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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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
校教字〔2019〕39号
关于印发《池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8〕172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池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经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池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池州学院
2019年6月21日
附件:
池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建设及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8〕172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建设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推进教育教学创新,提升教育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包括:
一流本科人才示范引领基地、一流(品牌)专业、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线下开放课程、智慧课堂、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一流教材建设、规划教材、高水平教学团队、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基层教研室示范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委托项目、教学研究项目(含重大、重点、一般)、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中外合作培养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省级“六卓越、一拔尖”卓越人才培养创新项目、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学科和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创客实验室、高等教育质量品牌基地建设、教学成果奖(含竞赛认定类)、高校继续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负责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质量工程”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
(二)组织项目的评审、推荐;
(三)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四)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五)统筹、指导项目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团队成员的作用,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负责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自觉接受各类监督检查;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项目负责人须“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其他方面的调整,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批准。
如果是省级、国家级项目,向省、部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采用学院统一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
具体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质量工程”办公室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二级学院组织项目推荐和申报,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质量工程”办公室;
(三)“质量工程”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或推荐申报。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分上级下拨和学校核拨进行预算。
上级下拨资金按实预算;学校核拨包括按上级规定给予的项目建设资助经费、上级自筹经费项目资助、省级项目资助、校级项目资助。
第九条学校核拨的“质量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或奖励经费,在立项获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核定。
同一个项目获得多重立项的,按照资助额度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第十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项目立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质量工程”办公室、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项目立项时的预算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支出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使用一年。
第五章经费资助与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下拨的项目经费在资金到位时学校给予一次核拨。
没有下拨经费的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从学校专项资金中申报列支。
第十三条原则上校级项目经费为省级的一半。
未列入或以后新出现的“质量工程”项目,经学校认定后,比照同级同类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特色专业,开展一流(品牌)专业、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组织专业认证、评估,或者是参与有关项目的支出。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
是指建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线下开放课程、智慧课堂、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应用型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是指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和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是指在建设教学团队,培养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工作中,用于专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等。
(五)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与实践。
(六)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以调动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目标,促进教学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主要用于优秀教学管理集体和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五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公费:
指项目建设与研究工作中,需要支付的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及学术研究报刊杂志订阅费、入网费等。
个人及家庭的通讯及网络费不得报销。
(二)印刷费:
指项目建设与研究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及成果的输入、排版、复印、打印、印刷及装帧费等。
(三)咨询费:
指为开展项目建设与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四)邮电费:
指围绕项目建设与研究而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等。
(五)差旅费:
指为完成项目建设与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开支的住宿费、旅费,其标准按池州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六)因公出国(境)费:
指为完成项目建设与研究工作而赴港、澳、台及国外参加学术交流或者会议的差旅费,须提前书面报校外事办、教务处审批,校长审核。
(七)会议费:
指围绕项目建设与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费用,包括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八)维修费:
指围绕项目建设与研究而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九)租赁费:
指围绕项目建设与研究而租赁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培训费:
指围绕项目建设与研究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专用材料费:
指开展项目建设与研究所需的日常专用材料,如实验室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十二)劳务费:
指为开展项目建设与研究而支出的劳务费用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
(十三)其它交通费用:
指围绕项目建设与研究而租赁车辆等方面的费用。
(十四)办公设备购置费:
指围绕项目建设与研究而购置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设备的支出,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话机等。
办公设备属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按任务书计划和学校有关规定采购,凭入库单和发票报销。
报销时需说明设备的名称、单价和数量,控制支出范围。
购置的设备要列入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十五)专用设备购置费:
指围绕项目建设与研究而购置的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如实验设备)的支出。
专用设备属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按任务书计划和学校有关规定采购,凭入库单和发票报销。
报销时需说明设备的名称、单价和数量,控制支出范围。
购置的设备要列入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十六)信息网络购建费:
指项目建设与研究所需的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
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列。
(十七)管理费:
按项目总经费的3%提取。
第十六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财务管理系统审核后,由教务处负责人在财务管理系统审核后报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除负责人签字外,还需要指导老师和教学研究科负责人签字审批)。
单次报销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包括5000元)不足2万元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单次报销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的,须经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设置购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及项目立项时的科目预算。
对于超出科目预算的支出,需要调整科目预算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十八条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九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条“质量工程”经费使用年限为立项年限加1年。
使用年限到期后项目经费尚有结余,确有后续研究需要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1次继续使用经费的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审核,教务处处长审批。
第七章检查、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
检查及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专项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研究,报校领导批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撤消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它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质量工程”项目完成后,“质量工程”办公室将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现场答辩(集体项目)两种形式进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围绕建设目标,项目的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项目建设进展,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创新特色做法。
(三)项目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带动作用。
(四)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建议与对策。
(五)项目经费的落实、配套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验收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和“质量工程”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
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允许其延期整改一次,时间为一年,再次验收不合格予以撤销,收回剩余项目资金,已使用的资金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撤项项目的负责人在当年(若年底撤项的就在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质量工程项目。
如果撤项项目超过1项,撤项几项在撤项后几年内均不得再申报“质量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和“质量工程”办公室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
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池州学院关于贯彻落实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院办字[2008]15号)、《池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10]12号)、《池州学院教学建设和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6]2号)、《池州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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