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倒闭企业财产执行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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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倒闭企业财产执行的调研报告
关于倒闭企业财产执行的调研报告
东莞市作为全国的制造业和产品出口重镇,拥有数量巨大的各类法人或非法人企业。
近年来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又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技术含量低、高耗低产、劳动密集型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纷纷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倒闭。
不少倒闭企业资不抵债,拖欠着工人工资和大量其他债务而不依法给付,也不依法进行破产清算,也不注销工商登记,企业经营者也为躲避债务而弃厂逃离或非正常撤离。
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诚信社会的树立。
我庭以辖区内2009年倒闭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其所涉案件的财产执行过程为基础,分析了这些企业的倒闭原因和其执行案件的特点,总结了对其财产执行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述原因、特点、采取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对企业出现倒闭后如何减少相关权利人损失、最大化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一、倒闭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倒闭企业的概念界定和类型。
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这样的企业或曰商主体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和商个人。
在我国,商法人在组织形态上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商合伙主要分为个人合伙、合伙性联营、合伙企业;商个人主要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
我国已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事主体制度已经基本上建立。
在上述这些法律中,既明确规定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也明确规定了它们的解散和清算程序。
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也详尽规定了企业法人在资不抵债或无清偿能力时如何破产的退出机制。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和独立的商事主体,就应当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判断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商事主体。
然而这些企业往往在决定停止经营时,并不依法结束自己的“生命”,而是采取非法解散或根本不解散、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或不申请破产、不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恶意逃避工资、货款等各种债务的非正常性倒闭方式。
有的企业经营者或者自己弃厂逃离、或者悄悄转移资产后逃离,然后将一大堆“烂摊子”遗留给了债权人、房东、当地政府以及司法机关。
本文调查研究的对象正是这样一些依照非正常方式倒闭的企业,这些倒闭企业的类型同前述商主体的各种分类类型相同。
在倒闭企业中,还有一种类型是独具东莞特色的“三来一补“企业。
“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称,“三来”即指由外商提供原料、技术、设备,由东莞的内地企业按照外商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款式,进行加工、装配成产品后交给外商,并收取加工劳务费的合作方式,“一补”即指外商提供或利用境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三来一补“企业的投资外方通常是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合伙企业或法人企业,亦有如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群岛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个人和企业。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三来一补”企业的诉讼地位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的基本做法是将“三来一补
”企业作为一种非法人组织,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三来一补”企业承担责任时,外方开办单位或个人应与“三来一补”企业共同列为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但由于该外方位于境外,事实上难以对其进行执行,也就难以让其真正承担责任,所以在“三来一补”企业本来就数量众多的东莞,“三来一补”企业恶意欠薪倒闭和“走佬”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需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解散和清算程序没有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经济中的退出机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拖欠大量债务后逃离的情况也很严重,故经营者逃离的倒闭的个体工商户亦是本文的调研对象。
(二)2009年我庭所执行案件中对倒闭企业进行执行的基本情况。
我庭管辖东莞市清溪镇、凤岗镇两个镇级行政区的标的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我庭辖区内的两个镇均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两个镇2009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二百三十六亿元人民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四万元人民币,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超过六十万,有各类企业七千余家。
