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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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全授信风险控制体系,防范授信风险,发展优质客户,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贷款通则》及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机构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非个人类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通过我行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对我行机构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对其信用状况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定。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评级结果是我行风险管理及利率定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保证评级过程及评级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第五条凡属于我行评级对象的客户,必须先评级后发生授信业务。
第六条同一机构客户只在我行一家经营机构进行评级。
在我行多家经营机构发生授信业务的,由主办行负责其评级工作。
第七条我行在评级过程中涉及客户的有关资料,未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
第八条评级对象
(一)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的机构客户(不含申请按揭贷款额度的机构客户)。
(二)为我行机构类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机构客户。
(三)向我行申请担保额度授信的担保公司。
(四)未发生授信业务,但主动向我行申请颁发信用等级证书的机构客户。
(五)我行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评级的机构客户。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客户,可以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一)在我行仅办理以下业务的机构客户:
1、票据贴现业务;
2、再就业贷款;
3、委托贷款;
4、本行低风险业务(以总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二)成立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标注的成立时间为准)的机构客户。
(三)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其授信业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机构客户。
(四)从事土地储备、整理、整治和开发的机构客户。
(五)成立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一直处于正常投入期或正常营运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机构客户。
(六)除教育机构、医疗机构以外的事业单位。
(七)与我行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
(八)在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环节,在已有担保措施的基础上追加的机构客户保证人。
(九)我行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
符合上述第(四)条、(五)条、(六)条条件的机构客户,经营机构必须填写《ⅩⅩ银行未评级机构客户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准备相关评级资料,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定。
第十条 评级工作组织
机构客户申请授信业务时或已授信的机构客户发生重大事项需重新评级时,各经营机构均须适时对机构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以下两种情况的信用等级评定须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一)存量中长期授信业务的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二)每年1-4月之间机构客户申请授信业务,因机构客户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还未正式编制完成而仅使用上上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评级的,须在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重新进行的信用等级评定。
各经营机构须确保授信客户评级年度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评级体系
我行评级体系分为大中型机构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小型机构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一)小型机构客户的标准(必须同时满足各行业的指标标准):
行业名称
小型机构客户标准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300人以下
3000万元以下
4000万元以下
建筑业企业
600人以下
3000万元以下
4000万元以下
批发业企业
100人以下
3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企业
100人以下
10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500人以下
3000万元以下
邮政业企业
400人以下
3000万元以下
住宿和餐饮企业
400人以下
3000万元以下
其他企业
300人以下
3000万元以下
4000万元以下
小型机构客户不包括房地产类客户、外贸类客户、医院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客户。
(二)除小型机构客户和担保机构以外的机构客户都属大中型机构客户。
第十二条评估模块
我行大中型机构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按照客户所属的行业类别,分为12个评估模块(附件2),并分别制订信用等级评分表。
具体评级时要根据机构客户的行业类别,选取对应的评估模块进行评级。
对于从事多元经营的机构客户,按其收入占比最大的行业来确定评估模块。
我行小型机构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担保机构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分别有1个评估模块,并制订了信用等级评分表。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证书
我行可向符合条件的机构客户颁发信用等级证书(样本见附件3)。
颁发证书的对象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能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且如实按照附件4要求提供评级资料的机构客户。
信用等级证书与我行的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对外使用仅供参考。
同时我行保留在该证书有效期限内当客户的资信变化时,按照我行规定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的权利。
总行直属经营机构的机构客户如需出具信用等级证书,须由总行评审部信用评级中心审定评级结果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分行所属机构客户的信用等级证书颁发根据分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信用评级结果及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限
以机构客户上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的信用评级,评级结果的有效期自评级审定之日起至当年4月末止;
以机构客户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的信用评级,评级结果的有效期自评级审定之日起至次年4月末止。
凡每年4月末后机构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必须用机构客户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信用评级。
如4月末后机构客户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仍未编制完成,原评级结果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晚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时。
信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期一致。
第三章评级等级和规定
第十五条等级划分。
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按得分高低分为AAA、AA+、AA、A+、A、BBB、BB、B八个等级:
信用等级
评定分值(分)
AAA
90以上(含)
AA+
85(含)~90
AA
80(含)~85
A+
75(含)~80
A
70(含)~75
BBB
65(含)~70
BB
60(含)~65
B
60以下
第十六条特别规定
(一)评级时有次级类授信余额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B级;在评级时有可疑类或损失类授信余额,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B级。
