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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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
国际商法课程体系
第一讲国际商法导论第二讲国际合同法第三讲国际货物生意法
第四讲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第五讲产品责任法第六讲国际代理法
第七讲商事组织法第八讲国际商事纠纷救济
第一讲导论
一、法律制度概述
二、国际商法概述
三、西方两大法系概述
法律制度概述
法学三大命题
法是什么?
法从哪里来?
法要往哪里去?
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广义的法律内涵〕
→立法制度〔立法权限、立法程序〕
→司法制度〔审判、检察、侦查、执行;调解、公证、仲裁、律师〕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的含义:
1.商法---BusinessLaw/CommercialLaw
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市场主体法--------公司法
商法市场行为法--------合同法
体系市场规制发--------产品责任法等
试探:
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
(假设三个百万案)
---InternationalBusinessLaw/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
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类关系(商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International”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F)
notbetweennations
·地理意义—跨越国界(T)
transnational
国际商法的内容1
·有关调整国际货物生意方面的法律标准,如:
合同法、商事组织法、生意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等;有关国际商事交易方面的法律标准,如:
合同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工业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国际工程承包和国际租赁法等有关处置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律标准,如: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投资仲裁法和各国商事诉讼法等。
国际商法的内容2
·国际商法涵盖的内容要紧包括:
与国际货物生意、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有关的国际公约、老例和相关国内法(交易性)。
国际经济法涵盖的内容要紧包括:
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竞争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管制性)。
⏹国际商法的概念(界定要素:
调整对象,表现形式)
→社会关系
人们在社会活动进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商事关系
经营性的财产关系,含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
跨国的非国家主体间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商事关系(商事组织\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的内容和性质
→内容:
国际货物生意法为中心辐射
→性质:
跨国私法(法律与老例的综合体).
国际商法的历史进展
⏹萌芽期(前9世纪至4世纪古罗马法时期显现的商法标准)
⏹形成期(11—15世纪)
→中世纪商法,适应法为主.
⏹进展期(16世纪至二战)
→近代商法(主观立法,非商人不适用).
→现代商法(客观立法,调整商行为).
→近现代商法的特点是适应法和成文法并行.
⏹现代商法的演变趋势(二战后)
→国际化、公法化、单行化(原子化).
⏹历史进展脉络
→国际性→国内法→国际化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依据国际法确信其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国际老例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慢慢确立的行为标准。
3、国内成文法
4、国内判例法(限英美法系国家)
3国内立法·世界要紧国家的商事立法1
1.法国:
·路易十四1673《商事条例》1681《海事条例》
·拿破伦一世1807《法国商法典》
〔①通那么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
·优势:
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品级局限;由商人法→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均适用商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阻碍极大。
2.德国:
·1861旧《商法法典》〔商行为法〕
·1897年新《商法典》〔商人法〕
即“同一商行为,只有商人为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那么适用其他法律”
·商事单行法:
法、股分法、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3.日本:
·1890旧《日本商法》仿德国商法,为商人法
·1899新《日本商法典》折衷,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两
个标准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商事单行法:
单据法、破产法、支票法、法.
