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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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版
Company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版
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2012年版)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采用资格预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本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执行。
二、本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6.《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7.《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8.(国家八部委2号令);
9.《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10.《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府办(2010)113号);
11.《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住建规〔2010〕8号);
12.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排序法、记名投票法三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五、本招标文件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适当进行修改,但所修改条款须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本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设计任务书”中斜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斜体的提示输入详细内容。
七、本设计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异议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释。
八、本设计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本设计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本设计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标识的内容的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使用招标文件时有增加、修改的内容,必须以红色文字醒目标记,以便相关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着重进行网上电子文件审查。
九、本设计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评分办法”、第四章“设计任务书和技术文件编制深度”、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二、技术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针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风景园林工程,招标人根据设计项目选择。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情况较为复杂、各不相同,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设计要求和成果要求、评标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应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十、本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苏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由规划设计处组织相关机构及人员主笔起草,经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
请各编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苏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规划设计处书面反映,以便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释义
1.“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3.“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方案招标,将工程相应的任务发包给符合勘察设计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行为。
4.“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6.“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监督机构”是指招标活动的监督机构。
8.“招标管理机构”是指受监督机构委托管理招标活动的机构。
9.“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见证服务的机构。
10.“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包括招标预告、招标公告、招标程序和规则、技术规范、合同条件、附录、图表、说明、投资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其它一切补充资料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11.本设计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2
招标项目
名称
3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非国有资金
出资比例:
国有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资金核定表编号:
_非国有资金:
___%
资金落实情况:
4
建设地点
5
建设规模
A.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工程费用限额):
B.市政基础设施:
(1)道路:
长度:
宽度:
(2)桥梁:
跨径:
(3)排水:
管径:
(4)工程造价:
C.风景园林工程:
景观绿化面积:
工程造价(工程费用限额):
6
招标类型
A.房屋建筑工程: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组合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
B.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综合工程招标;□单独桥梁工程招标;□单独排水工程招标;
C.风景园林工程:
□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组合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
7
招标范围和内容
招标范围:
(建筑安装工程、室外工程、装修工程等);其中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和环境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
招标内容: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他:
)。
8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本工程计划于年月开工,工程建设周期月
9
设计周期
方案设计:
日历日
初步设计:
日历日
施工图设计:
日历日
10
资格审查
方式
资格预审:
收到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投标申请人
11
踏勘现场和标前会时间地点
1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提交要求澄清文件的方式: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之前。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间:
年月日____时至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招标人发送澄清的方式:
投标人领取文本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13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文档、演示盘和模型
计算机文件:
(□要求、□不要求)提交
演示盘:
(□要求、□不要求)提交
模型:
(□要求、□不要求)提交
14
设计费金额和计算办法
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设计收费标准,设计项目的工程估算价额(设计费计费基价)为万元、综合计费系数为(综合计费系数=专业系数×复杂系数、、×附加系数()),上下浮动幅度为%,招标人公布的设计合同范围和内容的设计费金额为万元。
费用组成:
方案设计费元,初步设计费元,施工图设计费元。
计算办法: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的标底造价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中标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
15
投标
有效期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日历天。
1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45天。
17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文件:
套正本,套副本。
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估算、效果图):
套正本,套副本。
技术文件(展示图):
一套。
其他技术文件(电子文件、演示盘、模型):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有要求时,提供一套。
18
技术标类型
□暗标
□明标
19
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
地点:
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
地址:
苏州市竹辉路养蚕里贸易市场楼上
2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分钟开始接收。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
如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时达的,则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其投标书视为无效标书。
2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
22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23
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排序法、记名投票法)
24
是否授权
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入围名单并排序
25
中标公示
定标后,招标人于15日内在苏州建筑市场信息网公示评标结果和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6
合同签订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草拟设计合同,并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27
未中标方案补偿
未中标方案补偿在定标后2个月内支付。
具体补偿办法:
28
监管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9
其他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本项目进行设计招标。
1.1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项。
1.2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
1.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
1.4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
1.5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
1.6招标项目的招标类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
1.7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和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
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承担方案设计的,则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
