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公务员制度串讲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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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公务员制度串讲2
第4章公务员录用
(单选)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
第一节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意义
(单选)一、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
(单选)(07-4)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单选)公务员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生或工作人员。
(简答)三、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
(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与录用的资格条件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
(多选)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办法分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职位:
(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例如,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
(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3)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单选)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方法录用公务员的“特殊职位”以及如何简化程序,采用什么样的评测办法,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机关不能自行决定。
(简答)二、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单选)(08-4)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单选)在我国,根据教育事业的现状,报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但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选)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以防止滥设特殊条件,破坏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
2.限制性资格条件
凡具有这些否定性资格条件所列情况之一者,即被认为不能报考公务员。
它们是: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节公务员录用的原则与录用考试的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多选)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概括成四句话,就是:
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单选)(08-4)(03-4)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凡具有应试资格的公民均可报考。
(多选)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方式,主要有:
(1)查阅档案法;
(2)交谈考察法;
(3)座谈会考察法。
(单选)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简答)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公务员录用控诉不仅考察应试者的知识和专业水平,而且更着重考察他们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大致可分三个方面:
(1)知识测验。
主要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部分。
基础知识主要是指担任公务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如政治理论方面的哲学、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法律处,行政管理,公文写作,科技,申论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等;专业知识主要是指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位所必备的业务知识。
(2)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
主要是对应试者记忆能力、分析观察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数目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语言关系能力等一般能力的综合测验。
(3)技能测验。
主要包括应试者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与质量,检验应试者对知识与智力运用的程度和能力。
第四节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与录用的主管部门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多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此外还有情景模拟和心理测验。
(单选)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申论”这一考试科目既考察了应试者多方面的知识,又考察了应试者的文字表达、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思维的深度。
(单选)结构化面试。
由5~9名人员组成面试考官委员会,对应试者就个人的经历、求职动机、兴趣以及与报考职位相关的知识和建议等问题,连续发问。
(单选)办公业务处理是将应试者置于一定职位爱的模拟环境中,有主考人提供一个文件筐,其中有若干份待处理的文件,文件顺序混乱,内容复杂。
要求应试者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简答)二、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人事部门即国家人事部是公务员录用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录用公作的宏观管理。
(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多选)(08-4)省级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即人事厅、局。
(3)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公务员法》规定,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工作。
这里“设区的市级”是指地级市,与其规格相当的州、盟、行署等。
“必要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必要单独组织录用事宜;二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组织录用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具体职责应根据授权范围与任务而定。
第五节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与违法处罚
(简答)(08-4)一、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
(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
(案例分析)(07—4)①录用计划的审批权问题。
县人事局是否既有录用计划的审批权取决于其所在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如果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没有授权于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则县人事局违规。
②发布招考公告和组织考试问题。
公务员录用的报考公告由政府人事部门发布,公共科目的笔试由获得授权的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发布招考公告不得自行组织公共科目的笔试。
③录用的审批权问题。
县人事局没有公务员录用的审批权,需要报上级设区的市政府人事局审批。
(5)体检;
(6)录用。
录用有两个环节:
①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②审批、备案。
(多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程序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主要是:
(1)对少数民族应试者的录用。
《公务员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
。
。
。
。
。
。
。
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主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2)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用。
(单选)录用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者专门技术性很强的特殊职位的公务员,不宜进行公开考试,但经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单选)(08-4)我国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
二、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
(单选)有权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是录用的主管机关,即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多选)在录用工作中,招录机关或公务员(责任人)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共有四种:
第一,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第二,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第三,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第四,不按所需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
(多选)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者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有两种:
(1)宣布无效。
(2)责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第5章公务员考核
(单选)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并可分人事决策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
第一节公务员考核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的含义
(单选)平时考核是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是非功过进行考察与记录的活动,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已经出勤情况。
(单选)定期考核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进行。
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
(单选)从我国的实践情况看,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单选)对领导成员普遍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
(简答)简述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录用考察、晋升考察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全年表现进行评价;录用考察是对录用人员的一贯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以确定能否录用为公务员;晋升考察是为晋升公务员职务进行的评价。
(2)法律依据不用。
年度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录用考察依据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晋升考察依据公务员晋升相关法规。
(3)考核组织不同。
年度考核由行政首长或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录用考察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晋升考察由任免机关进行。
(4)考核方法和程度不同。
年度考核方法和程度比较规范,有法律明确规定,程度严谨;录用考察方法和程度相对简单;晋升考察方法和程序严格。
(多选)与其他考察相比,公务员年度考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范围广泛、定期进行、目的单一。
(简答)二、公务员考核的意义
考核是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绩效。
(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3)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
有效的考核制度能够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这便公平地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奖金,公正地奖优罚劣,提供了客观依据。
第二节公务员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一、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多选)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包括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分类考核原则和考用结合的原则四项。
(单选)重点考核是指在对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单选)(07-4)公务员考核中最重要的一项考核原则是注重实绩。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单选)(07-47)(06-4)(05-4)《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简答)公务员考核内容中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分别为:
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2.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勤,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4.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
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成绩等。
5.廉,是指公务员的廉洁自律等情况。
(多选)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要求:
一要体现系统性、二要体现针对性、三要体现科学性。
第三节公务员考核的范围、等次与标准
一、公务员考核的范围
(论述)中组部、人事部2006颁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考核范围作了如下九个方面的补充规定:
1.请病假、事假的公务员的考核;
(单选)(06-4)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2.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的考核;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考核;
(单选)(07-4)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在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的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5.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考核: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6.(单选)(05-4)《公务员法》规定,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不得不故不参加考核。
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7.受处分的公务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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