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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No.:
000000000000074231
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指导意见)
张矿集团东升矿业公司
2010年8月1日
1、爆破材料管理一般规定
2、爆破物品装卸运制度
3、电雷管信息采集制度
4、电雷管全电阻检测制度
5、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6、爆破材料使用制度
7、手持机操作制度
8、爆炸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9、爆炸物品监督检查制度
10、坏损爆破材料回收处理制度
11、爆破材料库相关文件档案资料保密制度
12、其它规定
爆破材料管理一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爆破材料安全管理,严防爆破材料管理漏洞,杜绝与爆破材料有关事件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条例》、《XX省民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公安厅爆破材料“六条措施”、XX县爆破材料“一条龙”管理办法、XX县政府[XXXX]第XX号会议纪要、XXXX集团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成立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矿长任组长,安监、供应、通风、保卫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矿爆破材料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每月一次专业会议,重点讨论研究爆破材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并做好会议纪要归档保存。
3、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爆破材料管理档案。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监管员、押运员)培训。
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编写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矿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爆破材料管理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必须填写检查记录。
5、办理爆炸物品的订货,到公安局办理运输证和购买证,提货、运输、验收、入库、出库、库存与保管由供应部门负责。
6、爆炸物品从矿区总库领取到井口的押运、井下运输、保管、发放、清退、爆破工的管理,爆破技术工作,爆破材料在井下使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保卫部门、通风部门协助负责管理。
7、火要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井下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安全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8、其他相关要求
(1)供应部门保证爆破材料及时运送到矿区爆破材料库,不得影响矿井生产。
(2)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装卸时要轻装轻放,防止丢失、损坏、受潮。
(3)库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出库及领退手续。
(4)各使用单位必须对爆破材料及爆破工加强管理,领用量与使用量必须清楚,有数据可查。
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时本地区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
否则,对本地区主管罚100元,爆破工罚50元。
(5)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井下放炮工作,并且必须持证上岗。
放炮员所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各单位使用的炸药必须有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6)爆破材料库内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材料发放台帐,要求帐、卡、物三对口。
(7)爆破材料库严格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如有疑问不能交接班当面说清。
(8)爆破材料库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摆放整齐,不准混放。
(9)爆破材料库内要建立严格的《来客登记制度》。
非爆破材料库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内,必须出具爆破材料领导小组成员签署的许可证明方可进入,并认真填写登记手续。
(10)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必备干粉灭火器、沙等消防器材。
(11)任何人不准携带照明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12)爆破工到药库内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出具市公安局的放炮证、本矿的领退证、本单位的爆破材料领料单及完好的锁子,否则药库保管员拒绝发放。
(14)领退雷管、炸药时,爆破工、药库保管员必须在台帐和领退证上签字。
(14)爆破工在爆破材料库领用爆破材料时,雷管、炸药必须分别放在专用背箱内并加锁,否则药库保管员有权阻止其出库。
(15)爆破工要认真填写当班的爆破材料消耗情况,当班班长和瓦斯员必须签字,剩余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退回爆破材料库,并办理手续。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保持完好退库,损坏箱子或当班不退库罚责任者50元。
(16)爆破工、瓦斯员、班组长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8)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将雷管、炸药带到井上私自保管。
(18)井下发现有爆破材料丢失时,有安监部门组织分析处理,自然遗失按一发雷管100元、一卷炸药10元进行处罚。
若故意盗窃,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19)所有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要根据当班各工作面实际情况,分别出具火药、雷管用量料单,加盖单位公章和值班人员签字。