4.英国、美国:
·英:
无民商之分;由一般法和衡平法组成,二者为判
例法。
·美:
以美国一般法为基础,以适应法为中心,由商事
适应和判例组合而成。
4国内判例〔先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裁决形成的法律规那么。
☐英国裁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份组成,只有理由部份能够组成先例。
☐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那么
☐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那么
英国的法院组织
上议院
-----王座法院(海事法庭,商事法庭)
高级法院----枢纽大臣法院(公司法庭,破产法庭)
高等法院王冠法院-----亲属法院
上诉法院
----郡法院
低等法院
----治安法院
交流:
英美两国的议会制度
美国的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
1.联邦法院最高法院:
设在华盛顿。
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人组成,有违宪监督权。
2.联邦上诉法院:
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
3.联邦地域法院:
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
实行独任制
(二)州法院
1.州法院第一审法院
(1)有限管辖法院:
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
(2)一般管辖法院:
审理涉及州法的一样民、刑事案件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仅在宪法和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
确信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1)诉讼的性质:
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
(2)当事人的状况:
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者。
联
邦法院有管辖权。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那么
一、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裁决的约束,专门是受州最高法院裁决的约束。
二、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裁决的约束,专门是受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裁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那么须受相应的州法院裁决的约束,但以不违背联邦法为原那么。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
西方两大法系
1、大陆法系
内涵: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慢慢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散布:
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
二、英美法系
内涵: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慢慢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散布: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数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成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其中主若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先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
《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进展具有深远的阻碍。
《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1)《学说汇编》它搜集了罗马历史上闻名的法学家的高作。
(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
(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
(4)《新律》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后公布的敕令,由私人编纂而成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阻碍
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阻碍
(1)一般法:
盎格鲁人、萨克逊人和丹麦人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阻碍反映。
(2)教会法:
教会法由罗马天主教会实施。
教会法院要紧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言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一般法的形成有专门大阻碍。
(3)商法:
英国的商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大体一致,受罗马法的阻碍专门大,大体上是从事贸易的商人世的适应。
(4)衡平法:
十四世纪英国设立的衡平法院,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他们能够参酌罗马法的规定来处置案件,以“公平与正义”的原那么作出裁决。
〔枢密大臣,令状,诉讼程序〕
大陆法的形成1作为一个体系显现于十三世纪
时刻顺序事件
八世纪末叶起西欧从头回到农耕状态,自给自足经济占统治地位
十世纪欧洲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开始发生深刻的转变。
威尼斯已开始成为地中海贸易的重要口岸,增进了商业和贸易的进展。
十一世纪西欧城市和商业的振兴,要求成立一种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十二世纪公元十一世纪末,伊利修斯在意大利波仑亚大学教学罗马法大全,到十二世纪末,仅波仑亚大学学习法律的有1万多学生.最先研究罗马法的学者称为注释派:
(1)注释派——原意/13世纪
(2)后注释派——进展/14世纪
(3)自然法学派——强调逻辑性和推理/17世纪
十三世纪大陆法系形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公布,以《法学阶梯》为依据。
1900年深受《学说汇编》阻碍的德国民法典:
实行(“现代罗马法”“现代法学汇编”之称)
英美法系的形成
1066诺曼底公爵,以罗马法为基础公布敕令适用于全国,设立王室法院采纳各地适应巡回审理案件,慢慢形成一套全国普遍适用的判例法;1100-1272亨利1世至亨利三世,一般法形成,成立在适应法基础上的判例法。
14世纪产生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以“公平与正义”的原那么作出裁决的判例法。
3.美国美国独立战争前处于英属北美的13个殖民地中,实施英国法律.独立战争初期,英国一般法受到排斥,可是美国最终选择留在一般法体系当中.可是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两国的法律结构和法院系统都明显不同.
1875年,英国的一般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一.
一般法与衡平法
(1)救济方式不同。
一般法只有金钱补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式,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一般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纳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一般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4)法律术语(用语)不同。
衡平法中起诉称为Suit而不称Action;权利称为Interests而不称Rights;裁决称为Decree而不称Judgment;判令支付金钱损害补偿称为compensation而不称Damages。
律师和法官一样分类。
大陆法的特点一·法律结构
1.公法+私法
