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知识产权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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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知识产权考试重点
目录
1知识产权3
1.1知识产权的概念3
1.2知识产权的范围3
1.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3
1.3.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概述3
1.3.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4
1.4知识产权的性质4
1.5知识产权的特征4
1.6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5
1.7知识产权法的概念5
1.8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5
1.10知识产权的客体分类5
1.11国民待遇原则5
1.1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6
1.13什么是知识产品及其特点6
1.14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转让6
2著作权7
2.1什么是著作权7
2.2著作权的性质7
2.3著作权的保护对象7
2.4著作权的客体及排除范围7
2.5著作权保护期限8
2.6著作权与邻接权9
2.7表演者与表演者权9
2.8作品概念及类别9
2.9著作权的许可与转让10
2.9.1著作权的许可10
2.9.1著作权的转让10
2.10著作权与专利权10
2.11著作权与所有权11
2.12著作权与商标权11
2.1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12
2.14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演绎品、汇编作品的归属12
2.14.1职务作品12
2.14.2合作作品12
2.14.3委托作品13
2.14.4演绎作品13
2.14.5汇编作品13
2.15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13
2.16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13
3专利权13
3.1专利权的概念13
3.2专利制度的特征13
3.1.1相对垄断性13
3.1.2绝对的公开性14
3.3发明创造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权人14
3.1.1发明创造人14
3.1.2专利申请人14
3.1.3专利申请权人15
3.4临时保护权16
3.4.1临时保护权的范围和条件16
3.4.1临时保护的基础16
3.5先发明原则与先申请原则16
3.6专利权的归属16
3.7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6
3.7.1发明16
3.7.2实用新型17
3.7.3外观设计17
3.8发明的种类17
3.8.1产品发明17
3.8.2方法发明17
3.8.3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发明17
3.9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17
3.9.1创造性要求不同17
3.9.2保护对象的范围不同17
3.9.3申请程序不同17
3.9.4保护期限不同17
3.10外观设计与作品的区别17
3.11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具体理解这三个条件18
3.12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18
3.13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区分三个客体)18
3.14专利国际优先权具备的条件18
3.15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普通、排他、独占)18
3.16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专利权的穷竭、临时过境、非生产经营目的)18
3.17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18
3.17.1强制许可的类型18
3.17.2强制许可的程序18
3.17.3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19
1知识产权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
1.2知识产权的范围
(1)著作权及邻接权;
(2)专利权;
(3)商业标识权,至少应当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和产地识别标记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5)商业秘密权;
(6)生物多样化权,至少应当包括植物新品种权;
(7)发现权;
(8)传统知识权与民间文学艺术权;
(9)反不正当竞争权;
(10)其他无体财产权,至少应当包括域名权、形象权和商誉权。
1.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1.3.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概述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经知识产权法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主要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一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性质的主要因素,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或主要是)一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这一法律关系是前者得以发生的前提提和基础。
1.3.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事实上义务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性质的主体:
一是知识产权的主体,因为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以这一类主体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是包括各种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行政主体。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无体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没有实体,或是表现为一种形式,或是表现为一定的信息;
(2)创造性或识别性;(3)公开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向社会公开知识产品的有关信息是知识产权确权和授权的前提条件;二是对于不同的知识产品,公开性的程度要求不同。
1.4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进而言之,也是一种私权。
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它是私人的权利。
第二,它是私有的权利。
第三,它是私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
其次,知识产权是以无体财产为客体的财产权。
最后,知识产权以财产权属性为主,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及邻接权同时具有人身权的属性。
知识产权是否是一种基本人权,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在总体上知识产权具有某些人权的属性,但是不能概括地认为知识产权是人权。
1.5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体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无形无体,而不是指将知识产权的客体体现出来的物化载体。
专有性。
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和客体享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使用有关客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对同一项无体财产权,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如一个专利权排斥关于同一发明的另一专利权。
地域性。
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时间性。
指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的期限,则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有关知识产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知识产品。
1.6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
是指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调整有关社会关系,确认并保护知识产品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为知识产品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精神和物质条件,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权利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第三、知识产权公示原则:
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形式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能够获知该权利的真实情况。
第四、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原则:
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权利的行驶作出合理而适当的限制,已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
1.7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就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而且还包括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以及其他法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和某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1.8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
所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下述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爱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者有限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1.10知识产权的客体分类
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三大类,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客体中:
(1)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
(3)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
1.1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所谓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2)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1.1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依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1.13什么是知识产品及其特点
所谓知识产品,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
(1)创造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是以前出现的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是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2)非物质性。
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物质产品的主要特征:
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3)公开性。
受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品,具有公开性的特点。
知识产品的所有者取得专有权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把知识产品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皆知。
(4)有价性。
智力劳动是一种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因此知识产品可以成为社会财富或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1.14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的活动。
许可方,是指有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被许可方,是指与对方协商或已经获得许可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主体;
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活动;
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各自的知识产权授予对方使用的活动。
知识产权许可分类:
(1)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独占的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2)排他许可,即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3)普通许可,即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方仍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2著作权
2.1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及相关客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前者指各类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者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和出版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常称为邻接权或相关权。