在这样一个经济发达、企业林立的区域内,民商事纠纷自然数量不菲,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涉及倒闭企业的。
2009年我庭共受理执行案件3726宗,其中涉及倒闭企业的执行案件就有1667宗,共涉及倒闭企业63家,倒闭企业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4.7%。
在这1667宗案件中,涉及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案件有1279宗,总标的额为人民币2555万元,执行到的标的额为1885万元,执行到位率为73.8%;涉及拖欠其他债权人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加工费、货款等普通债权的案件有388宗,总标的额为7172万元,执行到的标的额为1377万元,执行到位率为19.2%。
在63家倒闭企业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25家,占全部倒闭企业的40%;涉及“三来一补”企业23家,占全部倒闭企业的36.5%;涉及个体工商户13家,占全部倒闭企业的20.5%;涉及个人独资企业2家,占全部倒闭企业的3%。
倒闭企业的类型未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规模大、融资能力强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本身注册登记的数量相对较少有关,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三来一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庭辖区内企业的主要形态,它们数量多、基数大,故在倒闭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自然大。
在倒闭的63家企业中,一般电子产品和五金塑胶类企业有31家,占全部倒闭企业的49.2%;玩具类企业有8家,占全部倒闭企业的12.7%;纺织和服装类企业有7家,占全部倒闭企业的11.1%;家具类企业有3家,占全部倒闭企业的4.8%;其他类的企业(包括百货、广告、户外用品、健身、商贸中介代理等)有14家,占全部倒闭企业的22.2%。
二、倒闭企业发生倒闭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
2008年以来在全球范围爆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从发达国家蔓延到发展中国家,全球实体经济均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下滑,也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由于我国的外贸依存度较高,这场金融危机使我国出口严重受挫,东莞企业多数是外向型企业,依赖国际市场,缺乏抵抗金融风暴的能力,因而集中在东莞的外向型和中小型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订单锐减,势必造成这类企业生产规模缩小、流动资金减少。
部分企业由于自身实力弱小,抗风险能力差,在危机下被迫倒闭,这一情况又以“三来一补”企业和出口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甚。
(二)国家产业结构转型的调整力度加大、产业优化升级步伐加快、贸易税收政策调整。
1、在产业结构转型方面。
国家为平衡国际贸易收支,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产业政策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就使得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低技术的劳动密集型和落后产业型企业在无法适时转变的情况下被淘汰。
东莞市作为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广东省实施经济社会双转型的重点地区,东莞市政府实施“腾巢引凤”政策,有意识地将劳动密集型企业迁出东莞,政策导向的结果是这些企业“水土不服”,无法继续生存。
东莞原有的粗放型、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已向内地、东南亚等地区转移,而大量这样的“三来一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直接被淘汰。
2、贸易税收政策方面。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两税合一”,取消了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使得内外资企业在税种、税率和税收待遇上相一致(外资企业由平均为13%的优惠税率转为与内资企业一样的30%左右的平均税率),改变了我国内外税法分立的状况。
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贸易政策,如出口退税率降低或者取消,出台新的加工贸易限制类产品目录等,借此引导加工贸易的梯度转移和转型升级,带动我国产业结构的提升和技术的进步。
以上这些政策调整事实上对那些缺乏核心技术优势、对优惠政策较为依赖的加工贸易型中小跨国公司和“三来一补”企业来说影响较大。
(三)企业成本上升。
1、人民币汇率升值且能源和原材料成本上升。
人民币自汇改三年以来升值已经超过了20%,人民币汇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出口企业的利润就下降一个百分点。
由于加工成本加大,使得出口型企业竞争力下降、订单减少、利润更薄。
而人民币升值也意味着劳动力和其他能源、原材料在内的中国商品更昂贵了。
同时,近年来我国能源和原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以生产初级产品或以此为生产原料的中小型企业难以承担越发高涨的成本。
2、劳动力成本上升。
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中小企业劳动力成本要占到其总成本的20%到30%。
近年来,我国特别是包括东莞在内的珠三角地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人的工资水平上涨较快,2008年我国又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和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又由于前述人民币升值的原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也不断提高,对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经营产生有较大影响,使其盈利空间进一步缩小。
3、环境成本上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资本地引进一直“求资若渴”,但对于各种企业不加甄别地引入和设立,使得环境因素被大大忽略。
