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站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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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站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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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站检查表
“三同时”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技改项目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6】41号
2
建设项目选址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3
项目备案文件
4
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第256号令)
第五条
6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主席令77号
第二十五条
7
职控
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GB50295-2008
第3.1.8条
2
厂址应满足连续生产及发展所需的电源和水源,其场外输电、输水线路应短捷,维护管理方便
GB50295-2008
第3.1.4条
3
厂址应利于同临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址单独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GB50295-2008
第3.1.3条
4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GB50016-2006
第3.3.1条
5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GB50187-1993
第2.0.7条
6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GB50187-1993
第2.0.10条
7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GB50187-1993
第2.0.11条
8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GB50187-1993
第3.2.1条
9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二、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三、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四、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GB50187-1993
第4.1.2条
10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二、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三、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四、绿化布置的要求;五、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六、竖向设计的要求;七、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GB50187-1993
第4.1.4条
11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GB50187-1993
第4.1.6条
12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GB50187-1993
第4.1.7条
13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GB50187-1993
第4.3.1条
14
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GB50187-1993
第4.5.5条
15
生产厂房、各种建构筑物的结构强度、耐火等级;通风、采光、照明等均应按其使用特点和地区环境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要时应有防水、防漏措施
GB/T12801-2008
第5.4.1条
16
厂区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
GB4387-2008
第5.1.3条
17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平坦、坚固,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GB4387-2008
第6.1.1条
生产工艺过程及生产装置、设备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2
应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使生产过程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
GBT16911-2008
第5.2条
3
车间的设备布置应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
GBT16911-2008
第6.1.1条
4
对所有散发粉尘的设备和作业点都应采用控制措施,在工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密闭罩,防止粉尘逸出
GBT16911-2008
第6.2.1条
5
除尘设备的转动部件,必须进行定期清洗、加油,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GBT16911-2008
第6.4.2条
6
除尘设施不准任意拆除挪作它用
GBT16911-2008
第6.4.6条
7
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不得随意露天堆放
GBT16911-2008
第7.7.1条
8
石灰石、石膏、熟料等物料破碎时,应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
GBT16911-2008
第7.2.1条
9
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尘应采用袋式除尘
GBT16911-2008
第7.3.1条
10
磨前喂料装置应有防尘措施
GBT16911-2008
第7.3.4条
11
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装锁风装置
GBT16911-2008
第7.3.5条
12
斗式提升机视高度,在一端或两端分别设置吸风口,排风除尘
GBT16911-2008
第7.6.4条
13
选用皮带输送机时应进行有效的密闭
GBT16911-2008
第7.6.5条
14
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泄压口安装袋式除尘器
GBT16911-2008
第7.7.2条
15
包装机除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操作区除尘吸风口的设置应保证操作工人处于尘源的上风向并有一定的负压
GBT16911-2008
第7.8.1条
16
袋装水泥用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质量要求;水泥成品输送皮带的转运点应尽可能平稳、顺畅;搬运过程应杜绝违章操作,控制包装袋破损率
GBT16911-2008
第7.8.2条
17
根据具体情况配置可移动吸尘罩或在成品输送带上安装固定的吸尘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
GBT16911-2008
第7.8.3条
18
水泥库的散装头应有除尘设施
GBT16911-2008
第7.8.4条
19
废物共处置过程应采用相应的通风除尘措施,保证车间岗位粉尘满足GBZ2对此类废物粉尘的限值要求
GBT16911-2008
第7.9.3条
20
车间内控制操作室应密闭防尘。
无控制室但有岗位的粉尘作业场所,应设防尘的工人值班室
GBT16911-2008
第8.1条
21
接触粉尘岗位的操作工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器具。
