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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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
国家对消防、建筑、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而配备的设备、装置等设施,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设计审查和专项竣工验收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建设、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安监部门。
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八条安监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验收意见抄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对不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应当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建设项目整改、终止建设或停产、关闭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政策措施,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章监管原则
第十条分类监管。
(一)下列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实行设计审查和专项竣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2.矿山建设项目;
3.用于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
5.港口、码头、电力等建设项目;
6.省、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
7.安监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二)下列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实行《安全设计专篇》审查和组织专项竣工验收。
1.机械制造、建材、冶金、船舶修造等建设项目;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3.安监部门确认的其他具有一定危险、危害风险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所有新办企业的建设项目,新建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工艺装置,以及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改建和扩建项目都要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要求,自行实施“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分级监管的原则。
(一)建设项目登记,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登记表》,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务院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其他建设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属单位控股投资的项目,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由省安监部门负责。
(四)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市属单位控股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
(五)其他需要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负责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填写《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登记表》,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建设单位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
安监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登记,出具登记意见。
安监部门在登记意见中应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类分级管理规定,确定监管方式和监管单位,或者由建设单位自主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编写应符合国务院安监部门颁布的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安监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正常试运行六个月内,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对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组织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计专篇。
并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及《安全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向指定的安监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安监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作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正常试运行六个月以内,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按规定需进行测试的,应当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三)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安全设施投资清单;
(五)安全验收评价;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或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验收。
对确实需要进行现场专项验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审查验收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不合格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未进行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组织总体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审查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整改,由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审查或验收申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审查和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审查机构和竣工验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保守有关安全中介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的组织工作,可以委托由安监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审查、验收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下一级安监部门受上一级安监部门委托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于审查同意、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设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附件:
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登记表
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签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3份,安监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分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2、随表附送如下资料: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工商登记表
租赁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产证复印件总平面图或红线图
规划工程许可证复印件书生产工艺和设备简要说明
项目所在的区域位置图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表一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负责人
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
占地面积
总规模
总投资
万元
安全投资
万元
主
要
产
品
产
量
主
要
设
备
或
设
施危险危害因素种类和程度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备注
危险、危害因素种类
程度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表二
建设项目对安全影响的分析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表三
审查意见:
□该项目需要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在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完成后要送
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
□该项目需要编制安全设计专篇报告,在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完成后送
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
□该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你单位进行自主管理,以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签批人: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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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同时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