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各种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出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更成为地方首长监督考核体系中的考核指标,各地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越来越注重环保要求,开始有选择性地招商——即有意识地发展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低排放的行业,限制甚至拒绝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从而使大多数“三来一补”企业越来越难以生存,最后被淘汰、倒闭。
(四)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
部分企业的经营者缺乏合理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低下,有的仅仅着眼于短期的利润回报,缺乏长远规划和全面的市场调查,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的对人、财、物的使用不当,控制力不足,一旦上下游企业出现问题时就引发资金链断裂而无力维持经营;还有的系经营者擅自挪用资金进行赌博或盲目扩张等,造成企业资金短缺,在外部经济大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发生变化的叠加因素下,最终导致经营者选择弃厂而逃、企业倒闭。
(五)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
金融危机以来,国家采取了货币紧缩政策,银行为避免和减少金融风险,对规模较小、抵押物又少、缺乏担保的中小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放贷非常谨慎、且手续复杂,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转而向民间借贷。
去年我庭执行的63家家涉案倒闭企业中,有34家涉及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
目前,民间融资尚不规范,缺乏监管,一些企业甚至靠高利贷来保证资金、维持生产,这些行为无疑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剧了其倒闭的危机。
。
(六)相关立法和政府监管不完善。
在立法层面,由于目前对企业倒闭之后企业主逃离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在法律上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些社会责任意识差、缺乏诚信的企业主就选择“一逃了事”。
在行政监管层面,企业每况愈下通常有一个过程,因为没有相关部门对其真实经营情况定期考察、监督,使很多出现经营不善状况的企业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控制,导致企业主携款逃匿,留下大量债务给政府部门收拾残局。
另外,一些政府部门在引进外资的初期,为了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对于外资进入的审批并不严格,很多地区、街道为了完成招商引资的任务,对外资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熟视无睹,使一些企业存在虚报利润、偷税漏税及非法用工等地下经济特征,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也使这些企业倒闭时更倾向于非正常的撤离。
(七)企业的工会组织作用缺失。
部分中小型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立工会组织,因而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职工维权意识较差,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没人愿意出头依法维权,对于长期欠薪的情况,漠然处之,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也难以有效预防恶意倒闭情况的发生。
(八)清算程序复杂。
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申请终止后,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诸多环节,如果注销企业资不抵债,清算组还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需经过破产申请与受理、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破产程序终结、注销登记等程序,清算程序会变得相当复杂,从企业申请终止到注销登记往往需要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高昂的时间成本使许多企业“拖不起”,很多企业干脆径行倒闭、一走了之。
三、倒闭企业财产执行案件的特点
(一)倒闭企业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达到高峰。
2008年正是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大爆发的时候,故这一期间倒闭企业特别是出口型和境外融资型的企业的倒闭情况尤为严重,这一类企业又以外资型的“三来一补”企业为代表。
由于倒闭后的诉讼需要一定的过程,因而反映在当地法院的执行案件量上有一定的滞后性,2008年大量企业倒闭导致2009年法院执行案件中所涉倒闭企业的数量激增。
在我庭2009年所受理执行的63家倒闭企业中,在2008年倒闭的的就有47家,其中“三来一补”企业有23家。
而2007年,东莞市人民法院共受理的“三来一补”企业倒闭案件所涉及的倒闭企业为28家;2008年东莞市人民法院共受理的“三来一补”企业倒闭案件所涉及的倒闭企业为37家;到了2009年,撤销东莞市人民法院并设立新的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后,仅仅属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我庭,就受理执行了23家
“三来一补”企业的倒闭案件,三年来倒闭企业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明显,并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达到高峰。
(二)倒闭企业欠薪与其他债务同时存在,负债额大,债权人债权受偿率较低。
我庭2009年执行的倒闭企业案件为1667宗,涉及的倒闭企业为63家,除少量个体工商户未欠薪外,其他倒闭企业均存在既拖欠工人工资、劳动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等债务,又负有关税、货款、加工款、借款、运费、保安费等其他债务的情况,债务种类五花八门、并且数额庞大。