在从事粉尘作业时,应穿高可视工作服并戴工作帽、安全眼镜和防尘口罩
GBT16911-2008
第8.2条
22
厂区应按照GBZ1的要求设置职工浴室、更衣室、更衣箱
GBT16911-2008
第8.3条
23
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的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
GBT12801-2008
第5.7.1条
24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需要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并有发生高出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物料储运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安装检修、防火灭火、安全卫生、管线和绿化布置等要求,与厂外道路连接应平顺简捷
GB50295-2008
第6.3.4条
2
人流和货流不应交叉干扰
3
水泥散装应单独设置散装库
GB50295-2008
第5.12.16条
4
熟料储存方式应根据工厂规模、基地条件、熟料温度、环保要求等确定选用圆库或帐篷库
GB50295-2008
第5.9.2条
5
石膏的储存可分露天堆存或储库储存,大块石膏宜采用露天堆存,碎石膏宜采用储库储存
6
混合材料为粉煤灰等干粉状物料时,应采用圆库储存
7
水泥库的个数宜根据装库和卸库的要求、水泥成品质量的检验要求、同时生产的水泥品种及市场需求等确定,并应符合储存期规定
GB50295-2008
第5.11.1条
8
水泥库底宜设置充气卸料装置
GB50295-2008
第5.11.2条
9
水泥库卸料设备宜采用电控流量控制阀
GB50295-2008
第5.11.4条
10
水泥库顶、底均应设置除尘装置
GB50295-2008
第5.11.5条
公辅工程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论
1
110kV总降压变电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高压线进线方便的一侧
GB50295-2008
第6.2.8条
2
总降压站的站用电源宜设置一台站用变压器,并应从附近变电所低压侧引一专用站用电备用回路
GB50295-2008
第7.3.4条
3
总降压站为110kV进线时,站用变压器应接在中压母线上
4
总降压站保护宜采用微机保护装置
GB50295-2008
第7.3.5条
5
工厂未设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微机保护装置信号应进入工厂计算机控制系统
6
配电站或变电所应紧邻负荷中心布置,宜采用电缆进出线
GB50295-2008
第7.4.9条
7
厂区的变电所或配电站宜采用户内布置
GB50295-2008
第7.4.10条
8
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不应沿任何地下管线的上方或下方平行敷设
GB50295-2008
第7.13.2条
9
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窗、门及电缆沟进入室内的设施
GB50054-95
第3.1.5条
10
变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GB50054-95
第3.3.1条
11
配电室内配电柜前后应铺设绝缘胶垫
GBJ65-83
第2.0.6
12
配电室内应有“当心触电”和“禁止合闸”等标志牌
GB2894-2008
第4.2.3条
13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GB50295-2008
第9.2.1条
14
厂区生活用水量宜为30~50L/人,且用水时间宜为8h
15
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为2.0~3.0L/m2
16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及非城镇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GB50295-2008
第9.2.13条
17
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宜单独排除,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可排入雨水或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GB50295-2008
第9.3.1条
18
水泥工厂的建筑物内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GB50295-2008
第9.5.12条
19
水泥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并应按照建筑物类别及使用功能,设置固定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GB50295-2008
第9.5.1条
作业场所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车间的设备布置应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
GBT16911-2008
第6.1.1条
2
石膏破碎宜采用一段破碎系统,破碎设备可采用锤式、反击式、环锤式等破碎机,喂料设备宜采用能调速的板式喂料机
GB50295-2008
第5.2.14条
3
带烘干的磨机在进、出料口宜设置锁风装置
GB50295-2008
第5.5.4条
4
球磨机中心的高度宜取磨机直径的0.8~1.0倍
5
球磨机研磨体的装载应设置提升装置
6
产尘车间的通风以局部排风为主,将粉尘在产尘点直接捕集起来,净化达标后排放
GBT16911-2008
第6.1.2条
7
除尘系统的排气高度应符合GB4915的要求,至少高出本体建筑物3m以上,排风方向应垂直向上
GBT16911-2008
第6.3.1.3条
8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并应尽量布置在厂房一隅。
如对车间环境仍有影响时,则应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
GBJ87-1985
第3.5.1条
9
噪声与震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
GBZ1-2010
第5.2.2.2条
10
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GBZ1-2010
第6.1.1.2条
11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特性,采取防尘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GBZ1-2010
第6.1.1条
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经相关部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3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4
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5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7
接触粉尘岗位的操作工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器具。
在从事粉尘作业时,必须穿工作服并戴防尘帽和防尘口罩
GBT16911-2008
第8.2条
8
加强对接尘职工的防尘安全教育和防尘技术培训,并进行必要的考核
GBT16911-2008
第9.3条
9
车间、设备卫生应每班清扫,事故性粉尘散落应及时清理,减少二次扬尘
GBT16911-2008
第9.5条
10
企业应配备专职的防尘管理员,负责防尘工作管理、防尘措施实施及粉尘检测工作
GBT16911-2008
第9.2条
11
建立接尘职工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发现问题及时调离接尘岗位
GBT16911-2008
第9.7条
12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GB/T13896-2008
13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14
特种设备出厂时。
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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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