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客运及客运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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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客运及客运站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部分)
客运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三年二月
第一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5)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6)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有健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客运经营可行性报告;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结果证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证明、客车等级评定结果证明及其复印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属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七)告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子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子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子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予以备案,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出具《备案证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和分公司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相关许可决定书向其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申领分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为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同时应在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
(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六、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凌晨2点至5点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落实情况等;
(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1.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年内不得受理其新增客运班线的申请;对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年内不得受理其新增客运班线的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纳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客运班线,原则上不予受理其申请。
对年平均实载率低于70%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不得新增运力,并从严控制新增座位数。
对一类客运班线、与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平行的客运班线,原则上不得新增运力;对与现有班线重复里程在70%以上的二类以上客运班线,严格控制新增班线和运力。
4.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
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5.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较大重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1.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
(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
(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
(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还应逐级向本省相关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并由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发送至本市相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4.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所辖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不予同意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
省(区、直辖市)、市际之间有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5.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包括:
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
(2)按规定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县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市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省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班线起讫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六)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七)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18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
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线路的经营许可。
(八)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客车,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九)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客运班线后,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七、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等涉及法人变更事项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备案应当提交《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首先对原客运线路作出终止决定,在申请人填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并收回有关牌证后,再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
2.变更以下市际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的,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因通达高速公路、国、省道及新建桥梁等原因变更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地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其中,变更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的,须先由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道路变化情况提出是否同意变更意见后,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报。
后,再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报。
3.因城市规划、客运站搬迁、合并等政策性因素以及客源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起讫地市区辖区内站点的,由所在地县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需要,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
4.减少途中停靠站点的,由申请人向停靠站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向原许可机关向作出该客运班线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5.增加途中停靠站点的,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一是该客运班线与申请增加的途中停靠站点应当在许可该客运班线线路许可的范围内;二是申请人应当与停靠站点签订进站协议;三是用公示的方式征求停靠站点其他客运经营者的意见;四是由停靠站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供求状况和公示情况作出是否批准进站的决定,并向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许可机关备案。
八、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许可决定。
(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恢复经营时,退还《道路运输证》、客运线路标志牌。
(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不得超过180天。
九、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程序
有下列第(四)项情形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收回线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其他情形之一的,收回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班线的客运线路标志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同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并在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还应当及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一)作为自然人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死亡或者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的;
(三)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四)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经营或者申请延续经营不予许可的;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1.道路客运经营者拒不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道路客运经营者6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客运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道路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六)客运经营者6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道路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后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6.道路客运经营者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经营范围的。
(七)客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八)经营该班线的车辆超过两年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九)客运经营者发生超员100%以上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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