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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工作现状地位及其作用
职工监事工作与企业民主管理推进
若干问题探究
湖南华南光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张亚晖
我从事职工监事工作也不是很久,仅有一些肤浅的了解,但是从这两年的监事工作中,由理论到实践有过一些思考,特别是对职工监事工作及其民主管理相关问题,有过一些的经验体会。
于是就有了一些关于职工监事问题的提出,便想把这些问题和我的一些简单推论和大家一起研讨。
职工监事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成因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很多国有企业被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运作方式方法,包括体系制度都有了新的气象,使得企业管理的很多方面都有所改进,并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形成了一些新的企业管理模式,特别是职工监事制度在规范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职工监事制度仅只是刚刚起步探索,在现实运作之中也暴露出些许问题。
主要表现在于:
一些公司职工监事或有其名无其实,或名不符实。
职工监事往往因其是“职工”身份而在责权利方面与其他监事有较大区别。
或者《公司法》中有关职工监事的规定不够完善细致。
要不就是有一些国有企业改制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有的不设立监事会,抑或是设立了也只不过是摆设。
还有的是由于职工监事本人素质、能力的局限,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当然,眼下的一些热点问题如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等不正常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我们的监事制度不健全,职工监事制度虚化等现象造成的。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职工监事制度流于形式。
职工监事制度能否贯彻,主要取决于企业高管层领导特别是企业党政一把手的认识。
如果企业党政领导的群众观念或民主意识比较淡薄,自然就会把这一制度视为多此一举的“过场”或成为应付上级的一点点缀。
(2)职工监事履行职权缺位。
职工监事履职情况的好坏,取决于作为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的个人素质。
如果职工代表未经过培训或者缺乏有关管理知识,那么其参与的质量就难以确保。
(3)制度改革换汤不换药。
把企业改革当成是一阵风,赶时髦。
在这种情况下,好多企业就顺着传统企业管理的老路走了下来。
时至今日,相当多的改制企业往往维持了原有的企业领导体制结构和运作方式,很大程度上仍是“翻牌”,并没有起到“改制”的作用,职工监事制度难以纳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去。
(4)“新、老三会”的关系含混。
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及其经营者阶层这方面。
职代会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
但是,职代会的职权与其所能够承担的责任之间始终处于非对等的状态,从而使职工监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失去了“支撑点”,没有了组织制度上的保证。
(5)职工监事制度本身的局限。
首先是职工监事身份的多重性。
按照目前兵装集团各子公司监事会的构成模式──委派监事会主席、委派专职监事,职工监事无形中充当了企业方代表的角色,企业方代表与职工代表双重角色于一身,职工监事很难把握自己的角度;其次,是职工监事精力的有限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的局限。
⑹监事人事制度存在缺陷。
公司的最高决策者、经营者包括监事会主席都来自同一系统,存在着现实的上下级关系,这种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也使得一些职工监事不敢大胆监督。
而另一方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与公司要么存在一种内部行政隶属关系,要么存在一种雇佣关系,且国家对监事权力又没有提供法律的保障机制,监事没有事实上的权威。
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健全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职工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过去我们在职工民主管理的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的禁锢,其着眼点始终是在企业高管层的权力限制上做文章,使职工监事制度乃至整个职工民主管理都很难有新的突破。
因此,从职工监事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健全和完善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1.作为职工民主管理实践的一种方法,我们必须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对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展趋向有一个清醒地认识。
在企业内部,职工监事制度的重心应当从简单的权力制约,转向对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经营者行为和有关涉及劳动关系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行的全面监督。
2.职工监事制度作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其核心是以人为本,是要使经济与物质财富的实现过程服务于人的尊严、服务于人的价值需要。
劳动者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市场风险的承担者,而且也是劳动成果的受益者。
劳动者始终是改革的主体和中坚力量,而不是改革的客体和对象。
我认为这应该是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精髓,应当成为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需要确立的思想和观念。
3.职工监事制度实施的有效程度,有赖于全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尤其是执法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建立和健全包括职工监事制度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大环境的不断改善。
(二)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制度的功能,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高度规范化、法制化的企业管理制度。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公司化实践,就是在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和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1.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利益主体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
所有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群众。
其中,职工群众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以劳动力产权为前提的。
职工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职工有权根据自身的劳动力投资和按其创造的劳动价值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还享有部分利润分成的权力。
一般情况下,职工不仅关心自身劳动力投资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而且同样关心与自己的劳动收益相关联的高管层履职能力、经营决策水平等问题,并不断地产生出参与管理的愿望和行为。
由此可见,监事会成员中,不仅要有所有者、经营者阶层的代表,而且必须要有职工群众的代表,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广大职工群众能够广泛、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了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是为了国家利益来监督企业的行为。
2.监事会对公司行使监督权,必须保证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监事会成员能够真正代表所有者和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且具备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能力;二是监督者能够获得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目前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监事,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应该说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