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2.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大陆法系的最大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
强调系统化、层次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大陆法的特点二·法律渊源
成文法+适应法,以成文法为主。
★大陆法系的第二个特点是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
大陆法的特点三·法院组织
法院层次大体为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设置上大体为一般法院+专门法院
★大陆法系的第三个特点是各国法院组织层次和法院设置大体相同。
英美法系的特点一·法律结构
一般法+衡平法美国还分为联邦法+州法
英美法系的特点二·法律渊源
以判例法为主
英国为判例法+成文法+适应(1189年之前的适应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的特点三·法院组织
法院组织复杂美国还分为联邦法+州法
英美法系的特点四·重视程序救济先于权利
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分类方式不同。
公法与私法;一般法与衡平法。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法律表现形式(渊源)不同。
成文法为主,偏向于法典编撰;判例法为主。
3、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演绎型思维(演绎式的法律推理);归纳型思维(归纳式的法律推理)。
4、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纳“纠问式”(职权主义),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纳“对抗式”(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5、法律术语不同。
6、法院体系不同。
7、法律适用技术风格不同:
大陆法系裁决书只写结论,不写理由(德、意例外),以法院名义签名;英美法系法官的论文和意见书,法官个人名义签名。
两大法系的趋势
1.大陆法系的判例法的地位不断提高2.英美法系的成文法的数量日趋增多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本章重点]
1、合同的成立2、要约与许诺3、合同的抗辩4、形式变迁五、违约救济
[本章难点]要约与许诺各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大体规定
[试探题目]
1、要约及其有效要件。
二、许诺及其有效要件。
3、西方各要紧国家关于合同生效的大体规定。
4、两大法系关于合同履行的比较规定。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念释义二、合同立法体例
“恋爱协议”是合同吗
合同的概念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财产合同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
“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彼其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到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背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取得实际执行”。
德国《民法典》“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还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中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概念释义·例如注解
依据我国各国法律所确信的合同原理,甲乙之间成立了有效合同关系的有。
A甲鱼塘的鱼因暴雨而随水流流入乙的鱼塘
B甲依照两边的约定将摇头丸卖给乙
C甲拾得乙遗失的一条项链
D送奶员误将甲定的牛奶放进乙的牛奶箱
E甲宴请乙,乙欣然前去赴约
F甲立下遗言将其房产交由乙继承
G甲和乙达到协议,将自己的第三个儿子交由乙收养
H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视寄放在乙家
合同概念释义·法理辨析
事件
民事法
律事实违法行为
人的行为事实行为
适法行为
单方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两边(多方)行为
合同概念释义·合同的特点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立法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
成文法〔制定法〕
(《民法典》)
•英美法系国家
判例法为主,制定法为辅.
(英《货物生意法》;美《统一生意法》《统一商法典》)
•中国
成文法〔制定法〕
(《民法通那么》;《合同法》)
•国际统一立法
联合国贸发委:
《联合国国际货物生意合同公约》
国际统一司法协会:
《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二、对价与约因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四、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内容
六、合同的抗辩七、合同的说明八、合同成立要件归纳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组成要件3.要约的约束力4.要约的终止
.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必需明确,确信(不同性解析)
(2)要约必需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必需送达到受要约人材能生效
(4)要约必需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要求,英美以为要约能够向全世界发出)
例解: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好消息之相机生意纠纷案.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市议会有可能出让屋子,价钱约有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市议会后来未同意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
[好消息之相机生意纠纷案]
某日,何某在自己的自行车筐中发觉了一份打印的“好消息”,写道:
“成人培训中心成心出售10部全新日本原装佳能照相机身,每架价钱为4760元,欲购买者务必于两日内携带现金到培训中心,找宋某购买。
如怕丧失良机,可在见到此条时,先给培训中心宋某处打预定,然后交款提货。
”何某早想购买如此一部相机,马上依照指定的号码,给宋某拨通了,请求他给预留一架,第二天去交款提货。
宋某接到后,满口许诺。
第二天何某找到宋某要求交款提货。
宋某道:
“要4760元买走能够,可是必需以每一个2600元的价钱,再买一个28---105的镜头,若是单买机身,每架5060元。
”何某拿出他们散发的“好消息”质问,宋某说:
“那个好消息是咱们发的,价钱、联系人及其地址都没有错,可是这是广告,咱们是为了吸引买主才如此写,并非是说咱们就非得按上面标明的价钱去卖。
”
要约组成要件·英美法系的反证应用
情形若是是要约,那么
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顾客挑选后就成为许诺,即便发觉要适宜的商品也不能把原先挑选的放回原处,尽管不合情理,故能为邀请要约
拍卖人的第一次开价第一次应价就组成许诺,拍卖无法继续进行,故成为邀请要约
商店里陈列的标价商品当顾客要买商品时,就组成了许诺,那么商店将不能不卖而酒鬼,尽管商店党*不适合这显然不合情理,故为邀请要约。
一那么开价1600英镑出售只有一辆旧车的广告每一个响应该广告的均为许诺,但是旧车只有一辆,广告者必然违约显然不合情理,故为邀请要约
出售股票每一个认购者均有权认购到股票但是股票发行老是有限的,故为邀请要约
开价15英镑是赏找回走失的小狗找到狗的人确实是许诺者,因只可能一个人找到狗,是合理的故是要约。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形式拘谨力)
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实质拘谨力)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发出以后,尚未抵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能够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抵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能够随时将其撤回.关于要约的撤回,各国持相同观点.
