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商法课件最新完整版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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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西方两大法系的比较,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
的比较,以及中国重要的民商立法,其主要内容见下面图表归纳。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
一、概念1、商事交易(有形和无形);2、商事组织(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文规定)
二、渊源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2、国际贸易惯例;3、国内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
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
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结构分类特点法院结构
一、大陆法制定法、习惯法、公法与私法突出成文法,三级体系:
第一审法院、
判例和学理强调系统化、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法典化
二、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英国:
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与重视程序法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和上诉
制定法法院
上议院和大法官
美国:
联邦和州法院系统
英美:
“先例约束力原则”
第三节两大法系比较
(一)
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
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作用不同
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
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和应用的重视不同
第三节两大法系比较
(二)
分类概念关系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普通法也叫习惯法和是基础,没有衡平法1、救济方法不同
判例法仍然可以存在2、诉讼程序不同
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
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足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4、法律术语不同
加以修补和纠正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5、管辖权不同
第四节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比较
与相近法律的比较1、商法与商业法;2、商法与民法;3、商法与经济法;4、国际商法与国际
贸易法;5、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6、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第五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几个重要的概念
一、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
二、民商法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2、物权与所有权;3、债与债权;
4、侵权行为与违约
第六节中国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渊源二、司法制度
(一)制定法,包括——法院组织1、最高人民法院
1、宪法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中级和高
2、法律级人民法院
3、行政法规3、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法规,——审判制度: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实行两审终审制:
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
(二)法律解释当事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
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
(三)判例:
不是法律渊源,但日益重视其作用不得再上诉
三、民商法:
表1-2与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重要民商立法
法律窗口
罗马法的构成、分类及其影响
国际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的公司法,其主要内容见下面图表归纳。
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
1、个人企业;2、合伙;3、公司
第二节公司
一、历史1、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2、公司法;3、、公司法的特征
(1)内容——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
(2)体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3)规范——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4)性质——国内性与国际性相结合
二、基本概念、1、概念: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特征与种类2、特征:
(1)拥有自己的财产;
(2)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诉讼;(4)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5)其存续不受股东
变化的影响
3、基本分类:
(1)股东承担责任;
(2)股票发行与股份转让;(3)控制与依附
程度;(4)管辖系统(5)国籍;(6)营利与专业标准
4、通常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
1、公司发起人2、公司章程(组织大纲和内部细则)3、认购和缴纳股份4、注册和登记5、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二、资本指公司的自有资本,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筹集,一般称为“股份资本”,简称为“股本”
1、资本分类(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2、股份与股票;3、公司债与债券(股份与公司债的区别);4、红利与公积金
三、组织与管理1、股东大会及其权限;2、董事会权限和董事的责任,双董事会;3、监察人会
四、合并和并购1、合并(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2、并购种类和动机
五、解散、清算1、公司消灭的法律程序;2、公司解散后对财产清理的程序叫清算(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第四节其他商事组织
一、合伙企业
(一)概念1、概念与特征;2、利弊;3、各国有关法律
(二)设立1、订立合伙合同;2、合伙合同主要条款;3、“事实上的合伙”