至于是否具备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能力,却必须视个体素质、工作能力及相关工作经历而判别。
与此同时,我们的监督要建立在全面、充分和准确占有信息之上,否则,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将丧失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从而使职工监事处于被操纵的地位。
虽然在工会系统或其他上级组织中都强调要“厂务公开”,但相当多的企业还存在着信息的非公开性,职工很难清楚地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因而进行监督的有效性就大打折扣。
因此,对公司化改制后的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加强公司内部的民主监督机制,即广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监督。
职工群众对核心层的经营者来说是外部人,而对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又是内部人,最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内情,也深知经营者和董事会的所为。
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担任职工监事,强化他们在监事会的作用,一可以调动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二可以抑制经营者阶层对公司业务信息的垄断;三可以降低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无疑是调动企业内部力量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
我们的目的是要使职工监事真正成为“积极”的责任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去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
3.确立职工监事在制衡机制中的职权,提高职工监事的地位和待遇。
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传统企业领导体制下的干部任命制是有矛盾的。
我们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监事会其他组成人员不是按照《公司法》的法定程序产生,而是由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任命,这种干部管理办法,难以真正形成具有竞争性的职业经理人,这实际上也造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制衡关系的混乱,导致更多的“内部控制”或行政干预问题,同时也削弱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使整个职工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而且,职工监事必须和委派监事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着同等待遇。
当然,职工监事的产生必须由职代会选举,这样对实现职工监事地位的提高、待遇的平等和职工民主管理各项职权的真正落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工会要提供组织支撑,为职工监事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职工监事同工会的关系,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维护和表达者的法定地位是明确的,工会又是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推进职工监事制度的健康发展责无旁贷,工会应该为推进职工监事制度做好组织、服务、协调工作,成为职工监事的组织后盾。
1.工会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职工监事的推荐、酝酿、选举工作,并协助职工监事做好相关工作以及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工会要主动与职工监事进行沟通,特别是对待非工会专职干部的职工监事,更应该从感情上让职工监事感受到工会就是支持其工作的“娘家”。
3.工会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搭建职工监事与职工交流沟通的桥梁,为职工监事创造学习培训、巡视和参观、旁听和列席重要会议、与职工面对面交流座谈的机会,使他们了解职工心愿,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信息。
4.工会要帮助职工监事做好参加重要会议或专项调查监督的事前准备工作,发挥工会组织的资源优势,通过工会的协调让职工监事去了解更多的情况,对特别重大的议题,工会可以聘请专家对有关问题向职工监事提供知识性和建议性的帮助,提高职工监事的工作效率。
(四)强化职代会职权,为职工监事制度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公司法》对国有及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既要建立职代会,又要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把职代会作为各类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在现代企业制度实践过程中,要落实职代会职权,应把握如下原则:
1.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的制度中,要保证法律规定的数量,同时,责权利必须与其他监事相一致,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的作用。
2.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在任免高层管理干部的过程中要加大职代会的参与力度。
一是任前参与。
即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在聘任的高层经理若通过职代会民意测验的支持率不足时,则应认定为该候选人资格条件不完善,应当退出拟聘任的行列。
二是对在任高层经理实行预警及建议罢免。
即由职代会组织全体职工按不同的考核目标对现任的高层经理进行综合评价,若经理人员的综合得分逐年递减且低于某一标准时,职代会就应当对该经理出示“黄牌”或向董事会建议对该经理出示“红牌”将其罚出“场”外。
3.延伸和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职工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既要建立职代会制度,又要建立职工监事制度,均做了明确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
之所以要这样强调通过职代会,进而通过职工监事来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是与公司建立以后应正确处理与职工劳动者的相互关系联系在一起的。
一般认为,参与管理活动应受出资者委托,因为出资者承担了企业投资的风险,而劳动者没有出资,没有必要参加管理层次的活动。
事实上,在现时的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职工劳动者同样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职工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本的持有者,如遇企业经营不善等问题,劳动者难以回避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尤其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就更加明显。
如果劳动者不得不逃避企业风险的时候,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加巨大的损失。
所以,事实上的企业责任是多方面的。
企业法人,应当是通过一个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来对企业负责。
这个结构应该包括股东的投资责任、董事会的决策责任、经理的日常管理责任、监事会的监督责任、工会和职代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责任等。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职工监事制度与职代会制度的相互关系,最终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以更好地实现职工劳动者和企业出资者双方的产权权益。
我认为,关键是职工监事作为代表,如何与职工劳动者在权益上紧密地联系起来,进而与企业的兴衰成败在权益上紧密地联系起来。
因此,为最终使得董事会、监事会与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获得统一,必须充分发挥职代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作用,这对于职工监事制度乃至整个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推进和真正落实,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8.7.8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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