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许诺之前,要约人能够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关于要约的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不合.
要约撤销的不合
•英美法以为:
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许诺之前,任何时候都能够撤销或更改要约,除非支付了对价或采纳签字腊封的法定形式.〔美统一商法典的转变,商人+有效期+书面〕
•法国法以为:
要约人在受要约人许诺之前能够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补偿责任.
•德国法以为:
要约人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取得回答之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不受要约的约束.
•中国法以为:
受要约人许诺之前,要约能够撤销,但有例外.
•国际货物生意合同公约以为:
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能够撤销,但有例外.
[练习]
A公司于3月1日上午空邮要约给B公司,规定在3月15日前回答有效,但A公司又在3月4日下午电报取消该要约。
问:
①如取消通知和要约于5日上午同时抵达B公司,B公司仍然于6日上午回答同意该要约,依英美法德中的法律,合同可否成立?
②如要约已于4日上午抵达,取消通知于5日上午才抵达,B公司仍于6日上午回答同意该要约,依英美法德中的法律,合同可否成立?
③若是该要约没有规定3月15日前回答有效,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又如何?
(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样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许诺的权利,并非承担必需回答的义务.但有的国家规定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受要约人不管是不是许诺均应通知要约人〔老客户之间的交易适应〕.
4.要约的终止
(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
要约规定了许诺的期限的,在此期限内为作许诺,要约即告终止.若是要约中没有规按期限,那么要约通过必然的合理时刻终止.
(2)要约因撤回而终止.(3)要约因撤销终止.
(4)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5)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
[反税收者的赏金纠纷案]
1985年,某反税收主义者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主持凌晨3点—4点的夜间节目,宣称美国的联邦税法,并无规定公民必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假设有不信者,请查联邦税法,马上致电至本档节目找我,我当即核实验证后,将给予赏金10000美元.第二天,一概师查询联邦税法后,请求被告依照允诺,给予赏金.
讨论:
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并在要约上注明“假设不同意,请在7天内提出异议,不然视为合同成立”。
B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在7天期限内,既未表示同意,也没有提出异议。
[练习]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那么广告,宣称任何人依照指定方式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若是仍染上流行性伤风,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宣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那么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依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伤风.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
(1)要约的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不是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不是成立?
什么缘故?
(二)许诺
:
许诺是指受要约人依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许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2)许诺必需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许诺的内容一样与要约相一致,是无条件的同意要约。
•英国法要求许诺象镜子一样反映要约的内容
美国法那么比较灵活规定受要约人在许诺中附加了某些条款,许诺仍可有效,合同以许诺的内容为准。
除非:
(4)许诺的传递方式必需符合要约人的要求。
[赏金纠纷案;Q诉C案][注意:
非实质性变更的规那么]
英国某市,一天,甲有急事外出,在离家不远的地址拾到金表一块,认出属邻居乙所有。
因事急,甲便随身携带着金表外出办事,直至办完情形。
返回本地后,甲担忧乙着急,赶忙先将金表送还给了邻居乙,然后才回家。
第二天,甲翻阅前段时刻的本地报刊时发觉,乙在丢表后的几天,在本地报刊上刊登了一那么寻物启事,声明拾到其金表交还者,将得赏金2000英镑。
于是,甲找到乙,要求乙支付赏金。
乙不同意支付。
[Q诉C案]
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
Q当即用信许诺了该反要约,可是当许诺的信抵达C时,C不肯成立合同。
Q以为合同已成立。
3.许诺的生效时刻
(1)投邮生效原那么(英美法系)
(2)抵达生效原那么(大陆法系,法国法院推定的例外)
(3)了解主义原那么(初期的大陆法系)
《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第7条规定:
a.对要约的许诺应于同意要约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b.按要约的要求或老例,能够用某种行为表示许诺的,许诺于在有效时刻内作出该行为时生效。
许诺的撤回是许诺人主旨许诺发生效劳的一种意思表示,许诺必需在生效前才能撤回,一旦生效,合同成立,许诺人就不能撤回许诺了英美法,例外.
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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