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O S023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管理规范R10南通电厂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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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OS023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管理规范R10南通电厂S
HSEOS-023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管理规范(R1.0)南通电厂S
华能南通电厂本质安全体系
安全管理规范
SHEOS-023
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管理规范
2011-05-31发布2011-06-01实施
华能南通电厂发布
前言
为了明确华能南通电厂起重管理和操作人员对起重设备的管理、使用、检查、检验责任,确保起重人员持证作业和起重设备证件的有效性,坚持按操作规程安全作业,依据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华能南通电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南通电厂安委会提出。
本规范由华能南通电厂安监部组织编制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
华能南通电厂
本规范编审人员:
编制:
郑国强、周利庆、郁浩、邢培新、陈立新、耿志荣、陈勇华、张跃、李泉生、周夏萍、廖志承等
初审:
陈育森
复审:
李宝奎、施志峰
审定:
顾进
批准:
朱鸿远
本规范由华能南通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于2011年5月31日首次发布。
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华能南通电厂所辖范围内的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
本规范适用于华能南通电厂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国务院令第549号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华能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术语和定义
3.1.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
指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行车、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起吊设备进行的起吊作业,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具、索具:
指吊装、起重和搬运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3.3.吊装、起重和搬运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指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3.4.支腿:
吊装、起重和搬运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3.6.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3.7.起吊等级: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50吨以上;中型为30吨至50吨;小型为30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所辖部门负责建立台账,建立技术档案。
3.8.关键性起吊:
当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条件时,可认为是关键性起吊:
1)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起吊的;
2)超过负载能力铭牌上标明的能力或限制;
3)吊臂在障碍物另一边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4)吊臂接近管线、设备或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5)气候异常,风、雨、雪、雷电、沙尘暴等;
6)起重作业过程中,对重要或主设备可能产生损伤、起吊作业难度大、作业环境复杂。
3.9.为控制特殊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风险而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以下情况需要制订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特殊作业安全指导书》:
1)大型和关键起吊;
2)在易燃易爆区;
3)非经常性且有较大风险的临时吊装、起重和搬运;
4)没有操作程序控制风险的吊装、起重和搬运;
5)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可能触及带电高压设备;
6)吊装、起重和搬运指挥人员:
能够辨识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风险或危害,并能熟练使用特定起重机手势信号的人。
4.职责
4.1.电厂领导或部门领导职责
4.1.1.审核和批准大型和关键性起吊措施方案。
保证落实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的资源。
4.2.起重作业项目负责人职责
4.2.1.组织起重班长或班技与起重作业人员完成特殊安全措施,并确认执行。
4.2.2.编写大型和关键性起吊措施方案,制订《特殊作业安全指导书》。
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及安全措施。
4.2.3.如果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在电力设备附近作业,需有电气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半径在生产设备区域内,需确保有生产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4.2.4.进行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前的检查,并填写《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起吊前检查表》(附表1)
4.2.5.组织实施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控制,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发现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不能满足安全标准的要求时,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直至满足要求。
4.2.6.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完成后,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现场安全,特殊措施已恢复,人员已全部撤离等
4.3.工作负责人职责
4.3.1.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办理有关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
4.3.2.核实并保证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得到落实,向起重人员交待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4.4.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指挥人员职责
4.4.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参与大型和关键性起吊的措施方案的编制。
4.4.2.严格执行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措施方案,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4.4.3.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起重和搬运。
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4.5.司索人员(起重工)
4.5.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预测货物重量与起重设备额定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4.5.2.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4.6.起重机司机
4.6.1.具有专业资质,持有有效《特殊作业证书》。
参与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措施方案的编制。
4.6.2.严格执行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措施方案,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6.3.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4.7.安全专工职责
4.7.1.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审核大型和关键性起吊措施方案。
4.7.2.审核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危害识别结果,以及作业和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4.7.3.对大型和关键性起吊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流程与风险分析
5.1.管理流程图
管理流程图:
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过程管理流程见附图1。
5.2.风险控制点
5.2.1.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作业前是否逐项检查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业中是否进行全程的安全监护;作业结束时是否确认起重工器具和物料处于安全状态。
5.3.风险分析
5.3.1.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的主要风险是起重伤害,起重伤害重时会造成受害人员死亡,轻则会造成受害人员轻伤或重伤。
5.3.2.起重伤害除了对个体的伤害之外,有时还会对群体造成伤害,如从事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的人比较多或周围有多人在作业区域聚集时,起重伤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
5.3.3.人工搬运如果不注意的话,会产生割伤、擦伤、轧伤、倒塌压埋伤等,严重时发生物体打击,有时会致人死亡。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生产许可证,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安全技术设计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
6.1.2.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6.1.3.新安装改造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监督检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6.1.4.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5.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起重设备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按期进行年检。
对在用起重设备保养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所有的检查、维护、保养和处理均应作出记录。
6.1.6.应当对在用起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1.7.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6.1.8.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必须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进行评估,采取稳固措施。
6.1.9.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6.1.10.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6.1.11.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在起重机运行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机上。
6.1.12.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等要求。
如果起重机或货物的回转半径内有电线或危险管道,它们之间的最小距离应遵守相关标准。
6.1.13.在使用起重机前应考虑工作区域防爆等级,进入危险区域前要获得相应许可。
6.2.大型和关键性起吊作业措施方案--《特殊作业安全指导书》
6.2.1.在进行大型和关键起吊作业前,起重负责人或起重班组技术员、专业班组技术员或工作负责人应编制起吊作业的措施方案《特殊作业安全指导书》,措施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名称、内容,项目的负责人、作业人员等;
2)确定关键性起吊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3)作业地点、需要的工具和设备,约定指挥信号;
4)个人防护用品准备,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滑鞋、手套、高空作业用的全身式安全带、操作设备用的安全带、听觉保护装置(存在噪音时)等;
5)起重设备的类型和生产厂家,吊臂的长度,吊臂的角度,操作的半径范围;
6)货物的重量,货物的规格尺寸和重心,起吊的支(固定)点;
7)起吊过程中的各种阻碍,起吊所必须的吊、索具的类型;
8)起吊作业的工作环境及存在的风险识别,采取的特殊安全和技术措施;
9)如果超出起重设备厂家的说明书建议的参数,应提前与厂家进行咨询;
10)针对大型或关键起吊的应急预案。
6.2.2.专业专工应对《特殊作业安全指导书》中的起吊措施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6.3.起重作业前安全检查
