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合同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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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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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002
经销合同
年度经销合同
经销商名称: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特别提示:
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相互说明之义务,对本合同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可能违反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相关风险亦有清楚的了解。
双方均认为本合同已反映其真实意愿,因此同意签署本合同。
一、经销商资格的认定条件
1.1为了更好地进行市场建设、服务消费者,达成销量目标,提升售后服务能力,并落实各项标准,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并在经销期限内持续保持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基础资源配置,专门用于经销甲方指定的产品:
资金(万元):
销售人员数量:
支持人员数量:
实际送货车辆数量:
仓库面积(平方米):
上网的电脑数量(台):
独立办公场所(平方米):
1.2乙方资源配置的标准应随着双方业务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以满足正常、有效的运作要求。
甲方有权对乙方实际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低于资源配置标准的,乙方应提高标准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标准。
1.3乙方应当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1.4经销商需经营三年以上,规模须达到当地食品行业前列。
1.5具备良好的人脉和团购资源,政府和社会关系较强。
1.6乙方认同甲方的经营理念,在市场运作、内部管理及其它与经销业务有关方面接受甲方指导。
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合同、文件或做出任何承诺、声明、保证或陈述。
否则,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所有相应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8乙方在经营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1.9乙方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承诺持有从事经销业务所需合法有效的证件、许可、批准和其他文件,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并将其提供给甲方。
2.0乙方对于以上条款隐瞒、造假或经证实严重不符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保证与承诺
2.1乙方承诺按甲方的要求,随时向甲方提供与乙方经销业务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资产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等)、经营状况(包括利润表等)、库存、销售数据、全部下线客户资料,以及乙方与客户签订的真实完整的销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乙方保证前述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2.2乙方不得制造、销售、经营(简称运营)或参与运营假冒、仿冒或模仿甲方产品商标、专利、装潢、外观设计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情形的任何产品,或以次充好,或者运营可能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甲方产品的其他同类或类似产品,也不得从事其它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2.3乙方相关证件如经年检更新或发生变更,应于新证签发之日起两个星期内将复印件提交给甲方。
三、经销权
3.1经销产品:
3.2经销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县级市/区);
经销渠道为:
口代渠道口特殊渠道(渠道定义见附件一),具体渠道名称及覆盖区域:
(经销商经销区域图详见附件二)。
若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约定渠道内各系统(系统定义见附件一)的市场开发工作,甲方有权指定其他经销商经销该系统。
特别说明:
除非甲方书面明确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甲方产品的网上销售。
3.3乙方只能在指定经销区域和指定经销渠道内销售甲方的指定经销产品,不得擅自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不得进行任何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4甲方有权根据甲方销售政策调整需要及乙方的经营状况和销售业绩等因素调整乙方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和经销产品。
该项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时生效。
3.5乙方经销区域/渠道内的主要客户“主要客户”是指根据甲方内部销售政策或规定认定的重要客户,具体主要客户名单及名单的修改由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1)如甲方决定直接与该主要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及相关协议的,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履行相关义务;
(2)如甲方要求乙方直接与该主要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及相关协议的,乙方应予以执行,甲方有权参与前述协议的谈判,乙方应依照销售合同及相关协议履行义务。
3.6双方选择以下经销方式:
乙方可以销售甲方产品同类或相似的非甲方产品。
四、连锁与互联网销售
4.1对于跨城市、跨区域经营的连锁零售商业、企业,甲方有权指定任何经销商或由甲方直接与其开展业务,而不受第3.2条所述经销区域和经销渠道划分的限制。
4.2甲方有权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本合同经销产品的网上销售,乙方就此类业务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经销期限
5.1经销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六、销售任务目标
6.1乙方应完成销售任务目标,具体销售目标见附件三。
七、市场管理保证金
7.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市场管理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用以保护和维持销售市场秩序;
7.2合同期内,因扣除违约金或/和其他债务导致市场管理保证金少于上述金额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
7.3合同到期时,乙方若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违反甲方冲货、低价倾销管理及甲方市场管理相关政策,且甲、乙双方不再发生业务往来时,甲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遐还乙方。
八、产品价格
8.1甲方决定对乙方的供货价格及建议销售价格,并书面通知乙方;
8.2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及渠道内参考甲方的建议销售价格;
8.3甲方有权对产品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并提前7日通知乙方执行。
九、付款方式
9.1乙方将全部订货货款支付到甲方银行账户后,甲方再按约定发货。
9.2甲方只接受乙方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保证金及货款。
9.3货款进入甲方账户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乙方不得以在途款的电汇底单或汇出银行签发的汇款回单要求甲方发货或交货。