(三)合伙人之间关系1、权利;2、义务
(四)合伙企业与第1、每个合伙人的正常业务行为对企业与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2、对某个合伙
三人的关系人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企业对任何合伙人的侵权行为承担
责任;4、企业新合伙人对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五)解散1、自愿;2、依法
(六)有限合伙1、定义;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3、设立
二、合资经营企业
1、概念;2、法律性质:
美国法“人的组合”,法国法“经济效益的组合”
三、个人企业
1、优点;2、缺点
第五节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
1、公司法;2、国有独资企业;3、公司法的修改
4、其它商事组织法
法律窗口
公司治理
法人的分类
第三章合同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合同的成立、合意、履行与消灭,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国
《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及其主要特点,其主要内容见下面图表归纳。
第一节合同法概论
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
有关当事人确定、变革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权利与义务、有约束力的协议
二、两大法系定义1、德国法:
法律行为;2、法国法:
合意;3、英美法:
许诺;
4、有效合同成立的6项条件
三、编制体例1、大陆法国家:
成文法形式,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
2、英美法国家:
不成文法形式,包含在普通法或判例法中,单行法规形式
四、作用商品经济,合同社会,已深入人心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1、三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广告;2、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英美法——无约束力,可撤回,大陆法——有约束力,不可撤回;3、消灭
(二)承诺:
1、4条件;2、生效时间;3、撤回
二、对价与约因1、英美法有效对价:
(1)合法;
(2)待履行或已履行;(3)具有价值;(4)法律
义务不是;(5)来自受诺人(不得自食其言)
2、法国法的约因:
与动机区别;3、德国法的“不当得利”与美国法的“准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法国法:
要式;2、德国法:
各种形式;3、英美法:
签字蜡封与简式合同;
4、公约规定:
口头和书面形式均可
四、合同必须合法1、大陆法:
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2、英美法:
违反公共政策,不道德,违法
3、合同违法的后果:
无效
五、合意必须1、错误——单方错误和共同错误;2、欺诈——英美法的“不正确说明”;
真实3、胁迫——普通法的“胁迫”与衡平法的“不正当影响”
六、合同的解释1、意思说;2、表示说;3、法国和德国法采用“意思说”,英美法采用“表示说”4、英
美法的“口头证言规则”;5、对“共同条件”的解释;6、美国、中国法的“显失公平”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德国法的“给付”;2、英美法的“提供”
二、违约形式大陆法的规定1、过失责任原则2、催告制度3、违约形式
(1)德国法的给付不能与给付延迟;
(2)英国法的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
(3)美国法的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4)公约的根本违反与非根本违反合同
三、救济办法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发布禁令;5、支付违约金
四、特殊情况1、大陆法的情势变迁;2、英美法的合同落空;3、不可抗力;4、《公约》规定的
“非所能控制的障碍”;5、情势变迁与商业风险的区别、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的异同
第四节合同的消灭
一、大陆法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1、清偿;2、提存;3、抵消;4、免除;5、混同
二、英美法对合同消灭的规定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1)以新合同代替原合同;
(2)更新合同;(3)根据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4)弃权
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4、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合并、破产、擅自修改书面合同
三、诉讼时效1、时效完成是消灭合同或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2、两大法系的分歧:
大陆法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属于实体法;英美法的诉讼时效——属于程序法
3、时效期间的规定——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或缩短
公约规定——4年;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4年;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2年,《合同法》规定4年,《民法总则》
规定3年
第五节《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对传统合同的影响示范法规定的解决办法
1、合同形式第六条规定
2、合同签字确认第七条规定
3、合同原件第八条规定
4、合同证据第九条规定
第六节中国的合同法
《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1、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 主要特点
2、废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体系相对完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2、责权明确突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形式适时更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借鉴合理规定
3、要约条款第四百七十一条—四百七十八条
4、承诺条款第四百七十九条—四百八十九条
5、数据电文条款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二条
法律窗口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办法,以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其主要内容见下面图表归纳。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一、概念1、营业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2、法人主体——公司;3、标的——货物
二、法律1、大陆法:
民法典或债法典;2、英美法:
单行法规;3、中国法:
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
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同法