在这1667宗案件中,涉及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案件有1279宗,总标的额为人民币2555万元,执行到的标的额为1885万元,执行到位率为73.8%;涉及拖欠其他债权人的案件有388宗,总标的额为7172万元,执行到的标的额为1377万元,执行到位率为19.2%。
有这样的执行成果,还是因为上述倒闭企业中,有个别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产权等价值较高的财产可供执行。
事实上,绝大多数倒闭企业的固定资产远远不及其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绝大多数倒闭企业的经营场地系向当地村集体、管委会或其他房东租赁而来的;其存放在仓库里的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其产权也属于订货商所有或属于海关所监管的对象;甚至一些机器设备都是融资租赁而来的或签订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而得来的,倒闭企业并不对其真正享有所有权。
这就导致法院在执行这些倒闭企业的过程中,没有多少财产是可供执行和分配的,除了优先支付诉讼费、评估费、拍卖的税金、保管看守费用等都有困难外,有优先分配权利的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也难以得到保障,更不用说其他普通债权了,因而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普遍较低。
从我庭2009年执行的倒闭企业来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倒闭企业占了三成,普通债权受偿率在10%以内的企业占了五成,而普通债权受偿率能达到30%的企业不足一成。
(三)倒闭企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和外向型加工企业,并以中小型企业为主。
从我庭2009年执行的63家倒闭企业的产业类型上来看,有31家集中在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产品、五金模具、塑胶类产品等制造业,这些领域均是我庭辖区内(事实上也是整个东莞市范围内)分布最广、发展最迅猛的行业,而其余的倒闭企业又集中于玩具、纺织服装、鞋类、皮革、家具等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由于上述各种行业和生产的产品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的附加值也就低,企业只是扮演一个简单的制造者、加工者、贴牌者,而非设计者、创造者,利润必然稀薄,再加上经济宏观环境不好、市场需求变小,在日新月异的科技革新和日益上涨的人力、能源、原材料成本面前,自然面临被淘汰的境地。
(四)倒闭企业群体性纠纷多发、矛盾对抗性强、执行难度大,容易引发系列性社会问题。
由于倒闭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往往十分严重,经营者又突然下落不明,涉及劳资纠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各种矛盾纠纷,有的倒闭企业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关系到工人、供应商和其他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容易激发群体性事件。
在倒闭初发阶段,大量失业的工人、亏本的供应商通常都情绪激动,或聚集在厂区,或集体到当地政府上访、投诉,常引发群体性堵塞交通、游行事件。
在倒闭企业案件进入法院后,由于经营者逃逸不能直接送达,法院只能进行公告送达,遗存的财务帐目混乱、残缺,都给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时作出判决和判决书的迅速生效带来很大困难。
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需对倒闭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查封、评估、拍卖,需对债权进行统计,需对拍卖款项进行分配,其中又会涉及案外人以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不动产权属争议等各种理由对倒闭企业提出执行异议等问题,有的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继续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或普通个体诉讼。
总之,倒闭企业涉案数量多、人数多、环节多、不安定因素多,审理执行期限较长且困难重重,容易引发劳动者、债权人四处上访和投诉,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和不良的影响。
(五)法院难以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处理倒闭企业的财产。
2009年我庭执行的倒闭企业既有属于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也有属于非企业法人的“三来一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一方面就企业法人而言,由于没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企业提出破产申请,而且即使提出了破产申请,由于企业倒闭后通常处于混乱状态,公章缺失、遗存账目混乱,有的核心财务资料甚至已被逃离的经营者有意销毁,故债权人很难向法院提交《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倒闭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法院也很难开展相关债权债务的审核登记工作,因而这些倒闭企业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就非企业法人而言,因我国现行的破产制度采有限破产主义,即非法人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具有破产能力,“三来一补”企业作为一种非法人组织,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个体工商户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其破产或者资不抵债时退出市场的机制程序有所规定,属于主体不适格,因而均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
当前,法院只能以普通债权实现方式处理倒闭企业财产,通过个体诉讼确认债权,在执行过程中,以参与分配的程序对以上这些类型的倒闭企业的财产进行处分和分配,用以清偿债务,同时在分配过程中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和分配方式。
四、对倒闭企业进行财产执行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一)在出现企业倒闭现象时,我庭采取与多部门和组织联动的机制,快速反应,依据相关债权人申请对倒闭企业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以稳定秩序。
