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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及所属单位的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含厂内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厂内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企业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全局生产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谁用车谁管理,谁的人谁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包括与每位驾驶员订立交通安全行车协议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依法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
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凡局属各单位(含外包队)、全体职工(包括临时工),均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局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保卫部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同级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负责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交通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驾驶人员(含操作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及内部汽车维修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局领导职责:
1.局长是全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委托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设立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的安全干部和安全员,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2.接受市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主管领导职责:
1.具体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领导交通安全委员会;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2.负责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安委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
3.听取保卫部工作汇报,协调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4.督促、指导保卫部、安全干部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和保证措施。
5.负责有关方面的协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半年、年终的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保卫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2.认真完成局领导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建立、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
3.根据市安委会和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工作档案。
4.对全局系统内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
负责日常的交通安全宣传管理工作,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做好考核、评比、检查验收工作。
5.督促、检查二级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指导、协调、配合二级单位处理重大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的工作职责:
1.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并在其下属项目部等分支机构内应设置专、兼职车管人员。
在单位交管部门及所在单位领导下,负责所在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安全控制指标。
做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定期组织考核、检查、评比、验收,并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3.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局和所在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制。
4.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减少交通违法违章、预防交通事故。
5.承担局下达的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履行责任,接受检查、监督、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干部或安全员,指导、督促安全干部和安全员落实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和措施。
6.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
7.对交通事故和违法违章按规定做出处理,并报保卫部。
第十三条二级单位专(兼)职安全干部工作职责:
1.负责车辆年检和司机年审工作。
2.负责机动车、非机动车、司机档案、台帐登记备案、办理车务手续及相关业务工作。
3.负责宣传贯彻交通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重点做好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做好记录。
4.负责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及时督促驾驶员消除隐患,填写检查记录单,不合格车辆及时安排送修。
5.协助分局办公室坚持派车单制度,非专职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动用本局车辆。
6.认真执行局关于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7.按局和属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考核、评比验收工作。
8.纠正违反交通法规、规章行为,对交通事故和违法违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发生交通伤、亡事故立即报告保卫部。
9.做到“三知”一提出,即:
一知本单位车辆情况,二知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情况、三知司机思想、技术、身体状况,适时提出安全措施。
并督促落实。
10.负责组织年度责任书的签定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经理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副职主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2.加强对职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安全意识,配合分局组织落实车辆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停驶并及时修理。
3.协助分局管好内部车辆,禁止非专职司机动用本局公车。
4.发生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章及时向分局和局保卫部报告,协助分局处理一般事故和违法违章。
5.完成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驾驶员职责和交通行为规范。
1.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有关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和局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服从局、分局和项目部的检查、监督。
对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无故刁难者,有权暂扣其驾驶证,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2.积极参加本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准时参加单位组织的每周1次的安全学习,每次学习必须签到,不得无故缺席。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
3.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4.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证齐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保持车容整洁。
做到隐患不出门,上路不违章。
5.出车前,要随身携带驾驶证、牡丹交通卡和有关证件。
不无证驾驶,行驶中要精神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夜间不违章使用灯光。
不闯红灯,不超载,不违章停车。
6.遇有大型活动时,进出停车场要听从交通民警指挥,要安全礼让礼宾车队。
7.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驾驶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教育活动,要按期年审、换证。
8.车辆应停放在整洁、畅通、安全的场地,做到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不将车辆放在无人看管的场地过夜。
9.要妥善保管车辆一切证件、牌号.不准转借、涂改和损坏。
10.行驶过程中,要接受交通民警的检查,发生不能自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值勤民警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按规定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11.对少数驾驶作风恶劣、多次违章不改的司机,坚决调离驾驶员岗位。
因违章或交通肇事等被扣证期间(包括待处理期间),应服从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12.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严禁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严禁学习驾驶员单独驾车。
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十六条 行人、骑车人职责和行为规范
1.积极参加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种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认真遵守行人、骑车人的交通行为规范。
3.遵守交通法规和局有关各项规定,听从交警指挥,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4.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5.骑车不带人,停车不越线,不逆行,不攀扶其它车辆;不在便道上行驶,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6.转弯时要伸手示意,不抢行猛拐,载货不违章,车铃、闸、锁齐全有效。