9.4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并交货后,甲方再按实际交货数量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乙方以个人打款方式电汇货款的,甲方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
9.5本合同款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具体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户名:
如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
十、订货、交货及验收
10.1订货
乙方每次订货应向甲方发出《经销商订单》,订单为不可撤销要约。
甲方接受订单的,订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甲方不接受乙方订单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使用甲方的经销商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电子系统向甲方发送订单。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系统的用户名、密码(乙方应及时修改甲方提供的初始密码)、网址和操作手册。
凡以乙方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提交的订单,均视为乙方提交的订单。
如乙方确需在甲方经销商管理系统之外发出订单的,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具体《经销商订单》样本见附件八。
10.2交货
交货数量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生产库存安排等因素,在乙方订单数量内,合理调配乙方订单,尽快组织生产,尽量满足乙方订单,具体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准(甲方实际交货数量与订单数量有差异的,视为双方对订单数量的修改,订单数量以甲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乙方自提
若双方约定由乙方自提货物的,甲方备齐货物后书面通知乙方货,乙方应在甲方提货通知上载明的期限内完成提货。
乙方提货人应持有加盖乙方公章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甲方送货
①若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送货的,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确定的期限向乙方发货,乙方应及时接收货物。
甲方向乙方发货的最低起运量为_3_吨。
乙方的订单低于最低起运量的,在乙方支付全部物流费用后,甲方才予发货。
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及收货人为:
收货地址:
收货人一:
,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收货人二:
,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收货人二: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需要增加或变更收货地址的,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只能指定1个收货地址,收货人不得超过3人。
由于乙方收货地点所在地实施交通管制或路况不适宜相关车辆通行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运至其他适宜接收货物的地点并通知乙方自行卸货、转运,该地点视同交货地点。
甲方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乙方应在货到后6个小时内完成卸货(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甲方送货至交货地点,如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由乙方书面确认的收货人签字并加盖收货专用章,甲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确定的提货人/收货人系经乙方授权专门从事货物接收、验收、装卸、入库工作的乙方工作人员。
如有人员发生变更,乙方应在收货日期前3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乙方公章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书正本提交给甲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产品自甲方交付给乙方之日起,其所有权及损毁风险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十一、质量标准
11.1甲方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1.2乙方接收货物视同已对货物验收合格,除非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产品质量问题为产品本身所固有。
十二、销售支持与管理
12.1甲方给予乙方返利支持,具体见附件四。
12.2甲方给予乙方市场建设支持及信息管理支持,具体见附件五。
12.3产品运输与保管
乙方应按附件七《乙方仓储运输及保管管理规定》进行产品的运输和保管,并应根据产品的性质与特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不产生产品质量问题,因乙方运输和保管操作不符合约定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12.4销售标准与要求
甲方负责制定乙方销售的具体销售标准和要求,并由乙方书面签收。
销售标准和要求包含各产品线产品在各类零售终端的分销标准、货架陈列标准,以及相应宣传物料在终端生动化等方面的使用标准和要求。
甲方有权依据前述各项销售标准和要求对乙方负责的指定经销区域和指定经销渠道进行检查。
12.5其他经销商授权
甲方可以对乙方的经营和销售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可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授权其他的经销商在本合同指定经销区域和指定经销渠道内销售甲方的指定经销产品。
12.6售后服务
乙方应在其应经销区域内按照甲方要求或配合甲方向客户、消费者提供及时、优质售后服务。
12.7零售网点铺市
乙方须集中力量做好所辖地区零售网点的铺市工作,保证售点分销陈列达标,价格合理,并有专人进行规律性线路拜访。
12.8产品配送
乙方保证在24小时内按订单要求的品项、数量配送到指定的终端网点/分销商。
乙方的配送是否符合以上要求以甲方核查的结果为准。
乙方及其所开发的网点在售卖甲方产品时,须向消费者提供“网点直径3公里范围内的到货地点免费配送”服务,且须24小时内配送到位。
12.9促销活动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促销活动的开展,并协助甲方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配合行为及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如乙方未能有效落实配合甲方实施的促销活动或者费用核销凭据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核销乙方提报的相关费用。
乙方应与甲方共同促进终端动销,产生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共同承担。
12.10事件处理协助
乙方须主动协助甲方处理甲方产品质量及品牌公关危机事件及经销区域、渠道内的工商调查、行政处罚等,事先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如果发现经销区域内存在假冒、仿冒和伪劣的甲方产品及其他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乙方应主动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查处相关侵权行为,相关查处费用由甲方承担。
12.11账务核对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核对双方的往来账目。
12.12信息反馈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销售信息,协助甲方监控市场上产品的销售情况,及时收集并反馈竞品信息,切实保障双方权益及产品的有效推广。
12.3库存管理
乙方应确保产品在指定经销区域和指定经销渠道内的正常销售和合理库存,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最低安全库存,确保指定经销区域内销售网点不断货。
乙方的库存产品的生产日期超过六个月(含)的,有义务向甲方进行书面提示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提示时,5天内予以核实,并与乙方共同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乙方怠于行使该项义务,致使乙方库存产品的生产日期超过八个月(含)的,甲方无义务予以协助处理,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知识产权
