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式变电站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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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式变电站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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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式变电站合同范本
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甲: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乐清市海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第一章、合同及标的物的说明
1.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人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性法规。
1.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当排序在后的容与排序在前的容冲突时,以排序在前容为准):
1.2.1合同的条款
1.2.2合同的附件
1.2.3乙在竞争性谈判期间提交的澄清文件及二次报价等
1.2.4有关图纸、标准、规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1.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4合同标的物的说明
1.4.1甲同意从乙购买,且乙同意向甲销售本合同明确规定的设备、备件、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文件,具体详见合同附件。
1.4.1.1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
乙的供应和服务围被限定在当前合同、合同附件规定的围之。
1.4.1.2设备安装地点:
******住宅小区;地址:
******号。
以下简称"安装地点"。
1.4.1.3设备的基本技术数据和技术说明在合同附件1里有详细说明。
1.4.1.4乙提供的技术资料详见合同附件4。
以下简称“技术文件”。
1.4.1.5乙应向工程现场委派丰富经验,且能胜任本合同工作的技术人员,对本工程进行技术服务。
乙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数量,服务围及条件详见合同附件6。
以下简称“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是指合同项下的指导设备安装、施工现场管理、指导工程调试、技术培训。
1.4.2乙应负责甲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
培训人数、地点和围详见合同附件7。
1.4.3乙应负责所供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运输、安装、调试,使其满足合同要求,见附件1、5。
第二章、合同价格
2.1合同总价
乙负责提供的设备、技术文件、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总价为:
第一批:
人民币元整(¥),该价格为设备到现场含税价。
(设备包括1#、3#、5#箱变)
第二批:
人民币元整(¥),该价格为设备到现场含税价。
(设备包括2#、4#箱变)
合计:
人民币元整(¥)。
2.2价格明细
合同价格的明细详见合同附件3。
2.3价格说明
上述合同价格是基于当前合同和附件中所有的条款和条件成立的。
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甲原因造成延误而致使合同无法执行,乙有权要求交货期调整。
第三章、支付条款
3.1具体支付式
3.1.1合同签订后7日甲向乙支付总价款的定金,支付人民币(¥:
)
第一批合同设备:
3.1.2乙制造完成第一批合同货物,双按本合同第6.3条检测合格后,甲支付乙第一批合同金额的货款:
人民币元整(¥:
)。
付款前乙提供本批设备全额发票,甲收到发票后五工作日支付本笔货款,否则不予付款。
3.1.3在第一批设备带电调试验收合格后,供电局接受上述设备后,甲在10个工作日向乙支付第一批合同金额的剩余货款:
人民币元整(¥:
)。
3.1.4剩余货款;人民币:
元整(¥)作为质保金。
第二批合同设备:
3.1.5甲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生产。
3.1.6乙制造完成第二批合同货物,双按本合同第6.3条检测合格后,甲支付乙第二批合同金额的货款:
人民币元整(¥:
)。
付款前乙提供本批设备全额发票,甲收到发票后五工作日支付本笔货款,否则不予付款。
3.1.7在第二批设备带电调试验收合格后,供电局接受上述设备后,甲在10个工作日向乙支付第二批合同金额的剩余货款:
人民币元整(¥:
)。
3.1.8剩余货款;人民币:
元整(¥)作为质保金。
第四章、交货与交货条款
4.1设备交货式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交货式为:
现场交货;由甲负责卸货。
交货地点为:
银奥佳园住宅小区工地现场;
交货期为:
合同签订后定金到帐后40天。
发生甲乙双不可控制的情况时,由双另行协商。
4.2装运通知
乙在货物发运前10日将准备发运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箱件数、每件包装箱的尺码、毛重及对货物的卸车、贮存的特殊要求以传真形式通知甲,以便接货。
如甲不具备接货条件,应通知乙延迟交货,延迟交货时间甲另行通知乙。
4.3技术文件
如有任必要技术文件的短缺,丢失和损坏,甲应在发现后尽快通知乙,乙在收到甲通知后应尽快免费补充交付丢失和损坏的部分。
第五章、包装与标记
5.1包装
乙应按照国/国际贸易惯例和货物自身形状及特点,有适合多次搬运,长途海陆运输的牢固包装(如果需要),使其能防潮、防雨、防腐,防锈和防撞击,以保证货物安全抵达现场时没有任损坏和腐蚀。
5.2标记
所有装箱的设备应由乙用标签注明合同号,名称。
第六章、标准规,检验和测试
6.1国生产设备乙应按照制造厂商或中国的标准和规、进口设备应按照生产国/或公司通用的ISO标准来完成合同设备的制造、材料选择以及检验和测试。
乙应当提供给甲该设备的制造、检验与材质标准。
6.2乙应对其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都进行出厂前检验和试验。
乙还应向甲提供制造商或乙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或检验和测试报告。
这些文件应被视为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证明。
设备出厂前检验和测试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承担。
进口设备及配件要求提供当地商会证明、原产地证明及报关单据等证明文件。
6.3甲或其代表有权参加乙所供设备出厂前检验和测试,以确认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乙应于检验前1前书面通知甲检验日期。
甲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参加合同设备检验和测试的所有代表的身份。
6.4在乙工厂检验时,乙应为甲检验员免费提供工作工具,如质量检验和测试所需技术文件、制图、测试工具和仪器等。
6.5如果任被检验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附件2中的规定,甲可以拒绝接受该设备;乙应更换被拒绝的设备,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要求。
