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工商局行政审批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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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局行政审批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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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商局行政审批项目
新乡市工商局行政审批项目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
注册登记科;
办理岗位: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
负责受理冠市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查询和核准工作。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报材料: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申请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该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4)办理程序(流程图)
(见下页)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
申请人
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市工商局注册科副科长(驻大厅)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予以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内资企业:
不收费;
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千元。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工商管理专用)
(6)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8)格式文本
(附后)
2、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登记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
注册登记科;
办理岗位: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
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报批。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懂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办理程序(流程图)
(见下页)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工商局注册科副科长(驻大厅)审核或核准
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
不能当场决定
准予登记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决定不予受理,材料退回
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核准
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
不予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予以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制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工商管理专用)
(6)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8)格式文本
(附后)
3、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
注册登记科;
办理岗位: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
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报批。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办理程序(流程图)
(见下页)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
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决定不予受理,材料退回
市工商局注册科副科长(驻大厅)审核或核准
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
不能当场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
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核准
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
予以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不予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工商管理专用)
(6)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
(8)格式文本
(附后)
4、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核准登记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
注册登记科;
办理岗位: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
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交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报批。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1、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办理程序(流程图)
(见下页)
各类公司的分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
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
不能当场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
市工商局注册科副科长(驻大厅)审核或核准
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
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核准
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
不予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予以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制发《营业执照》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设立登记300元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工商管理专用)
(6)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8)格式文本
(附后)
5、非公司企业法人核准登记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
注册登记科;
办理岗位: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
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报批。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1、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办理程序(流程图)
(见下页)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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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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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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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发到
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核准
申请人到场且能当场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不予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予以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变更100元;补(换)证、照50元;工本费每份10元。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工商管理专用)
(6)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8)格式文本
(附后)
6、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核准登记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
注册登记科;
办理岗位: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
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交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报批。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办理程序(流程图)
(见下页)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
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发到
邮寄
传真
发到
直
接
到
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核准
申请人到场且能当场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不予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予以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营业执照》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业为一百元。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工商管理专用)
(6)办理时限
凡手续齐全的,开业登记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8)格式文本
(附后)
7、企业集团登记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
注册登记科;
办理岗位: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
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企业集团提交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报批。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4)办理程序(流程图)
(见下页)
企业集团开业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企业集团章程;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5、其他有关文件。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邮寄
传真
发到
直
接
到
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发到
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核准
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
申请人到场且能够当场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不予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予以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制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无
(6)办理时限
凡手续齐全的,开业登记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8)格式文本
(附后)
8、新建企业筹建登记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
注册登记科;
办理岗位: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
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新建企业筹建登记提交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报批。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
申报材料:
1、《筹建登记申请书》;
2、筹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筹建场所使用证明;
4、其它有关文件。
(4)办理程序(流程图)
(见下页)
新建企业筹建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
许可条件: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
申报材料:
1、《筹建登记申请书》;2、筹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筹建场所使用证明;4、其它有关文件
市工商局注册科副科长(驻大厅)审核或核准
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
不能当场决定
准予登记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决定不予受理,材料退回
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核准
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
不予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予以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制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制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工商管理专用)
(6)办理时限
凡手续齐全的,开业登记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8)格式文本
(附后)
9、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登记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
外资科;
办理岗位: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
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提交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报批。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报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资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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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 工商局 行政 审批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