13.1甲方所有的产品设计、标签、包装、广告、说明及其他促销物料等材料涉及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使用前应取得甲方授权同意,并在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时归还给甲方。
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制作非由甲方准备、提供的宣传资料,不得在所经销的产品上(包括但不限于吊牌、标签等)附加其他标志、文字、图案或更改、去除任何标志、文字或图案等,也不得擅自更改产品包装或增加/减少外包装。
十四、违约责任
14.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产品因存在固有内在瑕疵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及时对该类产品采取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
14.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货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5%/日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提取或接收货物(简称收取货物)的,应自逾期收取货物之日起,承担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且乙方应自逾期收取货物之日起承担货物的仓储费用,同时承担逾期收取货物价值0.5%/日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销售标准和要求,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整改完毕;如乙方未能在通知期限内整改完毕或者累计发生三次检核不符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缩减乙方的经销区域、渠道或者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品牌受损的,甲方不予核销应支付给乙方的相关费用,并有权不再给予乙方销售支持政策,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
甲方第一次发现乙方存在冲货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回收相应货物并按冲货量货物价值的2倍扣除乙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扣罚返利或货款,乙方未配合收货的,扣罚翻倍;第二次发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收相应货物并按冲货量货物价值的5倍扣除乙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扣罚返利或货款,乙方未配合收货的,扣罚翻倍;第三次发现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扣罚乙方所有返利,同时全额扣除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的,应按照经销期限内乙方向甲方采购产品总金额的20%或50万元(以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配送产品不及时的,第一次扣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扣1500元;三次以上配送不及时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经销区域、经销渠道、经销产品、停止供货或取消经销权。
乙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甲方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双倍归还套取的甲方费用。
乙方制造、销售、经营(简称运营)或参与运营假冒、仿冒或模仿甲方产品商标、专利、装潢、外观设计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情形的任何产品,或以次充好,或者运营可能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甲方产品的其他同类或类似产品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经销期限内已采购产品总金额30%或100万元(以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的证件或文件,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除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外,还应按照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采购的产品总金额的20%或50万元(以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对甲方业务人员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直接或间接给付回扣及/或礼物、私人便利、非正常商务宴请等非正常经济活动行为的(以甲方调查结果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经销期限内乙方向甲方采购产品总金额的10%或30万元(以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业务人员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要求回扣及/或礼物、私人便利、非正常商务宴请等非正常经济行为时,乙方不向甲方举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采购产品总金额的5%或20万元(以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仍负有赔偿责任。
十五、合同的解除
15.1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以单方通知的形式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不符合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经销商认定条件任意之一情形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1和2.2款的;
乙方制造、销售、经营(简称运营)或参与运营假冒、仿冒或模仿甲方产品商标、专利、装潢、外观设计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情形的任何产品,或以次充好,或者运营可能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甲方产品的其他同类或类似产品的;
乙方因和第三方的冲突、纠纷而严重影响对本合同的履行,或乙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破产、被强制执行或进入清算程序;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且在甲方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予纠正,或其改正行为未达到甲方要求;
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方打款进货的;
乙方连续2个月网点开发及铺货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乙方行为造成甲方品牌形象损害的;
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配置符合甲方市场活动资源的;
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标准执行市场活动的;
乙方通过账外给予甲方员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拉拢甲方业务人员,损害甲方利益的;
其他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15.2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甲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15.3—方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5.4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依照合同规定应当向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5.5如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的:
