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分析案例法律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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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分析案例法律法规汇编
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及政策
家事无忧内部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立足国情,从现阶段实际出发,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
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订实施发展规划。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国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各地区要根据国家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
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
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五)培育家庭服务市场。
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
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需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
各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六)推进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七)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
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
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洗染、废旧物质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
合理布局,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
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
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实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效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九)加强就业服务。
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在全国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
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
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十一)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
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入境内外资市场融资。
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十二)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三)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
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逐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四)开展服务标准制(修)订和贯彻落实工作。
研究制(修)订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
各地区、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落实。
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
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
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
(十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十七)积极推进诚信建设。
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
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
以规范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
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十九)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按照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完善职业分类,加快制(修)订国家职业标准。
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
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
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十)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
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
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
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
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
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
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十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
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
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二十三)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四)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
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节、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
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
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
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务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二十六)加快政策法规建设。
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章程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地方法规章程,增强操作性,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七)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
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提供依据。
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
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中国特色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要将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家政服务员
1.2职业定义
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1.7.2培训教师
具有相关职业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1.7.3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常见的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及国家燃具操作间,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者。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1.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参加技能考核。
技能考核分项目进行。
申报初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须考"家庭礼仪"、"操持家务"、"看护婴儿"、"照料老人"、"护理孕妇"六个项目,六项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申报中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家庭礼仪”“操持家务”“护理老人”“护理孕妇”“产后新生儿”为必考项目。
“保育婴幼儿”“护理病人”为选考项目,考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选考其中的一项。
五项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申报高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须考“社会礼仪”“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家庭休闲与娱乐”四个项目。
四项满分合计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每个标准考场每20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每5名考生般配被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min。
技能考核:
初级不少于120min,中级不少于120min,高级不少于180min。
1.8.6鉴定场地及设备
理论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考核场地必须有常用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及家庭用燃具及相关的用具设备。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条件
(一)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维护社会公法
(二)自尊、自爱、自立、自信、自强、
(三)守时守信、尊老爱幼、勤奋好学、精益求精
(四)尊重用户、热情和蔼、忠诚本分。
2.2基础知识
2.2.1法律知识
(一)公民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法常识
(三)妇女权益保护法常识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
(六)食品卫生法常识
2.2.2安全知识
(一)家庭防火、防盗及意外事故知识
(二)出行安全知识
(三)个人安全及自我保护常识
(四)安全用电、用气常识
2.2.3卫生知识
(一)个人卫生常识
(二)环境卫生常识
(三)饮食卫生常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初级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
1一、家庭礼仪
3
(一)言谈举止
一
1.运用家当方式接待客人
2.正确接打电话
3.坐姿、站姿、走姿得体
4.掌握常用文明用语
1.迎送客人的基本常识
2.沏茶倒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3.接打电话的注意事项
4.坐、站、走姿式的事
5.常用的文明用语
(
(二)仪表仪容
1.衣着整洁
2.讲究个人卫生
着装的注意事项
操守家务
二、操守家务
(三)生活习俗
尊重雇主生活习惯
我国少数民族的生活
(一)制作家庭餐
简单主食制作
1.掌握蒸、煮两种主食制作技法
2.掌握蒸、炒、炖、拌四种烹调技法
3.掌握选、削、择及洗涤常见蔬菜的方法
4.掌握切、剁、削、刮等常用刀法及将原料加工成丁、片、段、块等形状
5.能简单配制一般菜肴
1.主食制作中原料和水的比例及水溢标准
2.馅料调拌的常识
3.基本调味品的使用常识
4.火候使用常识
5.食品成熟性状的鉴别
6.原料合理搭配
7.食品(原料及成品)鉴别及保管的基本常识
一般菜肴烹调
(二)家居保洁
清扫地面
1.运用正确方法清洁一般地
面,掌握清扫和擦拭的程序
2.掌握正确擦拭一般家具及用品的方法
3.按照要求采用正确方法清洁厨房,清洁卫生间
1.不同类型地砖的清扫常识
2.木地板、地毯的清扫常识
3.家具的有关知识
4.一般清洁剂的性能和使用常识
擦试家具及用品
清洁厨房的卫生间
(三)衣物的洗涤和保管
洗涤一般衣物
1.依据衣物的特性选用洗涤剂
2.掌握手洗和机洗的正确方法
3.掌握晾晒和叠放衣物的正确方法
4.清洁鞋帽
1.衣物的一般特性
2.洗涤剂的用途
3.衣物洗涤的一般常识
分类摆放衣物
(四)家用电器和燃具使用
洗衣机、冰箱、微波炉、吸尘器的使用
1.掌握正确使用洗衣机、冰箱、微波炉、吸尘器的方法
2.掌握正确使用燃具、热水器、取暖器的方法
1.家用电器的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
2.煤、煤气、天然气的使用常识
二、操守家务
燃气具、热水器、取暖器及非电器炉灶的使用
(五)采买与记账
1.够按要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
2.能够记录采买明细账目
1.常见生活服务器和食品购买须知
2.一般记账方法
三、看护婴幼儿
(一)饮食料理
制作婴幼儿主、辅食
1.能够正确调配奶粉
2.能按要求制作简单的主、辅食
3.能按要求给婴儿喂奶,辅助幼儿进食、进水
1.调配奶粉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2.婴幼儿主、辅食的特性
3.辅助婴幼儿进食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辅助婴幼儿进食
(二)起居料理
照料婴幼儿穿脱衣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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