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docx
- 文档编号:30084175
- 上传时间:2023-08-04
- 格式:DOCX
- 页数:60
- 大小:59.43KB
合同条款.docx
《合同条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条款.docx(6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6技术规范:
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本项增加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1.1.2.6监理人: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本项增加第1.1.2.8目:
1.1.2.8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增加第1.1.3.12、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
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
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年。
1.1.6其他
本项增加第1.1.6.2至1.1.6.5目:
1.1.6.2转包:
凡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3专业分包:
凡承包人与分包人签有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4劳务分包:
凡承包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
1.1.6.5聘用职工:
凡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3)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为使1.6.1款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
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天(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9严禁贿赔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己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己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
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22.1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约定为:
2.3.1提供永久占地
(1)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
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
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人按第15.3款作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3.2提供临时占地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
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
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_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元计(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12.3款、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矢日;
(4)决定第11.3款、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7)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3.5商定或确定
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应缴纳的税费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应的支付子目中;或
(2)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
承包人还应对按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
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发包人的进度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
(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土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
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查。
(5)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
担保金额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
履约担保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
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在符合规定的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
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4.3分包
4.3.2项细化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项至4.3.4项细化为: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专业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及专业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担责任;
(5)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6)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
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
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7)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协议)和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和单价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
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劳务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人。
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要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监理人备查;
(2)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
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3)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所造成的后果负完全连带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4联合体
本款增加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奎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所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增加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茬褛至。
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应考虑承包又因此增加的费用。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增加第4.8.7项:
4.8.7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
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项补充: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本款增加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中己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应适当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增加第4.12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
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请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的具体内容、提供时间、所需费用等)。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使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施工设备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承诺的施工设备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项约定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并将有关复测资料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定线与放样。
8.2施工测量
8.2.1项补充: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3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该施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等处罚,也可并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违约金。
本款增加第9.2.8至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3)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