乙方应在期满或解除后7日内退出合同履行期间进入的全部经销渠道,并在一个月内按甲方要求完成合同清算,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产品库存、促销宣传物料库存、货款结算、营销费用结算、违约金结算、客户资料及客户管理工作、零售商转场、电子订单系统等,保证市场平稳过渡。
乙方未按照前述约定办理交接的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并且甲方有权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乙方预付货款等)中予以扣减。
合同履行期间的各方投资(包括门店建设、广告宣传费用、车辆及人员投入、渠道费用及因经销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等)损失由各方自行负担。
乙方库存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至销售完毕;或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库存产品退回甲方。
合同终止时,乙方有关甲方商标、标识的产品、宣传文字、广告由乙方无条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甲方有权拆除,拆除后对乙方的相关物品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六、不可抗力
16.1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而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因迟延履行而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6.2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达到20日以上或导致本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间结算相关费用。
16.3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中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七、保密条款
17.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内容以及与本合同的签订、履行相关的任何情况。
17.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乙方的任何有关技术、生产、经营、管理及其他信息和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对上述信息和资料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除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乙方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信息/资料或将该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归还给甲方,并不得留存任何副本或复制件。
任何一方可向各自的专业顾问披露保密信息,但该专业顾问须受合约性或职业保密义务的约束。
1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有关保密的约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十八、反贪污及贿赂
18.1乙方或乙方所属关联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给甲方业务人员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现金或向其支付货款现金,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由此可能出现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18.2乙方不得对甲方业务人员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直接或间接给付回扣及/或礼物、私人便利、非正常商务宴请等非正常经济行为。
18.3如甲方业务人员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存在要求回扣及/或礼物、私人便利、非正常商务宴请等非正常经济活动行为时,乙方应予举报并通知甲方。
十九、特别约定
19.1除非经过甲方书面授权外,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员等)、任何单位所做出的任何承诺均为无权代理,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并且乙方未按本约定执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违约责任。
19.2除非甲方书面授权,甲方业务员无权代表甲方就乙方与甲方之间的价格、遐货、换货、让利、折扣、市场费用等事宜向乙方做出任何承诺或意思表示,或向乙方收取任何款项。
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当年、历年或将来的调换货、让利、折扣、市场费用等承诺,均须由双方共同签署合同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甲方业务员如有前述行为,不是甲方的授权行为,不代表甲方,对甲方不具有约束效力,乙方应自行承担未执行双方本条约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后果。
19.3甲方严禁甲方员工向乙方借款、借货、调货、打白条、代签字及其它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乙方与甲方员工进行了上述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货款,且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甲方严禁甲方员工代办或经手乙方的现金业务,乙方向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其他方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应独立完成支付,不得委托甲方的员工完成。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
19.4乙方确认,在合作过程中如乙方需向甲方承担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支付货款等)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预付货款、保证金)以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返利、促销费用等)中扣除,不论前述款项是否与本合同项下交易有关。
同时,乙方不得以甲方目前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欠款或债务抵冲任何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给甲方的款项,无论该欠款或债务与此应付款项是否有关。
本合同所有款项的收取、支付,均由甲方收付,包括货款、违约金、罚款、奖励、优惠、其他本合同及附件提及的所有相关费用。
二十、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的解决及解释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应向本合同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其他事项
21.1乙方通讯地址
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收件人为:
,邮政编码为:
,电子邮件地址为:
。
甲方依本地址向乙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
若乙方拒收、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甲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上述地址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乙方。
21.2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1.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2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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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销 合同 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