2.2著作权的性质
著作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2.1著作权的人身权的性质
(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2)著作人身权的不可剥夺性、不可扣押性和不可强制执行性。
由于著作权人身权与作者人身利益密不可分,因此尽管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剥夺公民的某些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但是作者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被剥夺。
(3)著作权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
继承主要发生在关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否能够继承,根据各国的法律而定。
(4)著作权人身权的永久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著作权人身权中,除发表权以外,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也不因著作权期限的届满而消灭。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2.1著作权的财产权的性质
(1)著作财产权的可让与性。
我国著作权法承认著作权的可让与性,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不仅可以自己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且可以与他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将作品的使用权授予他人并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2)著作权的期限性。
著作权的财产权是相对的、有期限的。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3)著作财产权的可继承性。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继承主要是指自然人,而自然人以外的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却只能通过其他的非继承的方式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例如:
法人组织的变更、解散、撤消,归变更后的组织所有)。
2.3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
一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
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工艺美术品等立体作品、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2.4著作权的客体及排除范围
作品是著作权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它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5著作权保护期限
2.5.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在国内,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爱限制,作者死后同继承人或者爱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与著作财产权相同。
2.5.2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至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创作完成后未发表,不再提供著作权法保护。
(2)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创作完成后未发表,不再提供著作权法保护。
如果其中的剧本、音乐、服装和美术等能够单独使用,则适用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
因此,一部电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与其中独立作品的保护期限并不同步。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则适用上述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
2.6著作权与邻接权
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了表演者权以外,邻接权的主体通常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客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表演者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作者权的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权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范围比邻接权广,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除表演者外,邻接权一般不包括人身权利,且其财产权的范围也小于著作财产权。
(4)保护期限不同。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录音录像首次制作完成起算,享受50年的保护期。
2.7表演者与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权利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利的原始主体就是表演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演出单位也可以成为表演者权利的主体。
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表演者的表演活动,而不是被表演的作品。
表演者权利的内容:
(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第一是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第二是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包括现场播放权、录音录像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8作品概念及类别
作品是指以文字、口述、音乐、曲艺、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上述范围内的作品,应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须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内容;
(2)须有独创性;
(3)须能以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
2.9著作权的许可与转让
2.9.1著作权的许可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特点: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被许可人的权利限于合同范围。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许可人著作权的行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松。
著作权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9.1著作权的转让
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或继承,所以著作权的转让仅指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即将著作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著作权势转让由当事人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加以约定。
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受让人不得行使。
(2)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特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相互独立。
(3)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因此,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同,著作权受让人可以凭借其著作权独立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4)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10著作权与专利权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技术发明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主体分别是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
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不同。
专利权保护的是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产品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的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作品内容本身。
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但专利权要求作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权项有差异。
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只有:
实施权、处分权、标记权。
人身权利主要有:
署名权和获得奖励荣誉的权利。
著作权里的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还包著作财产权。
专利权人要按规定激纳专利年费和其他费用,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的义务,并要接受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义务。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差别很大。
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注册登记手续,专利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
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集体作品另外考虑);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归属比较一致,一般来说专利权归属于专利权人,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等另外考虑)。
专利权与著作权行使都包括转让、许可使用等,大致相同。
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法定许可使用范围。
专利权在义务权项中规定要接受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有关利益。
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者权。
而专利权没有有关的邻接权。
2.11著作权与所有权
(1)两者的客体的不同
所有权的客体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
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客体不能同时为许多人使用,因为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就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的可能。
而著作权则不同,其客体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故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
(2)两者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完整的,它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在法律上具有无期限性,所有权虽然会因为标的物的灭失而绝对丧失,但这只是因为有形物的物理性质而导致,所以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而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只能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有效,一般也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有其效力,且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所以说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2.12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保护的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供人们欣赏、学习和阅读的作品,如小说等;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如海尔等商标。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
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
但商标法不会保护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相同的商标。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
著作权通常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商标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商标权仅包括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不同。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如果是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死死亡后50年,如果是单位的作品则为发表后50年。
商标权的保护期一律为10年,从商标核准登记起计算,期满后可通过一定手续延伸保护期。
2.1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根据著作权获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前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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