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5.docx
- 文档编号:30105446
- 上传时间:2023-08-05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8.85KB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5.docx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5.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5.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5
第五章经济法律法规
复习要求
(一)熟悉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诉讼时效等;
(二)熟悉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合同、合同的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和仲裁的有关内容;
(三)了解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
税收法律法规、建筑法、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保险法、城市规划法、价格法等。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
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二、熟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所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三、熟悉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它包括行为和事件。
(一)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二)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
四、熟悉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熟悉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概念和情形、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③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④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当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原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一)熟悉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
财产所有权与债权是两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依照法律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在地权的权能,是指所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所有要的取得是否依赖于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不以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转移。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接受原所有人转移的所有权。
4.所有权的行使
所有人实际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称为所有权的行使。
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独立地行使其所有权,不受任何其他人意志和支配和干涉。
但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财产的相邻关系。
(二)了解债的概念和债的产生根据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是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
2.债的产生
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
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六、诉讼时效
(一)熟悉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二)熟悉诉讼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也有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则按照这些特殊规定执行。
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其他期限为四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复合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第二节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
(一)熟悉合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了解合同的分类依据和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1.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全合同。
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其他分类
合同的其他分类是侧重学术理论分析的,虽然合同法中也有涉及。
合同的其他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计划与非计划合同;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④主合同与从合同;⑤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⑥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熟悉合同的形式
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审批登记等则是书面合同的特殊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对合同的形式和手续要求比较严格。
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就当采用书面形式: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②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③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
(二)熟悉要约与承诺概念,有关要求与特征;熟悉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的生效、承诺的撤回、承诺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是民法学界的认识,也是国际合同公约和世界各国合同立法的通行做法。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应当符合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纺人即受该约束。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行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阅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
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特征: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主要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都采用了到达主义。
我国也采用了到达主义。
要约、承诺的生效与合同成立的许多规定都有关联性,如:
只有到达主义可以允许承诺撤回,而投邮主义则不可能撤回承诺。
(三)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这些条款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了解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熟悉订约责任的种类
1.订立过错责任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最终没有成立。
但不论合同成立与否,当事人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庄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订约保密责任
当事人订阅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一)熟悉合同生效的条件、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有关规定
1.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具体地说:
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
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
(二)熟悉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
当合同具备生效条件,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阅的合同当然有效。
但在有些情况下,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则十分复杂。
(三)熟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无权确认合同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四.合同的履行
(一)熟悉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熟悉合同的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不是遥,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
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三)熟悉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种类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但这种代替履行的行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对债权人没有不利的影响。
(四)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种类
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菌素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
(一)熟悉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地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笔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我们在这里讲的合同变更是狭义的,仅指合同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了解合同转让的概念、种类
1.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3.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以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六、了解合同终止的概念;熟悉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2.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①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债务同归一方;⑥债权人免除债务;⑦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
(一)熟悉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二)熟悉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对缔过失、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依然适用过错原则。
2.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
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应该理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协商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二)熟悉仲裁的概念、原则及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的原则
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则:
①自愿原则;②公平合理原则;③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④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
①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②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5.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熟悉诉讼的概念、原则及特征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工程建设主要相关法律
一、了解土地所有权和作用权的概念、有关建设用地的论述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了解城市规划的概念、分类、编审与审批实施
(一)城市规划的制定
1.城市规划的分类
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大中城市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不同地段的分区规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比较具体的依据。
2.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城市规划的实施
(1)选址意见书制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三、建筑法
(一)了解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建筑法是指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建筑活动是建筑法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
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但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的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二)了解建筑许可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建筑许可管理制度。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种。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时间,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者是建设单位(也可称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因为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由哪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造价 管理 相关 知识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