7.凡发生甲方责任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要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8.将自行车、三轮车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乱停乱放。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机动车的管理
1.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如遇遗失,必须及时补办。
号牌和行车执照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2.机动车应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临时检验。
3.机动车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环境保护标准。
4.机动车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5.局属各项目经理部,未经分局审批,不允许擅自租用私人或外单位车辆使用,必要时需经分局领导批准,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方可使用。
6.在上级有削减出行车辆要求和天气特别恶劣、道路泥泞、冰雪路滑时,要严格控制车辆出行。
7.旅游用车原则上要求租用专业旅游客车,确须使用本单位车辆的,须经单位(局、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有领导带队,要选派驾驶作风好,有安全行车经验的专职司机,并提前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要有教育纪录。
任何单位不得租用没有资质的旅游车辆出游,严把旅游安全关,严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8.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公车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局机关副处以上人员由局长审批,二级单位处级以下,副科以上由二级单位一把手审批。
9.全局公车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由分局或局主管领导批准,各单位所有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正常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责任。
10.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11.车辆在倒车作业时,必须注意前、后、左、右情况,在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自卸车严禁在行驶中起顶泵或边倒边起。
12.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必要时,应使用防护用品。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车厢内不得违章载人。
3.严禁酒后驾车。
不得在驾驶、操作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4.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等有碍车辆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
5.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如不从事本职工作(车管人员除外)超过6个月,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应按规定重新复试。
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考核。
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第十九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局考核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安全责任制实施考核,对验收单位采取听、看、查、问、考等方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验收情况,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局保卫部提出奖励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励范围;局属各单位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干部、安全员、交通安全积极分子,机动车驾驶员,局重点奖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主管领导、安全干部和成绩突出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干部受奖条件:
l.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参加局、地区安委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
2.认真贯彻落实局、地区交通安全责任制,被评为县及以上先进单位。
3.本单位车容整洁,车状良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局抽查合格率达到9O%以上。
4.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违章不超过控制指标的。
5.年内不发生双方责任以上死亡事故,其他指标达到局下达的管理指标,局对行政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奖励条件:
l.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和局制定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年内无违法违章、无责任事故和机械事故。
2.驾驶作风正派,服务态度热情,工作积极,能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认真保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受奖名额,不超过单位机动车驾驶员总数的10%。
第二十五条对维护交通安全、预防、消除事故隐患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汇报,写出事故经过及检查,听候处理。
如隐瞒不报或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肇事后逃逸的,将一律从严处理,并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二级单位、项目部,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在单位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或组织下,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吸取教训,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出现下列后果的,视情节、主管领导在本单位内进行检查,在局内给予批评等。
1.由于管理措施不力,考核验收未达到地区年终考核标准的;单位受到地区处罚的。
2.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违章超过局规定控制指标,单位受到局处罚的。
3.年内本单位发生双方责任以上死亡事故、机动车一般事故,超过局下达的管理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和严重的交通违章发生后,除了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外,局要对肇事者或肇事单位视具体情况追加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
2.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
3.隐瞒交通事故真相不如实报告的。
4.嫁祸于人的。
5.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的。
6.影响单位荣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它恶劣行为。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和行人,因违反交通法规,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罚款数额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单位违章超标,罚款由违章司机个人负担,单位不准给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正当职务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大小,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如单位领导指使所属人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由领导承担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1.全部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的2O%。
2.主要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的15%。
3.同等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的10%。
4.次要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的5%。
第三十二条非司机开车、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全部由肇事责任者负担,如领导纵容包屁,则由领导承担损失费的80%,肇事责任者承担20%,如司机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费司机承担80%,肇事责任者承担20%同时追究领导、司机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专职司机未经领导批准,动用公车办私事,非专职司机未经领导审批驾驶本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单位不负责赔偿,一切责任由肇事者承担,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交通肇事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经济损失赔偿在缓刑期内(发生活费)暂缓执行,缓刑期满照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被罚款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单一周内到局财务部办理手续,逾期不交的加罚10%,肇事责任者的经济损失赔偿由工资中扣除,根据责任和赔偿数额每月扣除工资20%-30%。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范围内的局管、自管、挂靠、租用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各种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胶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
2.“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范围内的所有或挂靠、租用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工程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吊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3.“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各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4.“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是指与各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厂内机动车驾驶证》的职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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