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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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桂林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桂林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年度《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
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
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
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年度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年度补贴机具目录。
各省、区、市年度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
档案内容包括:
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25日起施行。
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于实行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以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为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和农机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组织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对熟悉农机技术、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耕作和经营土地面积较多、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补贴。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农业机械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单机价格的30%进行补贴;自治区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单机价格的3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可以累加使用,累加补贴额不超过单机价格的45%。
第六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主要补贴水稻、甘蔗等粮食和经济作物作业机械:
(一)水稻联合收割机等农田作业机具;
(二)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年度《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审核批复。
第八条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财政厅根据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我区农机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年度《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实施补贴的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九条市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农民购机意愿的调查,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意向性协议(格式见附件1),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种类、资金配置等,并分别制定年度中央和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计划,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条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目录,结合农机作业需求,统一筛选机具型号,确定年度自治区补贴农机具产品目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三条实施区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政、农机部门制订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计划,将购机者名单和数量张榜公布,上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查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3),送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
第十四条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自治区级和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按商定协议向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
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确认清单,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
市、县累加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农机部门与供货方结算,结算方法由市、县财政、农机部门商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安排补贴资金和组织管理经费,以保证购机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
档案内容包括:
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协议及机具编号等。
区、市、县三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一条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中旬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比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补贴资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桂农机办〔200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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