(20)对于爆破材料保管不善、管理不严,违章指挥和违章放炮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于相应处罚。
(21)对爆破工乱扔乱放火药、只领不退以及以领代耗的要进行重罚。
(22)对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对私存、倒买倒卖爆破材料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制度
为保证爆炸物品装卸和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装卸和运输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1、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押运操作证》方可装卸运输。
2、爆炸物品地面运输必须由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装运爆破材料车辆运输。
3、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必须由保卫科安排二名以上警员押运。
4、保卫科警员押运爆破材料必须到井口,由爆破员、背药工运入井下。
在装卸车时,必须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能进入现场,严禁车辆附近有明火或在车辆附近吸烟。
5、由井口往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爆破材料专用箱内,箱内部必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
6、遇有付井检修或停钩时,爆破员负责看管爆破材料,保卫科警员负责警戒。
7、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
8、严禁上、下班时间运送爆破材料。
9、由井底车场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炸药要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②、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乘人箕斗)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电雷管信息采集制度
电雷管是爆炸危险品,为严格对电雷管的管理,防止爆破工私下互相转手或私自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防止雷管流失到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特制定电雷管信息采集制度。
1、所有电雷管在入库前必须进行电雷管信息采集。
2、根据雷管的种类及实际包装情况,通过手持机键盘数字键,选择不同的采集方式,直至将电雷管情况采集到手持机中。
3、未拆开的整盒电雷管物品信息采集时,利用手持机“扫描”包装上的雷管盒条码,采集电雷管信息。
4、零散的、无任何外包装的单发雷管信息采集时,利用手持机初始化零散物品界面输入雷管编号,采集电雷管信息。
5、单发雷管信息采集时,利用手持机先“扫描”包装上的雷管盒条码,再输入雷管的后两位发号,采集电雷管信息。
6、当所有的电雷管信息采集完成后,进行初始化结束操作。
电雷管全电阻检测制度
1、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通过检测发现电阻值不合格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2、电雷管导通检查和全电阻检查,都必须在单人单间的操作室内进行。
工作室内要有单独的操作台,导通表和防爆筒。
3、在专用的房间里检验时,要把检验的雷管放在有柔软衬垫的防爆筒中,或放在5厘米厚的挡板后面。
被检测的电雷管距离检验工作人员不得近于5米,检验雷管的仪表上所通过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
4、作电雷管的导通试验和电阻测定时,应先将一束20发电雷管放入防爆筒内,一次只能测试一发,把雷管脚线的一端接在导通表接点装置的一端,使脚线与接点装置接通,再将电雷管脚线的另一端一发一发的与导通表接点装置的另一端接通。
检测时发现指针不移动的或电阻值无穷大的,说明电雷管不通有断路,这样的电雷管应当拿出来,严禁发放。
5、检测时,若导通表移动弧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电雷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不大;若指针移动幅度很大,说明电雷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很大,全电阻值不符合规定,这些电雷管均应选出来。
6、如分组使用,要根据电雷管的电阻值大小把电阻值相近的编组,一次发出配合使用。
这样在一个爆破网路上使用的电雷管可以有大致相近的电阻,起爆时,在相同电流作用下,不容易产生漏爆现象。
7、分组使用时,选配电阻在1.25欧姆以下的电雷管,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25欧姆;选取电阻在1.25~2欧姆的电雷管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欧姆。
8、对电雷管进行导通试验和电阻测定分组时,操作台上最多只能存放100发电雷管,工作室内电雷管存量不能超过1000发,以防止检查时发生事故。
9、电雷管在导通和测定电阻值时,不得抓住雷管硬拽脚线,或是抓住脚线硬拽雷管。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1、凡领取爆破材料的爆破工,必须是本爆破材料库注册登记的爆破工,并持有本爆破材料库发放的《火药、雷管领取凭证》本,方可领取爆破材料,其它人员一律不准领取。
2、新增爆破工,必须持矿保卫部门证明和本人爆破工资格证,并经安全矿长批准,方可在本爆破材料库注册登记领取爆破材料。
3、爆破工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使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锁,无箱或无锁者一律不予发放。
4、发放电雷管时,实行专人专卡发放,严禁他人代领爆破材料。
5、爆破工领取的炸药、雷管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的数目必须由当班瓦斯员监督,并在《火药、雷管领取凭证》本上填写消耗数目并签名(或盖章),其它人一律不准随意填写并且严禁随意涂改。
6、收工后,由爆破工将剩余的炸药、雷管,以及爆破材料箱一并交回爆破材料库,并由库管工检查炸药、雷管的领、耗、退是否“三对口”,若出现不符者,追究瓦斯员、爆破工责任。
7、爆破材料库库工在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做到出库、入库清点数目,记录清楚准确。
若出现差错,追究库管工责任。
8、爆破材料库库工必须严格办理爆破材料领退手续,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编号对应。
