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法学专科毕业论文.docx
- 文档编号:30112696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29KB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法学专科毕业论文.docx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法学专科毕业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法学专科毕业论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专业:
年级:
学校: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探讨与分析
摘要: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
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为基本原则的、旨在确立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保护制度。
早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严重缺失;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互较量的结果,也是两者相互妥协的产物。
但是,随着保护标准的一再提高,以及现有体制的缺陷,对双方利益保护的不平衡,致使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此起彼伏,近期高潮又起,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制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
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概述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
早在1883年和
1886年,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就分别签定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3年这两个公约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统一的国际组织"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初步奠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框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数量与国际交往的巨增,国际知识产权体制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在联合国的倡议下,1967年7月51个国家签署《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并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至V20世纪80年代,人类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范围迅速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
国际社会因而致力于重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于是在1993年12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尚未真正国际化
从19世纪80年代至今,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缔结了20多个条约,然而,其调整的力度却不可高估。
目前在知识产权上发挥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
考察现行的条约,我们会发现,
他们几乎都是以承认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为基础的,国民待
遇原则是其立法的基石。
但现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着较大差异,提供的保护标准也相差甚远,虽然各条约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但并没有改变它对国民待遇的依附地位。
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表面庞大但作用有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国际上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已有300多年历史,已经通过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并成立了有关的国际机构。
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国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发展经济的一种法律保障工具。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今天,各种形式的知识在经济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无形资产投资的速度远快于对有形资产的投资,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得更高报酬的工作,拥有更多知识的企业是市场中的赢家,拥有更多知识的国家有更高的产出”。
基于这些,知识产权也随之在世界范围不断升值,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并制定了要定期达到的国际同意保护标准。
知识产权的国际趋势是:
“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相对提高。
三法律一体化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里的争论
(一)经济一体化带来法律一体化
不得不承认,确实有这样一种趋势。
对于法律全球化,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认为:
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
法律全球化趋势主要表现为法律的“非国家化”法律的“标本化”或“标准化”法律的“趋同化”、法律的“一体化”或法律的“世界化”。
全球法律一体化就是指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在趋同化的作用下逐渐相互整合,最终形成世界性统一法律的过程。
从制度层面分析,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相伴随必然的是法律规则的趋同化。
规则作为一种资源与效益的调节器在一方面造就一种稳定的、国际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秩序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法环境在传统上所固有的软法与弱法的形象。
(二)法律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反思
规则的借鉴与移植也导致了技术性的壁垒,或者说相对先进法则与本土资源不衔接的现象。
同时,体现西方法律文明的规则趋同化也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欠发达国家的立法权:
1、多极化发展,不仅是文化社会和意识形态的要求。
其自身特点也决定了,国家法律的法律和制度也要保持相当水平的独特性,国际间的法律多极化也应当得到支持和理解。
一方面,根据地域和传统,在充分考虑国际交流和经济流通的前提下,变通制定适合自己群体和受众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多样化的国内法之间有较大的空间以便相互交流借鉴,并由此促进各自体系的发展。
2、现有的经济技术水平不允许。
从全球来看,现在社会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而利用法律制度来保护国内经济可以看做是这一地区人们的基本要求和自然权利。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
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开启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崭新时代。
在这个阶段内,多边体系不断发展,一方面不断缔结新的国际条约,新增保护规范,另一方面修订已有条约,更新保护规范,国际公约适用的地域范围也不断扩大。
我国1980-1999年,陆续加入了13个主要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协定。
从《巴黎公约》缔结到WIP0的成立,再到WTC成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趋于系统化、全面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仅在范围上不断扩大,而且在执行力度上有所加强。
最初只是一些双边协定,对其他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后来的多边协定也只局限于少数国家,对协定外国家也没有约束力。
当WIPO成立后,成员国不断增加,并有了一个统一的国际组织协调管理各方利益,利用其权威制裁违反约定的成员国,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但是,WIPO毕竟无法有效地对抗主权国家,当一国出于利益考虑不守约定时,WIPO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制裁力量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对于非成员国毫无办法。
发达国家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重不满,除了对“侵权”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单边谈判外,还强烈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国际保护机制,在制度内合法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
在筹备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利用一揽子计划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纳入WTO的框架中,这就使得贸易制裁成为对违反知识产权协议的国家的合法而有力的惩罚手段,从而增加了执法力度。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新的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半导体芯片、自动化技术、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络域名、卫星传播、海洋技术、环境技术等接连出现,给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带来新的问题。
这些新技术应不应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该怎样保护?
