际,运用理论指导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运用好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就是贯彻教学方针的有效手段。
3、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效果是教学质量的反映晴雨表。
法律高职教育应注重学生知识、能力和觉悟的同步提高和协调发展。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运用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学生就能有效地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学懂弄通教材所要求的知识,并且学会运用,提高能力和觉悟。
如果教学方法不科学、不恰当,就有可能使学生无法理解和接受,或者死记硬背,或者一知半解,或者不会运用甚至不知所云,人才培养目标就无法实现,教学质量就无法保证和提高。
(二)选择教法的依据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是从1999年起开始举办的。
法律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也面临尝试、摸索、选择和总结的问题。
我们要改变过去政法成人高校的单一、单向、单调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大教学方法改革的力度。
我们应该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生的认知水平,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
这主要有讲授法包括讲述、讲解、讲演、归纳法、讨论法、演示法以及案例教学法、自学指导法、社会调查法、行为导向法、创设情境法、研究法等教学方法,同时,还要研究出适应高职教育特点和要求的新的教学方法。
但是,不论各专业各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和教学活动如何的不同,在实现教学任务过程中,各种教学方法都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从而构成一个教学方法的体系。
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都不能离开教学体系而孤立存在或者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不能把某一种教学方法绝对化、万能化,提倡根据教学需要综合运用或交替使用。
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有依据。
它是以教学效果为根本依据的。
归纳起来,其依据主要有:
1、根据教学目的、任务,从课堂教学的实际出发
每堂课都有特定的教学目的要求和任务,教师必须根据每堂课如何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
根据教学实践,对于使学生获得新知识的课程,多采用讲授法、演示法;对于巩固旧知识的课程,多用总结性的归纳法;对于与旧知识联系密切,难度不大的课程,可采用自学指导法;对于技巧性强、以培养训练能力为主的课程,可采用讨论法、讲练结合法、创设情境法;对于侧重提高思想觉悟,培养高尚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课程,可采用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直观演示等方法。
有些课程属于综合课程,可以从课堂实际出发,灵活综合运用或者交替使用多种教学方法。
2、依据不同的课程性质和内容,从教材的实际出发
根据司法部1999年颁发的《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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