6.6甲检验员在乙合同项下设备生产国和/或制造厂参加的检验和测试不能代替设备到达合同现场时的开箱检验和测试,也不能使乙免除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义务。
6.7乙应要求其制造商在提供设备前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并出具质量检验证书(合格证),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6.8乙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应在安装地点开箱检验,乙应按时自费派代表到安装地点参加检验。
甲应在开箱检验之日的一前通知乙检验日期,且乙应协助甲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工作。
如果乙和甲代表在开箱验收时发现设备缺货、缺陷、损坏或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两应共同签订一个详细的记录。
一旦上述问题是乙的责任造成的,此记录将作为甲将来执行本合同第8条款时向乙提出索赔的证据。
如果不是甲的责任,乙检验员没能出席开箱检验,甲有权单检验。
6.9上述检验不解除乙在第7章和第8章中所述的责任。
6.10如双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支付。
6.11需乙提供给供电公司校验的设备,乙自行拆除交付供电公司校验,校验费用由乙支付。
第七章、安装、试运行、设备验收、调试和最终验收
7.1“安装”指的是安装工作,是指按照设计图纸完成合同规定围设备材料的正确装配、联接和安装的工作。
“试运行”是指:
单个或成套设备在无载情况下的试运行。
“设备验收”是指:
设备试运行试验结果满足技术文件和合同的技术要求(详见合同附件1)时,甲对设备或材料的验收。
“调试”是指:
乙所供设备进行系统有负载联动运行。
“最终验收”是指:
工艺性能试验结果满足合同附件1、5的要求。
安装围是指乙合同项下设备安装。
7.2设备的安装、试运行、调试和性能测试应在乙的指导及配合下由甲实施。
甲和乙应在开始安装前2个月各自指定1名代表负责从安装起到最终验收期间与设备有关的一切技术事务。
甲和乙代表应以友好的态度详细制定计划安排。
货到现场后三日,开始检验,检验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组织安装。
一旦甲和乙之间发生任问题和争议,两均应友好协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在现场解决问题。
7.3乙技术人员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向甲提供安装法的详细说明和安装指导要求,并完成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工作。
甲有权对任有必要的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复测,如检验合格,其费用由甲承担,否则由乙承担。
乙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指导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7.4安装完成后,甲和乙代表一致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就可按照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试运行。
一旦试运行成功,且安装竣工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甲和乙代表应于7日在现场签署设备验收证明,该证明的签字之日应视为设备安装和试运行完成日。
但此证明不能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乙对调试、性能测试及质量保证期间发现设备和材料的缺陷应负的责任。
7.5本章7.4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应在15日开始调试,开始时间由现场甲和乙代表共同确定;由于甲原因造成调试延期,甲应顺延乙现场交货日期。
7.6从着手调试日开始算,调试期暂定为7日。
在调试期结束后的7日,甲乙双应完成工艺条件达到运行良好和稳定状态的连续72小时性能测试。
性能试验具体日期要由甲和乙代表确定,性能试验要在乙配合下由甲实施。
性能试验的结果应记录在备忘录中,该测试报告由甲和乙代表在性能测试验收完成后当天签字。
若由于乙的原因,性能测试未达到附件1中规定的技术参数,乙应在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尽快在甲要求的时间修理、补充或替换设备。
修改后应尽快再进行一次性能测试,甲应尽最大努力协助。
如上述的修理、更换或修复是在安装地点实施的,所发生的费用(如工资、材料费等)由乙根据最终的修理、更换和/或整改记录计算结果得出。
如由于乙的责任,修理和更换时需要将设备运到中国以外的地,修复和更换的设备将由乙运回安装地点,由此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和与清关有关的费用由乙承担。
甲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7.7在合同7.6条款中规定调试期间,有一项或几项技术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5的规定,甲和乙应联合调查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按下述法解决。
7.7.1若是乙责任导致技术指标未能完全满足,甲可同意将调试期延长15日,以便乙改进设备完成性能测试。
若在延长期,因乙原因仍未达到指标,甲可同意再延长15日。
若此性能测试仍然失败,因乙原因技术指标仍不满足,则执行本合同第8章8.6条款。
在2次延长期间,乙负责承担合同工厂因设备改进工作而发生的直接设备费用、乙技术人员的人工费用及因此对甲造成的损失。
7.7.2如果由于甲责任导致技术指标未能满足,调试期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在延长期后,若甲责任导致技术指标仍未达到要求,甲要接收系统,双在7天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及进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
乙应继续协助甲对设备进行各项测试使设备满足正常的技术指标。
7.8甲按本合同条款7.6、7.7规定对设备最终验收并不能解除乙在设备质保期的责任。
第八章、保证、违约赔偿及索赔
8.1乙在此承诺:
乙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乙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乙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不足或故障负责。
8.2乙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用中文,进口设备的技术文件应同时提供中、英文版本。
如中文译版与英文原版存在冲突时,应以中文为准。
技术文件应完整、清晰、正确,能够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和保养的要求。
8.3乙所提供的设备质保期如下:
合同所供应和指导安装的所有设备质量保证期为设备经供电局调试验收合格后带电运行之日起12个月。
8.4在质保期如果是因为乙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和指导等原因而导致对设备造成损坏的,甲应立即书面通知乙,并迅速将设备准备好供乙修理。
乙将采取以下三种措施之一:
(i)更换设备;或(ii)修理有缺陷的部件;或(iii)更换有缺陷的部件。
8.5设备和配件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属于质保围,乙将不承担责任:
Ø没有按照乙提供的指导来进行操作和贮存、保管设备遭到损坏的;
Ø在没有得到乙书面同意或确认,甲私自进行改造和更换造成损坏的;