按东莞市一贯的做法,倒闭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可由厂房业主(即出租方)先行出资垫付,以安抚和遣散工人,维持社会稳定,出租方垫付后可随即向法院起诉,并在执行阶段就垫付的工人工资予以优先受偿,同时工人亦可就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等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债权人则可直接向法院立案起诉。
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工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倒闭企业,其厂房通常是向当地村(居)委会租赁使用的(当然也有其他厂房业主出租的情况),当地村(居)委会和劳动部门一般都会直接向我庭通报有关倒闭情况和欠薪情况,在垫付工资过程中需要法院协助参与的,我庭也会积极参与、协调,并对工人如何进一步维权和供应商货款如何按法律渠道追讨等问题进行解答、引导。
对于工人人数较多、供应商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中大型倒闭企业,我庭也会积极采取和响应与辖区政府、村(居)委会、劳动、公安、司法、信访、税务等部门和组织的联动机制,迅速赶赴倒闭现场,联合实施稳定工人情绪、安顿工人生活和安排垫付工资的事宜。
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防止倒闭企业内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产品、办公设备等动产的灭失和流失。
由政府指派公安干警、治安队接管和控制局面,防止有人偷盗、哄抢,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垫付工人工资的债权人、供应商等债权人可迅速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立即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保全。
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登记、制作财产清单,以确保这些资产不被非法转移、转让、损毁。
另外,对倒闭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的外商投资方、个人独资企业和工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中国内地的其他财产、投资和对外债权,债权人亦可根据倒闭前与其交易往来的了解、或者自行调查的情况向法院提供证明材料,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
但是,该做法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两点。
1、垫付工资存在的问题。
就厂房业主先行代为垫付工资的现状,给出租方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恶意倒闭欠薪的经营者丢下一堆“烂摊子”一逃了之的现象,也使东莞传统的以出租厂房为主要形式的镇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模式受到严峻挑战。
由于厂房出租方往往是村(居)委会,因而在当地政府的主导和施压下,垫付工资的重任由村(居)委会集体组织来扛,而村(居)委会集体组织的钱实际上是其集体成员的,垫付后又由于倒闭企业所留下的财产状况参差不齐,并不一定能全部追偿回来,因而代为垫付工资的实质是该村(居)委会的村民或居民为不良老板的欠薪行为买单善后。
2、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
个别村(居)委会为了降低前述的风险,减少自己垫付工资的损失,避免进入法院处理倒闭企业案件的复杂司法程序中,不愿向法院立案也不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甚至趁法院尚未采取保全措施之机“监守自盗”,私自转移和处理倒闭企业内的动产,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即使有的村(居)委会或其他债权人愿意按司法途径确认和实现其债权,又由于民诉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在企业突然倒闭时情况一般都十分混乱、紧急,债权人往往难以立即提供担保让法院在第一时间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而民诉法虽然规定诉讼保全并不一定要提供担保并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但又需要债权人准备好立案材料先启动诉讼程序方能进行,这些都使法院的保全措施难以及时进行,使倒闭企业内的财产特别是动产处于一段较长的未被依法控制的不确定状态,有很大的流失风险,损害到那些诚实信用、依法维权的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二)诉讼保全后,我庭以普通债权实现方式处理倒闭企业财产,通过个体诉讼确认债权,再对倒闭企业的财产进行执行用以清偿债务。
前文关于倒闭企业财产执行案件的特点中已经分析过,法院难以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处理倒闭企业的财产,而只能通过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向法院立案起诉的方式予以确认和执行,而劳动者则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确认其债权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审理和执行这些倒闭企业的个体案件中,由于企业关门倒闭,应诉材料、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评估报告等各种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均不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审理过程中也只能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
虽然这种做法是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审理和执行的规定程序进行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1、审理、执行中的虚假债务问题。
由于社会的诚信机制没有建立,法律中的漏洞仍然存在,企业倒闭时普遍管理混乱、公章缺失,一些倒闭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与某些债权人或第三人私下串通,通过出具欠条、借条、拟定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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