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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成本管理
第二章施工成本管理
第一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项目组成
一、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1.施工成本管理应从工程投标报价开始,直至项目竣工结算,保修金返还完成为止,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2.施工成本管理就是要在保证工期和质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把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并进一步寻求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
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图示如下
二、按造价形成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1.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好玩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
2.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
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遇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意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
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按造价形成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图如下: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
1.各费用构成要素计算方法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4)企业管理费费率
1)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5)利润
(6)规费
(7)税金
税金=税前造价×综合税率(%)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综合税率3.48%;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综合税率3.41%;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综合税率3.28%。
2.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参考公式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2.措施项目费
1)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基数;
3)定额人工费;
4)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5)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
6)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期施工增加费、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算基数;
7)定额人工费;
8)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3.其他项目费
4.规费和税金
四、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1.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
②施工单位投标报价;
③竣工结算计价程序。
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如下表:
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报价计价程序如下表:
续:
竣工结算计价程序: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
1.《计价规范》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工程量清单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措施项目清单;
3)其他项目清单;
4)规费项目清单;
5)税金项目清单。
3.工程量清单作用
1)为投标人的投标竟争提供一个平等和共同的基础;
2)是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
3)是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
4)是调整工程价款和处理索赔的依据。
4.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过程
1)工程量清单编制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及工程验收规范。
确定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工程内容。
2)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过程
对于招标人主要是编制招标控制价;
对于投标人主要是编制投标价;
对于承发包人主要是进行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结算。
5.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
(1)工程造价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按分部分析工程单价组成来说,主要有三种。
1.工料单价法
工料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2.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
3.全费用综合单价法
全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单价;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单项措施费;
(3)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其他;
(4)单位工程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5)单项工程报价=∑单位工程报价;
(6)总造价=∑单项工程报价。
(2)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
需解决两个核心问题:
确定工程量和综合单价
1)工程量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是工程量清单编制人按施工图图示尺寸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净量。
2)综合单价编制
《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一定风险费用。
也称为不完全费用综合单价。
计算步骤:
确定组合定额子目(清单项目和定额项目的工程内容比较,确定其有哪几个定额子目组合);
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考虑施工方案,根据采用的计价定额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各子项工程量);
测算人、料、机消耗量;
确定人、料、机单价;
计算清单项目的人、材、机费;
计算清单项目的管理费和利润;
计算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人、材、机费+管理费+利润)/清单工程量。
(3)措施项目费计算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对于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是以“项”为计量单位,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费计算方法有:
1.综合单价法适用于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
2.参数计算法如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等;
3.分包法计价如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4)其他项目费计算
1.暂列金额;2.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构成。
暂估价:
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由招标人按估算金额确定。
(5)规费与税金的计算规费与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风险费用的确定
6、投标价的编制方法
投标价是投标人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交易的期望价格,但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一)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有投标人自主确定;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3)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4)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5)要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双发责任划分,作为设定投标报价费用项目和费用计算的基础;
6)应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计算的基本条件;
7)报价计算方法要科学严谨,简明适用。
(二)投标价的依据
(三)投标价的编制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费报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的核心是确定综合单价。
主要依据考虑:
(1)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招投标中,若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投标人应以清单描述为准。
(2)企业定额测算人、料、机消耗量;
(3)资源可获取价格确定人、料、机单价;
(4)企业管理费费率和利润费率;
(5)风险费用;
(6)材料暂估价。
2.措施项目费报价
投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费。
根据自身情况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3.其他项目费报价
暂列金额:
按招标人提供的不得变动。
暂估价:
不得变动和更改。
材料暂估价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
按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
