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II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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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II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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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II包
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
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买方:
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公司
卖方:
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气化装置合成气洗涤塔Ⅰ包采购合同
作业地点:
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现场
总则
为了保证本合同施工作业现场范围内所有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到伤害,为了买卖双方共同和各自的正当权益不受到损失,需要对双方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权利、义务做出进一步的阐述和明确,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是正式合同的附加文件,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健康安全环保内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第二条买卖双方应在具有法律约束意义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文件下,共同协调和沟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双方都应遵守“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条双方都有做好各自员工健康安全环保教育,严肃劳动、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的义务,双方都有做好各自健康安全环保检查,营造和维护文明作业环境的义务。
第四条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对各自的人员安全和健康负责,各自参加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任何一方的人员伤害,若非对方人员的行为所致,应保证对方免责。
第二项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买方有权利和义务向卖方详述其管理理念、方针、目标以及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的最低要求;买方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规范是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基础制定的,某些条款要求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是符合企业执行标准原则的。
第六条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提供其本次工程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文件,其中应包含:
健康安全环保政策理念、方针、目标和管理要求;买方进行审阅,并就其中内容与卖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买方有权利修改项目建设期间的HSE管理条款,并对卖方的施工作业现场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研究卖方实施的健康安全环保计划;任何监督、检查和研究并不能解除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买方有义务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有事故发生的可能时,责令卖方停工整改;买方有权利奖惩,并有义务协助卖方处理所发生的重大事故,同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卖方应按事故统计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第九条合同执行完毕或合同终止进行工程款结算时,买方健康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应为合同执行过程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情况出具评价书,对不良的管理和不安全行为做出评价并存档备查。
第三项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卖方应遵守买方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政策、目标、方针和理念;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要求进行作业,当买方的HSE管理文件/条款变更时,卖方应按照变更后的HSE管理文件/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卖方有权利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权利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指导下拒绝买方的违章指挥,并且不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卖方对自己的员工负有全面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同时承担卖方员工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而引起的全部责任与经济损失,包括人员伤亡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造成工程财产的经济损失、善后处理的责任。
第十三条卖方有义务保护所有进入本合同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和健康不受伤害,有责任维护买方信誉、财产不受到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第十四条卖方有责任按照买方要求的内容向买方提供本次合同需要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程序和规定的正式文本。
第十五条卖方有责任选派有资质、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同时要求100名工人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卖方的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在施工期间,卖方应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干净、整洁,合理使用场地;同时还要重视环境保护,防止各类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卖方有责任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合格的施工工具、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提供符合卫生、营养规范、消防、治安条件好的食、宿、饮水生活、作业环境。
第十八条由于卖方原因发生事故、事件,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买方,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项其它
第十九条本协议由合同主体的代理人签字生效,本协议未生效前不准开展施工作业,协议的有效期是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结束日止。
第二十条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的附件:
健康安全环保要求。
买方(公章)签字:
卖方(公章)签字:
签字日期:
2007年11月9日签字日期:
2007年11月9日
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的附件
神华包头煤制烯烃项目
健康安全环保要求