三、公约1、1972年生效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3、中国的两项保留: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是缔约国当事人
四、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华沙-牛津规则》;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
一、形成和发展1、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2、划分费用、责任和风险;
3、贸易术语也称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或交货条件
二、通则主要内容1、80年通则14种术语;2、90年通则13种术语;3、2000年通则变化不大
三、2000年通则分为4组:
内容E组(1个,启运)、F组(3个,主要运费未付)、C组(4个,主要运费已付)
和D组(5个,到达)
四、2010年通则1、两大变化:
贸易术语数量减少(11个)与贸易术语重新分类(两大类);
内容2、其他变化与调整
五、2020年通则 1、将DAT修改为DPU;2、对FCA规则增加签发装船提单选项;
内容 3、CIP保险条款调整为必须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的承保范围;
4、FCA、DAP、DPU及DDP允许卖方/买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
5、在运输责任及费用划分条款中增加安保要求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1、实质条件(协议);2、形式条件(书面)
二、公约规定
(一)发价:
1、发价的含义;2、必须符合3项规定;3、生效时间;
4、发价的撤回和撤销;5、发价的终止或失效4条件
(二)接受:
1、接受的含义;2、生效时间;3、对发价格内容作了变更的接
受的效力;4、逾期接受;5、接受的撤回
第四节买方与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义务主要义务:
1、交付货物;2、提交有关单据;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
(一)交货地点和时间;
(二)提交有关单据;(三)品质担保义务:
1、公约规定;
2、德国法规定;3、英国法规定;4、美国法规定
(四)权利担保义务:
公约规定;(五)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二、买方义务主要义务:
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
公约、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办法
一、公约的有关规定根本违反合同与非根本违反合同
1、买卖双方的救济
(一)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责任范围;2、减轻损失的义务
(二)预期违约:
1、必须具备的条件;2、通知程序
(三)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3种救济办法
2、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办法10项
3、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办法6项
二、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07和111条的规定
第六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转移二、货物风险转移
1、英国法:
(1)特定物的买卖:
以当事人的意图为转移1、物主承担原则:
英国和法国
(2)非特定物的买卖:
指凭说明买卖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决定风险转移)
特定化之前即划归合同项下之前不转移2、交货决定转移:
美国、德国、奥地利
2、法国法:
订立合同时转移3、公约规定:
与美国等相同
3、德国法:
(1)动产:
货物交付时转移4、贸易术语:
(2)不动产:
向主管单位登记时转移
(1)EXW合同:
工厂指定地点交货转移
4、美国法:
交付货物时转移
(2)FOB、CIF、CFR合同:
装运港越过船舷
5、《华沙-牛津规则》:
CIF——交付单据时转移(3)目的港交货合同:
货交买方掌握
同样适用于FOB、CFR(4)2010年通则对FOB、CIF、CFR合同
6、公约规定:
由于各国分歧太大,无法调和,没有涉及的规定:
货物装运上船
法律窗口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修订版)的规定
《法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五章产品责任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美国产品责任理论,欧共体的产品责任公约,全球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其主要内容见下面图表归纳。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论
一、历史发展1、与货物买卖法的关系;2、战后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二、产品责任特征1、是产品责任引起的;2、是侵权行为;3、是损害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法特征1、实行侵权责任原则;2、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3、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产品质量违约责任1、请求权基础不同;2、法律适用不同;3、追究方式不同;
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4、赔偿范围与数额不同
第二节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优缺点比较
(一)疏忽责任原则由于疏忽而使产品有缺陷,难以证明
导致消费者受损害
(二)违反担保责任由于违反产品的明示或默示要有直接
原则担保,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的合同关系
受损害怕
(三)严格责任原则1、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具有不合理只要能够证明
的危险,使用者因此受损害存在产品缺陷
2、严格责任新发展的主要内容和不合理危险
(四)严格产品责任1、产品定义;2、产品缺陷定义与分类;3、责任主体及其范围;4、
适用范围与条件受保护的人;5、受保护的利益;6、产品责任的减免;7、诉讼时效
(五)产品责任的诉讼
(一)管辖权问题:
“长臂法”——“最低限度的联系”
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
由损害发生地变为对原告最有利地方的法律,
以保护原告利益
二、英国产品1、从采用疏忽(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过渡原则;2、1987年《消
责任法费者保护法》第一章;3、以“实际控制”为产品管辖原则;
4、法律适用——侵权地行为法(指损害发生地)
第三节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德国法1、从采用疏忽责任向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过度;2、1990年《产品责任法》;
3、、以采用被告所在地为产品管辖原则;4、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发生地
二、欧盟法1、1985年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2、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的两