Ø甲没有格按照乙所提供的使用说明书来进行操作,保养和维修;
8.6根据附件1和附件5,如果7.7.1条款下延长的调试期满后,由于乙原因导致该合同项下的设备技术参数仍然达不到要求,甲和乙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按合同8.8条款向甲赔偿。
8.7如果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根据合同条款第8.3,8.4条款或其他条款规定的设备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保期提出索赔,乙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1)乙应修理缺陷合同设备;
2)如果无法修复或修理不可行,则乙应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免费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
8.8逾期交货赔偿
8.8.1乙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偿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损失的,甲有权要求乙补足。
8.8.2乙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协商,甲仍需求的,乙应立即发货,并应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甲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8.9如果因为甲原因而导致未能按照本合同第3章条款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给乙应付款,乙有权向甲索赔相应款项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8.10甲和乙关于工艺和设备的故障或缺陷的权利、义务和救济仅限于本合同第8章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救济,无论该故障或缺陷出现在适用的保证期之前还是当中。
8.11索赔
8.11.1甲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提出索赔。
8.11.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如果乙对甲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应按甲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式解决索赔事宜:
8.11.2.1乙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8.11.2.2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乙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8.11.2.3如果在甲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乙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接受。
若乙未在甲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或甲同意的更长时间,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一种法解决索赔事宜,甲将从未付款或乙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有权向乙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8.11.2.4甲指定的箱变外形,木条不防火,因外部火源引起火灾,造成设备损坏,乙不承担任责任;消防验收不合格,与乙无关,不得向乙提出索赔。
第九章、不可抗力
9.1合同双的任一,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无论是否公告的禁令、政府限制性行为、罢工、禁运,以及其他超越一合理控制围的原因而使其无法按期履行当前合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9.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航空快件的式通知其余各,并在15天以航空挂号信的形式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文件提交对确认。
9.3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或终止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应尽快以传真的形式通知对,并通过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
各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9.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并且如果各不能就不可抗力事件达成一致,任一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如果发生合同终止,有关各应根据合同的实际状况,达成一个公平和公正的财务解决案。
第十章、争议解决
甲乙双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双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章、合同生效
11.1本合同经双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加盖印章。
11.2若本合同存在未覆盖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澄清的容,上述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若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发生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11.3本合同所规定的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所有更正、补充和修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磋商达成一致后由甲和乙授权代表签字,其应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应与合同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11.5未得到合同一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另外一不得转让/移交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至第三。
11.6合同双不得提出本合同规定围以外的索赔要求,尤其不得就间接损害,及/或后果损害,及/或诸如生产利润及生产时间等面的损失提起索赔或请求。
11.7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写,甲执四份,乙执两份。
第十二章、签字
双在完成本合同11.1条款,合同及附件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写,甲执四份,乙执两份。
甲:
乙:
乐清市海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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