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爆电气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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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爆电气检查
井下防爆电气检查(试行)标准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促进煤矿机电干部职工对防爆电气防爆性能的认识,提高电气设备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1.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GB3836-2-2000)、《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第二章隔爆接合面
2.1无论是长期关闭或经常打开的外壳,其所有隔爆接合面(Ⅰ类)的最大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但快动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mm。
表1Ⅰ类外壳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接合面宽度(mm)
与外壳容积V(cm3)对应的最大间隙
V<=100
V>100
平面接合面和止口接合面
6<=L<12.5
12.5<=L<25
25<=L
0.30
0.30
0.40
—
0.30
0.40
操纵杆和轴
6<=L<12.5
12.5<=L<25
25<=L
0.30
0.30
0.40
—
0.30
0.40
带滑动轴承的转轴
6<=L<12.5
12.5<=L<25
25<=L
40<=L
0.30
0.35
0.40
0.50
—
0.30
0.40
0.50
带滚动轴承的转轴
6<=L<12.5
12.5<=L<25
25<=L<40
40<=L
0.45
0.50
0.60
0.75
—
0.45
0.60
0.75
2.1.1对于操纵杆、轴和转轴,其间隙是指最大的直径差;
2.1.2如果操纵杆或轴的直径超过了表1所规定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其接合面宽度应不小于操纵杆或轴的直径,但不必小于25mm;
2.1.3如果操纵杆的直径大于表1所规定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带有滑动轴衬个的隔爆轴承盖的火焰通路长度,当转轴直径不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转轴直径;当转轴直径大于25mm时,应不大于25mm;
2.1.4如果接合面被紧固螺栓孔或类似物的孔分隔,则孔与外壳外侧间的距离最大值I应满足;
1)当L<12.5mm时,I﹥﹦6mm;
2)当12.5<=L<25时,I﹥﹦8mm;
3)当L﹥﹦25时,I﹥﹦9mm。
2.3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不少于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1所规定的轴承盖允许最大间隙的2/3。
2.4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糟度Ra不大于6.3μm;操纵杆的表面粗糟度Ra不大于3.2μm。
2.5隔爆接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规定的维修余量。
2.6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A.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范围内不超过5个;10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B.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2.7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
如有锈蚀,用棉纱擦净后,留有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对无意造成的油漆,其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仍算合格。
涂防锈油时,应在隔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油不得干硬,油中不得有机械性杂物或其它颗粒性杂物(油脏为不完好)。
凡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者均为失爆。
第三章隔爆外壳与隔爆腔
3.1隔爆外壳变形长度不得超过50mm,凸凹深度不得超过5mm,否则为失爆。
整形后低于此规定仍为合格。
3.2防爆外壳内外不得有锈皮脱落,否则为失爆。
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
3.3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此设备为失爆。
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纹,接线座晃动,接线柱跟转均属失爆。
3.4防爆外壳内外开焊、有绣皮脱落为失爆。
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隔爆外壳上观察窗孔胶封良好,无破损,无裂纹,否则为失爆。
观察窗内的密封衬垫必须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衬垫宽度不得小于6mm,当外壳净容积大于100cm3,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为失爆。
观察窗透明度差为不完好,观察窗孔玻璃表面不应有伤痕,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大于等于1mm为失爆,观察窗玻璃松动为失爆。
3.5操作手柄与隔爆外壳盖间的闭锁关系正确可靠,闭锁(包括机械和电气两类)不起作用者为失爆。
3.6接线室(盒)内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室内允许有少量的油,但应定期擦干,否则该设备为不完好。
3.7快动式门或盖打不开者为失爆。
第四章进出线嘴
4.1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串动为合格。
4.2进出线嘴压紧后应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
4.3进出线嘴与挡板之间只限安装一个金属圈,不得充填其它杂物(包括再加密封圈等)。
4.4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其压扁量不准超过电缆直径的10%。
4.5隔爆腔的空闲接线嘴,应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mm的钢垫板封堵压紧。
4.6进出线嘴的压紧程度:
螺旋进线嘴一般用单手正向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压叠式线嘴用单手晃动,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合格。
4.7高压隔爆开关空闲的接线嘴,应用与进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封堵压紧,其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表1的规定。
