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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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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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合同
合同编号:
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合同
甲方(委托人):
大学
乙方(鉴定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零二一年八月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建筑工程(或房屋)鉴定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或房屋)概况
工程名称:
_
工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质:
□房建□市政□其他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鉴定范围和内容
1.鉴定范围(在方框内勾选):
□重要结构□一般结构□次要结构
□其他:
2.鉴定内容(在方框内勾选):
□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的鉴定。
□安全性鉴定,包括建筑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
□使用性鉴定,包括建筑适用性和耐久性等。
□其他:
第三条鉴定基本要求
1.双方约定本鉴定工作应当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相关标准;
1.3国家及国家部委、辽宁省、市关于鉴定的其他管理规范;
1.4委托人的合规要求与指令。
2.鉴定要求:
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并最终满足委托人对鉴定报告与结论的使用目的。
3.甲方对鉴定报告的使用目的:
4.鉴定方式:
乙方通过调查、检验(现场检查和验证等)、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完成鉴定工作。
5.鉴定完成时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鉴定工作条件
1.鉴定地点:
建筑工程(或房屋)所在地及甲乙双方办公场所。
2.甲方协助事项:
2.1提供技术资料及时限要求:
。
2.2提供工作条件及时限要求:
。
2.3其它:
。
第五条鉴定费用的计费与支付
1.鉴定费用(在方框内勾选):
□按间计费:
元/间,共间,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按建筑面积计费:
元/㎡,共㎡;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按议定价计费: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支付鉴定费用:
2.1一次总付:
支付的时间和条件为
。
2.2分期支付:
每期支付的金额、时间、条件为
。
3.其他:
乙方先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后,甲方再付款;若鉴定费需经市财政局审计的,以市财政局审计的金额为准。
4.若鉴定费使用财政资金且需经市财政局审计时,遇到财政资金未拨付到甲方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说明情况),鉴定费则顺延、无息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鉴定进度或进行合同索赔、主张违约责任,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六条鉴定报告与结论的交付
1.乙方交付鉴定报告的形式与份数:
,乙方对鉴定报告全部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确保满足甲方的使用目的。
2.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交付鉴定报告与结论:
2.1甲方上门提取。
2.2乙方免费送到(或快递)甲方指定地点。
第七条鉴定样品的运输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运输鉴定样品。
乙方按有关规定对鉴定后的样品进行留样:
1.甲方负责将鉴定样品送至乙方鉴定场所,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2.乙方到工程现场收取鉴定样品,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3.乙方到工程现场收取鉴定样品,甲方承担相应抽样及运输费用。
4.其他:
。
第八条鉴定验收与异议处理
1.鉴定报告的验收地点与验收要求:
2.鉴定报告与结论的异议处理:
甲方对鉴定报告、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复检。
复检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
双方不能选定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或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向市建设主管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专家论证结果与原鉴定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由甲方在开展鉴定活动之前,(如需要的)将本合同报送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
当本合同工程概况中所列信息以及委托的鉴定项目等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办理本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2.甲方根据对鉴定报告的使用目的,有权对乙方的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鉴定标准的情况下,乙方须遵照执行。
3.甲方应于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与本鉴定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4.(如需要的)委托鉴定前,甲方应将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5.(如需要的)在委托见证取样类样品鉴定前,甲方应填写鉴定委托单。
委托单应采用本市统一样式,并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6.甲方应当负责与本工程鉴定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7.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鉴定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筑工程鉴定或检测资质证书、鉴定或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及其附表的复印件。
乙方确保不存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情形,保障持续具备专业的鉴定技术能力、水平。
2.乙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如需要的)鉴定前,乙方应事先编制鉴定方案报送甲方。
4.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进场开展鉴定活动,不得转包、分包鉴定业务,不得伪造鉴定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乙方应按照约定,高质量完成鉴定工作,并配合甲方因本次鉴定所需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
6.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现场工作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执行施工安全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乙方工作人员履职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工作人员造成他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害,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7.对于已纳入本市建设工程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内的鉴定项目,乙方应使用该系统实施鉴定和管理,并出具带有防伪标记和校验码的鉴定报告。
8.鉴定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鉴定结果后两日内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保密责任与知识产权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鉴定事项、专用图纸、施工工艺、施工专有技术、鉴定报告与结论等工程专有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5年内。
2.鉴定报告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再做任何使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履行相关配合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鉴定业务的,应当顺延工期,费用增加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鉴定报告或结论的错误或其他重大瑕疵、乙方未按照约定或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或者鉴定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免费更正或免费重新鉴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但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3.乙方不能按照约定完成鉴定工作,或出具的鉴定报告不符合甲方使用目的,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纠正,乙方拒不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即发生不可撤销的解除效力),并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本合同的内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4.乙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实施鉴定项目的,按转包、分包、挂靠合同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除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案件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级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收费办法的最高标准计算)、通知和催告费、司法鉴定或评估费、检测认证费、异地差旅食宿费等直接的维权成本。
6.违约金难以证明或计算的,按照合同总价的25%计算。
第十三条合同的补充、解除、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交接事宜。
3.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外,政策变动、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指令与决定、工程项目重新规划或重新选址、工程项目作废、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书面文件终止本工程项目或暂停项目执行超过90天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4.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不可抗力的,无论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及索赔责任。
合同继续履行的,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终止的,乙方只能收取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难以确定的,按照合同总价的25%确定,乙方多收取的费用,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足额退还,其他后续事宜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和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辽宁省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因诉讼产生的案件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级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收费办法的最高标准计算)、通知和催告费、司法鉴定或评估费、检测认证费、异地差旅食宿费等直接的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1.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送达联系人和联系地址(详见签署页),双方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双方联系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其他损失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3.如一方拒收对方文件、文书的,通过指定邮箱发送成功后或快递至联系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完成。
第十六条附则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转让。
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主文,为双方签章处)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大学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邮箱:
邮箱: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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