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
健康安全环保要求
第一章总则
1、承包方应当建立良好的健康安全环保理念,遵守相关规定,遵守业主的各项健康安全环保要求,遵守工作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在预防事故、控制损失和保护环境方面,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
2、当业主认为承包方未遵守相关规定,或对人身、财产、环境构成威胁,业主有权随时停止承包方的工作,令其整改或撤换人员。
承包方任何违反业主健康安全环保要求的行为均视为对合同的违约,严重违章行为自然构成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3、承包方应当对其作业控制范围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单方负责;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务等完成工作任务的承包方,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中遭受的意外风险。
4、承包商应严格执行业主的《HSE管理体系》,由于承包方直接或间接未遵守相关规定,而使业主受到任何损失、伤害、索赔、处罚或债务,承包方都有义务保护、补偿业主,免除业主责任。
5、承包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保所有人员均已接受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健康安全环保知识的教育培训,有资格并且确实能够从事相应工作,持证上岗;掌握业主的健康安全环保要求,掌握工作场所各种工具、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应急程序;定期进行各类安全培训和演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有义务参加工作场所任何事故或救灾的抢险活动。
6、承包方应当雇佣在生理和心理上均具有能够从事特定工作能力的人员完成工作;严重睡眠不足疲乏无力,患传染病、严重心脏病及特定职业禁忌,依赖药物、酗酒、赌博和吸毒人员不在此列。
7、承包方应当配备合适的、性能完好的工具、设施和设备。
8、在合同项目实施前,承包方应当制定完善的健康安全环保计划、措施,提交业主认可;所有人员应当熟悉、掌握项目存在及潜在的风险、控制对策和应急计划。
项目实施前,承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9、承包方应当定期对人员、设施、设备、机器、器械、工具、装备和各项作业等,进行安全检查或检验,确保符合相关健康安全环保要求;同时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有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把工作中的安全环境隐患/危险及预防措施传达至每一人。
10、业主有权更换或调整不能胜任的人员和协作单位,更换或调整有不安全因素或对工作质量、环境有影响的人、设备、材料、工艺、工序。
11、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承包方应当避免对工作场所、大气、海洋、河流、湖泊、码头等污染或损害;在紧急状态下,使用合理手段把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坏或损失降至最低。
12、承包方应当配合业主的健康安全环保检查,并提供必要措施。
13、承包方人员包括其代理方、协作方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场所。
14、承包方应当根据规定,配备完善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用品,配备必需的消防救生器材、安全检测工具、设施和设备等。
15、承包方在工作场所内发生/发现任何人员伤害、设备故障、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险情、事故苗头、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行为,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并配合调查、处理。
如果承包方是当事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直至建立安全的工作方式或状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落实整改措施。
16、承包方应当具备管理代理方、协作方遵守—切相关规定的能力。
否则,业主为保护国家和自身利益可以采取—切认为必要的行动。
17、承包方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各种工具、材料、设施和设备,和业主委托承包方采办的各种工具、材料、设施和设备,必须具有证明质量、性能符合国家、业主要求的质检报告、合格证书等支持性文件。
18、承包方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健康安全环保要求的作业或指令。
19、承包方应当为其相关设备投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相关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险,提供相关证明。
20、承包方在工作场所及时发现、报告、制止、积极参与处理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各种事故、隐患和不符合行为,业主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21、“相关规定”是指:
国家、部门、地方政府颁发或认可的与健康安全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命令、规则、标准,业主要求或遵循的一切健康安全环保政策、理念、制度、体系、规程、预防措施、工作程序和被广泛认可的、良好的健康安全环保实践和工业惯例。
22、本要求第二章及以后章节所提及的健康安全环保内容,是业主对承包方的最低健康安全环保要求,但不限于此;承包方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及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健康安全环保制度。
第二章安全工作惯例
1、双方应当加强管理层之间的沟通。
业主有权对承包方的工作计划、设施设备状况、作业情况进行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监督检查。
承包方应当参与业主组织的健康安全环保活动、会议和培训,交流各种相关信息,向业主报告作业情况、设施设备检查情况、事故隐患、相应措施,并接受核实,根据业主要求提交事故统计数据和其它安全数据。
2、承包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记录并保存如下资料:
(1)工作日志、作业记录;
(2)气象记录;
(3)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
(4)安全演习、训练记录;
(5)事故、事件、险情、隐患和不符合行为记录;
(6)其它需要记录、保存的安全资料。
及时填写记录并签名;原始记录不得涂改、撕页或销毁。
业主需要时,承包方应当无偿提供上述资料。
3、承包方应定期召开所有员工参加的安全会议,做会议记录并保留在工作现场。
业主现场监督(代表)有权参加安全会议。
4、承包方应发放给所有员工每人一本安全手册,组织学习,并收回安全手册知识答卷。
5、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并遵守健康安全环保标识。
6、明确隔离锁定制度,杜绝不知情人员误入危险区、操作或误操作,保护人员在动力装置、压缩系统和受限空间等的安全作业。
尤其强调隔离标志、禁止操作标志、锁定装置只能由挂牌或上锁人员去除,在摘牌、摘锁之前必须预先查验。
第三章人员资格与行为要求
1、承包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保所有人员均已接受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健康安全环保知识的教育培训,有资格并且确实能够从事相应工作,持证上岗;掌握业主的健康安全环保要求,掌握工作场所各种工具、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应急程序;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有义务参加工作场所任何事故或救灾的抢险活动。
2、承包方人员包括其代理方、协作方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场所。
3、特殊工种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5、培训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确保培训质量,严格考核,按时复培,保证资质的持续有效性。
6、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规范证书管理,方便查询和索引。