4.8螺纹隔爆结构:
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mm,螺纹结合面的最小啮合扣数为5扣,当容积大于100cm3时,最小啮合轴向长度为8mm;当容积不大于100cm3时,最小轴向啮合长度为5mm。
对于圆柱型螺纹,螺纹部分至少有8mm长度,并且至少有6扣螺纹。
凡不符合上述任一规定者均为失爆。
4.9进出线嘴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栓丝扣长度相差大于5mm、喇叭嘴外部缺损但不影响防爆性能者,属不完好设备。
第五章密封圈、挡板、金属圈
5.1密封圈材质须用GB/T6031标准规定的硬度IRHD变化量不超过20%的橡胶制造,否则为失爆。
密封圈分层侧应面向接线腔内,否则为不完好。
5.2密封圈各部分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凡不符合以下任一规定,均为失爆。
a.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4平方毫米及以下电缆的密封圈内径不得大于电缆的外径。
b.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
c.密封圈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电缆的直径不大于20mm时密封圈非压缩轴向长度最小为20mm,电缆直径大于20mm时密封圈非压缩轴向长度最小为25mm。
d.密封圈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且必须大于4mm(70mm2电缆除外)。
表2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mm)
密封圈(挡板、金属圈)外径D
密封圈(挡板、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
D<=20
<=1.0
20<D<=60
<=1.5
D>60
<=2.0
5.3密封圈无破损,刀削后应整齐平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大于2mm(含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
5.4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否则为失爆。
5.5四小线的密封圈因缆线被猛力拖拽至使密封圈分层严重外凸达密封圈宽度的1/3者为失爆。
5.6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的铅皮上,否则为失爆。
5.7档板厚度应不小于2mm,其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否则为失爆。
5.8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厚度应不小于公称尺寸1mm,否则为失爆。
5.9螺旋式空闲喇叭嘴的密封圈、挡板、金属圈应依次装入,且都只能装一个,否则为失爆。
第六章紧固件
6.1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
6.2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平垫、弹簧垫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
6.3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6.4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高度,并需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
6.5隔爆结合面紧固螺栓要齐全,螺母、透眼螺孔应拧满扣。
6.6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厚度的螺纹余量。
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不透孔处距内腔的壁厚应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3,且至少不小于3mm。
6.7隔爆结合面紧固螺栓应加弹簧垫或背帽(用弹簧垫时其规格应与螺栓一致),其拧紧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为合格。
螺栓不得松动,不得加原设计结构以外的平垫或其它物品。
6.8弹簧垫不得破损,不得失去弹性。
同一部位的螺栓与穿孔的直径应一致。
第七章接线工艺
7.1接线螺栓和螺母的螺纹无损伤,无放电痕迹,接线零部件齐全,有卡爪、弹簧垫、背帽等,否则为不完好。
7.2接线要整齐,无毛刺,卡爪不压胶皮或其它绝缘物,也不得压到或接触到屏蔽层。
芯线裸露距卡爪不大于10mm,否则均为不完好。
7.3接线室内地线长度应以松开线嘴卡兰拉动电缆时,相线被拉松或拉脱而地线不掉为宜。
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非铜质卡爪(或平垫圈)要镀锌或镀锡,否则为不完好。
7.4高压电缆之间的连接一律采用压接技术,接线柱使用压板接线时,压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则为不完好。
7.5固定设备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引入(出)线的终端接头应用线鼻子或过渡接头。
b.导线连接牢固可靠,接头温度不得超过导线温度。
7.6隔爆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3和表4要求,否则为失爆。
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盖严禁装反,否则为失爆。
表3隔爆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mm)
额定电压(V)
电气间隙(mm)
500V以下
660
1140
3000
6000
10000
6
10
18
36
60
100
表4隔爆腔内导线的爬电距离(mm)
额定电压(V)
爬电距离(mm)
a
b
c
d
36
127
220
660
1140
3000
6000
10000
4
6
6
12
24
45
85
125
4
7
8
16
28
60
110
150
4
8
10
20
35
75
135
180
4
10
12
25
45
90
160
240
7.7隔爆开关闭锁后,接线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隔离带电体,断路器应装设隔离护罩,否则为不完好。
7.8隔爆设备和元件应放置平、直、稳。
接线后,盖板和转盖一律朝外,便于检修和维护,喇叭嘴严禁朝上,喇叭嘴出口处应平滑,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均为不完好。
7.9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有电源侧进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启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为失爆。
7.10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如反接为失爆。
7.11电缆护套伸入器壁长度要符合5mm-15mm的要求,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
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伸入器壁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