6.3.1.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1):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起重和搬运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起重和搬运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6)办理好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完成制订执行《特殊作业安全指导书》等相关手续。
6.4.作业中安全措施
6.4.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起重和搬运方案和指挥信号。
6.4.2.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起重和搬运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6.4.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起重和搬运。
6.4.4.吊装、起重和搬运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4.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起重和搬运索具。
6.5.起重操作人员的安全规定
6.5.1.行车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6.5.1.1.须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或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6.5.1.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6.5.1.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行车工必须得到指挥信号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发出明确信号,使在场每一个人都确认无误才可操作。
6.5.1.4.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
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6.5.1.5.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
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
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
不准从行车上跨越。
6.5.1.6.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
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发出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
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6.5.1.7.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运行时,行车与障碍物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
6.5.1.8.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6.5.1.9.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6.5.1.10.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
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6.5.1.11.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放置关闭位。
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行车操作岗位。
6.5.1.12.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5.1.13.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6.5.1.14.行车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斜拉物体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工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容器内溶液过满不吊。
6.5.1.15.工作完毕或离开操作岗位前,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关闭位,切断电源。
6.5.2.汽车吊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6.5.2.1.任何情况下,严禁带载行走。
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起重机使用手册应整洁、齐全,随机携带,方便司机查阅。
6.5.2.2.所有工具和材料应存放在工具箱内,驾驶室和操作室整洁无杂物。
载荷能力标牌应清晰、完整,固定在操作室内。
6.5.2.3.在加油时设备应熄火关闭,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6.5.2.4.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或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6.5.2.5.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5.2.6.起重机司机应与指挥人员保持可靠的联络沟通,联络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4)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6.5.2.7.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被吊物未固定绑扎牢固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密切注意货物摆动、提升、下降对起重机稳定性的影响。
严禁斜拉斜吊。
6.5.2.8.起重机吊钩的防脱钩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
6.5.2.9.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6.5.2.10.严禁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6.5.2.11.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6.5.2.12.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5.2.13.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5.2.14.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的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6.5.2.15.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6.5.2.1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5.2.17.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5.2.18.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编安全技术措施编方案,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进行;
2)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执行,严禁擅自改变方案起吊;
3)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4)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6.5.2.19.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停止起重作业。
6.5.3.电动葫芦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6.5.3.1.每次起吊前,应进行空载试吊,检查机械运转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待修复后启用。
6.5.3.2.使用前认真查看钢丝绳、吊钩、吊攀、行程限制器、刹车装置、导绳器、减速箱油位、保险装置、电缆线绝缘、控制器、安装电动葫芦的结构架及焊缝等部件有无缺陷等异常状况。
6.5.3.3.作业时吊钩底下严禁站人,操作者应主动避让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操作者必须集中思想与搭档人员密切配合,在确保安全状况下起吊,作业时严禁谈笑嬉闹。
6.5.3.4.对电动葫芦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作业。
6.5.3.5.操作由专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随便开车起吊。
每次使用完毕及时切断电源。
6.5.4.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6.5.4.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5.4.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索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6.5.4.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6.5.4.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6.5.4.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5.4.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4.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6.5.5.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6.5.5.1.将吊钩、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6.5.5.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进行有效锚定。
6.5.5.3.将吊索、吊具收回并放置于规定的地方,便于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对接替工作的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6.5.5.4.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6.6.人工搬运
6.6.1.基本要求
6.6.1.1.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
6.6.1.2.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6.6.1.3.因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0m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6.6.1.4.不准肩扛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6.6.1.5.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6.6.1.6.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人员或设备。
用车推时应将物件绑扎牢固。
6.6.1.7.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运输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扛搬运。
6.6.2.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6.6.2.1.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
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6.6.2.2.一人肩抬两个以上重物时,必须同一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
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人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6.6.2.3.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
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两腿叉开,两手用力。
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6.6.2.4.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50mm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0.6m。
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
3。
凡超过5m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6.6.3.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6.3.1.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6.6.3.2.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度宜在150~300mm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6.6.3.3.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
在移动中需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6.6.3.4.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
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6.6.3.5.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6.7.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许可管理
6.7.1.吊装、起重和搬运作业《特殊作业安全指导书》制定。
6.7.1.1.在进行大型和关键起吊作业前,起重负责人或起重班组班技、专业班组班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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