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导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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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导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导读
彭鹏,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正式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较原有规定,对管辖、回避、证据、送达、保全、强制措施、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进行了系统性的修改,引入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等新型诉讼。
我总结了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订之初,供参考。
一、扩大协议管辖范围,明确公司诉讼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制度的修改主要表现为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明确公司诉讼管辖,限制下交管辖等。
其中,扩大协议管辖范围及明确公司诉讼管辖可能对集团诉讼利益产生影响,主要修订内容是:
第一,扩大协议管辖范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与原有规定相比,新修订的内容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是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上,在原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连接点,也就扩大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
第二,增加公司诉讼管辖的规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26条,规定: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简化留置送达,增加电子送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作了补充。
一是完善留置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原第79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当场,才能留置送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送达人“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是规定电子送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
三、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当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恶意诉讼,除应当使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对案外被告人的救济渠道。
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四、在原有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引入行为保全
原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对行为保全未作规定。
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五、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举证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需要当事人在诉讼中及时提交证据。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第三,促使当事人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原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为促使和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时,增加规定: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
第四,增加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原第74条规定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即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但对诉前证据保全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六、完善第一审程序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包括起诉状、先行调解、裁判文书公开、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等,对集团诉讼案件可能产生影响之处主要包括:
第一,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第二,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经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开庭前准备中分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是当事人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二是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三是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七、完善第二审程序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的修订主要包括:
第一,明确第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原第152条第1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这一款对第二审民事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这一条款修改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二,限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有的意见提出,对于这些情形,不一定都要发回重审。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解决纠纷,应当对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进行必要的限制。
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才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同时,增加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八、完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一种程序。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两种特别程序。
其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目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等法律的衔接,明确了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规定,可能对集团诉讼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2007年《物权法》规定: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但原民事诉讼法却没有相应的程序制度保障担保物权的实现。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回应了物权法的规定。
第一,明确了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第二,明确了法院对担保物权人等的申请进行审查,分别情形作出裁定。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九、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修改了再审审级和期限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其中,再审审级和期限的修改可能影响集团诉讼利益,需要予以关注。
第一,完善再审审级规定。
民事诉讼法原第178条规定,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有意见认为,有些案件涉及人数较多,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
还有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为方便公民申请再审,不一定都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第二,完善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原第184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在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这样规定,一是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二是三个月提出的再审事由过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对于以下四种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十、强化执行程序与强制措施,解决执行难
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原民事诉讼法作了以下补充修改:
第一,强化执行措施,遏制逃避执行行为。
民事诉讼法原第216条规定: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为: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还增加规定: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第二,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
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完善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三,完善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拍卖变卖程序。
民事诉讼法原第223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考虑到一般情况下优先采用拍卖方式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有利于最大化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拍卖优先规则,将该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
参考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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