7.12接地线使用镀锌钢绞线时,接头应使用专用连接卡板连接(卡板长度不得小于150mm);使用镀锌扁铁时,应用两道镀锌螺栓进行紧固,并加弹簧垫或背帽,螺栓直径不得小于10mm。
7.13高压隔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后,应用绝缘胶灌至电缆三叉以上,否则为失爆。
第八章电缆线路
8.1鸡爪子:
a.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b.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监控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c.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和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
8.2羊尾巴:
a.电缆的末端不安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
b.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器元件)2m内不合格的接头。
8.3明接头:
电气设备和电缆有裸露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开关零位带电也属明接头。
8.4破口:
a.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者。
b.橡套电缆伤痕深度达最薄处1/2以上,长度达20mm以上,沿电缆围长1/3以上者。
8.5电缆接入超出其最高绝缘电压等级的电源。
出现任一情况者,均为电缆不合格接头,属于电气安全隐患点,非本质安全型电器为失爆。
8.6橡套电缆在喇叭嘴出口出现死弯,至使橡套电缆(包括四小线)绝缘外护套与相线分相绝缘橡胶分层属于失爆。
第九章各种保护装置
9.1变电峒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配电点、采掘工作面分路开关、风电闭锁开关、高压接线盒均须装设局部接地级,三台及以上的开关或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一起时(其中两台电气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米),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
9.2照明信号、煤电钻综保和检漏继电器要有合格的主、辅助接地极(采用附加直流保护原理的检漏继电器必须有辅助接地极),主、辅助接地极间距不得小于5米。
9.3采用串联接地的设备为不完好设备,接地不合格的设备为不完好设备。
9.4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整定正确。
严禁损坏、拆除、短接,严禁短接接触器而使用隔离开关控制电动机,否则为电气安全隐患点,此设备为不完好设备。
9.5高压真空开关的绝缘监视保护必须使用,移动变电站必须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移动变电站高压隔离开关必须实现开盖闭锁和急停。
移动变电站的开盖闭锁和高低压联锁不起作用者均属失爆。
9.6严禁电气设备“大马拉小车”而使保护装置不起作用,否则该设备为不完好设备,视为电气安全隐患点。
9.7干线漏电保护应坚持“日就地试验”、“月远方试验”制度(煤电钻综保应每班就地试验一次),严禁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
第十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10.1防爆电气设备必须选购有“两证一标”(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MA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机电科指定的、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并粘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准予下井。
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一律得下井,禁止电工在井下补贴防爆合格证。
检查中发现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元件)视为不完好。
10.2井下电工应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必须严格执行测瓦斯、停电、验电、放电、连地线的安全作业程序。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10.3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并悬挂标志牌,注明设备编号、容量、用途、整定值、整定日期、负荷情况、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包机人等。
标志牌应与实际相符,否则该设备为不完好设备。
10.4对只接电源,不接负荷的电气设备也属检查范围。
10.5检查中发现电气设备有失爆现象,应积极处理,处理后本次检查仍按照失爆论处。
第十一章、照明电器
11.1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螺口的为失爆;
11.2隔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11.3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第十二章矿灯
12.1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具有防爆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失爆:
A.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
B.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第十三章其它
11.1井下设置的瓦斯抽放管路不得同带电物体接触,并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11.2立式旋转电机必须防止垂直落下的异物进入通风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孔挡板和它们的紧固件相互间的距离最小为风扇最大直径的1/100,且不得小于1mm,也不得超过5mm。
11.3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无论在井上下任何地点安装使用,均应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维护。
11.4机修厂必须按本标准进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检修,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视为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11.5本标准为企业试行标准,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请及时与机电科联系。
11.6.本标准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与公司以前规定有抵触时,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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