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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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说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说明
一、流入地指标说明
1、纳入地方政府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省、市、县三级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专门内容,在和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签订有关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内容。
2、部门综合治理及责任制:
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综合治理机制。
主要形式有: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治理等工作。
3、专门工作机构与人员:
省级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专门工作行政机构,流入人口较多的市、县级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专门工作行政机构,流入人口较少的市、县级有专职人员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落实人员、编制。
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一级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4、管理和服务经费:
省、市、县三级政府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实有人口总数,并按户籍人口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X围。
财政保障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经费。
5、工作规X:
通过省级规X性文件,明确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X,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统计制度。
并规定在本省区域内,将流动人口XX生育纳入本地考核,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责任。
6、基层管理:
乡(镇、街道)建立各类经济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其中。
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全面实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工作平台;社区配有必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纳入社区警务责任制;社区物业管理制度中有协助、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并纳入工作考核。
7、双向管理:
县(市、区)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与流入本地区相对集中的流出省、市、县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实行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向流出地通报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和生育情况,联合查办XX生育案件等。
8、信息化建设:
省、市、县三级完善WIS系统,有流入育龄妇女数据信息记录或数据库,实现流动育龄妇女信息的有效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入人口相关信息。
积极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接口,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9、免费技术服务:
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
符合条件的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10、免费药具发放:
向流动已婚育龄群众免费发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自动供应点,由流动育龄群众免费领取,或为有需求的流动已婚育龄群众提供送药具上门免费服务。
11、诉求畅通:
省、市、县三级通过相关、宣传栏等,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技术服务等信息。
开通并向社会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热线或电子信箱,及时解答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及时解决流动育龄群众反映的相关证件的办理等有关问题。
12、保障权益:
各级坚持依法行政,及时查处、纠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和行为,各级无严重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案件发生。
13、流动人口协会:
建立和规X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制度,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流动人口依法行使XX权利,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
*14、婚育证明查验率:
已查验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妇女的人数占应查验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妇女总人数的百分比。
应查验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妇女总人数为在流入地居住30天以上的18—49周岁流入育龄妇女总数。
*15、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建档率:
已建档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人数占应建档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的百分比。
应建档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为在流入地居住30天以上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总数。
*16、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落实率:
流入人口中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免费人次占流入人口手术应免费人次的百分比。
流入人口中手术实际免费人次是指流动已婚育龄人口在流入地完全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人次。
流入人口手术应免费人次是指流入地为流动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人次。
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17、流动人口免费孕检率: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中完全免费孕检的人次占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免费孕检的总人次的百分比。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免费孕检的总人次为流动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已孕检的总人次。
*1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要信息登录率:
①怀孕、生育信息登录率。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信息提交平台例数占流入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总例数的百分比。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总例数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怀孕、生育的总数。
②孕检信息登录率。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信息提交平台例数占流入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总例数的百分比。
流入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总例数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参加孕检的总数。
*19、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
统计期内流入人口符合政策出生人数占统计期内流入人口出生人数的百分比。
统计期内流入人口符合政策出生人数包括统计期内补报的符合政策出生人数。
统计期内流入人口出生人数为流入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出生人数,包括统计期内补报出生人数。
20、利益导向:
县(市、区)以上政府制定有利于转变流动人口生育观念的免费、奖励、救助、优惠、节育补偿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导向措施,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1、多边协作:
县(市、区)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区域性协作机制,定期开展研讨和联合行动,推进区域“一盘棋”管理。
二、流出地指标说明
1、纳入地方政府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省、市、县三级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专门内容,在和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签订有关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含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内容。
2、部门综合治理及责任制:
省、市、县三级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劳务输出、农民工培训等工作相结合,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通报信息,联合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3、专门工作机构与人员:
省级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专门工作行政机构,市、县级有专职人员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落实人员、编制。
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一级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4、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
县(市、区)以上地方财政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保证《婚育证明》的免费发放。
5、工作规X:
通过省级规X性文件,明确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X,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统计制度。
6、基层管理:
村级定期及时将有关流出人员变动信息上报乡(镇),随时为流动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明、婚育情况证明、再生育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定期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措施。
7、双向管理:
积极协助配合流入地工作,及时向流入地反馈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县(市、区)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与流入地开展联合查办XX生育案件等工作。
8、信息化建设:
省、市、县三级完善WIS系统,实现流动育龄妇女信息的有效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充分利用WIS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向流入地通报流出人口相关信息。
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接口,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9、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乡(镇)、村(居)通过计生服务站(室)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10、落实三个“严禁”:
严禁跨省设站:
乡(镇)及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不得在外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对本地流出人口的进行孕情检查。
严禁强迫返乡孕检:
不得强迫或要求已寄回孕检报告单的流动育龄群众返乡参加孕检。
严禁乱收费:
不得在与外出人员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时收取合同保证金或押金。
在免费为外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等证件手续,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各级要依法行政,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11、落实奖励优惠政策:
乡(镇)以上政府要履行法律职责。
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出人口及其家庭落实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各项政策。
*12、婚育证明办证率:
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人数占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总人数的百分比。
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总人数为离开户籍地到外县(区、市)30日以上的流动育龄妇女总人数。
*13、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登记率:
已登记流出育龄妇女数占应登记流出育龄妇女总人数的百分比。
应登记流出育龄妇女总人数为离开户籍地到外县(区、市)30日以上的流动育龄妇女总数。
*14、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中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人数占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的百分比。
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减去已婚未育流动妇女人数及符合政策可再生育的已婚已育流动妇女人数。
15、信息交换平台使用情况:
①查询反馈率:
流出地已反馈查询信息条数占流出地应反馈流入地查询信息条数的百分比。
②查无此人率:
流出地反馈为查无此人的信息条数占流出地已反馈流入地查询信息条数的百分比。
*16、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
统计期内流出人口符合政策出生人数占统计期内流出人口出生人数的百分比。
统计期内流出人口符合政策出生人数包括统计期内补报的流出育龄人口在本县以外地区符合政策出生人数。
统计期内流出人口出生人数为流出育龄人口统计期内在本县以外地区生育的人数,包括统计期内补报的流出育龄人口在本县以外地区生育人数。
17、帮扶措施:
乡(镇)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
18、多边协作:
县(市、区)以上政府或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区域性协作机制,定期开展研讨和联合行动,推进区域“一盘棋”管理。
注:
带“*”的为定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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