(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发表意见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BB级;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客户,其信用评级不得高于BB级。
(三)机构客户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情况,或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宣布为不良信用的客户,或已资不抵债的客户,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B级。
(四)机构客户或出资人面临财务风险、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重大诉讼纠纷之一者其评级结果不得高于BB级。
(五)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直接认定为B级。
(六)担保机构评级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担保总额超过本行规定比例的,其评级结果不得高于BB级。
2、已发生的代偿金额超过其担保金额的3%,或代偿损失额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30%以上者,其评级结果不得高于BB级。
3、不按合同履行我行代偿责任的,其评级结果不得高于BB级。
第四章评级调整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的客户,经营机构可提出调级申请,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定。
(一)对于国家指定经营,市场占有率高,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发展前景良好的客户,如铁道、航空、电力、电信、烟草等行业中现金流量大、营业收入归行率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
(二)对于因政策性因素导致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但发展前景好,经营效益佳,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有稳定的还款来源的客户。
第五章评级组织构成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组织构成
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组织包括各经营机构及总行评审部信用评级中心。
第十九条评级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岗位设置
按职责分工,评级岗位分为评级初审人、评级复审人、评级审定人。
1、评级初审人:
为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
2、评级复审人:
岗位设置见下表:
受权范围内
受权范围外
总行直属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业务部负责人;未设置业务部的由经营机构另行确定
经营机构负责人及总行评级中心审查人员
分行
根据分行相关规定确定
分行相关规定确定的复审人及总行评级中心审查人员
3、评级审定人:
为信用评级的有权审批人。
(二)岗位职责
1、评级初审人:
负责评级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录入;通过我行评级系统进行初评;对调整信用等级的评级结果进行人工认定;负责填写《ⅩⅩ银行未评级机构客户申请审批表》、《ⅩⅩ银行大中型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5)、《ⅩⅩ银行小型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6)、《ⅩⅩ银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7)。
2、评级复审人:
对于评级初审人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行业模块的选择是否正确,录入数据是否准确,客户定性评价指标的判断是否正确,初评结果是否正确,信用等级的调整是否合理。
3、评级审定人:
对评级初审人和评级复审人的评级结果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评级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遵循独立、公正的原则。
(二)具有较丰富的信贷、财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熟悉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并能熟练操作评级系统。
(三)严格遵守本行的评级工作程序,按时按质完成评级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定工作。
(四)随时关注受评客户的信息动态,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评级。
(五)对评级客户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对所掌握的评级客户的专利、专有技术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第六章评级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评级程序包括资料收集、级别评定、档案管理、跟踪监测四个环节。
(一)资料收集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深入客户进行调查,收集评级资料(评级资料清单见附件4),并核实评级资料的真实性。
所有的评级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签名确认。
(二)级别评定
1、经营机构客户经理根据收集的资料,填写《ⅩⅩ银行大中型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或《ⅩⅩ银行小型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或《ⅩⅩ银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表》。
总行直属经营机构评级权限内的评级经复审后由经营机构有权审批人审定;超过经营机构评级权限的,经营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总行评审部信用评级中心。
分行根据各自评级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超过分行评级权限的,上报总行评审部信用评级中心。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同时按照我行评级系统的操作步骤,将相关数据录入评级系统进行评级并提交,属于经营机构评级权限的,则该笔评级的电子流程审批通过并结束;属于总行评级权限的,提交总行评审部信用评级中心。
2、总行评审部信用评级中心审查人员根据经营机构报送的评级资料进行审核,对没有按要求进行评级的,可以根据情况退回经营机构重新评定或直接进行修改;审核同意的,提交有权审批人审定。
有权审批人审定后,审查人员将评级结果录入评级系统。
如机构客户最终审定的评级结果与初审结果不一致,该客户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时必须以最终审定的评级结果为依据。
(三)档案管理
信用等级评定后,评级档案按各自评级审定权限同信贷业务档案一同进行存档。
未发生授信业务的,单独存档。
(四)跟踪监测
经营机构要密切关注受评客户的情况(担保机构由主办行负责),如发现以下情况,经营机构应按照评级权限及评级流程重新进行评级。
1、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3、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债务;
5、未能归还到期债务;
6、发生重大的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
7、资产或资金受到重大损失;
8、领导层、高层管理者发生重大变动;
9、涉及重大诉讼事项(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10%);
10、其他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如评级人员发生违反信用等级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我行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ⅩⅩ银行评审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各分行根据本办法明确实施细则,并按《Ⅹ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备或报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原《ⅩⅩ市商业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渝商银发〔2007〕65号)、《关于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ⅩⅩ银发〔2007〕33号)、《关于向机构客户颁发信用等级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ⅩⅩ银发〔2007〕127号)和《关于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补充通知》(ⅩⅩ银发〔2008〕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ⅩⅩ银行未评级机构客户申请审批表
2、大中型机构客户评估模块
3、《信用等级证书》样本
4、评级资料清单
5、ⅩⅩ银行大中型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6、ⅩⅩ银行小型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7、ⅩⅩ银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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