7、事先将要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临时和长期停留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交业主认可。
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后应当先向管理人员报到,并遵循下列行为要求:
(1)未经业主书面授权,不能操作工作场所的任何设施设备,不能关闭或打开任何阀门、开关和电路,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2)严禁挪用消防工具、设施和设备。
(3)严禁将烟、打火机等火种带入油气工作区或其它危险区。
(4)严禁擅自携带含酒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及须在压力大于大气压的条件下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
(5)进入工作区、危险区或进行特殊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工作性质和现场要求的劳保用品和防护器具。
(6)不得擅自携带照相机、摄像机等进入装置设施,并应在有关人员监护下使用;不得擅自携带收音机、录音机和非防爆移动通讯工具(包括通常使用的手机)进入工作场所。
(7)不得向现场随便丢弃各种废物废料。
(8)只能在规定区域吸烟并严守规定。
(9)遵守工作场所的其它行为限制要求。
第四章工作许可证制度
1、在从事属于工作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各项作业和活动之前,承包方(实行总包合同方式的除外)应向业主提交书面工作申请,说明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工具、每次作业人数、人员姓名、作业程序、作业要领和安全措施。
工作许可证只能由业主批准或授权的现场监督或代表(许可证签发人)签发。
许可证签发人在签发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现场查看,进行必要的探测和检测(如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探测),只有确认已消除安全隐患后才能签发工作许可证。
2、实行总包合同模式的承包方应建立相应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并对实行工作许可证制度的作业和活动做出明确规定,并经业主现场监督(代表认可)。
3、工作许可证必须有明确的工作地点范围和工作时间范围。
如原领取工作许可证的人员不能当班或作业条件、环境已经明显改变,则最初的工作许可证自动失效,应根据变化重新签发新的工作许可证。
4、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工作许可证的作业程序和要求进行作业活动,不允许有任何违犯。
5、只要认为合适,许可证签发人可以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取消已经签发的工作许可证。
工作许可证取消后,执行该许可证的所有员工应立即停止有关作业,除非这种停止会增加新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在继续进行有关作业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证员工的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并立即向业主现场监督(代表)、承包方代表报告。
6、动火作业前必须获得动火作业许可。
应在现场准备好专门的消防设备或器材。
除直接作业人员外,承包方还应指定至少一个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业主也可指派一名安全员对承包方的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获得受限空间进入许可。
承包方应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员工掌握受限空间作业的工作程序,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之前已接受了培训。
受限空间作业现场除直接作业人员外,在受限空间入口外还应安排人员守护,准备好适宜的通讯、救援工具等。
8、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或电工作业的,作业之前还须获得动火作业或电工作业的许可。
在受限空间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或受限空间气温达38度或以上时,应进行良好通风。
9、电工作业仅允许持有电工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所有电工作业开始之前必须获得电工作业许可证。
10、电工作业应避免带电作业。
作业前应将有关的电路开关、闸和其他电路控制设备断开并挂牌或上锁禁止闭合,必要时,应安排人员看守。
第五章劳动防护
1、承包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按标准发放;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提供所需的全部个人防护装备,对所有到工作场所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对需要使用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使用方法的培训,培训记录存档;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规定、正确使用,并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2、工鞋
进入指定工作场所,必须穿好符合相关规定的防滑、防砸、防静电安全鞋或安全靴。
3、安全帽
进入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打击危险、可能发生碰撞伤害及在低于头部的设备下工作等其它需要戴安全帽的场所,必须正确戴好符合相关规定的非金属的硬质安全帽。
4、手套
凡在高温区域、有锋利边角、有化学品或其他可能对手部产生伤害的地方工作,必须戴好符合相关规定的防护手套;在有缠绕危险的机械或设备上工作,则不应戴手套。
5、听力保护
(1)在进入高噪声区之前,必须佩戴符合相关规定的听力保护装置;如果需要高喊才能与人交谈,则说明应当配戴听力保护用品。
噪声级别超过85分贝的区域一般被认定为高噪声区,高噪声区包括:
起重机驾驶室、压缩机工作区、内燃机工作区或在其附近、粉碎工具附近、空气压缩机附近、电动切割机附近等。
(2)不得挪用在听力保护区配置的听力保护用品。
6、工作服
整齐穿着护肩、长裤和指定穿戴的特殊服装(如隔热服等)。
个人工作服应适合工作条件及气候;在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对设备有潜在危险的工作场所,不允许佩戴戒指、手链、项链、头佩、耳坠或其他珠宝饰品及手表等。
7、眼睛保护
在从事有可能发生眼睛或面部伤害危险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磨床、铣床、锻工、焊接、抛光、破碎、喷沙及喷涂作业、化学处理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符合相关规定的护目镜或面部保护装置。
8、员工在标准栏杆不能起到有效保护、存在坠落危险的工作场所,或其他有可能从2米或2米以上高处摔下的地方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带、保险带或救生索,并使其牢靠系在固定的、非活动的构件上。
9、进入含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粉尘、灰尘、薄雾或其他物质的空间,或空气中氧气浓度过低(低于18%),以及相关规定应佩戴空气呼吸器的场所之前,必须戴好空气呼吸器。
必要时承包方应当采取相应的有害气体、氧气浓度监测、控制和防护措施。
10、为面部有可能遭受化学品或炽热物体伤害的人员佩戴全遮式面具。
第六章交通运输
承包方应当严格遵守吊篮乘坐规定、机动车辆的驾驶规定,不得超载。
确保每位乘车或吊篮等运输工具的人员熟悉掌握安全乘坐知识。
搭乘下述交通运输工具,视为承包方自愿行为;如认为不安全,可以拒乘。
1、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及维修保养,确保各项装置始终保持完好;车辆、司机证件齐全有效,手续完备;安全设施配套齐全;组织机动车辆的月检、年检工作;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
2、所有行驶在工作场所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安全标志和限速行驶的规定。
如果没有时速规定,也应当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安全的行车速度。
3、所有出入工作场所及运载与业主相关的货品、人员的机动车辆,严禁超载;载物必须安全可靠定位、系好挂牢。
第七章作业安全
承包方应当制定根据作业特点制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提交业主认可;遵守工作场所及其它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培训各类操作人员,严格考核,持证上岗,按时复培,保证资质的有效性。