都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该解决的问题。
尤其是有的技术本身在伦理道德上还存在着问题,
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复杂了。
有的技术还涉及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或者商标法相结合的问题。
对这些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
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科学技术更新速度相当快,这不仅带来了技术总量的迅速扩大,知识的传播速度也明显加快,而且还带来了技术生命周期的缩短。
有专家测算,技术每年的淘汰率是20%这意味着技术的生命周期只有5年。
英特尔公司的创始者戈登•摩尔曾在1965年提出一条“莫尔法则”,即每18个月微处理机的能力翻一番,但其价格却保持不变,这被后来的事实所证明,并且我们看到的现实更加咄咄逼人,近些年微处理器的技术含量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18个月”已经不能完全说明这一发展速度了。
由此观之,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保护期限有必要重新考虑,并且应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侵犯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因为其运用了高科技,所以侵权的成本低、规模大、利润高,所以侵权者敢于铤而走险。
虽然整个国际社会都在严厉产权主体日益增多,但在法律上的保护尚未跟上,比如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目前的立法是无法全面对其进行保护和救济的。
五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特点
TRIPS协议不仅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贸易联系在一起,而且在原有的较为零散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将著作权及其相关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等重要的知识产权融为一体。
TRIPS协议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协议之一,这无疑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有效的实施,对于世界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均有深远的影响,并且具有了新的发展活力。
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统一并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TRIPS协议第一条规定,"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协定'最低保护标准'的要求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达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趋同和一致"。
同时协定的第72条还规定,"未经其他成员一致同意,不可以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
该条规定是要禁止成员对协定的某些内容进行抵制,
要求他们必须对协议的所有内容予以遵守,从而确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统一标准。
第二,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
以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较少涉及知识产权实施程序的规定,尤其缺乏必要的执法措施和解决机制,以至于一些条约成为没有足够法律效率的"软法"。
协议第64条规定,"除本协议的特殊规定之外,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文本达成的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的谅解协议,应适用于就本协议而产生的争端协商与解决",即它将世贸组织体制下一般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制的决定及其实施之监督延伸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领域。
这样,
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具有了与贸易相关的强制性。
六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的一整套制度成形于19世纪,而现在在21世纪的知识经济社会现实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某些方面已不再适应。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认可并保护外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更不是单纯地以国际公约或地区协议代替国际法,它是指在国际公约、协定
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履行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义务,以本国国内法对外国的知识产品提供保护。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水平、历史传统、文化教育及政治体制等多方面的差异,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都按统一的标准来规定,这样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
TRIPS协议提升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所有缔约方的保护水平达到只有发达国家才具有的水平。
该协议所确立的最低保护标准,在很多方面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实际上加大了发展中国家知识创新的难度。
从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看,还是更多的考虑到发达国家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而没有更好地考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关切身利益关系的技术转让与援助,协定的实施使得发展中国家丧失了在以往的国际公约中所享受的诸如翻译权与复制权等优惠,实际上是束缚在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手脚,其结果可能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国际贸易体制在建立过程中充满了各国国家利益的博弈,
形成了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利益冲突体。
为此,必须要在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建构中重视保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对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重视不够。
知识产权协议序言规定,"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适当标准与原则的规定"。
可见其焦点集中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长期积淀形成的传统知识与文化资源,在保护智力成果的同时未能对智力成果产生的源泉提供保护,传统知识与文化资源的创造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协定在独
创性或首创性要求的基础上偏重于"创造性"的知识产品的保护,而相对忽视了对作为创新智力源泉的传统资源的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新的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半导体芯片、自动化技术、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络域名、卫星传播、海洋技术、环境技术等接连出现,给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带来新的问题。
这些新技术应不应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该怎样保护?
都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该解决的问题。
尤其是有的技术本身在伦理道德上还存在着问题,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复杂了。
有的技术还涉及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或者商标法相结合的问题。
对这些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科学技术更新速度相当快,这不仅带来了技术总量的迅速扩大,知识的传播速度也明显加快,而且还带来了技术生命周期的缩短。
有专家测算,技术每年的淘汰率是20%这意味着技术的生命周期只有5年。
英特尔公司的创始者戈登•摩尔曾在1965年提出一条“莫尔法则”,即每18个月微处理机的能力翻一番,但其价格却保持不变,这被后来的事实所证明,并且我们看到的现实更加咄咄逼人,近些年微处理器的技术含量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18个月”已经不能完全说明这一发展速度了。
由此观之,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保护期限有必要重新考虑,并且应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侵犯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因为其运用了高科技,所以侵权的成本低、规模大、利润高,所以侵权者敢于铤而走险。
虽然整个国际社会都在严
厉产权主体日益增多,但在法律上的保护尚未跟上,比如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目前的立法是无法全面对其进行保护和救济的。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传统资源方面具比较优势,协议对传统资源重视不够,势必要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但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体制对此关注不够,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与规则。
七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点建议
(一)逐步扩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关于国际因特网域名问题的最终研究报告,对全球域名系统的整体性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专门委员会,着手探索有别于现代知识产权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
除此之外,在有关人权、文化、贸易、粮农、土著权利、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土地、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等问题的国际论坛中,世界各国际机构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但这些还不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应作出进一步努力,尽力解决新兴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因此必须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一方面,各国的司法审判在适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规定,当与其他成员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纠纷时,可在该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制订新的国际规则的多边谈判或国际会议,也有助于推动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快地向高标准发展。
同时,加强与国外版权相关行业组织合作,共同开展打击跨国网络侵权盗版的活动。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孙皓琛.TRIPS协议框架中的冲突性与合作契机探讨,比较法研究
[J],2002年第2期。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何华.论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与中国的应对之道,国际问题研究
[J],2008年第1期。
[5]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变革与发展,法学研究[J],2005年第3期。
⑹万鄂湘、冯洁菡: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法律适用》2003年第7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国际 保护 法学 专科 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