根据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4.规费和税金报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投标价汇总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
即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任何优惠应均反应在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第二节:
建设工程定额
一、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
1.施工定额
施工定额是以同一性质的施工过程——工序,作为研究对象,属于企业定额的性质。
是分项最细,子项目最多的一种定额,是建设工程定额中的基础性定额,由人工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台北使用定额所组成的。
施工定额的定额水平反应施工企业生产与组织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施工定额也是编制预算定额的基础。
2.预算定额
预算定额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编制的定额。
是以施工定额为基础综合扩大编制的,同时也是编制概算定额的基础。
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主要依据,是编制单位估价表、确定工程造价、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的基础和依据。
与施工定额不同,预算定额是社会性的,而施工定额则是企业性的。
3.概算定额
概算定额是以扩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编制的。
是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概算、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依据。
4.概算指标
概算指标是概算定额的扩大与合并,它是以整个建筑物和构筑物为对象。
是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或建设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也可作为编制估算指标的基础。
5.投资估算指标
投资估算指标通常是以独立的单项工程或完整的工程项目为计算对象。
是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计算投资需要量时使用的一种指标,是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基础。
二、人工定额
人工定额反应生产工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的劳动效率,表明每个人工人在单位时间内为生产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劳动时间,或者在一定的劳动时间中所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
编制人工定额主要包括拟定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拟定定额时间两项工作。
拟定施工的正常条件
1)拟定施工作业的内容;
2)拟定施工作业的方法;
3)拟定施工作业地点的组织;
4)拟定施工作业人员的组织。
(二)人工定额的形式
(1)时间定额
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1/每工产量
(2)产量定额
每工产量=1/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
时间定额与产量定额互为倒数;时间定额×产量定额=1
(三)人工定额的制定方法
1.技术测定法:
采用测时法、写时法、工作日写实法测定。
2.统计分析法:
适用于施工条件正常、产品稳定、工序重复量大和统计工作制度健全的施工过程。
3.比较类推法:
对于同类产品规格多,工序复杂、工作量小的施工过程,常用比较类推法。
4.经验估计法:
经验估计法通常作为一次性定额使用。
三、材料消耗定额
1.材料消耗定额编制
编制材料消耗定额,主要包括确定直接使用在工程上的材料净用量和在施工现场内运输及操作过程的不可避免的废料和损耗。
材料净用量确定的基本方法:
1)理论计算法
2)测定法
3)图纸计算法
4)经验法
材料损耗一般以损耗率表示。
材料损耗率可以通过观察法或统计法计算确定。
损耗率=损耗量/净用量×100%
总消耗量=净用量+损耗量=材料净用量×(1+材料损耗率)
2.周转性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
一般与下列四个因素有关
1)第一次制造时的材料消耗(一次使用量);
2)每周转使用一次材料的损耗(第二次使用时需要补充);
3)周转使用次数;
4)周转材料的最终回收及其回收折价。
周转材料消耗量指标的表示,应当用一次使用量和摊销量两个指标表示。
四、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
1.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形式
(1)施工机械时间定额:
是指在合理劳动组织与合理使用机械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的时间。
机械时间定额以“台班”表示,即一台机械工作一个作业班时间。
一个作业时间为8h。
(2)机械产量定额:
是指在合理劳动组织与合理使用机械的条件下,机械在每个台班时间内,应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
机械产量定额和机械时间定额互为倒数关系。
2.机械工作时间消耗分类
3.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内容
包括以下:
(1)拟定机械工作的正常施工条件;
(2)确定机械净工作效率;
(3)确定机械的利用系数;
机械利用系数=工作班净工作时间/机械工作班时间
(4)计算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5)拟定工人小组的定额时间。
拟定机械工作的正常施工条件:
1.工作地点的合理组织;
2.施工机械作业方法的拟定;
3.配合机械作业的施工小组的组织;
4.机械工作班制度。
第三节:
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一、合同价款约定
1.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
1)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对使用工程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
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2.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二、工程计量
1.单价合同的计量
(1)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2.总价合同的计量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
三、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应调整的事项及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的14天内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4)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
2.法律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予以调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
(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应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下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计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调减。
6.计日工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3)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
7.物价变化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8.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已发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发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有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发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签约的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9.不可抗力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11.误期赔偿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12.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发包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还发包人所有。
四、工程变更
1.分部分项工程量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承包人报价偏差的调整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发协商调整
4.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者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
1.索赔费用的计算
索赔费用的组成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主要有:
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
以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件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为额外成本法。
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修正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3.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3.1现场签证的范围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3.2现场签证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2)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
3)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计算价款报发包人确认,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3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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