一、起重安全
1、承包方应当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起重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起重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操作规程;按照相关规定培训起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2、起重设备应明确标示:
安全起重负荷或检验限定的安全起重负荷;如果为活动吊臂,应标示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
严禁吊运超过起重负荷的物品。
3、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对其作业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起吊前应能目视到起重物,除非现场有起吊作业人员指挥。
4、装卸货物时应分外小心,起吊前应确定吊物已安全可靠定位、系好挂牢。
如果不符合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应当拒绝吊运任何物品。
5、按照起重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如刹车、限位器、起重负荷指示仪、报警装置等)准确可靠。
6、起重设备及吊物附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7、遵守安全的索具作业规程,按照相关规定对钢丝吊索进行检测、认证、维护和更新,确保所有索具设备及附件得到正确使用并始终保持完好。
二、焊接和切割
1、按照相关规定培训焊接和切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建立焊接和切割设备的预防性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始终保持完好。
3、根据需要在工作场所设立专门的焊接和切割区,所有相关作业尽可能在专门区域进行。
三、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开始前须获得动火作业许可。
2、动火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设备、器材。
3、除直接操作人员外,现场须指定至少一名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操作人员无特殊工种证不得动火。
5、凡装载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容器、储罐、管线等,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达到动火条件后方能动火。
四、电气作业
1、按照相关规定培训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关人员也应接受安全用电知识的培训教育。
2、制定并遵守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
电气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安全操作规程、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等;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调试和检修电气设备,定期测定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确保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线路绝缘良好。
3、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设备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额定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配备必要的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4、易燃易爆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不得任意拆除电气设备部件,保持防爆性能。
5、安装电气设备的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散热条件,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使用电工安全用具。
7、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使用手提灯、可携式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时,若不能使用安全电压,必须采用有效的防触电措施。
8、避免带电作业。
作业前应当断开有关的电路开关、闸和其他电路控制设备,并挂牌或上锁禁止闭合,必要时应设专人看守。
9、电气检修、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及临时用电等作业实施作业许可制度;停电或带电进行电气维修保养时,必须有两人参加,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并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10、对机电设备设置电动锁住安全程序及安全装置,并设专人管理锁住、启动安全机关。
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或停机维修设备时,能够立即关闭机电电源、执行停机措施。
六、高处作业
1、根据情况设置安全标识、安全防护装置;高处作业区域限制无关人员通行,提醒过往人员警惕坠物;先行撤除或固定作业区域内一切有坠落可能的物体。
2、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监控,对特殊高处作业设施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且绝对牢固安全;现场须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进行监护。
3、作业工具、材料等应系好安全绳索并栓在固定构件上,或放在专用的工具袋、工具箱内,不得上下投掷,不便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等应当经安全通道或用提升缆绳运行。
4、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符合高处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如无高血压、心脏病史、职业禁忌等)。
5、作业人员须配备完善的防护用品、装置,正确使用安全带绳,在采取正确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安全带绳使用应遵守:
(1)高挂低用,挂在结实、牢固和固定的构件上,不得栓在有尖锐棱角和活动的构件上;
(2)不得打结使用,不得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3)避开锐角、尖刺、刀刃等,避免接触明火和酸碱化学物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使用频繁的安全绳进行外观检查,如有异常立即更换。
6、遇有大风、大雾、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及其它特殊情况,对人身安全无保证时,不得作业。
七、受限空间作业
1、受限空间是指设计上未考虑人员逗留并且有事实上或潜在的环境危险、逃生比较困难、救援出入口受到限制、通风系统较差(妨碍空气污染物的排出、新鲜空气的进入)等封闭空间,包括但不限于:
出入口有限制的水箱或罐体、顶部开口且深度超过1.2米的空间、油气处理工艺容器、管线等。
2、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必须获得许可。
3、确保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已接受相应培训,熟悉、掌握相关工作程序。
4、作业现场除直接操作人员外,还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安排人员看守,准备适宜的通讯、救援工具等。
5、在受限空间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或受限空间气温达到38℃或以上时,应保持通风良好。
八、防雷防静电
1、承包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计、建造避雷防静电的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场所的人员,应当穿戴防静电工鞋、工服,使用防爆工具。
3、在危险区使用的设施设备均应采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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