9、退回的雷管、炸药,库管工必须分开保存,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及退领人员信息。
10、库管工必须优先发放退回的雷管、炸药,根据退领人员信息,将退回的雷管、炸药再次发放给本人。
爆破材料使用制度
为确保爆破材料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放炮员到火药库领取火工品时,凭资格证、磁卡、领取单进行领取,领取单由本区值班区长或放炮队长根据当班生产需要签发,领取单必须注明日期、班次并签字,否则无效,火药库不予发放火工品。
到通风区报工时,所持领取单必须有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及监管员签字,否则无效。
因故未使用的已签字料单,下班后必须及时交付单位值班领导销毁,严禁私自存放领取单。
2、领取的雷管、炸药要按制度分装在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个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
雷管、炸药须由放炮员和背药工两人运送到使用地点。
3、使用过程中,放炮员要严格按照炮眼的数量制做引药,装药前后必须认真核实所用药、管的数量,把引药放在专用箱内,并将剩余的雷管、炸药及时放入各自的箱内并锁好,严防丢失,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箱子不完好或不合格者,罚款200元。
4、放炮后,放炮员要认真检查爆破情况,发现有拒爆和残爆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回收未爆或残爆的雷管、炸药,分装在专用箱内。
同时在施工的过程中,均要注意回收未爆或残爆的雷管、炸药,下班时连同剩余的雷管、炸药交回火药库,并办好交退手续。
5、放炮员要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禁乱扔、乱放,放炮员因故离开存放地点时,雷管、炸药必须全部装箱锁好,否则不得离开。
6、放炮完毕,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销帐,严禁私藏、留用和转借,放炮员要认真填写当班的火工品消耗情况,并由当班班长签字。
对于井下私埋火工品者,按每发雷管200元、每棒炸药20元,累计进行处罚;对丢失残管(包括瞎管)的,每发按100元累计进行处罚;丢失新雷管的,按每发500元进行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7、当班班长必须对当班放炮员每茬炮的消耗情况一清二楚,每茬炮后都要认真检查《火工品使用手册》的填写是否与实际相符,并签字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8、放炮器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严禁挂在放炮器上,放炮母线必须完好且长度符合要求,绝缘层无破损现象,母线两端必须扭结,否则罚款50元。
9、《放炮员火工品使用手册》严禁涂改,确实写错后,必须由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和放炮员共同签字确认,否则火药库人员要及时向通风区值班区长汇报。
经查实确有涂改的,罚款300~500元或交保卫科处理。
10、放炮员在将火工品退库时,必须先向通风部门值班领导汇报,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通知副井井口相关人员和保卫科相关人员。
井口人员在井口负责留好记录,保卫科人员在接通知后,立即安排专人专车到井口等候并护送退药人员至火药库。
退药人员必须在井口固定地点等候保卫科人员,严禁私自携带火工品离开并自己交库,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罚款500元。
11、上述未及部分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严格执行。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禁私藏、盗窃、挪用或违章使用火工品,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构成犯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手持机操作制度
1、手持机在正式使用前必须进行初始化操作,读取所属单位的单位卡,保存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2、库管员必须熟悉手持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业务功能与操作。
3、手持机每次采集的信息不得超过规定的个数。
4、在使用、维护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电路的电器参数及元器件的规格型号、不得随意拆卸手持机。
5、电池充电、更换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6、读写IC卡时,不得中途拔卡,以免造成数据丢失。
7、严禁用金属物品接触电池的触点。
8、严禁手持机置于潮湿及有水蒸汽的地方。
9、请使用厂家提供专用电池。
10、每次使用手持机前都要检查电池的剩余电量。
11、手持机必须由爆破材料库管工随身携带,不使用时必须装箱上锁。
爆炸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1、爆破器材仓库必须经公安局验收,发放《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未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仓库不准使用。
2、爆破器材仓库通风、防火、防潮、温度、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3、库内储存爆破材料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公安局核发的储存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炸药、雷管。
4、火工品发放点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和出库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对口,不得私改乱填帐目。
5、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储存,并设置标志牌,各种包装完整牢固,必须做到无潮湿、无变质。
6、库管员每班必须对爆炸物品进行盘点,并填写盘点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及安监部门、保卫部门。
7、爆破材料箱具收发时必须检查是否完好,如有损坏,丢失,找到责任人罚当班值班者。
8、爆破工领取爆破材料必须持有本人“爆破工”证及火药、雷管领取凭证本,缺少一样证件决不予以发放。
9、爆破工领退火工品必须在发放台帐上亲笔签字。
10、回收的瞎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药要单独分别存放,独立建帐立卡,分别登记,并按规定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销毁。