个产品安全指令;3、21世纪的重要立法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一、1977年《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
主要内容
1、采用严格责任原则;2、对产品“瑕疵”作了规定;3、对生产商作了规定;
4、规定了生产商必须承担无过失责任;5、规定了赔偿限额;6、规定了诉讼时效;
7、对“产品”和“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小
二、1977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主要内容
1、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品(加工和未加工的,动产和不动产)
2、损害指产品本身的缺陷,或产品没有缺陷所作错误说明或告知不当,
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及其经济损失
3、对产品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
(1)制成品或部件的制造商;
(2)天然产品的生产商;
(3)产品供应商;(4)在产品制造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者和仓库管理员,同时也包括上述人员的代理
人或雇员的责任
4、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
(2)适用直接受害人惯常居住地国家的国内法;
(3)在其他情况下,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三、1985年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主要内容
1、责任原则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从生产者到销售者和供应者等
3、关于产品的定义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赌博用品
4、关于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
如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5、关于损害赔偿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不包括有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对“痛苦”
的补偿有所保留;赔偿最高限额没有限制,赔偿总额不得少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1)无罪责;
(2)时效已过
第五节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1、推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2、“召回制”势在必行3、全球新立法日益注重环保与安全
第六节中国的产品质量法
1、关于产品的定义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2、关于责任原则第41条和42条第1款分别对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定
3、关于缺陷的定义第46条的规定
4、关于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
第44条第1款规定;
(2)财产损害的赔偿:
第44条第2款规定;(3)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第41条规定;(4)精神损害赔偿:
第43条规定;(5)请求权的时效限制:
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5、关于产品质量与第26和27条规定
包装的要求
6、关于请求权的第45条第1款规定:
诉讼时效2年,损害要求请求权10年
时效规定
7、关于对违反本法第49条、50条、57条、58条和59条规定
的处罚
法律窗口
欧盟法的分类及其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代理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代理的产生、分类、内外部关系与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其主要内容见下
面图表归纳。
第一节代理法概论
一、基本概念与1、基本概念;2、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基本特征
理论基础2、理论基础:
(1)大陆法的区别论;
(2)英美法的等同论;(3)两者的区别
二、代理权产生大陆法:
1、法定;2、意定
的方式英美法:
1、协议(明示和默示);2、客观必须;3、追认
三、无权代理1、大陆法的规定;2、英美法的规定;3、表见代理:
成立要件与法律后果
四、代理关系终止1、原因(当事人行为和法律);2、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和对第三人)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一、商事代理1、代理行为的标的——商业与商务;2、代理行为的名义——显名、不显名与隐名代理;
的分类3、代理人归属——自营与他营商事代理;4、代理人权限——总代理、独家与一般代理,
特约代理;5、代理业务类型——各种代理;6、代理人责任——特别责任与普通责任代理
二、复代理1、概念2、产生原因;3、法律特征4、责任归属
三、承担特别1、信用担保代理人;2、运输代理人;3、保险经纪人;4、保付代理人;5、对商业信用
责任的代理人证加以保兑的保兑行
第三节代理的内部关系
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1、服从;2、谨慎;3、亲自履行;4报帐;5、保密;6、忠实(3点)
二、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债务;3、允许查帐
第四节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1、直接代理;2、间接代理(行纪)
二、普通法1、显名代理;2、不显名代理;3、隐名代理(没有披露的本人);
4、大陆法间接代理与英美法隐名代理的区别
第五节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一、中国关于代理的法律制度与分类
法律 分类 性质
民法典代理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第一百六十三条) 直接代理
民法典合同委托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条) 显名和隐名代理
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一条) 间接代理
中介(居间)合同(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间人
——行纪与居间的区别
二、中国的外贸代理制
一、外贸代理制的基本做法
1、代理出口;
2、代理进口
二、新合同法前的3个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直接代理;
2、1991年对外贸易与合作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虽然规定了间接代理,但由于是行政部门法规,缺乏权威性;
3、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没有为间接代理提供法律依据
三、《民法典》沿用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引入英美法不显名代理(第九百二十五条)和隐名代理(第九百二十六条)制度;
2、借鉴英美法的直接请求权;
3、采用了传统大陆法间接代理的概念——行纪合同(第九百五十一条)
四、放开外贸经营权,改革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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