如按照本款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当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其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承担方案设计的,应包括为方案获得批准所需要的优化和修改的全部工作。
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包括工程所需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期间的指导和配合服务。
1.8招标项目的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
1.9招标项目的设计周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
2.资格审查方式
2.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有资格成为潜在中标人。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设计投标活动。
(2)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并符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其中,境外企业投标设计方案的施工图设计部分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合作承担。
(3)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4)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3.2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除按投标人须知第款提供组成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受法律约束。
(2)应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牵头人,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
(3)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
并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牵头人可以支付费用等。
(4)所有联合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
在联合体授权书中,以及在投标文件和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
(5)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
如有违反将取消联合体所有相关成员的投标资格。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等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按投标人须知第32条规定执行。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在投标前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设计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
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派员准时参加。
如招标人决定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自行到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或公开答疑会(如需要)均不需要点名或签到。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可以提出要求澄清问题。
但所有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将此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无论答疑会口头回答与否,最终均以书面文件为准。
6.知识产权
6.1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
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着作权(版权)。
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6.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
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6.3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6.4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32条规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后,有权部分采用该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该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采用其投标设计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后果和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6.5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1章投标人须知
第2章评标办法
第3章合同条款和格式
第4章设计任务书和技术文件编制深度
第5章设计有关资料
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
7.2除本投标人须知第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并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方式和规定的时间之前发送给招标人。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方式将澄清的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重大建设项目、特殊建设项目招标人拟组织召开公开答疑会,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9.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9.1在投标截止期前15日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所有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将按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相同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标明澄清、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是通过网站和有形市场发布的,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并及时向招标人领取相应的文本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领取文本文件的,视同已收到。
若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标明澄清、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发布的,则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签字或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但若招标文件是以无记名方式发出的,则无须回签确认收到。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按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4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为其他语言的,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设计费报价货币应采用人民币,若出现必须采用其它货币进行报价的情况,应同时附以人民币表述,并以人民币表述为准;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若数据的文字大写与数字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为准。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二部分组成。
11.1商务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表;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工程设计费报价表;
(6)企业技术实力、以往业绩、获奖情况、信誉(如有时)、投标人近年来完成与该项目类似工程设计情况表;
(7)设计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
(8)拟投入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
(9)服务保证(保证设计质量、进度,服务承诺);
(10)其他(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11.2技术标文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工程估算;
(4)效果图;
(5)展示图;
(6)与投标的设计图纸相应的可用计算机阅读的电子文档、设计效果演示盘和模型等其他技术文件(是否要求提交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
11.3技术标文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已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明确建筑、节能、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的技术方案;
(2)对缩短工期,控制造价经济性的措施。
11.4技术标文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
(a)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b)对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划发展及建设条件的认识;
(c)对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d)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e)招标项目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以及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
(f)工程投标初步测算、必要的图纸等。
以上必要的图纸可以包括:
道路平面方案图,典型横断面方案图、主要节点方案图,以及专业管线工程平面方案图、桥梁方案图等。
(2)设计估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计算机文件、演示盘等其他技术文件(当招标文件有要求时须提供)。
11.5技术标文件(风景园林工程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工程估算;
(4)效果图、展示图;
(5)与投标的设计图纸相应的可用计算机阅读的电子文档、设计效果演示盘和模型等其他技术文件(是否要求提交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
11.6技术标文件(风景园林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已确定的设计方案,园林、建筑、节能、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编制设计大纲;
(2)对缩短工期,控制造价经济性的措施。
技术文件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从上述、、、、中选择。
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款规定。
12.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12.1招标人只允许每个投标人报送一个设计方案,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满足评标需要的全部资料。
12.2投标文件应包含投标人须知第17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第六章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和投标函附表。
12.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技术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设计任务书和技术文件编制深度”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二、技术标文件格式”。
12.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12.5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2.6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13.投标报价和合同金额
13.1本招标项目的合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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