11、火工品发放点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12、库管员和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化纤衣服。
13、无关人一律不得进入爆破材料库,如上级检查必须持有检查证明。
爆破工领取爆破材料一律在栅栏门外按先后顺序领取,不得进入库内。
1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15、严禁携带矿灯进入爆炸物品发放峒室。
爆炸物品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材料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杜绝爆破材料丢失或流入社会,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加强火工品监督检查,保卫科每月对火药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看库存量,发放情况,退库情况,防火、防盗情况。
2、管理火工品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人员,不定期地,对各使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区队和地点进行检查,查看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无私藏私埋现象等。
3、加强井口检查工作,井口检查人员要用金属探测仪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严防其它人员将雷管、炸药带到井上。
4、各门岗要严格执行开包检查制度,杜绝爆炸物品流入社会。
5、保卫科要不定期的对所有涉爆人员的宿舍、更衣箱进行检查,杜绝私藏乱丢爆炸物品。
6、对放炮员乱扔乱放火工品的、只领不退、以耗代退的要进行重罚重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井下发现有火工品丢失时,保卫科、安全科、通风区组织分析,处理按一发雷管200元、一卷炸药20元进行处罚,认真追查丢失的去向并收缴。
8、所有放炮员的雷管编号,火药库必须登记清楚。
雷管编号不得随意刮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每枚100元。
9、对玩忽职守、造成丢失、被盗和有私埋、转借他人火工品的要加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影响或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区队头面班组长必须在《火工品领取单》上签字确认,并对当班放炮员的工作评分,否则放炮员当天不记工。
坏损爆破材料回收处理制度
为加强坏损爆破材料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杜绝残损爆破材料流入社会,特制定本制度。
1、火工品发放点要对检测出的坏雷管、回收的坏损雷管、失效雷管、失效残损炸药采取集中保存单独存放,独立建帐建卡,分别进行登记。
2、爆破工要严格执行领、用、退制度,放炮作业后,要严格检查爆破地点有无遗留的未爆雷管、炸药,并及时回交爆破材料库。
3、对爆破工工作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造成雷管丢失,遗留坏雷管、残爆管的,按每发100元进行处罚,一卷炸药10元进行处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4、井口分选筛处要使用电磁除铁设备,减少残爆管流入煤场。
5各环节工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防止残爆管、药流入煤场,每拣到一发雷管奖励20元,一个炸药10元。
6、拣到的残雷管、瞎管必须立即上交,否则按私藏炸药进行处理。
7、如果捡到的雷管不是残爆管、瞎管,要立即汇报矿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通知公安部门追查其来源,对检到者进行重奖。
8、对坏损雷管、失效雷管和炸药要按规定要求及时上交公安部门处理销毁,保存数量雷管不得超过500发,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
爆破材料库相关文件档案资料保密制度
1、火药库的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存放到专门的资料柜,有人专门负责整理。
2、各种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不准私自外借,如需外借必须由爆破材料管理小组长同意。
3、库管人员对所有的资料,图纸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抹弄脏弄坏。
4、库管人员对所有的文件档案资料图纸等不得随意复印传阅,如发现从重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交公安部门处理。
5、如发现有损坏保密资料的,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其它规定:
1、磁卡使用规定
(1)、磁卡的使用年限为1年,以发放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2)、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时,以3个月为一周期计算奖励,每正常使用超过3个月,奖励50元。
(3)使用期限不足一年时,以3个月为一周期计算罚款,每正常使用少3个月(不足3个月时,按3个月计算),罚款50元。
2、火药箱使用规定
(1)、区队背药人员领取炸药时必须使用火药箱,药箱的使用年限为半年,以发放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2)、使用期限超过半年时,以3个月为一周期计算奖励,每正常使用超过3个月,奖励30元。
(3)、使用期限不足半年时,以3个月为一周期计算罚款,每正常使用少3个月(不足3个月时,按3个月计算),罚款20元。
3、雷管箱使用规定
(1)、放炮员领取雷管时必须使用雷管箱,雷管箱的使用年限为8个月,以发放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2)、使用期限超过8个月时,以6个月为一周期计算奖励,每正常使用超过6个月,奖励50元。
(3)、使用期限不足一年时,以2个月为一周期计算罚款,每正常使用少2个月(不足2个月时,按2个月计算),罚款50元。
4、工作面火药箱使用规定
(1)、区队背药人员将炸药运至工作面后,必须将火药装入工作面的火药箱内,药箱的使用年限为半年,以发放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2)、使用期限超过半年时,以3个月为一周期计算奖励,每正常使用超过3个月,奖励30元。
(3)、使用期限不足半年时,以2个月为一周期计算罚款,每正常使用少2个月(不足2个月时,按2个月计算),罚款30元。
编号:
2020040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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